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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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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研究

摘 要:在我国,由于个税在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国家一直比较重视。我国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较低,严重抑制了个人所得税在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作用的发挥。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减少纳税人的偷逃漏税率,对于更好的发挥个税的调节作用至关重要,也成为我国现阶段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管效率 纳税人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产生于1980年9月10日,为了使个人所得税法更好的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多次调整,在全国人民的期盼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月收入低于3500元的工薪阶层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伴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全年收入将减少1600亿元人民币,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也将减少为2400万,伴随着财政收入的减少,这无疑将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建设。由此可见,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个人所得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个税收入大幅减少的情况下,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更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弊端

1.从纳税人角度看,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不高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个人申报与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制度,此项制度的实施主要由代扣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联合执行,因此容易造成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过分依赖单位扣缴税,形成被动纳税的局面,使得有些纳税人根本不了解自己所缴税费的数额,对纳税程序及税收法律法规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

2.从税收征管相关部门角度看,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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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革新的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制度变化带来的新问题

1.税基狭窄问题突出。在课税范围设计上,个人所得税有概括法和列举法之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列举规定了11项应税所得,但没有明确规定资本利得项目。而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特别是高收入人群,资本利得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如表1所示,自2005年以来,城镇居民的收入逐年增加,工资性收入所占的比重超过60%,但工资性收入所占总收入的比重逐年递减(从2005年的68.88%降至2010年的65.17%),而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却逐年递增(从2005年的1.70%升至2010年的2.47%)。而且,我国税法中“财产转让所得”的概念与国际通用的资本利得有较大的区别,无法将资本利得纳入其中。这就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应税总收入的比例还比较低,如2007年,个人所得税占我国税收总额的6.4%,占GDP的1.24%。而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比重一般在40%以上。如2008年,美国个人所得税为14501亿美元,占联邦税57%,占其GDP比重为10.17%。我国在这方面的差距正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过窄的反映。另外,个人证券交易、股票转让以及外汇交易等所得项目尚未征税,还有附加福利、投资资本利得、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等高收入者经营所得等并未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基涵盖面小,无法真正实现税收负担公平。

2.税负不平等现象加剧。新个人所得税制度规定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月减除3500元,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变,这样导致改革前和改革后相同的收入所交税款出现变化。由于现行税制中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外,其他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都是20%的固定税率,难以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例如:居民买彩票中奖所得2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40万元,实际税收负担为20%;如果200万元为年薪制企业工人的工资,则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1.17万元,实际税收负担为35.6%;如果200万元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则应纳税额为63.3万元,实际税负为31.56%。由此可见,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实际税收负担远远高于偶然所得的实际税负。而获得勤劳所得的纳税人大多是中低收入者,较高收益获得者多为高收入者,所以新的税法难以对高收入者进行有效的调节。

3.工薪阶层的税负较重。税负,是指纳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比重。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后与改革前相比较,工薪阶层的实际税收负担变化不大(最大变化4.8个百分点),月工资38600元以上的高收入阶层税负变化很小。工薪阶层仍然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

4.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可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已经扣缴但未缴纳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应扣缴未扣缴的税款,且税款的纳税义务人仍是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已扣未交”和“未扣未交”是两种类型的违法行为,且前者的法律责任大于后者。虽然,法律对于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作了不同处罚的规定,但是扣缴义务人在其中的法律责任并不十分明确。另外,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补交税款时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这在《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中都难以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文,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时全凭主观意愿采取不同的措施,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税收负担产生差异。

二、改革建议

1.拓宽现有税基,扩大征税范围。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设计中有关费用扣除减免的项目过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免税项目过多,主要包括国际组织、省级以上军政机关单位和外国组织发放给个人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奖金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这些规定不利于公平税收负担,缩小了税基,只宜将部分合理的减免税项目列入扣除项目,不宜将这些项目全部予以减免。二是对外籍人员的特殊规定不妥,如对外籍人员取得的利息、股息、房补等费用予以扣除的例外规定,不利于公平竞争和我国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

