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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娱乐化\娱乐文化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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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视节目生产中,会经常涉及娱乐娱乐化、娱乐文化这三个概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三个概念试加辨析

一、娱乐

“娱乐”一词,早在西汉司马迁的《史记・蔺相如廉颇列传》中就出现了:“蔺相如前曰:‘赵王窃闻秦王善为秦声,请奉盆缶秦王,以相娱乐。’”[1]

“娱乐”是一个同义复指的词语,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对“娱”字的解释是:“娱,乐也,从女吴声。”[2]

东汉的张衡在其《南都赋》中说:“游观之好,耳目之娱。”在这里把娱乐视为一种欣赏。

陆机所著《文选》中晋代阮籍的《咏怀》诗之八中,也有“娱乐未终极,白日忽蹉跎”的句子。

在古人那里,“娱乐”的概念,已经与今天使用的“娱乐”概念很相似了,也即“娱怀取乐”[3]“欢娱行乐”[4]之意。

1987年出版的《文化论》一书认为:“游戏、游艺、运动和艺术的消遣,把人从常轨故辙中解放出来,消除文化生活的紧张与拘束。”[5]

1990年出版的《中国广播电视学》一书认为:“娱乐就是获得一种感情上和思想上的,也是一种美的观点、美的感受得到满足的。娱乐能丰富人们的生活,消除疲劳,有益于身心健康,还可帮助人们提高审美能力和艺术修养。”[6]

1995年出版的《传播学导论》一书认为:“人类对娱乐的需要如同对于衣食住行与传宗接代一样自然。”[7]

2002年出版的《广播电视学导论》一书认为:“娱乐就是获得一种感情上和思想上的。包括模仿的,情感共鸣和宣泄的以及思辨和理解的,总的说来就是一种美的观点、美的感受得到满足的。”[8]

2005年出版的《传媒效果概论》一书认为:“娱乐可以被定义为一种有效的和可接受的解除不满和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压力的手段。”[9]

2005年出版的《观念与范示――类型电影研究》一书认为:“在最基本的层面上,能够刺激、鼓励或者激发快乐消遣的东西我们都可称为娱乐。一切能给人类带来快乐、消遣、释放的东西,都能定义为娱乐。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娱乐理解为单纯的官能刺激和插科打诨。” [10]

2007年出版的《中国电视节目形态研究》一书认为:“这种欢乐之意,既可以是生理上的放松、愉快,也可以是心理上的满足、兴奋或宣泄,甚至是紧张、刺激、悬疑的感受。”[11]

总之,娱乐是人的天性,也是一种生活态度、生活方式与精神需求。人们需要娱乐,以形成对工作劳动的调剂与补偿,并在两者的良好协调中完成生存的整体需求,娱乐也因此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剂。一般来说,人们在满足基本生理需求的状况下,对娱乐的需求就会越来越强烈。桑哗的《娱乐新世纪》一文中的一段话颇能说明娱乐的时代特征:

“种种迹象表明,在未来100年人类生活形态即发生的诸多变化中,娱乐无疑会成为人类的第一需要,继和平、发展之后的第三大主题。娱乐一直被看成生活中一种必要和有效的调节手段。人们通过发明五花八门的娱乐方式,并不断缩短工作日等方法,来满足自己的娱乐需求。但是,娱乐如果不能成为我们生活的最终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的话,那么,我们从中获得的快乐终究是有限的。而事实上,作为一种哲学范畴的娱乐,其游戏本质恰恰蕴含了人类追求自由解放的全部含义。娱乐是为了更好地工作,这是20世纪的理念,而21世纪的常识则是:我们更勤奋地工作,就是为了更好地娱乐,或者干脆说,工作本身就是娱乐。”[12]

对娱乐的需求源自有人之初,但最初的娱乐是以人自身为传媒,群体直接参与,娱乐的方式与范围都很小。报刊、广播等大众传媒出现后,娱乐的内涵与外延都得以扩张,但首先满足的是受众的信息需求,在组织大众娱乐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所起的作用是间接的、分散的,娱乐的社会化程度比较低。电视成为当今世界上具有强大影响力的大众传媒后,在满足人们对信息的更为快捷、生动、准确、全面的需求的同时,也为满足人们的娱乐需求提供了一个最好的载体。

英国现代著名的哲学家、历史学家兼考古学家罗宾・乔治・科林伍德曾指出:“如果一件制造品的设计意在激起一种情感,并且不想使这种情感释放在日常生活的事务之中,而是要作为本身有价值的一些东西加以享受,那么,这种制造品的功能就在于娱乐或消遣。”[13]从这个意义上说,电视这个曾被戏称为“独眼怪”“梦想的匣子”的制造品,本身就是“一种远距离传送的有声有形的娱乐工具”。[14]电视作为一种现代大众传媒,本身具有鲜明的通俗性、消费性等大众文化传播特征。观众期望通过收看自己喜欢的节目获取信息,舒展身心,可以说是观众对电视明显的消费需求。关于电视与娱乐的关系,一些欧美学者提出了很多富有启迪的类似观点,譬如:

“电视是21世纪一种独特的娱乐形式。”[15]

“电视主要是一种娱乐载体,在电视上亮相的一切都具有娱乐性。”[16]

“不管是什么内容,也不管采取什么视角,电视上的一切都是为了给我们提供娱乐”“娱乐是电视上所有话语的超意识形态。”[17]

