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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条文是书面的法律,但法律被制定出来后必然面临被执行的命运。法律一旦被执行就变得活生生的,但同时也多少变得和书面的法律有所不同。这种不同在我国因为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的办案考核机制的存在而表现得更为明显。在某种程度上,考核制度成了隐性的诉讼法律,且因为其中隐含的利益导向机制而被优先选择适用。这种制度的存在对个案的处理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也对司法价值的位阶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监督;权力制衡;利益博弈;考核机制
中图分类号:DF02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3.07
西方正义女神的形象为一蒙眼女性,身着白袍,头戴金冠,左手提一秤,右手举一剑。在这些装备中最核心的是那一块“蒙眼布”,剑、秤和金冠很多神都有,可惟独正义女神用手巾蒙住眼睛。可见,正义必须独立于利益的纠缠却又纠结于利益的纠缠。为此,现代法治国家都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同时也确立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原则。然而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就存在着应然与实然的区别,正如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卢埃林所认为的:法律是不断变化的规则,它不仅包括“书面规则”(paper rules),而且包括“现实规则”(realrules)。法律不仅仅是书面的文字,也是真实的社会存在。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应然法”和“实然法”总是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偏差,而个体对利益追求的程度直接对偏差的大小起着决定性作用。现阶段我国就存在着这样一种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诱导机制――业务考核制度。这种制度建立起一整套评价体系,以统一标准评判案件质量和司法人员业务水平。诚然,这种机制在某些方面如提升案件质量、防止权力混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制度设计却将个案的得失直接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相关联,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一整套利益激励机制。这就好比将正义女神的蒙眼布摘去,并给她一面镜子且告诉她裁判的结果越符合这种评价体系其面容就会越美丽。此时,法律已经不再是惟一的考虑因素,司法公正必然受到影响。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始终,并且兼侦、捕、诉职能于一身。基层检察机关负责处理大量一审刑事案件,其经历的程序最为周全,考核条目最为复杂,其考核机制可以看作是刑事诉讼考核机制的一个缩影,对其进行考查更具典型性。本文将以实证分析的方法,从经济学和博弈论的角度对基层检察机关业务考核制度进行深入分析,以探求该机制对司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导向和司法行为的倾向性选择的影响。
一、个体理性与职能部门利益之分化
(一)“理性经济人”对利益的偏好与博弈的产生
现代经济学提出两大核心思想:资源是稀缺的;社会必须有效地加以利用。如果一个社会中,人类欲望能够完全得到满足,这个社会将不会有任何利益争夺或竞争,也不会有任何矛盾与冲突。然而,任何现实社会都不是那种拥有无限可能性的“乌托邦”,而是一个到处都充满着经济品的稀缺世界。|2’相对于人类无尽的需求,资源总是有限的。正是因为现实世界中的个体必须同无限多的个体去争夺有限的资源,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才成为个体行为的基本动机,这就是“理性经济人”的假设。“理性经济人”假设最核心的内容在于:理性的个体为争取资源必然存在竞争,并会以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安排自己的行为。这一点不仅仅被经济学家发现,也为法学家所共同关注。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早在1789年发表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就对此作出过描述: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一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所有这些在此含义相同),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所有这些在此含义相同);如果利益有关者是一般的共同体,那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是一个个体,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生活在第一次工业革命时代的边沁虽然没有像当代经济学家那般,充分而精确地揭示资源稀缺性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但已从个体主观感受(对幸福等的追求)的角度关注到了个体需求对个体行为的导向性作用。这不能不说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有异曲同工之妙。法律正是通过制度设计以利益或不利益的方式对个体行为进行规制,以成本和机会成本的考量实现对个体行为的引导。
