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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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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范本(新劳动法)

甲方基本情况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基本情况

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甲方相关制度和乙方岗位特点,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期望双方保持良好的长期聘用关系。 第一章 合同期限

1、试用期: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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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新论

摘 要:《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然而华为“辞职门”、沃尔玛突击裁员的应对事件层出不穷,本质原因一是出于成本、责任等多方的考量;二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误读。从这两个角度加以阐述。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本成本;劳资关系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6-0277-02

1 引言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历经两个月磨合期。众多企业如临大敌,斩断工龄、重签合同、解雇、清退……,花招迭出。造成企业躁动纷纷的本质原因其一是出于成本、责任等多方的考量而对新法产生的恐惧与抵触心理;其二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误读。国家相关部门多次解释,《新劳动合同法》促进和谐用工,有利于企业长期规范发展促进企业稳定及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度,而无固定期限合同也绝对不是“铁饭碗”。本文从人力资源成本以及新旧劳动合同法比较两个角度论述。

2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人力资源成本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确实在五个方面增加企业人力成本:

(1)社会福利成本:新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也意味着企业将为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由于此前非劳动合同制的用工现象在中国企业中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生效后,该部分成本将对相应企业的人力成本提升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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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新旧冲突

从改革开放开始至今,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法律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近年来,劳动立法速度较快,但是旧法废改却没有跟进,新旧法的冲突就在所难免。劳动立法的部门立法较多,不同立法机构的规范设置之间容易发生冲突。立法技术方面的缺陷,也会导致劳动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为了解决劳动法的规范冲突问题,在立法时,应统一立法政策,废改立同时进行,在立法完成后及时进行相关法律规范特别是下位阶法律规范的梳理。

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中国劳动保障发展报告(2016)》,梳理了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两部,行政法规7部,部门规章15部,复函、答复139个,意见、通知等48个。

然而,在上述劳动关系立法中,个别条款之间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专家建议,相关规范制定机关亟需对此进行清理。

一周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

问及这个问题,可能很多人会说,40小时。

因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最迟自1997年5月1日后实施此规定。

但实践中肯定还有别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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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变化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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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劳动合同法中劳动派遣制度的法律思考

摘要:劳动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在我国的新《劳动合同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近年来,劳动派遣在我国有迅速发展之势,实践中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因此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规制显得很有必要。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派遣;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2-0136-02

1 劳动派遣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劳务派遣,最早产生于美国,之后在西欧和日本出现,20世纪70年代引入中国,又称为“劳动派遣”、“临时劳动”、“租赁劳动”、“劳动”。称谓不同,概念的界定也没有统一。国际劳工组织《1997年私营职业介绍所公约》第1条第1款b项对劳务派遣规定为:提供雇佣工人的服务,目的是使这些工人可供第三方使用,而该第三方可能是自然人、法人,他们给工人分配任务并监督这些任务的实行。这种用工形式存在着派遣机构、要派企业和派遣劳工的三方关系。因此所谓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其劳动者至用工单位劳动的一种劳动法律制度。劳动派遣制度包含了三方面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务输出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管理关系。

劳动派遣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1)用人单位两个层次化。在劳动派遣中,派遣机构和要派企业作为两个独立的主体。共同行使用人单位的职能。(2)内部劳动管理与社会化劳动管理相结合。在劳动派遣中,要派企业的内部机构负责受派员工的工作岗位安置、劳动任务安排、劳动纪律制定和实施等生产性劳动管理事务。(3)劳动者权益受到双层责任保障。在劳动关系的双层运行中,派遣机构和要派企业都对劳动者权益负有保护职责。

2 实践中劳动派遣出现的问题

一直以来,劳动派遣作为一种新颖的用工形式,虽然在某些方面表现出一些积极的作用,如促进了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利于满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需求;有利于满足临时性就业需求等。但是在实践中,其消极作用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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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

实现同工同酬,就意味着工资、福利等并轨,

临时工能少受些身份歧视。

一场权利平等运动悄然兴起。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事实上,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劳务派遣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单位将派遣用工当长期员工使用,但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社保缴费基数差别大。截至2012年,全国劳务派遣员工达2000多万,个别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甚至超过职工总数的70%。

