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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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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及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

【摘要】本文旨在研究协议管辖制度,结合国外相关国家立法和国际条约,为了满足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目的在于解决协议管辖适用问题中存在的不便以及可能存在的矛盾,从而体现民事诉权的可处分原则,实现公正、公平,体现当事人意志自由,使纠纷顺利解决。同时分析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一些完善意见。

【关键词】

协议管辖;不足;完善

纠纷时矛盾与冲突最集中的体现,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人类逐渐探索和形成了一套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和方法,其中最为完整有效的就是民事诉讼了。接下来纠纷由哪个法院受理就引出来了管辖权问题。管辖制度的分类有很多种,其中协议管辖是其重要的一支。

一、协议管辖制度概述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意定管辖,是指在民商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依照法律规定以一定形式协商或者合意确定纠纷由哪一个法院管辖的制度。

协议管辖分为按照形式不同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与默示协议管辖。按照民事纠纷是否有涉外因素分为国内协议管辖和涉外协议管辖。

二、国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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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议管辖制度

摘要:协议管辖制度以其独特的优势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自确立以来,也经历了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而且也因为其优势而呈现出扩张的趋势,无论在大陆法系的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对此都比较宽松。协议管辖制度,无论从深度上还是从广度上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起到了扩大的作用,协议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在近年来呈现出范围不断扩大趋势。本文将对协议管辖的概念、特征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协议管辖的优势、缺陷加以说明,并就其立法问题提出一定的意见。

关键词:协议管辖 扩张趋势 当事人意思自治

一、协议管辖概述

(一)协议管辖概念及特征

协议管辖,亦称合意管辖、约定管辖,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可能会发生的合同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交付某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制度。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以及体现,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以及采用。

(二)协议管辖的特征

根据协议管辖的概念,我们总结出协议管辖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协议管辖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这一特征包含以下内容:协议管辖只能在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之中,其他财产权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协议管辖的协议只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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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协议管辖制度

摘 要:协议管辖制度目前已发展成为国际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管辖权制度,并在近年来呈现出以下新的发展趋势:管辖协议形式要件的放宽;协议管辖适用范围的拓展;协议法院与案件联系因素的淡化。为保证协议管辖制度的合理运用,各国均对该制度作出了必要的限制。为顺应国际潮流,我国相对落后的协议管辖制度亟待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管辖协议

协议管辖,亦称合意管辖,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可能会发生的涉外民商事争议,交付某国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制度。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采用。

一、协议管辖制度在国际上的发展

协议管辖制度虽然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汇纂中的规定,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并未得到各国的广泛认同和重视。不过,自20世纪中叶起,国际社会对协议管辖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可见,协议管辖制度逐渐为各国所接受并最终在国际上得以确立,其实就是其自身优越性在国际社会逐步得到广泛认同的集中体现,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随着时代的进步,各国间民商事交往与合作的日益密切以及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商业实践的深刻变化,协议管辖原则在近年来也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辖协议的形式要件日益放宽

过于强调书面形式,很多时候并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妥善解决,无益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因此,许多国家都主张对管辖协议的书面形式作扩大和灵活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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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制度思考论文

[摘要]协议管辖制度目前已发展成为国际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管辖权制度,并在晚近呈现出以下新的发展趋势:管辖协议形式要件的放宽;协议管辖适用范围的拓展;协议法院与案件联系因素的淡化。为保证协议管辖制度的合理运用,各国均对该制度作出了必要的限制。为顺应国际潮流,我国相对落后的协议管辖制度亟待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管辖协议

协议管辖,亦称合意管辖,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可能会发生的涉外民商事争议,交付某国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制度。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采用。