“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自然地引出了本文分析法律问题所应用的第二个经济学原理:人们总是面临权衡取舍,并且选择必须付出机会成本。因为社会中的个体要生存就必须占有资源,资源占有越多其生存的质量越高。但资源是稀缺的,且理性个体总是在不断地追求自身欲望的满足。因此,交换成了理性的个体获取利益的有效手段。为了得到我们喜爱的一件东西,通常就不得不放弃另一件我们喜爱的东西。做出决策要求我们在一个目标与另一个目标之间权衡取舍,所以就要比较可供选择的行动方案与成本利益。机会成本由此产生,它就是为了得到这种东西所放弃的东西。因此,当个体在争取一种利益时必然放弃某种既有利益(成本),同时还要为争取该种利益而放弃其他可能获得的更大利益(机会成本或期待可能性)。这种客观规律在有选择的地方就普遍适用,在法律的帝国里也同样有效。法律正是以制度方式,通过对行为人利益进行分配和诱导,来实现对行为人行为的控制。一般的法律规则都由三种要素构成: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符合条件假设的行为模式产生一种法律后果,不符合条件假设的行为模式则产生另一种法律后果,这就对人们的行为形成了明确的导向性作用,而这恰恰是基于理性人对成本与机会成本考虑的结果: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是其违反法律规定将要承受的不利益;行为人所付出的机会成本则是因为其选择违法行为而失去的因合法行为可能得到的利益。
摘 要:职业学校在教学管理中面临诸多问题,如学生底子薄,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部分教师工作懈怠等,这些问题影响着教学质量的提高,成为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实施过程性考核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但在实施中应注意避免教学管理的功利化,科学制定过程性考核方案,并将考核方案落实到位,才能真正提高职业学校的教学质量。
关键词:职业教育 过程性考核 教学质量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6)11-0033-02
在当前,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是承担教育工作的两驾马车,但社会各方面对职业教育的认可远低于普通教育。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社会多方面共同努力,职业学校也必须从自身抓起,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职业教育向前发展。过程性考核是教学模式中考核模式改革的重要方向,在高等教育中已实行了较长时间,成果得到了检验。它将传统的用一次考试确定成绩的考核方式,细化为多次考核,重点抓学习过程,通过对教学过程的管理来提升教学质量的考核方式。不过,要想把这种先进理念移植到职业教育中,还需要解决诸多问题。
1 实施过程性考核面临的问题
在职业学校的教学中实施过程性考核无疑是必要的,但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过程性考核却难以得到实施或在实施的过程中被弱化、形式化。原因有三:
1.1 教学管理的功利化
学校层面对于教学管理的认知决定了学校教学管理的方向和重点,而这一重点又由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重点决定。以江苏省职业学校各类型的技能大赛为例,这些本应为常规教学服务的比赛,如今却成为许多职业学校的主要日常工作之一,手段变成了目的。究其原因是这些大赛通过短期的努力可以为个人或集体带来名或利。而常规教学由于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体现其成果,往往不受重视,常规教学中的过程化考核更成为无人愿坐的冷板凳。
领导干部的业绩是领导干部政治品格和工作才能最直接的体现,是检验领导干部是否优秀的试金石,是使用干部的基本依据。探索建立定性分析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就可以对干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表现和业绩作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从而实现正确的用人导向。为此,天宁区委组织部从建立区管领导干部业绩档案着手,迈出了探索的第一步。
一、动因:当前干部实绩考核“四难”催生业绩档案制度新课题
近年来,各级组织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都能通过多种渠道对干部的实绩进行实事求是的考核和评价,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与干部考核工作的要求比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具体实践中存在的“四难”,为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是考核资料收集难。近几年由不同部门主抓的考核门类多、内容杂,如人事局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年度考核、纪委有述职述廉、局有各部门来信来访处理情况报表、发展和改革局有经济指标排序、组织部门有“好班子”考核,但真正被作为用人决策部门的组织部门掌握的信息,除“好班子”考核中了解到的情况外,就只有调整干部前对干部匆匆进行的考察。这样,一方面作为干部考核主管部门的组织部门了解不到全面情况,另一方面各种考核结果分散在不同的职能部门,造成了考核资源的浪费。
二是考核结果真实难。目前干部考核通常采用一次性集中考核,缺乏平时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中又偏重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看台帐资料等静态方法,致使考核者对干部情况的了解较多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缺乏应有的深度。尤其目前个别谈话很难听到真实情况,有的谈话者认为考核工作是走过场、搞形式,考核结果没有决定意义;有的认为自己“人微言轻”,讲了也是白讲;更多的人是怕得罪人,不肯讲,严重影响了考核结果的真实性。
