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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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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下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作者简介:王涛(1987.05-),男,江苏徐州人。学士学历,江苏省徐州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助理讲师、助理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会计、会计电算化。

摘要:我国近年来在教育的力度逐渐加大,高校教师的收入也在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教师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加重,给高校教师这一群体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本文根据新个税相关规定,对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提出筹划基本思路,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尽可能降低高校教师的税务负担。

关键词: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引言

2011年9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中调整原有的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起征线2000元为3500元,同时,将原来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下降为3%,超额累进税率由9级修改为7级,将原本的15%和40%两档税率取消,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予以扩大。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可以看出,除了免征额、税率、级次的修改外,征税实质形式没有改变,因此个人所得税仍然存在着节税筹划的空间。

一、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有利途径和思路

(一)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有效的途径

一般来说,高校普遍采用两种途径来做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一种是从备选的几个纳税方案中选择缴纳税款较低的那一个方案;二是尽可能将缴纳税款的时间放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新个税法对于税款缴纳的规定是: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应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也就是说,在每个月月初的14天内,学校就可以随意的利用这笔税款,学校可以将该笔款项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收入,也可以用于其他安排,这比款项在这14天内就相当于一笔无息的贷款,采用以上方法提高了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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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税法下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不断增长和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的逐步达到4%的目标,教育投入的绝对数大副增长,教师的待遇也在不断提高,这就使得教师的个人收入有了较高的增长,从而也引起了人们对教师个人所得税的关注,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大有被推向风口浪尖之势。为了在法律范围内能够更有效地减轻赋税,就需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工作。本文对当前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存在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做了相关的研究,希望能够对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起到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新税法;个人所得税;困境;筹划;方法

一、当前高校个人所所得税筹划面临的困境分析

为了更好地对高校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就需要对当前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完善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具体来说,当前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境:

(一)纳税筹划意识不深刻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进行纳税筹划来减少个人的赋税,这样个人可支配收入就能有所增加,从而提高教师的生活水平,改善生活质量。但是,就当前的情况来看,高校教师普遍缺乏纳税筹划意识,往往认为纳税是自己的义务,金额的多少也是固定不变的,由于在思想上认识不深刻,所以未能有效地降低赋税。只有认识到教师在纳税筹划意识上存在的欠缺,才能主动地去进行思考,找到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法,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的金额。

(二)课时费发放不尽合理

从当前学校的工资制度来看,教师各个月的工资水平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主要是因为每个月教师的课时并不相同。课时费集中到学期结束时发放,这样在税率的适用上,有几个月的就偏高,而其他月份可能并没有充分利用相应的税率,这样就造成了浪费。只有加强整体的工作统筹规划,才能充分利用每个月的工资,使得适用的税率有所降低,这样才能提高纳税者的个人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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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背景下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摘 要:文章通过阐述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原理,分析新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调整,对纳税筹划展开探讨研究,旨在为相关企业基于新税法背景下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研究适用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新税法;工薪;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

引言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相应的个人工资、个人收益也得到显著的提升,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相应人群,他们的工资、薪金及收益均达到或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 结合我国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指的是凭借任职于或者受雇于相关企业单位的个人,所获取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红利、补贴及年终加薪等与任职或受雇相关的各种经济所得[1]。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则指的是经相应的技术分析,结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指定科学合理的筹划计划,以促使企业单位员工获取最低税负状态。由此可见,在此种背景下对新税法下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展开分析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经济意义。

1.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原理

1.1个人收入划分

个人收入划分属于税收筹划重要的先决条件,就一般情况下而言,在我国2011年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一定制约下,同样数额的工资薪金与劳务所得所使适用的税率是不对等的,并且工资薪金及劳务所得相互间又一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2]。这就说明了在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作用下,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核算期间,会存在两种核算情况,一种情况是把个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进行明确划分,一种情况是把个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一起合并。好比,自我国2011年出台新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3500元代替之前的2000元,这表示,在新个税法下月收入不超过3500元(不包括“三险一金”)的工薪阶层无需进行个税缴纳。由此可见,在此类情形下结合个人收入划分来开展税务筹划便能够极大地对税收进行节约。值得一提的是,在就个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展开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收入更有效的划分。

1.2个人收入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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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摘要: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根据变化分析,相应的税收筹划空间也发生了变化,本文作者分别对职工工资薪金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全年收入的最优税负进行了纳税筹划,以达到合理避税,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的目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2011年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生效,统计显示,对大部分中低收入者减税效应明显,然而由于各单位薪酬发放方式不同,或是地区收入差异的客观存在等因素,税收筹划的空间仍然很大。而企业作为职工工资薪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增加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必将提高职工工作的积极性,留住人才,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一、新旧税法的变化分析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涉及到的有:

1.起征点从2000提高到3500。

2.从原来的9级累进税率减少到了7级,取消了原来的15%和40%的税率级次,并把5%的税率调减到了3%,相应的应纳税额级距也有所调整。

从这些变化中可以推算出月收入38600是个临界点,38600以下的人员都可以或多或少的减少税负,其中收入段在8000~12500的减税最多达480元,收入段在22000~38600的减税5元,差别不大,而超过38600的税负将增大。(此文的收入均指扣除四金后的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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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研究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针对个税法的变化,我们应如何进行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以便使全年工资、薪金发得科学一些,尽可能地为每个职工降低税负,在为单位节约资金的同时达到合理的避税目的,实现职工和单位双赢的效果呢?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

