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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市水利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结合**市水利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市水利局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水利局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水利局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市水利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开展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工作责任和分工)**市水利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为**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答复申请人向**市水利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负责针对申请人的要求,提出具体答复意见。
第五条(受理的原则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水利局应当予以受理。
局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局办公室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
申请人向**市水利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局办公室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捍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全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限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可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查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的,其主办者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人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即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前,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厅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是水政水资源处。
水政水资源处负责办理有关的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受理、调查取证、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等职责;各处室协助办理与其主管业务有关的行政复议的受理、举证、审查等工作。
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水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向本厅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阳宗海管理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二)对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阳宗海管理处作出的取水许可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洪水影响评价书审核,占用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等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阳宗海管理处颁发取水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办理有关资质证书、资格等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审查同意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洪水影响评价书审核、占用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等行政许可,州、市水利(水务)局及阳宗海管理处没有依法办理的;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许可初审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期限:1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许可初审
(二)依据《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水利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水利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厅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水利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水利厅办公室为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归口接收、答复申请人向水利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被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业务主管处(室)和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具体审查工作;对可予公开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制作相应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申请人向水利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出口头申请,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当场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条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视作无效申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6〕600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现将*8年度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
取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符合《注册办法》规定且尚未注册的人员。
二、注册程序
(一)监理工程师向拟注册监理单位提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可网络自动生成)。
(二)监理单位同意后,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见附件2,网络自动生成),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其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其中,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单位,直接向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单位,直接向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提交申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按照《注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注册人员条件,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及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取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取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可不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方法取水,月取水是不超过50立方米的;
(三)为农业灌溉取水,地表水单项工程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10000立方米;地下水单井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2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水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部及其所属的长江、黄河、海河、淮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是政策法规司。流域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是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流域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议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有关的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受理、调查取证、审查、提出处理建议和行政应诉等职责。各司局和有关单位、流域机构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处、室)(以下统称主管单位)协同办理与本单位主管业务有关的行政复议的受理、举证、审查等工作。
第四条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水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向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二)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作出的取水许可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资格证、采砂许可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需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是指:①在专利申请提交到专利局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②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③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山东省临沂市中大水处理科学研究所经多年苦心研制、攻关,并联合清华、北京理工等几大院校的科研人员共同研发出三化多氧健康水设备。祛除了纯净水经人们大量饮用后,体内原有的微量元素和营养物质会迅速地溶解于纯净水中,然后排泄出体外,使人体内的营养物质失去平衡,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弊端。该所的三化多氧健康水设备生产出来的水,具有诸多同类产品无法与之相媲美的优点,例如:1、含氧量高:能活化细胞,增加大脑、心脏的供血供氧量,提高人体免疫力。2、PH值呈微碱性:能够中和人体内多余酸素。3、微量元素多:且呈离子状态存在,更适合人体吸收。4、溶解力强:加速体内毒素排泄,具有保健功效。该设备所属技术领域为实用新型技术,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于是,发明人杨辉所长填写了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然后到邮局寄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010―62083114)在北京设立的专利代办处,并按规定缴纳了500元申请费用。一个月后,该所顺利拿到了专利申请号。依据专利法,经过受理、初审、公布、实审后,最后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0420096328.x,并在授权当年,缴纳了当年的年费、印花税及发明专利申请标准费共计2000元左右,并按规定,在每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预交下一年度的年费。
专利申请的主要流程
(1)发明专利的申请流程:申请->初步审查->公开->实质审查->授予专利权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申请流程:申请->初步审查->授予专利权
①专利申请的受理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是我国唯一有权接受专利申请的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上海设有代办处,受理专利申请文件,代收各种专利费用。
②申请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申请专利时提交的法律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申请不同类型的专利,需要准备不同的文件。A.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B.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C.申请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相关资料链接]技术交底书按下述八个部分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