“近年来劳务派遣被滥用主要是此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够完善,存在漏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李天国表示。

早在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就对劳务派遣做出了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对于什么样的岗位是临时性、辅、替代性的,缺少说明。此外,在许多用人单位看来,“一般”不代表“必须”,只是一种倡导,没有足够的约束力。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临时性、辅、替代性岗位作了明确界定,如临时性岗位工作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等,还明确了非经许可不得派遣的原则,强化对劳务派遣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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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引发震荡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企业到底有多大影响?能完全执行新法的企业又有多少?在劳动力价格与国际接轨道路上,浙江企业该如何再次占取发展“先机”?我们以温州为个案,剖析企业与员工对新法的不同理解。

2008年是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些企业出现了突然辞退员工、重签劳动合同等误解甚至抵触新法的现象。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替企业出谋划策,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培训机构。新法实施后对企业到底有多大影响?能完全执行新劳动合同法的企业又有多少呢?

温州,一个轻工业经济发达城市的劳动用工状况颇具典型意义。它生产了中国25%的鞋、80%的眼镜、60%的剃须刀和80%的纽扣……全市332万外来务工人员中有近200万人从事轻工业。对于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温州企业来说,员工就是企业的竞争力,人事部常作为一个企业非常重要的部门而设立,每年春季的招工都摆在最首要位置。然而,今年温州一些中小企业的招工却开始观望,甚至迷惘而不知所措。

这部被称为“新劳动法”的劳动合同法,实施首年就在企业主和劳动者中引发了持续的震荡。

有些加工企业拒绝订单压缩产能

3月1日,农历正月二十四。在温州某服装厂,往年早该开工忙碌的服装车间里依然空荡荡的。最多时候容纳300多人的厂房却只有50多人在岗位上工作。

“如果按新劳动合同法,即使有订单我们都得关门。”对于从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资关系新规定,这位企业主颇感无奈地说:“企业必须为全部员工缴纳‘四金’,并严格控制劳动时间。为了提高企业效能,我只能拒绝利润较低的订单,还压缩了产能。”眼下大部分温州服装加工企业都没有招到足够工人。

据温州市副市长孟建新介绍,经过调查,按照新法规定,温州企业跟每个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仅用于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种支出,每年每人将增加近5000元开支。成本支出的增加,给一些小规模、低利润企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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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劳动法》心得体会

新劳动法感想

说起今年刚开始执行的新劳动法,不由得五味在心头,回想新的交通法规,从撞了白撞到统统黑撞,有到了现在的多增加10%的赔偿,我不知道是什么人在制定中国的法律居然是这样的儿戏,执行之前听证过吗?又是以什么为对象在听证呢?

而今,这个劳动法,人品优良的劳动者根本得不到多少好处,反而让他们失去了很多原本应该有的培训机会,那些居心不良的混混到很高兴,他们的利益不但被保护了,而且额外多了生财之路。

可笑啊!之前的道路法规不但没有实现人性化的目的,反而导致了行人更加无视交通法规,我不知道这个劳动法又会走到一个什么样的境地?可悲啊!那些法律的制定者难道你们不知道中国的大多数人和你们一样无知且没有素质!!!

对新劳动法的感想

最近在媒体上看到越来越多的因新劳动法将要实施而引起的矛盾,可是看多了之后,我却不知道,在这场矛盾中,谁才是胜利者。

以前一直都很同情出来打工的劳动者,总认为那些老板不给工人买社保是不对的,不应该随便炒人,可是这次新的劳动法一出来,我却有点同情老板了:我接触过的有些人在一个地方做久了,确实有点依老卖老了,你想如果十年就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那些人还不骑到老板头上去了----反正你不能炒我了。我单位就有这样一位仁兄,在我们单位干了十几年,一临时工月薪1800元,单位买齐所有的社保,还免费提供住房,可是现在单位改制了,不允许请临时工了,他不干了,说什么要去告我们单位。而且现在才知道该仁兄早就在合同上做了手脚(因为他在我们单位时间长,领导都说他很老实,连合同都让他自己填写,结果老兄在上面写了一句话,骗过了领导,经咨询才知道那句话的意思是没经双方同意---告别是他的同意,单位不得终止合同)。

