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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报告是有关工作人员根据制度规定或者工作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员工陈述集体或个人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回答是否称职的一种文书。
述职报告不同于工作总结,这是由两者的写作目的不同并由此带来的写作内容、表达方式等差异所决定的。工作总结是一个单位、部门集体或个人对一项工作或一段时间里的工作进行回顾检查、分析研究,从中找出经验教训,引出规律性的东西,以指导下一阶段实践所采用的一种文体;述职报告是向上级机关和本单位群众讲述某个集体或个人在某一特定领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从而回答是否称职的一种应用文书。工作总结的写作目的决定了要对已有实践进行全面、系统、深刻的分析,并归纳出一些新鲜、独到而又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规律性的东西,而这些却不是述职报告所必需的内容;形诸语言文字,两者也有区别,工作总结要求用叙述方式概括反映工作过程,用议论的文字对理性思考的结果加以归纳,采用叙议结合的写法;述职报告则主要采用说明的表达方式。
一份好的述职报告,至少应当体现三个特点:第一是限定性。首先是选材限定。述职人无论是叙述做过的事情,还是说明取得的成果,所用材料都必须限定在述职人的职责范围以内,不能游离职责去任意选取。其次是作者限定。述职报告的作者必须是述职者,即相应职责的承担人或某个述职集体的代表。再次是时间限定。报告的是任职期或其中某一阶段履行职责的情况。第二是写实性。首先是突出事实,因为对履行职责情况最具说服力的东西是事实,所以述职报告完全可以少讲或不讲那些“虚”的东西,而只用事实说明述职者的德、能、勤、绩、廉状况。述职报告不是不能谈认识,而是不能喧宾夺主,重点是侧重于陈述做了什么和效果如何。其次是叙述准确,对事实不夸大、不缩小,注意把握分寸。再次是述职报告中所涉及的时间、数字、实例都必须真实可靠。第三是简朴性。无论是上报的文字还是当场叙说,要获得好的效果和印象,述职报告都主张在语言文字表述上尽量简明扼要,朴实无华,既要避免使用铺张渲染的描写语言、抒情语言,又要避免使用议论性语言和套话、空话,而只应使用说明性语言,有一说一,有二说二,如实道来。
在文体结构上,述职报告一般由标题、称谓、正文、落款四部分组成。标题经常采取两种写法:一种是只写“述职报告”四字,再一种是加上时间和所任职务。称谓要根据情况确定,如果是向上级领导呈送的述职报告,顶格写接收者名称;如果述职报告用于面对面地向领导、主管和相关群体口头表达,称谓则针对听众对象灵活变化。落款包括署名和时间两项内容,如果述职人的职务、姓名已经在标题上出现,那么,文末只写成文时间即可。
正文是述职报告的关键内容,一般由前言、主体、结尾三个部分组成。前言主要写个人任现职以来的基本情况,如任职时间、任何职,根据本岗位职责的要求,概述履职的主要成绩,并对尽职情况做出总体评价等,前言部分的写作要简明扼要。主体是述职报告的核心,要围绕岗位职责要求,写出三层意思来。对于自己在任职期间,对既定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要写得高度概括,避免过多占据篇幅。对于业务工作方面,完成的任务,取得的成绩是重点,应根据岗位要求集中反映,并注意用典型事例和具体数据来说明,以增强说服力。至于工作中还有哪些该做而未做或做得不好的,应归纳出来,并简要分析其原因。这一部分内容在书面述职报告中可以占据一定篇幅。结尾总括全文,强调自我评价,可以简述今后的设想和打算,最后用惯用语结束全文,如“以上述职,请予审查”,“述职完毕,请指教”,“以上是我的述职报告,请指正”等。
述职报告的写作目的决定了述职者既要全面报告情况,又要避免事无巨细。最好以简略之笔概要展示工作全貌,再集中笔墨抓住最重要的工作、最突出的业绩、最能说明问题的事实,写深、写透、写充分,使述职报告有面有点、详略得当、重点突出、特点鲜明,充分展示述职者的个性和魅力。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传媒学院副教授)
述职报告已成为经常写作的应用文,写好个人述职报告,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什么是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就是把自己履行职责是否称职的情况写成书面文字所构成的文体。具体一点是,机关负责人就任职一定时期内所做工作向任命机关或机关群众进行汇报并接受审查和监督的陈述性文案。
个人述职报告是随着人事管理制度和改革而出现的一种新文体。它是考察干部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是否称职的一种手段。
2述职报告与总结的异同点
个人述职报告和个人总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述职报告与总结的相同之处是,它们都可以谈经验、教训,都要求事实材料和观点紧密结合,从某种程度上说,个人述职报告可以借鉴总结的某些写作方法。