三是绩效标准一致难。干部绩效衡量的一致性,就是要根据每名干部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提出相应的考核标准,这种标准应该是个性化,并与每个人的职责和角色相一致。由于干部考核的多头管理,使组织部门不能接触到干部业绩的面上情况,因此对于干部的绩效衡量标准难制定,即使制定了也因机关岗位的复杂性和干部全面信息的缺失,而难以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
四是考核结果运用难。干部考核的目的是奖优罚劣,培养、发现、选拔优秀干部,而考核工作是一年一度进行,考核结果往往只起到“存档备案”的作用,没有真正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的奖惩和升降去留紧密结合起来,导致考用脱节。业绩档案制度将能反映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信息从不同的渠道进行汇总,要求全区各相关部门,包括政法、公安、经济管理、人事、等多个部门将掌握的信息随时向建档单位报送,组织部门掌握了全面的第一手资料,并与年终考核及个别考察中了解的信息进行映证和补充,将使考核结果更科学,更有运用价值。
二、意义:业绩档案制度可使干部实绩考核工作水平有新提升
摘 要: 高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关键环节是进行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而绩效考核档案的建立,将对绩效考核工作产生基础性凭证性的作用,可以对考核结果的公平性起到凭证支撑作用。加强相关的理论研究,对绩效考核档案工作实践的指导作用将凸显。
关键词: 高校 绩效考核档案 工作思路
一、开展建立高校绩效考核档案工作研究的意义
(一)绩效考核是高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难点之一。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人社部的安排,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分三步展开。第一步从2009年1月1日起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第二步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第三步从2010年1月1日起,包括高等院校在内的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当前,绩效工资改革的第一步和第二步已基本完成,全国各地正在落实绩效工资的第三步工作,其中高等院校是最主要的部分[1]。但是,第三步的推进速度并不令人满意,高校普遍表现出积极性不高、推进迟缓的现象。截止到2012年8月底,除海南及西部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省份完成了绩效工资工作以外,全国半数以上的省份此项工作尚未完成。究其原因,除了高校绩效工资总量与水平难以平衡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绩效考核难度大、矛盾多,触及的范围广,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难以均衡。
事实上,就某一所高校而言,能否成功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一要看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是否做到了程序规范、内容设计科学合理;二要看绩效考核工作能否做到客观、公正。由此可见,绩效考核对于高校平稳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意义重大。
(二)绩效考核档案的建立是高校绩效考核的重要环节。
绩效考核一般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时间跨度为1年,聘期考核的时间跨度一般是3至5年。从绩效考核的规范性、科学性出发,绩效考核不仅要注重结果考核,更要注重过程考核。为了保证考核记录的完整性、原始性,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性,必须按照文书档案建设的标准,对绩效考核中形成的原始记录进行收集、整理、核对、保管并提供利用——即建立绩效考核档案。由于绩效工资制度对于多数高校而言是新生事物,相关工作实践经验积累不多,对绩效考核档案方面的研究更不多见,因此,开展高校绩效考核档案的研究探索,对相关工作的实践指导与推动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绩效管理“双考核”是指:在绩效管理工作中,由上级相关考核部门对单位进行整体考核,在此基础上,本单位再对单位内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双考核”不但激发了单位的整体工作效能,更进一步激发了单位内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能够达到双赢的效果。
一、绩效管理工作实行“双考核”的意义
(一)既考核了单位,也考核了个人;既能激发单位的整体工作效能,也能激发每个人的工作效能。
这就能够避免了一个关键问题:就是“人人吃大锅饭”的问题。举个例子:如果单位考核为优秀,但是单位对你个人的考核为合格,那么就只能拿合格的奖金。假设,不对个人进行考核,那么单位得优秀,有个别人工作再差,他也能拿到优秀奖金,这显然不合理。通过“双考核”就能够实现“双努力”,就是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获得绩效考核整体上的好成绩,在共同努力获得好成绩的基础上,如果你个人更加努力而且获得了优异成绩,那么你将得到更高的奖励。
(二)既考核了单位完成绩效目标任务的情况,也考核了个人完成工作的情况。
对单位进行绩效工作的考核,往往是根据单位自身所申报的工作任务进行考核,虽然要经过上级部门的把关,但是实际上,各单位所定的目标不会太高,也不会太具体,负责完成绩效考核任务的人也只是小部分,而大部分工作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并没有纳入整体考核之中。所以实行“双考核”就能弥补大部分工作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并没有纳入整体考核之中的缺陷。
(三)既能奖惩单位,又能奖惩个人。