当然我在这里说的只是个别,大多数劳动者们都是凭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的,我也要向他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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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的思辩

不久前,广东某个以加工出口服装为主的小企业老总颇为感慨地说:“春节后只有一半工人回来上班,我都快急上火了。一了解才知道嫌工资低,都不愿意回来,可是公司实在无法再大幅加工资啊,现在出口利润这么微薄,人民币不断升值,原料也不断涨价,生存艰难啊。”

这位企业主的感叹有着一个背景,那就是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2008年1月1日,对于我国广大劳动者来说,是一个值得铭记的日子,这一天,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出发点的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而对于大部分纺织企业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毕竟新劳动合同法对用工条件有了严格的界定,用工成本大幅攀升,对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而言是一道“门槛”。

纺织企业已经经历过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下调、环保压力等挑战的考验,而这一次因为新劳动法的实施而带来人力成本的大幅上涨,又是一种全新的情况。

此前,在劳动密集型的纺织服装行业,“不规范用工”现象长期以来屡见不鲜,在新劳动法付诸实施后,如何全面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成为国内众多纺织企业必须直面的现实问题。

疑虑成本提高后企业咋办?

有人预言,随着新劳动法的实施,2008年中国劳动力的廉价时代正式终结。而以廉价劳动力为发展基石的中国纺织业将出现较大下滑,将有数量不少的中小纺企,特别是利润低下、赚取微薄加工费的中小纺企进一步陷入经营困难,出现倒闭或者面临倒闭的局面。因此,2008年劳动力成本上升将成为国内纺织服装企业生产经营的“拦路虎”之一。

由于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土地、原材、劳动力和能源生产要素成本的不断攀升,导致企业要承受更高的用工成本,倘若企业不及时作出反应,很可能对劳动力失去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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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有些“落伍”

如果我们从“知识员工”、“虚拟企业”、“公司的未来”等未来的管理视角来看待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话,这个新法中所规定的有些内容或许有些“落伍”了

2008年的年初,在我的朋友圈子里大凡属于“老板”一级的,几乎都在谈论、交流着同一个话题,那就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劳动合同法》。老实说,能讲明白的不多,但感受之深确是实实在在。

我个人向来把法律、政策等环境的变化纳入“企业的生态系统”之中,其变化一定关乎“企业生命系统”的变革,更何况这个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其第二条就明确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由此看来,这个法律的实施范畴不仅仅是企业,还包括各类组织机构。仅从这一点看来,我们就有理由相信时代的进步,相信在这个法律的制定者中,一定有精通管理的人士,因为在现代管理的视角中,管理的范畴不仅仅指向企业,而是包涵了各类型的“组织机构”,甚至囊括了“个人的管理”以及“社会的管理”。

但是管理者的初衷能否实现,不仅仅在于法律效力本身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约定的状况,更在于对个人、组织乃至社会管理未来走势的把握与判定。

我们都知道,现代公司的概念诞生于19世纪70年代前后(而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则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据当时的情况看,公司是“主”,雇员是“仆”。因为公司拥有生产工具,没有这些生产工具,员工就不能谋生。长时间以来,公司里绝大多是的雇员是全职员工,薪水是他们养家糊口的唯一来源。在这种情形下,公司与员工之间是无法“平等”的,“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是十分必要的。

问题是当今的中国,既保留着传统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方式,又赶上了一个全新的变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许多观念无一例外地都遭到了被颠覆的命运。比如,知识员工的出现。

在这个知识时代里,知识同样可以成为生产工具,而且为知识工作者所有,并具有高度的可移动性。知识工作者所提供的“资本”,与企业主提供的资金是一样的,两者彼此依赖。在知识时代,由于技术上的进步,让所谓的生产工具在物理层面变成可移动的电脑和网络,这使得知识工作者有机会获得与企业主平起平坐的地位,变成平等的合伙人或者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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