(2)述职报告与总结的不同之处在于以下三点:
近几年来,我国的公务员队伍开始推行年度述职报告。一些企事业实行了岗位责任制和干部聘任制,也在中层以上管理者中推行任职报告制度,受聘的干部或在职的中层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要向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报告其在任期内的工作实绩,于是逐步形成一种新的应用文体,称为述职报告。
一、述职报告的性质和特征
述职报告是报告人向主管领导部门、人事部门或本单位的职工群众,陈述自己在一定时期内工作实绩、问题和设想的自我述评性的报告文书。这是促进和监督中层管理者忠于职守和人事部门正确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举措,是高层领导克服用人主观主义的有效工具。
述职报告,最初曾用“总结”或“汇报”的形式出现,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体式,其主要特点是:自述性、自评性、报告性。
所谓自述性,也称个人性,就是要求报告人,自己述说自己在一定时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因此,必须使用第一人称,采用自述的方式,向有关方面报告自己的工作实绩。这里的所谓实绩,是指报告人在一定时期内,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为国家做了些什么事情,完成了什么指标,取得了什么效益,有些什么成就和贡献,工作责任心如何,工作效率怎样,实实在在地反映出来。但是,要特别强调:所写的内容必须真实,是实实在在已经进行了的工作和活动,事实确凿无误,切忌弄虚作假。
所谓自评性,就是要求报告人,依据岗位规范和职责目标,对自己任期内的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情况,作自我评估、自我鉴定、自我定性。述职人必须持严肃、认真、慎重的态度,既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组织负责,对群众负责。对工作的走向,前因后果,要叙述清楚,评论恰当;在写法上,以叙述说明为主。叙述不是详叙,是概叙,让人一目了然,并从中引出自评。但要强调:切忌浮泛的空谈,切勿引经据典的论证,定性分析必须在定量证明的基础上进行。
所谓报告性,第一,语言要朴实。要明白自己的“身份”,放下官架子接受员工评议,认真履行职责做报告。要认识到,自己是在向上级汇报工作,是严肃的、庄重的,是让高层和员工了解自己,评审自己工作的过程。因此,语言必须得体,应有礼貌、谦逊、诚恳、朴实、掌握尺寸,切不可傲慢,盛气凌人,不可夸夸其谈,浮华夸饰。报告内容必须实在、准确,而且要用叙述的方式,将来龙去脉交代清楚。第二,讲话要通俗易懂。述职报告不同于一般的公文,最明显的一点是语言的口语化,内容应当是通俗易懂的,语言就要概括精练,甚至讲究专业性。第三,报告要总结其规律性。述职报告是否具有理论性、规律性是衡量一篇述职报告好坏的重要标志。述职报告的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教训,使未来的工作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有所进步,有所提高,因此述职报告对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述职报告要写事实,但不是把已经发生过的事实简单地罗列在一起。它必须对搜集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进行认真的归类、整理、分析、研究。通过这一过程,从中找出某种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得出公正的评价议论,即主题和层次以及众多小观点。如果不能把感性的事实上升到理性的规律性的高度,就不可能作为未来行动的向导。
述职报告是有关工作人员根据制度规定或者工作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员工陈述集体或个人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回答是否称职的一种文书.
述职报告不同于工作总结,这是由两者的写作目的不同并由此带来的写作内容、表达方式等差异所决定的。工作总结是一个单位、部门集体或个人对一项工作或一段时间里的工作进行回顾检查、分析研究,从中找出经验教训,引出规律性的东西,以指导下一阶段实践所采用的一种文体;述职报告是向上级机关和本单位群众讲述某个集体或个人在某一特定领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从而回答是否称职的一种应用文书。工作总结的写作目的决定了要对已有实践进行全面、系统、深刻的分析,并归纳出一些新鲜、独到而又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规律性的东西,而这些却不是述职报告所必需的内容;形诸语言文字,两者也有区别,工作总结要求用叙述方式概括反映工作过程,用议论的文字对理性思考的结果加以归纳,采用叙议结合的写法;述职报告则主要采用说明的表达方式.
