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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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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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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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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适用之商榷

摘 要:对娱乐场所无照经营行为有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但国务院分别制定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两个行政法规,两者处罚规定似有冲突。综合法理,可以适用《办法》依法进行处罚。为适用法律准确明晰,建议修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关键词:行政法规;立法法;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4-0170-02

一、案情

2010年11月,兴化市自然人万某因无照从事KTV服务经营受到当地工商部门查处。具体案情为:万某2010年11月2日,在位于该市中心的海德国际8号楼购买了4楼约1 200平方米面积的房屋,用于从事KTV经营。因当事人未建账,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当事人开业时因尚未通过消防验收,所以没有办理任何许可证,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于当年11月23日进行了立案查处。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也很确凿,但在法律适用上,工商部门内部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

工商部门查处娱乐场所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法律位阶上看,二者均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从生效时间上看,《办法》生效于2003年,《条例》生效于2006年;从规定内容上看,《办法》主要对无照经营的行为作出了监管规定,《条例》主要针对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作出了监管规制。针对如何查处该起无照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违法行为,该局也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条例》予以取缔,同时不得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理由有二: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针对无照从事娱乐场所而言,《条例》为特别规定,《办法》为一般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条例》依法查处。《办法》是2003年生效的,而《条例》是2006年生效的,《办法》是旧法,《条例》是新法,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也应该适用《条例》。第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条例》作为同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对无照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行为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所以,应当适用《条例》。《条例》第四十条没有对无照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行为做出其他处罚的规定,所以工商部门不得再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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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场所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根据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

各地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把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文明健康、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文化市场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标准。要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一家监管一家,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二、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

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市场需求和各地的监管能力,我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经营面积和经营内容等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设立面积及总量规划。

1、地区最低经营面积为300平方米,市三县最低经营面积为80平方米;格尔木市最低经营面积为200平方米;农业县所在地最低经营面积为60平方米;牧业县及所在地最低经营面积为50平方米,其中单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2、各地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市场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合理引导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向规模化发展。同时,总量规划不得突破:地区每10万人设立一家,市三县每5万人设立一家;格尔木市每5万人设立一家;农业县所在地每1万人设立一家;牧业县所在地每5千人设立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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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机关备案

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局、城市*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局、城市*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派出所。

县(市)*局、城市*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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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整改建议

一、指导思想

保障节假日期间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县政府决定对全县娱乐场所进行专项整治。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省、市安全生产及防火工作的要求,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县的娱乐场所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经营,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成立组织

为切实加强对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任组长的县娱乐场所整治领导小组,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局,_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内容

(一)严查未经文化、公安、环保、消防、工商等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娱乐场所的不良经营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要进行地毯式的检查,消除娱乐场所的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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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歌舞娱乐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省、市安全生产及防火工作的要求,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保障节假日期间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县政府决定对全县歌舞娱乐场所进行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县的歌舞娱乐场所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经营,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成立组织

为切实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_任组长的___县歌舞娱乐场所整治领导小组,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局,_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内容

(一)严查未经文化、公安、环保、消防、工商等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歌舞娱乐场所的不良经营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要进行地毯式的检查,消除歌舞娱乐场所的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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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之我见

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本条与旧《条例》不同的是,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没有设定具体的财产罚则,而只是要求相关执法部门予以 “取缔”,但由于“取缔”一词的法律属性在法学界具有广泛的争议,在执法实践中往往需要相关立法、行政部门的进一步解释或制定实施细则,方具有可操作性。而新《条例》出台后,并未见相关立法、行政解释及其实施细则,致使许多一线执法部门面对非法娱乐场所经营行为,手足无措,无计可施,陷入执法困境。其实,这完全是由于对该《条例》立法原意及行政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缺乏或不能够正确理解所致。

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形式及性质

新《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显然,违反上述规定,即应认定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相关部门批准手续和工商部门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即无证无照无手续。

2、已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但无相关部门批准手续,也未办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即有证无照无手续。

3、已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和相关部门批准手续,但未办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即有证无照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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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场所专治工作方案

为规范全县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行为,促进文化娱乐行业健康发展,落实全国、省、市关于切实加强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的指示精神,根据年全县“扫黄打非”工作方案的总体部署,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年月日至月10日对全县文化娱乐场所进行集中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的指示精神,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通过整治,使全县文化娱乐场所规范安全运行,文化娱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全县文化娱乐场所实现“四无”目标,即无非法经营、无违法经营、无安全隐患、无矛盾纠纷。

三、整治内容

(一)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无证经营的文化娱乐场所坚决查封;对具备开办条件的无证经营的文化娱乐场所先停业整顿,待审批合格后方可营业。

(二)严查文化娱乐场所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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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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