目前绩效管理工作考核与绩效奖金直接沟通,非常有利的推动了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单位如果整体在全师考核结果优秀,那么其奖金基数就高,相应而言,个人的奖金基数就高。相反,单位如果整体考核结果不合格,那么其奖金基数就低,相应而言,个人的奖金基数就低。那么,通过“双考核”,既能奖惩单位,又能奖惩个人。
突出重点 注重创新
切实加强对法官绩效考核工作的落实
——市两级法院20__年上半年法官绩效考核情况汇报
尊敬的检查组各位领导:
20__年初,市两级法院按照省委政法委、省法院法官绩效考评工作培训会的要求,通过对全市法院绩效考核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组成检查组逐地帮助分析、指导落实等方法,力促会议精神在我市两级法院得到有效落实。与此同时,我们在市委政法委的领导、监督和指导下,结合中院20__年“围绕一个中心(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坚持‘两为’主题(坚持为大局服务,坚持为人民司法)、把握三项重点(切实把握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化‘四个一’理念(着力深化“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家庭;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办理一个案件,稳定一个地方;办理一个案件,发展一方经济”“四个一”办案理念)、强化‘五院方略’( 强力推进素质建院、质量立院、创新兴院、文化育院、科技强院“五院方略”)、实现新的跨越。(努力使法院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的工作思路,从抓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入手,狠抓干警违法违纪源头治理,切实加强对办案过程、办案结果和办案效果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了以“重教、严管、厚爱”为指导,以调动广大法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核心,以引导法官讲学习,想工作,干事业,比奉献为重点,以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整体形象为目标,将日常法官队伍建设、案件审判质量、廉政建设融为一体的法官绩效考核办法,并报送市委政法委批准备案。
20__年6月份,在两级法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直接组织下,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绩效考核办公室及所辖各基层法院绩效考核办公室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即办理案件的质量和数量相互对照)、综合与单项相结合(即综合工作与业务审判相互对照)、部门与个体(即所在部门的考核情况与干警个人的考核相互对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量化打分、庭室汇总、考核办公室审查、党组研究的步骤,对全市法院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进行了综合考评。根据检查方案的要求,现将市法院有关考核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参加考核的人员情况
摘要:医院职能部门是指导临床医疗、监控医疗服务并向其他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其本质是服务性质的。职能部门在医院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其服务水平与工作业绩对于医疗与服务水平有着直接影响,关系到医院的经济收益及社会效益。因此,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实现对职能部门年度业绩的考核是非常必要的。基于以上原因,本文重点论述医院职能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方案的设计。
关键词:医院职能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方案设计
不同于其他行业,医院的职能部门的业绩难以考量,各工作环节之间的工作内容也大不相同,其他行业中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模式并不适用于这一部门。因此,医院的职能部门直至今日,还在实行定额工资的形式,这就容易导致员工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人才的流失,从而使医院的服务水平与工作效率下降,影响医院的社会形象。
1我国医院职能部门绩效考核难以开展的原因
1.1医院管理理念刻板,管理模式陈旧
在我国,医疗机构在其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着管理理念刻板僵化、管理模式呆板陈旧等问题,未能紧跟社会发展的趋势而进行科学的管理体制改革。部分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过度关注门诊部门、急诊部门等临床部门,认为职能部门未能提供医疗服务,也不能为医院创造经济收益,这种看法就过于偏颇。此外,部分管理人员缺乏绩效考核的意识,使得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徒有虚名。而平均分配的绩效奖金更是大大降低了职能部门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1.2绩效考核缺乏科学指标