2.消减累进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主要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其中,自2011年9月起工资、薪金所得实行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世界上许多国家仅规定了三到六级的超额累进税率,而我国个人所得税低税率级距过小、税率级次太多、级距不合理、结构复杂以及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使得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成为被调控对象,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5%,高于一些非劳动所得最高边际税率,有失公平。因此,在确定项目适用税率时,建议:①取消45%层级税率,最高边际税率定为40%;②取消15%、25%、35%三档税率,将应纳税所得额的第一档的1500元调整为2000元,将第二档和第三档、第四和第五档合并;③适当拓宽中低收入税率级次。具体可如表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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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个人所得税

【摘要】 目前个人所得税是在我国各项税收收入中位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之后的第四大税种。它在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税收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所以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 经济的快速发展 个税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制虽已几次做了相应调整,但还在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税制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执法不严等问题,致使税款流失严重。因此,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使其更加规范化,符合国际惯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税源隐蔽分散难以监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收入水平显著提高,收入结构日趋复杂。除税法上列举的十一项内容外,还有许多隐蔽性收入及灰色收入等税务机关无法监控。而且在窄的课税范围内还规定了一些免税、减税政策,致使大量的税收收入流失。

2、税制模式片面单一,无法体现公平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前采用的是分类法,对不同的收入采取了不同的税率,但对纳税人不同的收入来源没有考虑进去,容易造成高收入群体偷、漏税问题,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从而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严重的冲突。

3、工资薪金费用扣除“一刀切”不合理。根据我国国情,各地经济发展并不平衡,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同,存在差异,发达地区,工资收入已经远远超过了2000元,而在欠发达地区平均工资收入却依然低于2000元,如果全国“一刀切”,那么,无法实现调节居民收入的立法目的。同时根据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理论,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体的能力的存在;第二,生产劳动力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总和,要包括劳动者的子女的生活资料,只有这样,这种特殊商品的所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第三,要使人获得一定的劳动技能和技巧,成为熟练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与劳动力价值的决定理论相脱离,具体表现,一是虽然考虑了对维持劳动者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的扣除,但没有考虑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持的有关费用的扣除,没有考虑个人月度之间的收入差异,没有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近一两年这情况特别明显,物价不断上涨;二是没有考虑个人承受的债务额的差异,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具体家庭开支情况和实际负担能力。三是没有考虑维持劳动者家庭以及劳动者本人的教育费用,社会是不断进步的,我们在近几年来也是提倡终身教育,子女的教育费从幼儿园到大学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大学教育费,有好多孩子因经济问题不能接受完整的教育,而目前所得税法没有将教育费予以扣除。

4、个人所得税税率及税率档次不合理。我国工薪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达45%,这种税率虽然适用者极少,但对于适用此税率的纳税人而言,会严重伤害他们的积极性,另外,绝大多数纳税人只适用5%-15%的税率,而20%-45%的税率基本不起作用,税率档次太多不仅会增加税制的复杂程度,而且增加了偷漏税的机会。还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进行分类计算,即来自不同收入按不同税率方法计算,对工资按5%-45%的累进税率,对稿酬所得按20%税率,对劳务报酬、利息股息、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20%税率。这同样存在不合理之处,例如,同样收入是3000元,如果你把它按工资、薪金计算为:(3000-2000)?鄢10%-25=100(元);如果你把它按劳务报酬计算为:(3000-800)?鄢20%=440(元),那么纳税人会选择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以达到节税的目。这可以说是个人纳税筹划,实际上是钻法律空子,即法律本身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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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

摘要: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经济增速开始放缓,税收上房地产税收贡献率下降,"营改增"的同时增值税也不断转型调整,这些都对我国的税收增长以及结构调整有着深刻的影响,稳定税负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同时新常态下我国居民收入持续增加,来源也越来越广泛,所要缴纳的税项也随之变多,在法律的范围内,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使其更加的科学有效,变的越来越重要.本文运用相关理论,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筹划中的一些弊端进行分析,然后从技术层面利用计税依据提出了纳税筹划的具体实现,并提出了不断提高我国纳税筹划水平的相关策略.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税收政策

