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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用药是指应根据患者所患疾病的种类、疾病发展程度、患者个体差异以及药理学理论为患者制订或调整给药方案,以达到安全、有效、经济、适当地用药和防治疾病目的[1]。合理用药的实现,需要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多个部门的协同与合作,而零售药店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其店员对消费者的用药指导对提高合理用药的水平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2014年12月-2015年3月,随机对天津市内六区200家药店的215名店员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采用现场自填法,共发放问卷215份,其中有效问卷209份,回收率为97.2%。1.2研究方法运用描述性分析方法,分析店员指导消费者合理用药的情况。应用SPSS17.0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与分析
2.1调查对象基本情况此次受调查对象中,女性比例高于男性,其中女性占86.1%,男性占13.9%;从学历和专业上看,非医药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所占比例较高,占总数的59.3%,而医药大专及以上学历占比较低,仅占总数9.09%,另有16.7%受调查者仅有高中学历;从工作年限看,店员工作年限1年以下占总数的2.4%,工作1~3年的占27.3%,工作4~5年占26.8%,工作5年以上占31.6%,详见表1。由此显示,受访的零售药店店员总体上专业文化程度较低,工作经验不足,其指导消费者合理用药的能力与水平受到局限和影响。2.2知识与培训调查显示,所有受访者均表示其所在零售药店均按照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对员工进行了有关“合理用药相关制度、指南与法规”、“药学知识”、“医学知识”、“行业标准”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其中,51人同时接受了三种内容以上的培训,占总人数的24.3%。受访药店店员所在的179家零售药店中备有《中国药典-用药须知》、《新编药物学》、《现代临床药学》或《马丁代尔大药典》等指导合理用药的专业书籍,便于店员随时查阅。
2.3专业素质与工作质量
2.3.1店员专业素质药店员工是消费者在用药前的最后一道关卡,表2显示。整体上,对于持有处方购药的患者,大部分受访的药店店员会检查处方是否完整,是否为说明书适用症,是否有配伍禁忌或有害的药物相互作用,是否有超剂量、重复用药等情况。对消费者提出的关于用药的问题,受访的198人(94.7%)店员可以顺利回答;对于常见问题,受访的178人(85.2%)的店员表示会提前做准备;对于不能准确作出回答的问题,25.8%的店员表示会查阅书籍、文献等相关资料,71.3%的店员表示会询问其他工作人员。2.3.2店员工作质量为了清楚地掌握所有药品在不同季节的临床应用情况和药品的准确效期,药品仓库应按照药品的功效和剂型分类存放,并附有详细的出入库和有效期登记表,每月进行清盘[2]。209人受访的药店店员中,有204人表示会按照规定检查药品外观质量和有效期,检查间隔为1个月。此外,92.8%的店员表示会每日对配药台、发药台进行清理并用酒精消毒,以保证工作环境的清洁卫生。
2.4指导患者用药
摘要:目的:为完善我国零售药店监管与药学服务模式提供参考。方法:以“药店”“零售药店”“社会药房”“药学服务”“Drugstore”“Retailpharmacy”“Communitypharmacy”“Pharmaceuticalcare”等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Medline、ISIWebofKnowledge和Scopus等数据库中,对2005-2014年有关“药店管理和药学服务”的文献进行查询,分别从零售药店的发展情况、运行模式、管理制度等方面总结部分国家和地区药店管理及开展药学服务的经验和做法。结果:共纳入统计分析文献256篇,包括国内文献234篇、国外文献22篇。部分国家和地区一半以上的零售药店为连锁药店;其对药学服务内容都有具体要求,且大多设有药事服务补偿机制;对药店所有者身份、开办位置、开办数量、人口分布状况及员工组成等方面均需进行严格审查。而我国连锁药店占全部零售药店的比例不足20%;执业药师数量严重不足,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导致药学服务仍处于初级阶段;对每个零售药店需要服务人口的数量、地域分布等未作出具体规定,大多数情况下其可操作性较差。结论:建议借鉴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药店管理与药学服务模式,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我国零售药店的连锁经营水平,包括明确药店的开办条件和区域分布;由政府监管部门适度控制药品零售市场,完善药品零售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对药品生产、流通、销售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处方药违规销售追责机制,加大对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处罚力度;完善药学服务和执业药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质量。
关键词:零售药店;药学服务;药店监管;执业药师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阶段,城乡居民健康需求不断提升,广大群众对高质量药品和药学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新医改和基本药物制度加速了我国医院药房和零售药店管理与服务模式的转变,国家提出了一系列举措,如《国务院“十二五”医改规划》和《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末,所有医院药房和零售药店均需有药师指导患者合理用药。而目前我国零售药店的发展面临诸多困难,药师数量严重不足,药学服务还处于初级阶段,改革与完善我国医院药房和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模式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我国与部分国家及地区零售药店监管与药学服务的模式进行对比研究,以期为我国零售药店的良性发展提供参考。
1资料与方法
以“药店”“零售药店”“社会药房”“药学服务”“Drugstore”“Retailpharmacy”“Communitypharmacy”“Pharmaceuticalcare”等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Medline、ISIWebofKnowledge和Scopus等数据库中,对2005-2014年有关“药店管理和药学服务”这一主题的文献资料进行查询,主要包括美国和欧洲等部分国家相关内容的期刊文章、权威组织的研究报告或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等,排除网络二手资料、转载的新闻报道以及涉及商业利益的报告等。由2名熟悉中英文数据库文献检索的研究人员采用以上关键词各自独立检索后,合并分析,剔除重复文献,纳入统计分析。最终纳入统计分析文献256篇,包括国内文献234篇、国外文献22篇。
2结果
2.1我国与部分国家和地区零售药店的整体情况对比
2.1.1欧美国家和地区零售药店的整体情况
1药学服务的内涵