一份好的述职报告,至少应当体现三个特点:第一是限定性。首先是选材限定。述职人无论是叙述做过的事情,还是说明取得的成果,所用材料都必须限定在述职人的职责范围以内,不能游离职责去任意选取.
其次是作者限定。述职报告的作者必须是述职者,即相应职责的承担人或某个述职集体的代表。再次是时间限定。报告的是任职期或其中某一阶段履行职责的情况。第二是写实性。首先是突出事实,因为对履行职责情况最具说服力的东西是事实,所以述职报告完全可以少讲或不讲那些“虚”的东西,而只用事实说明述职者的德、能、勤、绩、廉状况.
述职报告不是不能谈认识,而是不能喧宾夺主,重点是侧重于陈述做了什么和效果如何。其次是叙述准确,对事实不夸大、不缩小,注意把握分寸。再次是述职报告中所涉及的时间、数字、实例都必须真实可靠。第三是简朴性。无论是上报的文字还是当场叙说,要获得好的效果和印象,述职报告都主张在语言文字表述上尽量简明扼要,朴实无华,既要避免使用铺张渲染的描写语言、抒情语言,又要避免使用议论性语言和套话、空话,而只应使用说明性语言,有一说一,有二说二,如实道来.
在文体结构上,述职报告一般由标题、称谓、正文、落款四部分组成。标题经常采取两种写法:一种是只写“述职报告”四字,再一种是加上时间和所任职务。称谓要根据情况确定,如果是向上级领导呈送的述职报告,顶格写接收者名称;如果述职报告用于面对面地向领导、主管和相关群体口头表达,称谓则针对听众对象灵活变化。落款包括署名和时间两项内容,如果述职人的职务、姓名已经在标题上出现,那么,文末只写成文时间即可.
正文是述职报告的关键内容,一般由前言、主体、结尾三个部分组成。前言主要写个人任现职以来的基本情况,如任职时间、任何职,根据本岗位职责的要求,概述履职的主要成绩,并对尽职情况做出总体评价等,前言部分的写作要简明扼要。主体是述职报告的核心,要围绕岗位职责要求,写出三层意思来。对于自己在任职期间,对既定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要写得高度概括,避免过多占据篇幅。对于业务工作方面,完成的任务,取得的成绩是重点,应根据岗位要求集中反映,并注意用典型事例和具体数据来说明,以增强说服力。至于工作中还有哪些该做而未做或做得不好的,应归纳出来,并简要分析其原因.
这一部分内容在书面述职报告中可以占据一定篇幅。结尾总括全文,强调自我评价,可以简述今后的设想和打算,最后用惯用语结束全文,如 “以上述职,请予审查”,“述职完毕,请指教”,“以上是我的述职报告,请指正”等.