一、协议管辖制度在国际上的确立和发展

(一)协议管辖制度在国际上的确立

协议管辖制度虽然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汇纂中的规定,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并未得到各国的广泛认同和重视。不过,自20世纪中叶起,国际社会对协议管辖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过去那种不承认协议管辖的观点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批评者指出,管辖协议剥夺法院管辖权的观点充其量仅是一种逐步退化了的法律拟制,反映出对其他法院的公平性采取的偏狭态度。以其他连结因素作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往往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不确定性、不便利性,法院也常援引不方便原则拒绝审理其原本享有管辖权的案件,而法律也明文规定调解、和解、仲裁优先于法院的审理,这就意味着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法院是否被剥夺了管辖权,而在于法院是否应在特定的案件中对其自身的管辖权有所克制。况且,当事人签订协议时通常已经慎重考虑了诉讼便利的问题,即使有不便利的存在也是当事人事先可以预见到的,实难以不便利为由否定管辖协议的可执行性。

协议管辖制度逐渐为各国所接受并最终在国际上得以确立,其实就是其自身优越性在国际社会逐步得到广泛认同的集中体现,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总的来看,该制度主要具有以下一些优点:首先,该制度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自,不仅有助于避免或减少因有关国家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过于刻板、僵硬而可能造成的不公平、不合理管辖的现象,而且借当事人之手使各国间的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轻松而巧妙地得到了解决。其次,在各国法院平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单方面拥有太多选择法院的机会,他可以选择到那个为其所信任且对其最为有利的法院去,而被告则只能屈就原告的选择,或者另择法院。前者导致当事人之间诉讼机会的不均等,后者则导致一事两诉,两者均不利于国际民事诉讼顺利、有效地实施。而承认协议管辖,则能实现当事人之间程序和实体的平衡,并能有效防止和减少一事两诉现象的产生。最后,承认协议管辖,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当事人双方即可在签订协议时对法院办案的公正性、诉讼所用语言及交通方面的便利程度、双方对诉讼所采程序的熟悉程度、判决的可执行程度及费用的可接受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考虑和权衡,大大增强了国际民事诉讼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及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管辖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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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

一、协议管辖制度概述

协议管辖制度,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可能会发生的涉外民商事争议,交付某国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制度。协议管辖在国际私法上的意思是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对选法自由的补充,也是国家在地域管辖权上的相互妥协,它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私人以立法者所具有的权力。协议管辖制度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采用。

各国之所以纷纷将协议管辖作为一项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主要是因为其自身具有诸多明显的优点。第一,赋予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自,不仅有助于避免有关国家的管辖权规定因刻板、僵化而可能造成的不公平、不合理管辖的现象,而且借当事人之手使各国间民事管辖权的冲突轻松而巧妙地得到了解决。第二,在各国法院平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获得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他可以选择到那个为其所信任且对其最为有利的法院去,而被告则只能屈就原告的选择,或者另择法院。前者导致当事人之间诉讼机会的不均等,后者导致一事多诉,两者均不利于国际交流的健康发展。承认协议管辖,则能实现当事人之间程序和实体的平衡,并能有效防止和减少一事多诉现象的产生。第三,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当事人双方即可在签订协议时对法院办案的公正性、诉讼所用语言及交通方面的便利程度、双方对诉讼采用程序的熟悉程度、判决的可执行程度及费用的可接受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考虑和权衡,大大增强了诉讼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及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尽管各国立法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是毫无限制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共同限制条件:一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二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排除法院地国的专属管辖权;三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出于善意。

二、协议管辖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

1.协议管辖适用的范围趋向逐步宽泛。关于当事人选择法院方面,各国规定并不一致。匈牙利是只允许在合同争议上设立管辖协议的国家。捷克的规定不仅包括合同争议,而且还有金钱债务的争议。南斯拉夫则进一步扩大动产物权。在大多数情况下,承认协议管辖的范围限于契约、不当得利、信托等债权诉讼。对于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自然人、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带有很强地域特征的破产等事项,一般不允许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

从近年的国际私法立法来看,协议管辖已经开始将其势力范围渗透到身份、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根据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58条和第2062条的规定,协议管辖适用于“世袭财产案件”(即合同之债、侵权之债、财产物权)以及诉因与秘鲁有实际联系的当事人明示或默示接受秘鲁法院管辖的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或家庭问题的案件。

