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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解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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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所得税也在与时俱进,不断改革以适应现实社会的需求。文章以个人所得税的涵义为出发点,对新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分析,指出今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税改革 起征点 税率 税制模式 功能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162-02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呼。凡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或者是没有住所的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或者是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没有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我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从1994年实施以来,一直以“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等收入者不缴税”的原则进行的。使得个人所得税在调解个人收入分配以及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产生了重要的作用。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改革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于居民的收入分配的调节的要求进行,进一步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了对高收入者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方面的功能进一步得到了加强,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平稳的发展。不仅如此,改革后的新的个人所得税还适当的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调节力度,更好维护了社会公平,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对于主要靠工薪收入的纳税群体,个人所得税与他们的关系显得更为重要和密切,对于这样的一个群体而言,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比较大的开支项目。尽管我们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比较晚,不过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民收入分配制度的不断的改革,工薪阶层的个人收入也在不断增加,由此越来越多的人群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额度也随着收入的增加而不断提升。

这一次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对个税的起征点和税率的级距都进行了修改调整。改革主要的立足点是给广大的工薪阶层民众减轻税收的负担,据统计将有94%的工薪阶层得到个人所得税的减负。高收入者的收入远远超过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而中低收入群体大体都在起征点上。这样,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了,可以大大减轻普通劳动者劳动收入的税收负担。根据财政部和税收部门的统计,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2000元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大概有8400万人,在修改后,将起征点提升到了3500元后,大约有6000万人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只有2400万人需要继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在2011年8月份时某员工发放了8月份的扣除掉“五险一金”的工资6800元,若是按照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的九级累进税率进行计算的话,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95元,而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的五级累进税率进行计算的话,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25元,降低了370元。如此一算,就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群,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不再沉重了,甚至是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很大的一部分纳税人得到了征税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和税率的结构调整所带来的双重好处。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增加了可以支配的收入,这对于保障民生和改善生活是非常有利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的降低在一定的程度上缓解了由于物价的不断上涨对于人们消费水平所产生的影响,提高了民众的消费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内需的有效性,促进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

高收入者的收入集成是多元化的,主要是依靠投资等形式实现财富的积累,但是却把工资作为一个表象,作为工薪阶层征税,暗地里却在海外开通账户避免缴纳国内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针对这一情形进行了改革。税收部门加强了对那些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摸底工作。联合了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行业部门对高收入群体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监管。与此同时,也加强了个人所得税在劳务报酬、财产租赁和转让、股票红利以及债券利息等各个方面的改革的力度。对于有些演艺明星人员以劳务报酬和有些高收入者以投资房产股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民众进行了高度的监察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所持有的财产和劳务报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额度。这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扩大了最高的税率45%的人群覆盖范围。将改革前的适用于九级累进税率的40%的人群也一并纳入了修改后的45%中,适当地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对于稳定社会和谐是有利的。

新的个人所得税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缴纳所得税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的降幅是最大的,据计算,平均的降幅已经达到了40%之多,最大的降幅竟然达到了57%,这样的降幅对于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不仅如此,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还把原来的纳税期限由原有7天改为现在的15天,对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以及代扣代缴义务人是相当的方便的。

现在我国普遍存在着财产收入的多元化和隐蔽化,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加大税收征管,首先就应该加强税源的监察控制。可以借鉴采纳美国等国家的一些做法,例如为每一个有着正常收入的民众建立一个档案,并且设置一个个人所得税税收的专用的个人条码,这个人的一切收入都会在档案和条码中显示出来。对那些在储蓄存款中长期以来用的都不是真实姓名的,建立实名制机制,使公民的所有的财产收入、支出都透明化和公开化。改变那些严重妨碍税务机关对税源控制困难的现状。使所有公民的纳税情况都非常的清晰,如此,可以减少偷税漏税逃税现象的发生,防止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此外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对个人收入进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进行代扣代缴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要求。

强化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完善征管制度。

1.提升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技术。公平合理的税负要求要有相应的完善的信息平台,使税务从登记到申报的每一步都能够有详细真实的记录可以查看。现代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因此运用高科技手段,建立一个网络系统,使银行、海关、工商等相关部门能够在这个网络平台上实现信息共享,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网络的纳税申报和查询的服务系统,并且在网络上要求实行实名制,这样不仅仅有利于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登记与申报,还有助于保护个人隐私。

2.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的监察控制。税务机关只有充分了解高收入者的收支动向,才能够更好地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收入者的监察控制,能够防止他们偷漏税和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够及时提醒他们应该缴纳的税额。对于外籍人员在我国取得的收入,能够根据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合理的协商与征管。

3.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时机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的宣传,开展相关的税收宣传月等活动,依托各种媒体进行公益宣传。采用各种形式手段使民众了解纳税的重要性,加强人们的纳税意识和纳税的主动性,大力惩罚偷税漏税和逃税的行为,形成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此外,还应该加强税务机关的服务精神和服务的质量,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征管环境。

就目前来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是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这样的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不仅仅缺乏弹性,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征税成本。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公民的收入实现了多元化,使得这样的税制模式会让个人所得税在征收和管理的方面更加的困难,并且效率还不高。由于目前我国纳税人的主动纳税的意识还不是很强,在税务机关管理力度不强以及征管手段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应该采取以综合所得的课税为主,分类所得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制的模式。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改变单一的税收制度,建立综合的税收征收模式,适当运用分类征纳的模式。单一的分类税制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趋势,必须要转向混合税收制,渐渐向综合税收征管制度发展、靠拢、这样,才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实现高效率的税收征管,使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得到发挥,实现公平化、合理化,真正地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中的免征额就是税前费用的扣除额度,免征额如何界定,是个人所得税税收实践争论中的主要问题。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统一的免征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在免征额上进行了大幅度的提升,这样调整之后,虽然保证了大多数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但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在将来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中,要进行免征额幅度的调整还应该考虑到国家的财政收入情况。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等级设置是相对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免征额来讲的,税收等级的设置与税率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在我国现在实行的税收体系当中,个人所得税是其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作为一个国家税收的主要税种,在国家的财政收入中也占据相当大的比重。个人所得税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以及快速的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单单能够调节我国人民的收入分配;而且还是我国在缩小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现象出现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个人所得税税收等级的设置还可以使国家在一个稳定的环境中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个人所得税也应该不断地与时俱进,不断的改革以便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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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北京 100069)

(责编: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