美国Hepler教授于1990年提出了药学服务的定义,他认为药学服务是提供负责的药物治疗,目的在于实现改善患者生活质量的既定结果。藤婧等将药学服务具体解释为药师利用其专业知识,向消费者或患者提供与药品直接相关的技术服务,用以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经济、有效。蒋皓等指出零售药店药学服务就是药店从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向顾客提供合格的药品及以药物治疗为目的相关服务,包括与药品销售相关的安全、有效用药指导,疗效和不良反应的监护,以及药品销售之外的疾病治疗指导、健康教育等。
2零售药店药学服务现状
我国药学服务处于缓慢发展阶段,零售药店药学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不令人满意,其药学服务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1药学服务意识淡薄
我国大部分零售药店的经营理念还停留在以药品销售为中心上,经营目标依旧是实现销售利润,市场竞争的着眼点仍聚焦于价格。这导致零售药店自身药学服务意识淡薄,其相配套的药学服务硬件、软件设施及设备就明显不足。而药店传统的经营理念也直接影响药店从业人员开展药学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他们一般不主动为消费者提供用药指导,甚至面对老年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和购买处方药的消费者时也只被动接受问询。
2.2药学服务人员数量及质量欠缺
执业药师是药店提供药学服务的主体,执业药师制度无法落实,药学服务工作也就不能很好地开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注册登记的执业药师共281797人。尽管这个数据在近两年得到突增,1家药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的目标看似已经得到实现。但是药店只配备1名执业药师是不够的,因为这不能保证营业期间一定有执业药师在岗,那么药学服务工作就不能得到广泛、切实的开展。另外,目前执业药师数量的相对缺乏也使得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挂证”现象仍比较严重。这种无执业药师在岗的经营行为势必会直接影响药店药学服务工作的落实。再者,执业药师的能力总体上还没有达到合格水平,这使得零售药店药学服务工作在实施中就打了折扣。零售药店的其他销售人员也是药学服务的实施者,但是他们大多仅仅受到过初级的专业技能培训,缺乏相关学历、从业资格和岗位培训,只能为顾客提供基本的商品服务,满足顾客药学服务需求的能力严重不足。
[摘 要]我国经济的发挥,使得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这样的形势下,人们对于身体健康问题以及用药问题也更加关注,零售药店作为人们日常购药的场所,其高质量的服务必然会赢得人们的信赖,同时,还要保障药品再出售的过程中,针对病症,不可胡乱开药,从而导致患者病情的延误或者加重。科学进行零售药店处方药的销售,是现阶段该领域从业人员应该重视问题。现阶段我国一部分的零售药店在进行处方药的销售时,往往会存在一定的舞误区,再加之药品销售行业的特殊性,一些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经验不足,也常常会导致销售错药品等问题出现。那么制定严格的规范制度,科学进行零售药物销售,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零售药店:处方药;探讨
中图分类号:TB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6-0182-01
引言
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的药物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行业规定进行,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能够全面了解药物的作用及其不良反应,一旦出现药物销售错误的现象,就必然会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身,文章首先对社会零售药店经营处方药物的特殊性开始分析,进而又对其具体的销售方法研究和探讨,希望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些帮助和建议。
一、社会零售药店经营处方药的特殊性
1.药品经营的特殊性
药店是销售药品的地方,因此储备足量的药物是经营销售的前提,药品种类要齐全,这样才能够满足方面患者的需求,是人们在需要药物的时候,能够第一时间获得,同时,经营者要立足于人们的需求,最大限度为人们提供更好的服务,另外,药品经营所面对的群体相对个数,它与人体密切相关,是提高人体免疫力,帮助人们恢复健康的产品,所以说,一定要严格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药品出售。最后,药品销售要兼具一定的实效性,药物是有一定保质期限的,过着这个时期,药物就会失去药效或变质,人们如果使用了这样的药物,很可能会导致病情的延误或者是中毒现象。因此在规定时间内销售完毕药物,是必然的,过期药品应该立即下架。
2015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了《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该规范已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据悉,这是我国首次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旨在增强执业药师和执业单位的自律意识,引导发挥执业药师作用,切实开展有效的药学服务,为公众健康提供有力的支持。
自2012年国务院《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及2013年开始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后,执业药师证成了“香饽饽”。按照《规划》要求,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必须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也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基于此,执业药师成了零售药店的“标配”。
在政策的闸口下,很多基层医生加入了“考证大军”,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也报名参考,这无疑对填补我国执业药师队伍的巨大缺口起到重要作用。然而,近两年,在执业药师发展过程中却出现了日益猖獗的租证、挂证现象,更严重的是,已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店,也并未发挥“审核处方再拿药”等职责,这不得不让人为执业药师队伍的发展而担忧。
近些年,在政策的推动下,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为一种“时尚”。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大河村卫生室刘立红向记者介绍说,“近两年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越来越多。以宿松县为例,大多数个体诊所和卫生室的工作人员及乡镇卫生院、中医院的医生都会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对此,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西荆街西京大药房执业药师牛银朋也表示认同,由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门槛较低,身边只要符合报考条件的医生一般都会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考试。