部分医院的职能部门绩效考核指标的不科学与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2.1没有将医院的发展战略作为工作目标部分医院盲目实行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在对制定绩效考核指标时,没有将医院发展战略作为指导方向,更遑论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职责的指标制定。医院对于职能部门的不重视,对于绩效考核的不重视,使得部分管理人员并不考虑职能部门员工是否有了解医院发展方向的必要,在自己过往的管理经验及主观臆断下胡乱制定绩效指标,这就容易给职能部门的工作带来混乱。1.2.2没有进行差异化的绩效考核部分医院对于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没有根据不同部门、不同科室、不同医患情况等因素进行差异化的考量,绩效考核方式过于单一,绩效考核缺乏合理性与科学性,也不具备公平性与激励性。1.2.3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定量较难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十分繁杂,且不同的工作有较大的差别,很难针对工作内容进行定量考核。现阶段,不少医院的管理人员,会用较为简单的评价指标作为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方式,以“优、良、中、及、差”的五级评分制来评价员工的工作业绩,运用这种方式进行业绩评估,难免会受到管理人员的主观影响。同时,难以定量的职能部门绩效考核,缺乏有效的考核标准,难以真正体现员工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与业绩能力,绩效考核流于形式。
为健全完善中小学教师考核机制,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改革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把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作为教师评价的基本标准,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评价多元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尊重规律。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关注学校、教师个体差异及岗位特点,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坚持师德为首、育人为本,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引导教师完成好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任务。
(三)多元开放,科学合理。坚持评价主体和方式的多元化,构建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多方参与评价机制,力求科学规范、全面准确地评价教师,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持续发展。
(四)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依法实施考核,考核过程公开、透明,考核结果公平、公正;程序严格、操作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摘要:科学规范的管理档案,是衡量一个企业业绩与管理水平的重要尺度。档案作为历史的真实记录,在企业管理各项活动中都发挥了很好的凭证、依据、借鉴、参考、史料的作用。将档案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可加大档案工作的督导落实力度,对提高档案资料的完整程度和工作管理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档案管理绩效考核作用
近年来,我国档案事业步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各级党政、事业、单位及机关档案管理部门,通过对各类档案、资料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现代化技术的运用,使档案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反映历史沿革等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社会各项事业对档案信息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大,档案工作从传统的档案实体管理方式向全面的档案信息管理和档案信息服务方向转变,已成为一种必须的趋势。但作为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因无法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而容易被忽略或不给予足够的重视,往往“直到用时方恨少”,感觉档案管理工作重要的时候才强调一下,领导不重视,部门和个人更不重视,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处于在夹缝中生存的尴尬状态,不要说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就连最基本的收集都成为一个难题,在档案资料的借阅上也经常出现“有借无还”的事情,而档案管理人员却因没有制约权而束手无策。随着档案资料在企业改革发展、经营、管理、安全及地区关系方面的利用效果愈加明显,使档案管理工作得到日益重视。本文试在档案工作实施绩效考核方面结合本单位情况,阐述个人的一些看法。
1档案工作实施绩效考核的意义
绩效考核是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的主要方式,是企业根据自身特点采取的与之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实行科学的评价体系,对职工的工作、学习、成长、效率、培训、发展等进行全方位的定量和定性的考核,从而促进改善职工的工作行为,充分发挥职工的潜能和积极性,以求更好地达到工作目标。