随着我国的国民收入不断的提高,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也越来越大,已经逐渐成为我国财政收入最为重要的部分,所以怎样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也变得日益重要.当前,我国对此的认识还不充分,经常有很多地方不被理解,很多时候甚至被认为是非法的行为,归咎到偷税、漏税的范畴中.近几年,纳税筹划才渐渐的获得人们的理解,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设计自己的规划税收来获得最大的收益.尤其是在新常态的背景下,居民也面临着如何能最大限度的提高自己的收入问题.故从新常态的背景出发,其目的是为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纳税者身上的负担,研究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具有深刻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1“新常态”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提出

我国根据个人收入的来源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税率:个人的工资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从3%到45%分为不同的等级,起征点为3500元;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经营者的承包经营,也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共分为5级,从5%到35%不等;劳动报酬所得,税率为20%;薪酬所得,税率也为20%;特许权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的税率都是20%.纳税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安排,达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目的的行为.纳税筹划有三个主要特征:

(1)纳税筹划的合法性:

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即纳税筹划不应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进行其他违法行为.应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合法避税.

(2)纳税筹划的筹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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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下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作者简介:王涛(1987.05-),男,江苏徐州人。学士学历,江苏省徐州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助理讲师、助理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会计、会计电算化。

摘要:我国近年来在教育的力度逐渐加大,高校教师的收入也在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教师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加重,给高校教师这一群体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本文根据新个税相关规定,对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提出筹划基本思路,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尽可能降低高校教师的税务负担。

关键词: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引言

2011年9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中调整原有的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起征线2000元为3500元,同时,将原来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下降为3%,超额累进税率由9级修改为7级,将原本的15%和40%两档税率取消,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予以扩大。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可以看出,除了免征额、税率、级次的修改外,征税实质形式没有改变,因此个人所得税仍然存在着节税筹划的空间。

一、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有利途径和思路

(一)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有效的途径

一般来说,高校普遍采用两种途径来做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一种是从备选的几个纳税方案中选择缴纳税款较低的那一个方案;二是尽可能将缴纳税款的时间放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新个税法对于税款缴纳的规定是: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应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也就是说,在每个月月初的14天内,学校就可以随意的利用这笔税款,学校可以将该笔款项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收入,也可以用于其他安排,这比款项在这14天内就相当于一笔无息的贷款,采用以上方法提高了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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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税法下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不断增长和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的逐步达到4%的目标,教育投入的绝对数大副增长,教师的待遇也在不断提高,这就使得教师的个人收入有了较高的增长,从而也引起了人们对教师个人所得税的关注,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大有被推向风口浪尖之势。为了在法律范围内能够更有效地减轻赋税,就需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工作。本文对当前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存在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做了相关的研究,希望能够对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起到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新税法;个人所得税;困境;筹划;方法

一、当前高校个人所所得税筹划面临的困境分析

为了更好地对高校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就需要对当前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完善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具体来说,当前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境:

(一)纳税筹划意识不深刻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进行纳税筹划来减少个人的赋税,这样个人可支配收入就能有所增加,从而提高教师的生活水平,改善生活质量。但是,就当前的情况来看,高校教师普遍缺乏纳税筹划意识,往往认为纳税是自己的义务,金额的多少也是固定不变的,由于在思想上认识不深刻,所以未能有效地降低赋税。只有认识到教师在纳税筹划意识上存在的欠缺,才能主动地去进行思考,找到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法,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的金额。

