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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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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请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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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抗诉申请书

行政赔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___,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新乡市孟营新村。

被申请人:新乡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庆贵,市长。

申请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法行终字第0018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判决,特向你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

乐巷21号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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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本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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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再审申请书

行政赔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___,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新乡市孟营新村。

被申请人:新乡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庆贵,市长。

申请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法行终字第0018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判决,特向你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

乐巷21号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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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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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服务质量工作意见

近年来,我县在审批再生育一个孩子工作中,严把申报审批程序,严格掌握政策条件,行政效能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促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生育权益,现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及文书格式》规定和要求,对照顾再生育一孩申报、审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

1、认真做好生育政策咨询指导工作。各镇要结合“六五普法”活动和季度综合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省关于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把政策交给群众,引导群众对号入座;要通过干部重点排查、上门走访等形式,把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对象掌握到户,提前告知到人,让群众自己决定申请再生育的时间;每年三、四月份,各镇要集中做好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对象的摸底工作。

2、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按照便民维权的要求,各镇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办结或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制,充分发挥世代服务中心的作用,努力为群众提供多种便利。坚决防止和纠正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和推诿扯皮问题。对申请人直接向镇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镇计生办应当及时受理,镇、村两级调查核实情况可一同进行,并根据调查结果补充村级审核材料或签署审核意见。各镇在受理、审核、审批再生育一个孩子过程中不得收费,不得增设前置条件,不得搭车开展有偿服务。

3、牢固树立优质服务理念。镇计生办工作人员一定要确立便民、维权、服务的观念,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优质服务。各镇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时,要及时为申请人建立《免费孕前优生服务卡》,主动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并及时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送发申请人。发证时要向申请人宣传有关知识和规定,指导申请人优生优育,提高符合政策人群出生人口素质。

4、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审核审批再生育一个孩子实行“两级两榜”公示制。即:村级在上报再生育一个孩子申报材料前,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在村务公开栏和群众容易看到的地方张榜公示;镇级对经初审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应当在政府政务公开栏、计生办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镇、村两级分别要将拟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结果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县人口计生委。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实行网上公开。

二、材料规范

(一)申请审批表的填写。申请审批表除申请理由一栏由提出申请的人填写外,其他各栏均由人口计生干部填写,不得空缺。男、女方单位或村居委员会意见一栏内容,在调查清楚事实的前提下,填写“情况属实”;镇政府意见一栏内容在审核无误的前提下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填写“经审核,符合条件”;县人口计生委审批意见一栏内容在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经集体研究,决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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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执行案件程序完善

一、当前非诉执行存在的问题

1、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

《若干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对该条如何理解认识不一。特别是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与执行通知书哪个先下发,更是模糊不清。一种观点认为,合议庭对行政机关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合法性要求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下发给行政机关和被执行人后,再转入执行程序,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不再予以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后,有30日的审查期限,可以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无异议,自觉履行,则不需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反之,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后,仍不履行的或提出异议的,合议庭再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执行条件的,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则裁定不准予执行。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较为可行。因为行政庭受理行政机关的申请后,应在30日内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既要审查,就须通知执行的双方了解情况,单纯看行政机关的卷宗是审不清的,也容易作出错误裁定。执行与审查不能截然分开。对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下发一定要慎之又慎。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含非诉行政执行)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而《若干解释》规定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应在案件受理后的30日内作出,由于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不完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这也可以从侧面说明,执行通知应在裁定之前发生,若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也可以为案件的审查提供参考,避免作出错误裁定。