2.管辖协议的形式要件日益放宽。根据管辖协议订立的方式,可将管辖协议分为明示的管辖协议和默示的管辖协议。对于明示的管辖协议,大多数法律都要求以书面形式达成。这无疑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管辖权争议的产生,即使产生争议,也容易举证并及时解决。但是,过于强调书面形式,很多时候并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妥善解决,无益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因此,许多国家都主张对管辖协议的书面形式作扩大和灵活的解释。例如,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第3条第3项即集中反映了各国的这种普遍要求:“排他选择法院协议必须以下列方式缔结或获得证明:(i)书面方式;或(ⅱ)通过其他任何能够提供可获取的供后来援用的信息的传送方式。”这样,就将传统的书面方式及随着科技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电子方式或其他新的技术方式均包括进来了。在国内立法中,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当为改革的先行者。该法第5条第1款对管辖协议的形式作出的规定亦十分宽松和灵活:“在有关财产的事项中,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处理就特定的法律关系所产生或将要产生的争议的法院。可通过书写、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可构成书面证明的通讯方式达成选择协议。如无相反的规定,对法院的选择是排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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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协议管辖法制健全探讨论文

摘要:协议管辖意思是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避免和减少管辖权冲突的重要方法。协议管辖制度之所以被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是因为其自身诸多优点所决定的。随着时代的进步,协议管辖制度在近年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这些发展趋势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具有深刻的启示。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发展趋势;立法完善

一、协议管辖制度概述

协议管辖制度,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可能会发生的涉外民商事争议,交付某国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制度。协议管辖在国际私法上的意思是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对选法自由的补充,也是国家在地域管辖权上的相互妥协,它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私人以立法者所具有的权力。协议管辖制度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采用。

各国之所以纷纷将协议管辖作为一项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主要是因为其自身具有诸多明显的优点。第一,赋予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自,不仅有助于避免有关国家的管辖权规定因刻板、僵化而可能造成的不公平、不合理管辖的现象,而且借当事人之手使各国间民事管辖权的冲突轻松而巧妙地得到了解决。第二,在各国法院平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获得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他可以选择到那个为其所信任且对其最为有利的法院去,而被告则只能屈就原告的选择,或者另择法院。前者导致当事人之间诉讼机会的不均等,后者导致一事多诉,两者均不利于国际交流的健康发展。承认协议管辖,则能实现当事人之间程序和实体的平衡,并能有效防止和减少一事多诉现象的产生。第三,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当事人双方即可在签订协议时对法院办案的公正性、诉讼所用语言及交通方面的便利程度、双方对诉讼采用程序的熟悉程度、判决的可执行程度及费用的可接受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考虑和权衡,大大增强了诉讼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及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尽管各国立法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是毫无限制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共同限制条件:一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二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排除法院地国的专属管辖权;三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出于善意。

二、协议管辖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

1.协议管辖适用的范围趋向逐步宽泛。关于当事人选择法院方面,各国规定并不一致。匈牙利是只允许在合同争议上设立管辖协议的国家。捷克的规定不仅包括合同争议,而且还有金钱债务的争议。南斯拉夫则进一步扩大动产物权。在大多数情况下,承认协议管辖的范围限于契约、不当得利、信托等债权诉讼。对于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自然人、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带有很强地域特征的破产等事项,一般不允许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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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协议管辖制度之完善

【摘 要】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管辖制度的理解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地方,同时对于协议管辖人们还不能从深层次上对其在实践上加以运用,这就给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的解决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文章从实践的角度对协议管辖进行了的构建,使其更加完善。

【关键词】协议管辖;管辖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69-01

协议管辖,是指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管辖他们之间争议的法院。由于管辖法院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或者说是由当事人双方一致确定的,所以又称为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协议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一项程序权利,也是现代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中普遍规定的一种管辖制度。协议管辖制度正式确立了我国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在民商事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该制度存在的适用案件范围太窄;协议管辖的形式比较单一;默示协议管辖权立法不统一,仅适用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等缺陷也日益凸现,由此,笔者试对这一制度的立法完善作些分析探讨。