科学规范的管理档案,是衡量一个企业业绩与管理水平的重要尺度。档案作为历史的真实记录,在企业管理各项活动中都发挥了很好的凭证、依据、借鉴、参考、史料的作用。将档案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可加大档案工作的督导落实力度,对提高档案资料的完整程度和工作管理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管理作用。通过考核办法的制定和落实,可进一步明确档案工作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标准,在工作过程中起到沟通、学习、改进等作用。二激励作用。通过绩效考核的奖优罚劣,改善调整档案及相关人员工作行为,促使档案及相关人员更加积极、主动、规范地去完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借阅及利用工作。三导向作用。以档案工作规范化为绩效考核标准,以考核标准规范工作行为,确立档案工作方向。四监控作用。通过绩效考核,对档案工作过程、环节、质量及效率等方面进行监督、规定及考评,获得反馈信息,可有效促进调整和改进档案工作。五约束作用。将档案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与奖罚挂钩,可以对机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起到较好的约束作用,促使其不得不干。同时,也是对档案工作人员的约束,借阅人员工作的好坏也可以提出,并可进行考核奖罚。
2建立完善档案管理的责任体系
以绩效考核为平台推进档案工作的责任化管理,目的在于“分解目标、落实责任”。也就是将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利用工作,纳入科研、生产、基本建设等单位的工作计划,纳入领导工作议程,纳入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将档案工作责任落实到档案室及各相关人员,可有效提高有关领导和人员的档案意识。通过实施目标及过程考核,达到实现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目标。
【摘要】“指标考核制”是司法机关运用多年的对司法机关内部实施奖惩监督的一套机制,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与司法活动规律相违背的问题,破坏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因此在中央政法委明确要求取消不合理的考核制度后,建立新的考核机制,促进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司法活动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考核机制 司法机关 重构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在司法机关内部设立考核机制,是各国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实施考评的普遍手段。20世纪90年代后期,源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的“绩效考核”办法被引入我国,“司法绩效”考核被国内的司法机关借鉴。考核考评除了利用其结果作为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外,“更重要的是通过考核考评,可以反映出司法机关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可以有效提升司法工作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廉洁,进而提出改进方案,促进司法水平提高”①。因此,以考核为手段加强司法机关对人员的管理是必要的。然而在现实当中,这种通过多渠道、多方位、多途径对司法机关进行考核的方式,已经被只追求单一数据的“数据考核”、“指标考核”所取代。在这种功利化的考核机制下,司法机关无视长远的司法目标,为了追求短期的、现实的业绩,采取违背司法活动规律的做法,甚至为了追求数据,不惜弄虚作假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考核失去了真正的意义。
2015年1月20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要求,各地政法机关清理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并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落实办案责任。在中央政法委明令取消五个重要数据考核后,对司法机关仍需要考核,但考核什么内容、具体如何进行考核等问题值得深思。笔者认为,重构司法机关考核机制,应当建立在明确了司法活动的本质与规律、厘清了司法活动的最终目的的基础上才能进行。
为何“数据”成为司法机关考核唯一指标
其一,“数据”评价指向清晰、明确,便于上级机关和领导掌握信息。司法机关现行的“数据考核”其实是从行政机关的“功绩制”考核借鉴而来。“现代政府部门的目标管理制度源于1883年美国的《彭尔顿法》,该法第一次提出以‘功绩制’作为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基础。”②根据功绩制的要求,每名公务员的工作都应该有一套客观的绩效评价标准,而任何关于开除、晋升或是奖励的决定都必须以他们的工作情况与绩效标准的对比结果作为评价依据。这套制度在行政机关运行过程中卓有成效,因此被司法机关引入。通过这套制度,司法机关每个内设机构、每一名办案人员需要办理的案件数量、办结完毕的案件数量、产生了何种失误均可以通过一组组数据直接反映出来,上级机关及领导就能准确地了解辖区内司法人员的工作努力程度、廉洁程度和办案质量,并为上级机关及领导的工作安排、人员岗位调整提供依据,从而达到对司法人员进行管理、监督的目的。
其二,“数据考核”评价方法简单,考核方法便于操作。数据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计算得来,相比其他评价方式,数据评价简单易操作。司法机关的考核,主要是针对业务的考核。司法案件办理的专业性强,没有法律基础和业务能力的人往往难以对专业的司法人员进行考核,因其不懂,所以难行。司法机关对业务部门实施考核的人选大部分是从事行政、后勤、党政、纪检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因为司法机关人才管理制度的原因,大多没有法律基础知识,也没有从事办案工作,缺乏业务能力,因此他们不可能对业务部门进行实质、有效和有针对性的考核。“数据考核”就将本应进行的业务素质、能力、技能的考核简化成了单纯的数字,降低了考核人员的操作难度,为非业务人员考评业务人员提供了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