《一》镇长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是今年二月份调入镇,并有二月份在镇人代会上当选为政府镇长,负责政府全面工作的。一年来,自己团结带领政府一班人,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和镇村干部的大力支持下,真抓实干,锐意进取,全面实施年初确定的突出(烟果、商贸、民生)三大经济社会事业,提升(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城镇建设、安全稳定)四项工作水平,努力兴办10件实事的目标要求,为实现全镇“加快发展、率先崛起”的宏伟目标做出了一定贡献。下面,我代表镇政府就一年来的政府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我将诚恳接受。
一、抢抓机遇、优化产业,经济工作再上新水平
今年以来,镇政府因地制宜求特色,依托优势谋发展,并不断创新发展理念,突出工作重点,使全镇经济工作迈上一个新水平,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取得了平稳较快增长。
1、大力发展现代农业
苹果生产方面。继续按照“扩规模、强管理、提品质、增效益”的发展思路来促进产业升级,春季新发展苹果面积4500亩,全镇苹果总面积达4.2万亩。在栽植过程中严把整地关、调苗关、假植关和栽植关,做到浇足一桶水、覆好一块膜、套好保护套、留足保护行,确保一次栽植,一次成活,一年成园,经验收全镇苹果苗木成活率达98%以上,位居全县第一。在管理上通过聘请专家授课、组织果农外出参观等方式,使全镇果园标准化管理进程不断加快。如:城北垣万亩果园示范园区,在全县范围引进推广大改型技术,并取得明显成效,全年共接待县内外十余次观摩学习。全镇今年共组织果农培训12场次,受训人员1500余人次。在果业中心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共建设标准化生产示范果园8座200亩,培养精品果生产示范果园100座XX亩。2010年全镇共完成苹果套袋1.3亿枚,总产苹果4000余万斤,年产值达6000万元。涌现出了一批管理示范户、效益状元户,如:东关村村民洛中中,承包果园60亩,果品收入达25万元;上东村村民贺志秀,承包果园27亩,果品收入达到12万元。目前正值果树冬季修剪季节,我们要求各村通过培训、教育、引导,组建专业修剪队伍,及相关专业管理队伍,不断提高果农的组织化程度。逐步实现区域内的“四统一”,即:统一整形修剪,统一病虫施药,统一施肥配方,统一品牌销售,切实提高果业生产的集约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烤烟生产方面。在坚持“区域化、重点村、专业户”生产的同时,不断巩固种烟老户,培养种烟新户,全镇今年共签订烟叶收购合同110份,完成以为重点村的烤烟种植面积1086亩,总产量13.6万公斤,价格在去年基础上加价20%,为12.8元,亩均效益1600元以上。如:马家河村窑圪垛村民刘铁柱,种烟15亩,总产5563斤,收入3.5万元;村村民牛建立种烟15亩,总产6487斤,收入3.8万元。
[提要]当前弥漫我国证券市场的虚假信息强烈冲击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可信度和社会地位,广大投资者通过注册会计师来保护自身利益成为一种趋势,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也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集中讨论了虚假报告界定的法律标准、民事责任性质、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设置、虚假报告的鉴定制度等部分问题,并提出了对虚假报告的鉴定可以考虑建立独立的审计鉴定人名册制度和具体案件的鉴定人随机选任制度。
一、研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当前证券市场发展形势的迫切需求
证券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场所,也是信息的聚散地。确保证券市场正常有序运转的核心基础是一套完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靠的信息与投资者的信心是证券市场的两大关键因素。然而,目前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质量不高,尤其是财务会计信息常常存在着误导、虚假和重大遗漏的情况,已成为当前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疾,也给注册会计师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诉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又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一直是西方法律界和会计界的热门议题。而我国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才刚刚开始,相应对该问题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从我国目前对违规事务所的处理看,主要是行政处罚。除了验资诉讼涉及到民事赔偿外,证券市场中各违规事务所,尚很少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对于投资公众来说,最为重要的其实就是如何保护其经济利益。如果不追究民事责任,不管对事务所的惩罚多严重,都不会挽回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很难增强其投资信心。其实,从各国近几年的发展来看,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已是一种主流。
二、虚假审计报告认定的法律标准
虚假报告的认定标准是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会计界与法律界的诉讼争议中存在分歧与困惑的焦点所在。因为各自职业特点的限制及相互的不了解,对以哪种标准来衡量审计报告的可否信赖,注册会计师和法律专家难以达成共识。