一、扩大协议管辖案件的适用范围

国内民事案件协议管辖仅限于合同纠纷,涉外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也只扩张至“涉外财产权益纠纷”,且对于因婚姻家庭、继承等引起的财产争端是否可以纳入“财产权益纠纷”的范畴,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因此,亟需通过立法来确认和扩大我国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

如何扩大我国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给予当事人自由合意的权利,凡是与财产有关的案件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这些案件只要不是属于专属管辖的就可以由当事人协议管辖。其次,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经济体制日益健全的情况下,涉及亲属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为了更好地解决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问题,可以向亲属法领域拓展适用协议管辖制度。对于因婚姻家庭、继承等引起的与财产权益有关的纠纷案也完全可以由当事人合意来选择管辖的法院,以维护社会安定与家庭和谐。

二、 放宽协议管辖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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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协议管辖制度健全措施论文

[摘要]协议管辖制度目前已发展成为国际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管辖权制度,并在晚近呈现出以下新的发展趋势:管辖协议形式要件的放宽;协议管辖适用范围的拓展;协议法院与案件联系因素的淡化。为保证协议管辖制度的合理运用,各国均对该制度作出了必要的限制。为顺应国际潮流,我国相对落后的协议管辖制度亟待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管辖协议

协议管辖,亦称合意管辖,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可能会发生的涉外民商事争议,交付某国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制度。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采用。

一、协议管辖制度在国际上的确立和发展

(一)协议管辖制度在国际上的确立

协议管辖制度虽然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汇纂中的规定,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并未得到各国的广泛认同和重视。不过,自20世纪中叶起,国际社会对协议管辖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过去那种不承认协议管辖的观点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批评者指出,管辖协议剥夺法院管辖权的观点充其量仅是一种逐步退化了的法律拟制,反映出对其他法院的公平性采取的偏狭态度。以其他连结因素作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往往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不确定性、不便利性,法院也常援引不方便原则拒绝审理其原本享有管辖权的案件,而法律也明文规定调解、和解、仲裁优先于法院的审理,这就意味着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法院是否被剥夺了管辖权,而在于法院是否应在特定的案件中对其自身的管辖权有所克制。况且,当事人签订协议时通常已经慎重考虑了诉讼便利的问题,即使有不便利的存在也是当事人事先可以预见到的,实难以不便利为由否定管辖协议的可执行性。

协议管辖制度逐渐为各国所接受并最终在国际上得以确立,其实就是其自身优越性在国际社会逐步得到广泛认同的集中体现,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总的来看,该制度主要具有以下一些优点:首先,该制度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自,不仅有助于避免或减少因有关国家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过于刻板、僵硬而可能造成的不公平、不合理管辖的现象,而且借当事人之手使各国间的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轻松而巧妙地得到了解决。其次,在各国法院平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单方面拥有太多选择法院的机会,他可以选择到那个为其所信任且对其最为有利的法院去,而被告则只能屈就原告的选择,或者另择法院。前者导致当事人之间诉讼机会的不均等,后者则导致一事两诉,两者均不利于国际民事诉讼顺利、有效地实施。而承认协议管辖,则能实现当事人之间程序和实体的平衡,并能有效防止和减少一事两诉现象的产生。最后,承认协议管辖,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当事人双方即可在签订协议时对法院办案的公正性、诉讼所用语言及交通方面的便利程度、双方对诉讼所采程序的熟悉程度、判决的可执行程度及费用的可接受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考虑和权衡,大大增强了国际民事诉讼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及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管辖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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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原则

摘要: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立法目的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该原则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某国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使双方纠纷得到快速的解决,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于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和现实考虑,应取消要求协议选择法院与争议必须存在实际联系,将不仅有利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实现,消除当事人选择中立法院进行诉讼的障碍,同时也有利于国际经济的交往和国家贸易纠纷的顺利解决。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实际联系