(二)课时费发放不尽合理

从当前学校的工资制度来看,教师各个月的工资水平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主要是因为每个月教师的课时并不相同。课时费集中到学期结束时发放,这样在税率的适用上,有几个月的就偏高,而其他月份可能并没有充分利用相应的税率,这样就造成了浪费。只有加强整体的工作统筹规划,才能充分利用每个月的工资,使得适用的税率有所降低,这样才能提高纳税者的个人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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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解读分析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所得税也在与时俱进,不断改革以适应现实社会的需求。文章以个人所得税的涵义为出发点,对新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分析,指出今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税改革 起征点 税率 税制模式 功能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162-02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呼。凡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或者是没有住所的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或者是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没有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我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从1994年实施以来,一直以“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等收入者不缴税”的原则进行的。使得个人所得税在调解个人收入分配以及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产生了重要的作用。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改革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于居民的收入分配的调节的要求进行,进一步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了对高收入者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方面的功能进一步得到了加强,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平稳的发展。不仅如此,改革后的新的个人所得税还适当的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调节力度,更好维护了社会公平,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对于主要靠工薪收入的纳税群体,个人所得税与他们的关系显得更为重要和密切,对于这样的一个群体而言,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比较大的开支项目。尽管我们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比较晚,不过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民收入分配制度的不断的改革,工薪阶层的个人收入也在不断增加,由此越来越多的人群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额度也随着收入的增加而不断提升。

这一次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对个税的起征点和税率的级距都进行了修改调整。改革主要的立足点是给广大的工薪阶层民众减轻税收的负担,据统计将有94%的工薪阶层得到个人所得税的减负。高收入者的收入远远超过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而中低收入群体大体都在起征点上。这样,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了,可以大大减轻普通劳动者劳动收入的税收负担。根据财政部和税收部门的统计,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2000元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大概有8400万人,在修改后,将起征点提升到了3500元后,大约有6000万人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只有2400万人需要继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在2011年8月份时某员工发放了8月份的扣除掉“五险一金”的工资6800元,若是按照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的九级累进税率进行计算的话,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95元,而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的五级累进税率进行计算的话,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25元,降低了370元。如此一算,就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群,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不再沉重了,甚至是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很大的一部分纳税人得到了征税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和税率的结构调整所带来的双重好处。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增加了可以支配的收入,这对于保障民生和改善生活是非常有利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的降低在一定的程度上缓解了由于物价的不断上涨对于人们消费水平所产生的影响,提高了民众的消费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内需的有效性,促进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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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提要本文以现阶段的新形势为背景,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入手,论述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混合税制;税率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独特功能。为应对愈演愈烈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2008年12月10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中国将实施以“增支减税”为特征的积极财政政策。一方面面对三年4万亿元的政府投资,通过投资基础建设拉动经济增长,对经济增长是一剂强心针,也是政府保增长不得不做出的唯一选项。但客观上来看,这可能使得原本就存在的经济结构性失衡问题更加突出,即由于外贸疲软,经济增长只能过度依赖投资,而较为忽视消费增长;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的居民收入低于经济发展速度,更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且当前我国居民的消费率世界最低,截止2007年底,51.2%的GDP是储蓄,48.8%才是消费,这里面还包含着13%的政府消费,居民消费只有35%。因此,在中央所提出的2009年保8%增长率的新形势下,扩大内需,减税无疑是刺激经济的发动机之一,而个人所得税一直被认为是刺激消费、提高居民收入最热门的政策措施。况且,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经合并,以及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全面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大环境下,作为整个财政收入第四大税种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在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新形势下有着特殊的作用。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办法,按照11个项目征税。在具体应用中,个人所得税制是对各种所得分别其不同来源分别计征,不同来源的收入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中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对不同来源的所得,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虽然具有简单、透明的特点,但在公平性方面存在着明显缺陷,不利于调节收入作用的发挥,而且分类税制会造成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日益显现。体现在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或来源于相同类型的收入但由于取得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的税负也不尽相同,难以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这就产生了新的不公平。例如,有甲、乙两名纳税人收入相同,均为3,000元,其中甲的薪酬收入1,700元,劳务报酬700元,稿酬收入600元,按现行税法规定,甲不纳税;而乙的收入全部为工资薪金所得,则乙要缴税75元。而且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着避税空间,使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费用扣除等办法规避税负,从而使纳税人收入高的纳税却少,低收入者却要多交税的现象,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我们认为,由于我国现有条件的限制,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选择分类制与综合制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这样才能适合我国的国情,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到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虽然分类所得税制具有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待遇的优点,但也存在不足,其主要是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而综合所得税制能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对所有所得实行统一标准,对不同性质的所得不能实行差别待遇,且征税成本高,对个人申报和税务机关稽查水平要求高,必须以发达的网络信息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然而,我国目前的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电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还不够成熟,同时对纳税人的收入缺乏有效监控,选择综合所得税制难以符合我国国情。而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能将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点兼收,这样既能坚持量能负担的原则,又可以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另一方面,从应税所得来看,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宜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这样就可以充分体现混合所得税制的作用,对一些收入采用综合征收,对一些收入采用分类征收,发挥其调节收入的作用。