从会计界的观点来看,判定虚假审计报告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2条的规定,判断审计报告是否虚假的关键是看其是否严格遵循了执业准则、恪尽职守。从该条可以推导出:如果存在严格遵照执业准则也不能发现的错弊,则注册会计师依照本法规定已经尽到了应有的专家注意义务,不再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审计报告就不是虚假的。按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和第9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以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八号——错误与舞弊》的规定,会计界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与否的界定主要是从审计程序角度来认定的。认为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由于审计技术本身的一些特点,如抽样审计、重要性判断的运用,以及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而确定的对其依赖程度等,使得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执业准则,也不能保证发现公司所编制财务报告中全部的虚假或隐瞒之处,也就是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并不意味着已经完全没有错弊,但只要仍在审计重要性标准控制之下,不会影响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就不影响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性。即使因第三方经济利益受损而发生诉讼,也只能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也即判定审计报告虚假的关键是:①执业过程没有恪守执业准则;②不符合审计重要性要求。
不过,公众常常认为,虚假报告就是内容与事实不符,没有那么多前提条件。法律界也有许多专家对此不理解,认为法律着重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只要结果存在与事实的不符,就应该认定为虚假报告。因此对注册会计师一再以行业准则来解释不能接受,认为注册会计师所强调的执业过程真实合法在法律上不能构成抗辩理由。
[提要]当前弥漫我国证券市场的虚假信息强烈冲击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可信度和社会地位,广大投资者通过注册会计师来保护自身利益成为一种趋势,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也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集中讨论了虚假报告界定的法律标准、民事责任性质、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设置、虚假报告的鉴定制度等部分问题,并提出了对虚假报告的鉴定可以考虑建立独立的审计鉴定人名册制度和具体案件的鉴定人随机选任制度。
一、研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当前证券市场发展形势的迫切需求
证券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场所,也是信息的聚散地。确保证券市场正常有序运转的核心基础是一套完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靠的信息与投资者的信心是证券市场的两大关键因素。然而,目前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质量不高,尤其是财务会计信息常常存在着误导、虚假和重大遗漏的情况,已成为当前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疾,也给注册会计师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诉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又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一直是西方法律界和会计界的热门议题。而我国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才刚刚开始,相应对该问题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从我国目前对违规事务所的处理看,主要是行政处罚。除了验资诉讼涉及到民事赔偿外,证券市场中各违规事务所,尚很少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对于投资公众来说,最为重要的其实就是如何保护其经济利益。如果不追究民事责任,不管对事务所的惩罚多严重,都不会挽回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很难增强其投资信心。其实,从各国近几年的发展来看,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已是一种主流。
二、虚假审计报告认定的法律标准
虚假报告的认定标准是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会计界与法律界的诉讼争议中存在分歧与困惑的焦点所在。因为各自职业特点的限制及相互的不了解,对以哪种标准来衡量审计报告的可否信赖,注册会计师和法律专家难以达成共识。
从会计界的观点来看,判定虚假审计报告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2条的规定,判断审计报告是否虚假的关键是看其是否严格遵循了执业准则、恪尽职守。从该条可以推导出:如果存在严格遵照执业准则也不能发现的错弊,则注册会计师依照本法规定已经尽到了应有的专家注意义务,不再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审计报告就不是虚假的。按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和第9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以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八号——错误与舞弊》的规定,会计界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与否的界定主要是从审计程序角度来认定的。认为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由于审计技术本身的一些特点,如抽样审计、重要性判断的运用,以及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而确定的对其依赖程度等,使得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执业准则,也不能保证发现公司所编制财务报告中全部的虚假或隐瞒之处,也就是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并不意味着已经完全没有错弊,但只要仍在审计重要性标准控制之下,不会影响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就不影响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性。即使因第三方经济利益受损而发生诉讼,也只能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也即判定审计报告虚假的关键是:①执业过程没有恪守执业准则;②不符合审计重要性要求。
不过,公众常常认为,虚假报告就是内容与事实不符,没有那么多前提条件。法律界也有许多专家对此不理解,认为法律着重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只要结果存在与事实的不符,就应该认定为虚假报告。因此对注册会计师一再以行业准则来解释不能接受,认为注册会计师所强调的执业过程真实合法在法律上不能构成抗辩理由。