中图分类号:D9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7-0017-04

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当事人诉权问题上的具体表现,以“当事人的意志”为管辖依据。因此,“是否承认协议管辖和在多大的范围内承认协议管辖是衡量一个国家涉外民事管辖权是否开明和便利诉讼的标准之一”①。但考虑到司法和司法效率等因素,大部分国家对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法院范围又给予限制,即当事人的意志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这种限制在英美法系国家通过不方便法院原则加以限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实际联系原则进行规制。所谓“实际联系原则”,就是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应限定在与争议案件有实际联系的空间范围内。

一、关于协议管辖中“实际联系原则”的两种观点与实践

(一)第一种观点:争议案件需与被选法院有联系

在有的国家,被当事人选择的法院可以法院与当事人的争议没有足够的联系为由而拒绝主张管辖权。例如瑞士在其1987年《联邦国际私法》中的规定即是如此,遵循“实际联系原则”,主要是为了避免瑞士法院受理大量与瑞士毫无联系的案件。同样地,如果案件与瑞典和丹麦的法院联系微弱甚至没有联系,那么瑞典和丹麦法院有权驳回诉讼或不执行该选择法院条款。这些国家持“实际联系原则”的原因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如果赋予了当事人选择与案件毫无联系的法院进行审理的权利,首先会使案件的取证和适用法律出现极大的偶然性和不确定。因此强调协议管辖法院与案件的实质联系,还是能够避免当事人选择与案件没有实际联系的法院诉讼,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并维护司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虽然“实际联系”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弊端,但是并不意味着必须取消这一要求。允许当事人选择与争议毫无联系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可能会出现“案件的国际转移现象”。由于当事人的选择,而导致大量的某类案件向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转移。法制完备的国家拥有更多的被选择机会,而法制状况相对较差国家的,则面临更多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形。

(二)第二种观点:无须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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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制度的国际发展前景论文

摘要:协议管辖意思是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避免和减少管辖权冲突的重要方法。协议管辖制度之所以被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是因为其自身诸多优点所决定的。随着时代的进步,协议管辖制度在近年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这些发展趋势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具有深刻的启示。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发展趋势;立法完善

一、协议管辖制度概述

协议管辖制度,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可能会发生的涉外民商事争议,交付某国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制度。协议管辖在国际私法上的意思是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对选法自由的补充,也是国家在地域管辖权上的相互妥协,它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私人以立法者所具有的权力。协议管辖制度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采用。

各国之所以纷纷将协议管辖作为一项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主要是因为其自身具有诸多明显的优点。第一,赋予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自,不仅有助于避免有关国家的管辖权规定因刻板、僵化而可能造成的不公平、不合理管辖的现象,而且借当事人之手使各国间民事管辖权的冲突轻松而巧妙地得到了解决。第二,在各国法院平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获得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他可以选择到那个为其所信任且对其最为有利的法院去,而被告则只能屈就原告的选择,或者另择法院。前者导致当事人之间诉讼机会的不均等,后者导致一事多诉,两者均不利于国际交流的健康发展。承认协议管辖,则能实现当事人之间程序和实体的平衡,并能有效防止和减少一事多诉现象的产生。第三,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当事人双方即可在签订协议时对法院办案的公正性、诉讼所用语言及交通方面的便利程度、双方对诉讼采用程序的熟悉程度、判决的可执行程度及费用的可接受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考虑和权衡,大大增强了诉讼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及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尽管各国立法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是毫无限制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共同限制条件:一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二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排除法院地国的专属管辖权;三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出于善意。

二、协议管辖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

1.协议管辖适用的范围趋向逐步宽泛。关于当事人选择法院方面,各国规定并不一致。匈牙利是只允许在合同争议上设立管辖协议的国家。捷克的规定不仅包括合同争议,而且还有金钱债务的争议。南斯拉夫则进一步扩大动产物权。在大多数情况下,承认协议管辖的范围限于契约、不当得利、信托等债权诉讼。对于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自然人、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带有很强地域特征的破产等事项,一般不允许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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