(一)基本规定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如表1所示。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1.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含义

按照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 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 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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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摘要]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税率由9级减少为7级。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误区 笔者为此做一解析。

[关键词]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 注意问题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税率由9级减少为7级。 笔者认为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

1.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界定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

(1)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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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实质公平的角度浅谈我国新个人所得税的完善

【摘 要】《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以来,饱受争议。问题主要在于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此次个税改革所能促进的公平作用还是比较有限,比较明显的比如设置同一标准的免征额,并未真正起到公平税负、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因而有必要从经济法实质公平的角度对新个人所得税法之征收模式进行全新思考,进而探究该法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经济法;实质公平;个人所得税法;征收模式

一、经济法实质公平价值概述

(一)经济法实质公平与经济效率的关系

“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说”认为经济法是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同一般法的价值一样,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它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经济法的中心价值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的实质经济公平。[1] “社会公平与经济民主说”的学者认为社会公平包括竞争公平、分配公平和正当的差别待遇。[2] “社会整体效益与公平说”认为经济法作为政府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的法律,从法律角度而言,是以公平为宗旨,兼顾社会整体效益和公平,实现两者的统一。现代经济法赋予了公平以更加丰富的含义,其内容包括了现代意义上的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等内容。[3]另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为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4]

(二)经济法实质公平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关系

人类对公平的追求可谓源远流长,自古希腊时代起哲学家们就开始了对公平的探索,柏拉图的哲学不仅是正义之学,同时也是名副其实的公平之学。自此以降,西方各个历史时期的诸多学术流派都开始不断地认识何为公平。可以说,公平是实现正义这个终极目标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经济公平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经济公平不仅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条件,而且也是整个人类社会所应具备的基本价值要求。

然而,如果人类所应当自然拥有的经济权利无法经过实证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实然权利,那么整个经济法的存在都将被持续的受到质疑,一切所谓的经济权利也只能是无保障的虚幻之物罢了。我们需要借助范畴这个工具去构建、理解与论证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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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浅析

随着社会的进步,高校教师的工资水平有所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达到了纳税人的标准。工资薪金是广大教师最主要的一个收入的来源,它和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目前教师们的纳税负担也不断加重,因此,为了考虑到广大高校教师的切身利益,必须在依照法律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尽量减少税收负担。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特点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财务活动的事先安排筹划,充分利用税法规定所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从而谋取最大的税收收益的过程,是每个纳税人都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税收筹划有三性,即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

一是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是偷税行为,必须加以反对和制止。

二是筹划性表示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如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等,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人在纳税之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实施税收筹划方案需要调整的是具体涉税行为,而不是具体涉税行为发生以后更改合同和发票。

三是目的性表明税收筹划有明确的目的,即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路与方法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主要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论文稿酬所得、科研经费所得等,自2011年9月9日以来,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3500元的部分就要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相应缴税。因此,可以尽量考虑将个人月收入超过3500元的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样既可以在不增加高校实际开支的前提下改善教师福利状况,又可以降低教师名义收入从而减轻税负,具体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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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应用浅析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国境内内资、外资企业实行“两法合并”,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正在走向成熟和规范。新税法的出台,对各地区、各类型企业将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税前经营、投资、理财等纳税筹划上必将随之做出相应调整,以适应新税法带来的税务波动,进而实现自身经营稳定性和纳税负担的最小化。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两法合并 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结束了我国长达20多年的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等的“分税制”时代,标志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里程碑。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应充分了解新税法的主要内容,科学做好所得税筹划,以达到增加企业税后利润,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四个统一”。这“四个统一”包括:

(一)统一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内资、外资税法差异进行了整合。新税法施行后,中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按照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而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

(二)统一税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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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

1、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实施中产生的积极影响

新税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与现行法律、政策的衔接,并采取了适当的过渡措施,还充分考虑了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从去年新法颁布至今年实施以来,倍受社会各界关注和瞩目,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以金融保险行业为例,按照原税法规定,所有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还要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资薪金、固定资产折旧等税前扣除项目,实际税负更高;而外资公司通常只负担15%的所得税率,并且适用再投资退税和享受税前扣除上的优惠待遇,实际税收负担还要低,这就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的严重不公平。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率和税前抵扣标准,必将大大提高内资银行、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

二是提高了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是提高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税法通过降低税率和放宽税前扣除标准,降低了企业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税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

四是提高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新税法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缓解国际双重征税,有利于我国居民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

五是提高了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新税法实施之前,外资企业的名义企业所得税率为33%,新税法实施后,名义税率降为25%,比原来降了8个百分点。新税法实施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也可享受,而且有些优惠政策比以前更为优惠,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等。新税法实施后一定时期内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六是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南部沿海地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加上原税法的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使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外资,造成东、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剪刀差日益拉大。新税法实施后,将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有利于推动中、西部地区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实现我国国民经济的全面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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