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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调查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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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情况调查报告

XX县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情况

调查报告

一、XX县基本情况:

XX县下辖12个建制镇26个乡,共906个行政村,总人口近90万人,县城驻地为上塘镇。20__年全县GDP为118.97亿元,比上年增长11.5,财政收入12.33亿元,增长16.1,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4518元。二、目前生活垃圾处理情况

1、建制镇:我县已经在12个建制镇设置13个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处理当地镇建成区和附近部分村庄生活垃圾,同时与各地镇政府一起加大环卫设施建设力度,12个建制镇日产垃圾约700T。目前,在大若岩镇已经实现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填埋处理,其他镇进行简易填埋或露天堆放,我们正在积极探索和推广垃圾填埋场防渗处理技术,实现垃圾的无害化处理。

2、村庄:全县26个乡的村庄以及建制镇部分偏远村庄的生活垃圾处理主要以焚烧和堆肥为主,绝大多数村庄生活垃圾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其产生的垃圾量还不多,还可以采取焚烧和堆肥方式处理。我们正在编制的环卫专业规划已经将26个乡全部纳入其中,以后将采取村收集、乡运输、乡镇集中处理的模式。

我县目前生活垃圾的处理普遍存在未做到分类收集、运输设备落后未封闭运输、垃圾转运站和处理处置工程设施简单等问题,还有待各方共同努力解决。

三、目前生活污水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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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污水处理调查与防污检查报告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根据企业分布情况,将目标责任落实到相关县(区)环保局及市环境监察支队,专项检查行动有组织有计划、有执行有整改、有总结有后续,保证了行动高效、全面、有序开展。通过本次专项检查,全面掌握了我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粉煤灰产生、处置及分布情况,为下一步强化环境管理、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提供了重要数据支撑。

二、检查范围及检查情况

本次专项检查主要针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处理大于10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及污泥产生、运输、处置或利用单位;粉煤灰产生、贮存、处置或利用单位。

经核实,我市共涉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8家,总处理能力23.5万立方米/日,目前实际处理量约19万立方米/日,年产污泥约22439.7吨。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以及日处理大于10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14家,总处理能力41520立方米/日,目前实际处理量约18195立方米/日,年产污泥约2899吨。粉煤灰产生企业2家,年产粉煤灰约18917吨。(详见附件1、2、3)

经现场检查,我市相关被检查企业多数污泥、粉煤灰管理较规范,厂区内设置有污泥暂存场地及污泥脱水装置,多数企业均能按照相关规定将污泥脱水后采用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转移处置,污泥、粉煤灰主要用于生物制肥、建材制砖、回收冶炼、水泥加工等。各被检企业均建立了污泥、粉煤灰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转移、接收、处置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

(一)各污泥产生企业虽建立了管理台账,但除污泥涉及危险废物的企业按照规定执行了转移联单制度外,其他多数企业未将污泥转移处置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同时缺乏定期向属地环保部门报告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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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征收污水处理费调查报告

联合国把“应对水短缺”作为第届“世界水日”宣传主题。防治水污染,水是世界上最宝贵的资源之一。年。加快污水处理进程是应对水短缺”重要措施。强化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是保障污水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手段,也是迈向总理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有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这一奋斗目标的具体体现。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骤然增加,水污染日趋严重,水环境质量日益下降,人民群众要求改善人居环境的呼声越来越高,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不断改善饮用水质量刻不容缓。以下我就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现状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看法。

一、征收污水处理费过程中遇到主要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地均出台了相应的征收管理政策和制度,污水处理费开征已有十多年的历史。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来保证这项费金的应收尽收,但收到效果却不容乐观。存在主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收难度较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偷、逃、漏、抗费的现象时有发生。据调查,造成征收难度较大的主要因素有三个方面。

一是群众的缴费意识淡薄。看成是游离于价格之外的一种负担,没有缴纳的义务。

二是自备井偷漏费的现象较为普遍。难以实现装表计量,即便是一些有据可查的自备井,也有一些不法用户故意破坏水表,难以实现从量计征。目前我市城区自备井多数取自浅层地下水,深度一般在十几米至60米,外部的污染可以直接影响到水质。由于大多数自备井没有消毒、过滤等水处理设施,不合格井水从地下抽出后直接流进千家万户。更严重的很多单位没有对自备井水质进行定期检测,甚至不知道水质超标现象的存在长期饮用这样的水势必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另外,许多单位为了降低费用,都是既使用自备井井水又使用自来水,自备井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通,如果水质超标,极易使公共卫生公共管网发生污染。