2、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时间把握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在复议和诉讼期间,除几种特殊情况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据此,一些行政机关认为,只要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并送达后,即使申请复议和期限未满,也可以立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因为即使相对人复议或了,也不停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还有一些行政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并送达后,超过15日当事人未即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因为《若干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而法定期限一般是15日,故15日过后当事人未的即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笔者认为,这两种理解都存在片面性。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一般为60日,因而造成了复议与期限的不同步,也造成了对法定期限的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只有15日,当事人超过15日未即丧失诉权,此时法定期限已届满,行政机关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复议期限一般是60日,即使当事人在15日内未暂时丧失了诉权,但仍有复议权,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后又重新取得了诉权,法定期限仍未超过。故法定期限的届满应随着申请复议期限的届满而届满,甚至比复议期限更长,而不应片面理解为15日或60日。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在法定的申请复议或的期限内,当事人依法行使了申请复议权和诉权。那么,不仅要等法定期限届满,还要等最终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行政机关才能在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笔者建议,将《若干解释》第八十八条中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修改为“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届满且具体行政行为生效之日”,便于更好地理解与执行。

3、关于非诉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问题

随着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几年来,行政机关已逐渐接受了较长的60日的申请复议期限,待复议期满后当事人既未复议、又不履行的,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也有一些行政机关由于管理对象的特殊性,总感到两个月的申请复议期限过长,且复议后当事人还可以、上诉,一整套程序下来,等个体行政行为生效已一年有余。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早已人去屋空,有时甚至两个月的申请复议期限未满就出现此类情况。而实践中也确有一些短期的被管理对象钻法律空子,与行政机关玩时间上的游戏,弄得行政机关无计可施。因此,一些行政机关在申请复议期限未满的情况下,参照《若干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有的法院也据此予以受理并裁定予以执行。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首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若干解释》第九十四条明确了先予执行的前提是在诉讼过程中,行政诉讼的提起是先予执行的前提,但也不必然产生先予执行的法律后果,而非诉行政行为不适用此条解释,因为行政诉讼的提起完全取决于行政相对人。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也找不到非诉行政行为可以先予执行的法律依据。这就是说,非诉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无法可依。其次,《若干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即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何为生效,即具体行政行为已处于一种稳定的不可更改状态,当事人除履行外别无选择。如果或申请复议期限未满,此时的具体行政行为尚不稳定,还可能随着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而被撤销、变更,如果此时人民法院依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先予执行,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从程序上剥夺了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复议、的权利,从实体上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另外,人民法院的提前介入,容易造成当事人对复议、失去信心,不利于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先予执行,万一执行错误,还要承担国家赔偿的法律后果。对于非诉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经审理符合《若干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情况的,可以告知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若行政机关坚持先予执行,依据《若干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二、完善非诉执行案件程序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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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履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审批

摘 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是气象行政许可中的一个重要审批事项,在防雷减灾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做好防雷设计审批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关键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审批

随着《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国家气象局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申请程序、审批流程进行了调整和优化,由原来的申请人先进行技术评价,技术评价合格后再申请行政审批,调整为申请人直接申请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后由气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技术服务,技术评价合格后到窗口领证。此次调整后,使得整个审批流程都在窗口受理,窗口办结,真正实现“一站式”审批,为申请人节省时间成本,省去中间环节,高效便民利民。

1 申请

1.1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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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办理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节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查、决定工作。为了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提高办文效率和办事质量,现就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书运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许可申请的接收、登记和受理

1、办公室为行政许可申请的统一接收、登记、受理部门。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出具《**省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省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予即时登记、编号,并填写《**省广播电视局文件处理单》和《**省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于1个工作日内批注、分办给负责该许可项目的主办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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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合法的生育权益,规范再生育审批管理工作,保障生育审批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双方或者女方常住户口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

第三条再生育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由市、县两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分级负责。各级应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如实上报。

第四条再生育实行集体审定制度,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政法领导任副组长,政法、科技机构负责人参加的生育资格审批小组。

第五条再生育审批情况实行公示、公开制度。再生育申请人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县、市两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报送上一级部门(机构)审查、审批前,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和申请理由张榜公布。审批后,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人员名单及理由在各级政务公开栏中定期公开。

第六条各级生育审批机关应实行再生育审批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故意拖延审批、刁难申请人的,严格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再生育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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