一、研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当前证券市场发展形势的迫切需求
证券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场所,也是信息的聚散地。确保证券市场正常有序运转的核心基础是一套完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靠的信息与投资者的信心是证券市场的两大关键因素。然而,目前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质量不高,尤其是财务会计信息常常存在着误导、虚假和重大遗漏的情况,已成为当前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疾,也给注册会计师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诉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又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一直是西方法律界和会计界的热门议题。而我国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才刚刚开始,相应对该问题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从我国目前对违规事务所的处理看,主要是行政处罚。除了验资诉讼涉及到民事赔偿外,证券市场中各违规事务所,尚很少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对于投资公众来说,最为重要的其实就是如何保护其经济利益。如果不追究民事责任,不管对事务所的惩罚多严重,都不会挽回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很难增强其投资信心。其实,从各国近几年的发展来看,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已是一种主流。
二、虚假审计报告认定的法律标准
虚假报告的认定标准是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会计界与法律界的诉讼争议中存在分歧与困惑的焦点所在。因为各自职业特点的限制及相互的不了解,对以哪种标准来衡量审计报告的可否信赖,注册会计师和法律专家难以达成共识。
从会计界的观点来看,判定虚假审计报告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2条的规定,判断审计报告是否虚假的关键是看其是否严格遵循了执业准则、恪尽职守。从该条可以推导出:如果存在严格遵照执业准则也不能发现的错弊,则注册会计师依照本法规定已经尽到了应有的专家注意义务,不再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审计报告就不是虚假的。按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和第9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以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八号——错误与舞弊》的规定,会计界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与否的界定主要是从审计程序角度来认定的。认为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由于审计技术本身的一些特点,如抽样审计、重要性判断的运用,以及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而确定的对其依赖程度等,使得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执业准则,也不能保证发现公司所编制财务报告中全部的虚假或隐瞒之处,也就是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并不意味着已经完全没有错弊,但只要仍在审计重要性标准控制之下,不会影响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就不影响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性。即使因第三方经济利益受损而发生诉讼,也只能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也即判定审计报告虚假的关键是:①执业过程没有恪守执业准则;②不符合审计重要性要求。
不过,公众常常认为,虚假报告就是内容与事实不符,没有那么多前提条件。法律界也有许多专家对此不理解,认为法律着重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只要结果存在与事实的不符,就应该认定为虚假报告。因此对注册会计师一再以行业准则来解释不能接受,认为注册会计师所强调的执业过程真实合法在法律上不能构成抗辩理由。
在各国法律界的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对“虚假报告”的内涵,有这样一个比较一致的观点,即构成法律客观要件的虚假陈述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内容上存在虚假陈述,二是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我国在《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首次确定性地使用了“虚假陈述”一词,其含义涵盖证券公开文件披露的各种不当行为,包括不实陈述、遗漏和误导三种。不实陈述指在信息公开文件中作了“明知不实”或对事实作出错误评价的陈述;遗漏指完全或部分地不公开法定公开事项,或者没有合理根据而不公开法定事项以外的事项;误导性陈述则指公开的事项虽为事实,但由于陈述存在缺陷而使公众产生多种理解,可能形成与事实完全不同的理解。关于重大性问题,目前在法律界依然是一个探讨中的问题,定量性的标准很难找到。但从定性上来讲,大家一般比较认可美国证券法的观点,即能够影响理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且该信息已经决定性地改变了投资者所获得信息的组合。将该问题延伸至审计报告的认定上,即认为虚假报告的判断标准应该有两个标准:一是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告资料存在虚假陈述内容(存在虚假陈述),二是该虚假陈述足以影响报告使用者据以进行营运决策(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笔者认为,将“存在虚假陈述内容且该内容可能导致报告使用者错误决策”列为认定报告是否虚假报告的法律要件,是符合法理的。
一、我国设立遗产管理制度的社会基础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有权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1]。我国构建遗产管理制度,必须考察设立该制度的社会基础,认识遗产管理制度的功能,了解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知晓民众在处理遗产管理问题上的传统习惯。