二、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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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消费的个人所得税革新探究

一、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选择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对11项所得独立计算纳税,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能力弱的首要原因。分类课征模式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负税能力,导致收入总量相同的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同,违背了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其次,在分类所得课税制度下,对未列举的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将国家一些奖励、津贴、补贴等福利排除在课税对象之外,某些垄断行业以支付个人费用的方式将其垄断利润转化为个人福利等也排除在课税对象之外。第三,由于分类课征,在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上采用分享扣除方法,容易导致收入水平相同的人收入来源越多,扣除的项目费用越多,收入来源越少的人费用扣除越少。因此,要将分类课征逐步过渡为综合课征制度。在综合课征模式下,个人所得税能够更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课税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

我国个人所得税宜采用分类综合课征模式。从税务实践来看,分类综合课征模式又分为两种:一是交叉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二是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由于综合所得税和交叉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两种课征模式,征管都比较复杂,对纳税人的要求比较高,我国采用分类综合课征模式即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但是,鉴于综合所得税最符合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随着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财务会计的健全和税收管理能力的提升,从长期来看,应逐步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过渡到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最终实现综合所得税。第一阶段,对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这三项经常性收入实行综合课征;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以及其他各项所得等非经常性收入实行分项课征。待征管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第二阶段,即: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合并征收,综合设计累进税率。其原因在于,这些项目都需要费用扣除,且它们中大部分属于劳动报酬所得,性质类似。其他类别的所得,如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这些项目均不需要进行费用扣除,且大多数具有投资性质,对它们采取分项征收的方式,有利于根据特定的政策目标进行调控。

在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改革方面,申报单位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个人申报制,即以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为申报单位,具体又分为未婚者单独申报和已婚者单独申报。二是家庭申报制,即以夫妻或整个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的申报制度,具体分为以一对夫妻为一个申报单位的已婚者联合申报和以一个家庭为单位的户主申报。个人申报制以个人为基础的方法难以做到按纳税能力负担税收,取得相同收入的不同纳税人,会因其赡养人口数量不等、家庭负担不同而具有不相同的纳税能力,但税收负担相同,显然有违税收横向公平原则。从公平性的角度来看,允许以家庭为申报单位更符合横向公平原则。选择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角度来说,以家庭为申报单位最为显著的优势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有利于激励个人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力度。选择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有利于综合衡量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能力,更能体现财产家庭共有的性质,可解决家庭财产所得的归属分割问题,有利于同后文中的费用扣除规定有机结合,激励对子女抚养、教育等人力资本的投资。第二,更能够体现税收制度的公平原则。通过根据纳税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合理的费用扣除,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税收,充分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的量能负担原则。因此,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应在纳税申报环节实现家庭计税。