“电视不仅满足观众的娱乐需求,还制造娱乐需求,引导娱乐需求,并逐步实现娱乐传媒一体化,使世界真正进入一个娱乐的时代。”[18]

上述观点虽不无偏颇之处,但仅从电视传媒本身而言,其所传播的内容,也即电视节目本身确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是为了满足观众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是为了满足观众的娱乐需求。

需要指出的是,长期以来,人们对娱乐一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误读,甚至将娱乐看成庸俗浅薄、丧志的代名词。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在这一问题上形成一套僵硬的逻辑:娱乐只能是感官上的轻松、快乐,而与理性、心灵、精神、痛苦是对立的。

其实,娱乐也是有内涵、意义、品位之分的。李泽厚先生曾经分析了美感产生的阶段与层次:首先是悦耳悦目,身心愉悦;其次是悦心悦意,它包含无意识的本能满足,包括性本能、、行为、心境、理念的被压抑,通过审美获得解放与宣泄,达到心意的满足与愉悦;最高层次是悦志悦神,它是道德基础上达到某种超道德的人生感性境界,是整个生命与存在的全部投入。同样,对于娱乐的理解也应该分层,即有浅表层面的感官娱乐,也有内核层面的精神娱乐。

就电视娱乐节目形态而言,感官娱乐与精神娱乐之间、审美与思想价值之间,并非对立的相互否定的关系,而是共生的辩证统一的关系。观众在收看电视娱乐节目的过程中,娱乐实际上来自于身心两个方面的同时满足,任何一方面的缺陷都会造成某种遗憾,都会影响娱乐效果的充分获得。

二、娱乐化

“娱乐化”与“娱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化”――加上名词或形容词之后构成动词,表示转变成某种性质或状态。“‘娱乐化’就是指某件事物(一般原先不带有娱乐性特点,或具有与娱乐性相反的特性)在经历一些变化后带上了娱乐性的特点,从而使人变得快乐;或是原本一件严肃的事情经过一个变化过程如今成了一件快乐有趣的活动。”[19]

娱乐化正在成为当今一种引人注目的电视文化现象。这一现象的出现是现阶段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核心就是以娱乐的精神、娱乐的视角、娱乐的方式来策划与制作电视节目,实现人们的视觉愉悦与情感诉求。具体而言,不仅电视娱乐节目形态族群诸形态强化了娱乐元素,而且以严肃性见长的新闻节目、法制节目、纪录片等电视新闻节目形态族群诸形态都或多或少注入了娱乐元素。“娱乐元素成为这些节目不可或缺的内容,可视性、互动性、故事性和悬念性,成为它们追求的目标。”[20]

[4]《辞源》,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755页。

[5][英]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费孝通译,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80页。

[6]阎玉主编,何大中、赵水福、白谦诚副主编:《中国广播电视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0年版,第228页。

[7]董天策:《传播学导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8]欧阳宏生主编,朱天、蔡尚伟、彭逸林、赵志刚副主编:《广播电视学导论》,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0页。

[9][美]詹宁斯・布赖恩特、苏姗・汤普森:《传媒效果概论》,陆剑南等译,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9页。

[10]沈国芳:《观念与范示――类型电影研究》,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11]孙宝国:《中国电视节目形态研究》,新华出版社2007年版,第85页。

[12]桑哗:《娱乐新世纪》,载《新周刊》2000年第3期。

[13][英]罗宾・乔治・科林伍德:《艺术原理》,王至元、陈华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80页。

[14]参见张志君:《创新精神・平常心态・平等关怀――世界各国电视娱乐节目整体扫描及对中国同行的启示》,载《当代电视》2000年第4期。

[15][美]保罗・M・莱斯特:《视觉传播:形象载动信息》,霍文利、史雪云、王海茹译,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8页。

[16][英]尼古拉斯・阿伯克龙比:《电视与社会》,张永喜、鲍贵、陈光明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17][英]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章艳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页。

[18][美]米切尔・J・沃尔夫:《娱乐经济――传媒力量优化生活》,黄光传、郑盛华译,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页。

[19]张爱凤、李钧:《“电视娱乐化批判”之批判》,载《电视研究》2009年第1期。

[20]胡智锋:《中国电视50年节目创新的三个发展阶段》,载《现代传播》2008年第4期。

[21]参见孙宝国:《中国电视新闻节目形态研究》,新华出版社2008年版,第67-68页。

[22]孙宝国:《电视新闻节目形态的发展走向》,载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编:《新闻传播学前沿2007-2008》,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8页。

[23]参见王小嘉:《假日法制节目的娱乐化探索》,载《中国电视》2006年第4期。

[24]李海丽:《纪录片娱乐化初探》,载《山东视听》2006年第1期。

[25]吕鹏在《从看电视娱乐节目发展的新方向》(载《电视研究》2008年第5期)一文中认为:“健康的娱乐是不放弃基本道德要求的娱乐,是能够产生审美价值和审美愉悦的娱乐,同时更应该是能够引导社会和谐的娱乐。”对此种表述,笔者深以为然。

[26]冯晨:《在坚持中发展 在运用中创新――纪念同志发表55周年》,载冯晨:《子夜集》,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27]中国电视节目榜组委会编著:《中国电视红皮书:2001》,漓江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页。

[28]参见张德祥:《要娱乐不要“愚乐”》,载《求是》2008年第5期。

[29]石长顺、范晓:《娱乐狂欢与电视拯救》,载《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5年第10期。

(作者系吉林省北方传媒研究中心副主任,高级编辑,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