(一)遗产管理制度的功能
遗产管理制度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功能:第一,管理和保全遗产。根据遗产管理制度,遗产管理人接管遗产,对遗产进行清点、盘存,编制清册,确认遗产的范围和价值。并且对遗产的使用或改良,遗产管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对不宜保存的遗产进行变卖,使遗产免受侵害和损毁,达到保全遗产的目的;第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根据遗产管理制度,遗产管理人在接管遗产后,负责通知遗产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偿还债务和申报遗产利益,可以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编写清册,确定遗产的范围和价值,可以避免部分遗产继承人对遗产进行藏匿或转移[2];第三,实现遗产公平分配。根据遗产管理制度,遗产管理人负责接管遗产、编制清册、追偿遗产债务、催告遗产权利人申报权利等行为,可以在管理和保全遗产的基础上,对遗产债权人和遗赠人的遗产债务进行优先清偿,然后就剩余的遗产在继承人间分配。这样既能保护遗产继承人的利益,又能实现其他遗产权利人的利益,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3];第四,保障交易安全。根据遗产管理制度,遗产管理人承担接管遗产、编制清册、追偿遗产债权、清偿遗产债务、分配剩余遗产等行为,使被继承人的生前债权、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继承人的继承利益得以顺利实现。这不仅保障了被继承人与其他民事主体间的交易安全,也维护了继承人的利益以及与继承人交易的第三人之利益和交易安全。
(二)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
目前,我国已经逐步地进入老年社会,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加,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财富的种类和数额的逐渐增多,遗产的范围与数量也越来越大,不仅种类纷繁复杂,而且表现形式各异,既有有形的财产,也有无形的财产。由于缺乏遗产管理制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交付前,很可能使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继承人在难以知晓遗产的实际范围和价值的情况下,会损害遗产价值,影响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益。如果在继承人掌握和控制遗产的情况下,由于其往往不具备管理和分配遗产的能力或者精力,或者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很难妥善地管理遗产。此外,还可能会发生一些继承人转移、隐藏遗产,侵害共同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情况[4]。在实践中,因为缺乏遗产管理制度,当事人争夺遗产控制权以及遗产债权人诉求利益保护的继承纠纷时有发生,典型的如侯耀文遗产继承案①。面对我国社会的现实和当前的国情,设置遗产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已日益突显。
(三)我国民众的继承习惯
根据近年我国学者对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的调查,我国被调查的民众对于遗产管理人实际情况反映如下,在“对于父母双亡后留下来的财产,在子女继承前,你认为应该由谁来管理”的6个选项中,对第一、第二位的选择分别是“遗嘱所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和“子女”的最多;第三位的选择是“找一个懂法律的人”;第四位的选择是“找一个德高望重的人”;第五位的选择是“村委会或居委会”;第六位的选择是“其他”②。由此可知,在被调查的民众中遗产由专人管理能为民众接受,并且对于死亡父母的遗产,各被调查地区的民众都普遍认同遗嘱执行人和子女可作为遗产管理人。究其原因,是因为遗嘱执行人是遗嘱人指定的,其意愿须尊重;而子女是被继承人的近亲属,更值得信赖;在必要的情况下,被调查民众也接受由法院指定懂法律的人、德高望重的人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管理待继承遗产,但这三个选择所占的比重相对较小,因为他们与死者没有近亲属关系,故信任感较差,因而选择比例较小。此外,根据我国学者对我国被调查的民众分年龄阶段关于遗产管理人选择的统计数据表明,年龄较小的被调查者比年龄稍长的被调查者更能够接受遗产由专人管理。在29岁以下的被调查者中,重庆地区和山东地区分别有63.3%和81.4%的人选择了由专人管理遗产。此外,北京市和武汉市,也有低年龄段的被调查者比高年龄段的被调查者倾向于选择由专人管理遗产的现象[5]。这表明,由专人管理遗产的方式能为更多的年轻人所接受。综上所述,通过分析设立我国遗产管理制度的社会基础,阐述遗产管理制度的功能,考察当前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以及民众的继承习惯和观念,均反映出我国具备设立遗产管理制度的需求和土壤,遗产管理制度的设立在我国具有社会基础,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
一、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三次变迁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初创于1973年,正式成立于1977年,其使命是发展和提高会计职业,为社会公众利益一贯地提供高质量的服务。IFAC下设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PC,2001年更名为国际审计与保证准则委员会,IAASB),主要是通过各种审计和保证业务方面的公告,在全世界范围内提高审计实务和相关服务的统一程度,在理事会的支持下,促进自愿接受这些公告。在审计报告准则方面,IAPC于1983年10月了国际审计报告准则,该准则分别于1994年、2001年和2004年进行了三次修订。
(一)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确立(1983年)
IAPC于1983年了《国际审计准则(ISA)13——审计师关于财务报表的报告》,对审计报告进行规范,标志着国际标准审计报告的基本确立。该准则规定,一份完整的审计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并以此作为协调各国审计报告差异的标准:
(1)标题
(2)收件人——即审计报告提交的对象;
(3)已审财务报表的确认;
(4)关于审计准则或审计实务的依据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