山东大学医药卫生管理学院左根永介绍说,“对于那些考取了执业药师资格证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来说,一般有两种去处,其工作的乡镇卫生院若是实施了药房托管,获证人员就可以直接在药房工作;若其工作的乡镇卫生院没有实行药房托管,获证人员有可能会将证件出租给农村药店,而后者已经发展成为一股不正之风,影响了执业药师队伍的良性发展。”
记者从本刊读者在线交流群里了解到,很多读者考执业药师证的目的就是为了出租、挂靠给药店,以收取一年几千元的“租子”。记者也采访了各地考取执业药师的基层医生,对于考试的初衷,不少人坦言就是为了“出租”,增加收入。刘立红向记者透露,尤其是那些既是医师又是药师的人,大多数情况都会将执业药师证出租,只有在药店年审或者检查的时候才去,这就导致在药店经常出现“见证不见人”的现象。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但记者走访了北京市大兴区的5家连锁药店发现,虽然有的店设有“执业药师不在岗,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提示牌,但当记者问及是否真的停售这两类药时,药店的工作人员回答说:“能买,挂牌就是防止检查的,而且执业药师基本都不在店里。”
据《中国社区医师》杂志读者反映,像这种违规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不在岗的现象在基层比比皆是。
【摘 要】目的:探讨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与分类管理对安全用药的临床价值。方法:对患者实行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包括分类方法、现状分析等措施,同时要进行药品的分类管理,分别进行现状探讨、对药品分类管理实施中存在着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结果:经过实行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及药品的分类管理,有效地加强对处方药的监督管理,防止消费者因自我行为不当导致滥用、误用药物,危及生命健康,消除安全用药的隐患。最重要的是有利于克服药品的使用不当或药品滥用而造成的用药危害及资源浪费,保证人民的用药安全。结论:通过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与分类管理对安全用药可得到明显的治疗效果,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低,且用药安全有效。
【关键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分类管理;安全用药
【中图分类号】R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2-0155-02
安全用药问题涉及到诸多方面,例如:消费者自我保健意识低,假劣药物的流通使用,药物缺乏疗效,用药错误,药物的滥用和误用,药物配伍禁忌,药物的急性、慢性中毒等等,均可导致药物潜在的安全性问题。本文力图从我国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及药品分类管理现状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来谈安全用药的问题。
1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1.1概念理解 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即使是比较安全的非处方药也是如此,它有防病治病的作用,也有不利于人体的不良反应。常见的不良反应可分为药物的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反应(后作用)、过敏反应、特异性反应、二重感染、药物的依赖性以及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等。
1.2 分类方法 药品不良反应有多种分类方法,通常按其与药理作用有无关联而分为两类,A型和B型。A型药物不良反应又称为剂量相关的不良反应,该反应为药物的药理作用增强所致,其程度的轻重与用药剂量有关,一般易预测,发生率较高,而死亡率较低。B型药物不良反应又称剂量不相关的不良反应,难以预测在具体病人身上是否会出现,常规毒理学试验中难以发现,一般与用药剂量无关,发生率较低(据国外数据统计,占药物不良反应的20―25%),而死亡率较高。在药物不良反应中,副作用、毒性反应、过度效应属A型不良反应。首过效应、撤药反应、继发反应等,由于与药理作用有关也属A型反应范畴。药物变态反应和特异质反应属B型反应。
1.3 现状分析 有资料显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2003年收到3万多份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中,处方药的不良反应占97。4%,其不良反应和严重程度是远远高于非处方药,给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为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用药的合法权益,我国全面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其制度的核心目的是有效地加强对处方药的监督管理,防止消费者因自我行为不当导致滥用、误用药物,危及生命健康,消除安全用药的隐患。
【摘要】工作在一线的执业药师都面临同样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做好药品经营和药学保健服务工作,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本文进行下探讨。
【关键词】药品零售;药品经营;药学服务;执业药师
【中图分类号】R9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0-0351-01
执业药师在药店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在做好药品经营工作的同时也要搞好药学服务工作。药学服务是药师的基本技能,要注重细节从简单的药学服务做起,不断充实和完善药学服务的内容及方式,防止用药错误的发生。根据药品特点结合必要的诊断知识,教给患者解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帮助患者理解,指导其怎样用药才能确保疗效和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
作为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促进药品经营和药学服务工作。
一、及时掌握国家有关药品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以其做好用药指导工作
【摘 要】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农民合理用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在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的过程中,所涉及的三方面主体:药品经营者、药品消费者和药品监管者,均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必须从这三个方面着手,采取具体措施,深入推进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