二、所得额扣除标准的确立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调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百姓仍觉得偏低。据此,许多学者指出,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给高收入群体带来更多的税收好处,并不利于收入差距的缩小。免征额取决于税基的扣除项目和扣除额度。本文认为,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不利于收入差距缩小,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和级次的设置不合理,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缺乏公平性、合理性。一般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要经过三种扣除。一是成本费用扣除,二是个人免税扣除,三是家庭生计扣除。鉴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经验不足,征管能力有限,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尽量简单化,并使规模和构成各异的家庭纳税义务人趋向于平等。本文选择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允许夫妻联合申报,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是单独申报还是联合申报模式,因此,可以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简化为三类:一是成本费用扣除;二是生计扣除;三是抚养和教育扣除。

(一)成本费用扣除在上述分类综合课税模式下,综合在一起的各项所得有必要在综合前进行一定的成本费用扣除。如上文所述,新的综合所得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就工资薪金所得而言,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关于工资薪金的必要费用扣除,就我国的现有状况也没有必要进行扣除。因为就个人而言,工作单位一般都有工作期间发生的车船费、通讯费的报销,如果在计算税额时再进行抵扣,就会存在重复扣除的问题。就劳务报酬而言,在新制度设计上,应当按照“为所获得收入所支付的费用”的定义,仅对其获得劳务报酬发生的车费、住宿费等进行据实扣除,然后再纳入综合项目进行汇总。就生产经营所得而言,可以沿用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成本费用扣除的规定,设计时可以将其成本费用在规定的一定比率内据实扣除。就承包、租赁所得而言,可以参考生产经营所得的设计办法,也是规定一个比率,在规定的比率内据实扣除。就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言,难以评估著作权人在写作中和转让特许权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因此,可以规定一个比率来进行扣除。就财产租赁所得而言,其设计思路与劳务报酬所得扣除额一样,仅对在财产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维修费用据实扣除,然后再纳入综合项目汇总。

(二)生计扣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该将个人所得税的覆盖范围放在中等收入家庭以上。根据《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每一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为1.94,并且收入越低,负担的人数越多。因此,生计费用考虑家庭人口负担是很有必要的。2009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中等收入户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11309.73元/年,通过参照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情况的人口负担数(约等于2),则可以算出生计费用的扣除标准为1885元/月。如前文所述,新制度下以一对夫妇为一个纳税单位,对于一个家庭有两对夫妇以上的采用拆分的方法。假设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人数为2,根据测算,具体申报单位的扣除标准见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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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新探

[摘 要] 随着高校教师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成为国家税务总局监管的重点。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对个人所得税科学进行筹划,是广大高校教师普遍关注的问题,在分析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现状后,提出了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新的思路,并介绍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 高校;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自高校按照国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实施了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了相应的考核业绩的薪酬体系,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除了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构成的收入以外,部分教师在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还有工资外的收入。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将高校教师的所得列入了重点监管的对象。那么在提高教师待遇的同时,如何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科学筹划、合理避税,提高实际收入,是广大高校教师普遍关注的问题。

1 研究现状

对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通常是利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一些优惠政策和适当的方法进行筹划。如:①将部分工资、薪金福利化以降低税基,可以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师上下班,可以为教师提供丰富的图书资料,为教师提供就餐服务,为教师购买部分办公用品等,因为不属于实物分配,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②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应纳税所得额,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③实行分摊方法,将部分的收入按照12个月进行平均分摊,避免某一月份的工资过高,适用较高税率的情况;④也可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进行筹划,合理的避开所谓的无效区间,达到避税的目的。上述几种筹划的方法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不接地气的情况。如提高单位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金”这一方法,由于会增加学校运营成本,导致不轻易被采用;如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筹划这一方法不是针对大多数教职工,只是针对收入稍高一些的教师个别采用,没有使大多数教师享受优惠;如提供一些免费服务这一方法,多数教师根本不认为这是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只是认为这是一种福利。

常见的方法出现了不适用的情况,本文针对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路提出一些新的看法。

2 具体方法

2.1 鼓励科研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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