【关键词】农村 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实施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R95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3-253-02
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是根据药品的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等方面的不同,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制定相应规范,以加强对处方药的管理,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是当前国际通行的药品管理模式。我国自2000年1月1日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以来,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与城市相比,农村药学技术人员不足,涉药单位规模小,药品管理混乱,农民合理用药意识淡薄,广大农村基层的诊所、卫生站、零售药店在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 80%以上,因此,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进展和成效。笔者作为一名执业药师,曾对农村基层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现就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作如下探讨和思考。
1 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在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主要涉及三方面的主体:药品经营者、药品消费者和药品监管者。通过对当前农村药品市场状况、消费者用药习惯、药品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调研发现,无论是经营者、消费者,还是监管者,都存在着一些问题。
1.1 药品经营者方面的问题
1.1.1 部分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经过近十几年的宣传教育,药店经营者、销售者,特别是驻店药师对不合理用药的危害和药品分类管理的重要性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由于药品市场流通及监管体制的不完善,以及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部分药店没有处方也违规销售处方药。按照药品分类管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药师必须通过对处方进行技术审核来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但就目前的状况而言,只有部分规模较大的正规药店执行得较好,而大多数的零售药店并没有真正做到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很多驻店药师都认为,大多数农村药店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观念和行为的转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摘要
分析我国执业药师的从业现状,指出执业药师在培养及继续教育过程中,应充分发挥高校和网络等各种途径的作用,在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的基础上,加快课程体系改革,加强继续教育中临床类知识的培训,发挥网络继续教育优势,建立继续教育效果评价体系,做好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关键词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途径
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以来,执业药师的数量和质量都有明显提高,但由于与国外相比基础较差,施行时间较短,执业药师队伍的人数、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距离现实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根据国务院2012年1月12日颁布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要求,我国将配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订实施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推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程,提高执业药师整体素质,推动执业药师队伍发展。同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办法还规定“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不得少于45学分。”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我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1中国执业药师现状
1.1执业药师社会需求量大
根据《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中所提出“新开办零售药店均需配备执业药师”、“2015年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全部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的明确目标,否则取消售药资格。根据中国药店管理学院2012年的调查,按照一店一“药师”的要求,即使所有执业药师都配备到药店中去,仍然有18万左右的缺口。
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零售药店,近日,少见地出现在了中国的医改政策中。
10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
根据《意见》,我国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总规模将达到8万亿元以上。
11月8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巡视员温再兴表示,在这个总规模达到8万亿的大健康服务业市场中,现有42万家零售药店应该是大有作为的。作为医药流通行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正在积极推动将零售药店尽快打造成为健康服务业的主要载体和重要平台。
零售药店“行医”?这一政策的出台,引发了各方的强烈关注和讨论。
“营业员超过一半都是医药代表”
“您好,咱们这边可以免费测量骨密度!”刚推开坐落于北京某繁华商业街上一家连锁药店的大门,一位身穿白大褂的中年女士便热情洋溢地迎了过来,试图向记者介绍补钙类保健品。
记者一边摇手谢绝,一边穿越多个保健品、营养品、护肤品、甚至酒类产品的营销柜台,一路寻找,来到了药店深处的胃肠道用药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