(二)征收手段弱化。做任何事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也不例外。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征收污水处理费,主要是依靠公共供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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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和集中供热调查报告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强,开发区内落户投产企业不断增加,区内的生产生活污水处理以及供热需求也日趋增长,随之而来的污水和大气排放,也成为了危害生态环境和制约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发区通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和高水平管理污水处理厂和供热公司,实现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现将开发区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和达标排放情况介绍如下:

经济开发区始建于1999年,2003年被省政府批准为省级开发区。2009年省政府批准开发区规划面积由原来的7.125平方公里扩展到16平方公里。建区以来,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资6亿多元,实现了“十通一平”。经过15年的发展,开发区入驻项目219个,投产企业185家。

一、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

随着工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保形势日趋严峻。近些年来,环境问题屡屡成为公共事件的重要诱因,这就说明,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关乎和谐稳定的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没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发展生产力只是一句空话。我们应该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共赢之路。

1、关于污水处理厂

经济开发区高瞻远瞩,建设污水处理厂是开发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举措,完善城市配套服务功能的重点工程。我们在充分考察论证的基础上,在污水处理厂设计上力求高标准,选聘资质等级高、设计成果优的设计单位——国家级综合勘察设计机构北方设计研究院。我们多次组织设计人员踏勘现场,详细的调查与论证,研究设计方案,提出技术要点。

①高标准设计污水处理厂

占地科学。在开发区东西区交界处丰收渠以西建立污水处理厂。在此建设污水处理厂优势在于,一是地理位置居全区中部,方便东西区企业的进水;二是污水厂濒临丰收渠,处理达标污水可直排渠内,缩短管网铺设距离。技术先进。配有远程控制中心,可对设备进行数字化管理,并随时根据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远程操作控制。处理标准高。污水处理采用ORBAL(奥贝尔)氧化沟工艺,设计出水水质达到国家一级A标准。日处理量大。设计日处理污水量2万吨,在设计之初,可完全接纳全区企业和用户的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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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工作调查方案

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开展流域上游水污染防治调查工作的通知》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为搞好本次调查工作,结合区实际,制定本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

摸清流域上游水污染防治情况,掌握流域上游水污染状况,为进一步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和流域水环境安全,严厉查处流域内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依据。

二、调查范围

流域水库以上范围内的街办、镇、分乡镇、镇、镇的工矿企业、规模畜禽养殖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网箱养鱼、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情况和其他可能对水体造成隐患的情况。

三、调查内容

1.调查辖区内工业企业、矿山企业(探、采、选)、规模畜禽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企业的数量及生产规模、排污口数量及污水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名称、设计参数、运行状况、持证排污等情况。

2.调查辖区内乡镇生活污水产生及处置、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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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为保障我区饮用水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原因造成的局部或区域环境污染事故,指导和规范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和生命安全。为防止和妥善处置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了本预案。

一、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方针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上通下达、恪尽职守、反应迅速、协调联运、妥善处理。

二、*区环保局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监察大队、监察中队、监测站、污控科、自然科、办公室、宣教法规科的主要负责人。

三、应急处理分队分工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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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突发性污染应急预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防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全县发生重大环境事件时,各有关部门能够协调行动,密切配合,高效、有序地开展各项应急救援工作,促进全县经济健康、稳定、有续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酒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发生的重大、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用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造成的污染事件。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污染事件。

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5、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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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1总则

1.1.1目的

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迅速、有效地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性环境事故,全面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确保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特指定本预案。

1.1.2工作原则

1.1.2.1预防为主。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市人民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意识;坚持不懈地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我市各类污染源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1.2.2全面覆盖。对区域范围的污染源、水系河流、城镇居民点、水源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特殊生态保护区,以及大气、水体、固废、危废、噪声、辐射等各环境要素全面覆盖,全面监控,以保证环境信息的完整性、连续性。

1.1.2.3突出重点。对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重点水域、重点区域内的污染源实施重点监控。

1.1.2.4公众参与。建立环境新闻机制,确定新闻发言人;建立环境公示、听证机制,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建立举报制度,健全“12369”投诉系统,确保公民的环保知情权、参与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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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减排统计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和核定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36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3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半年报和季报。

年报主要统计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调查对象为列入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重点调查单位及本年度新增重点调查单位。重点调查单位和非重点调查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进行统计。为增强数据的时效性,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快报数据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技术报告、核算主要参数以及相关支撑材料一并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发

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对各地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步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年报数据进行汇总和审核,于次年2月底前将年报数据库和年度统计技术报告一并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结合国家初步核算结果,对各地上报的年报数据进行复核。

半年报主要统计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调查范围、对象和方法同年报,报告期为1—6月。各地于当年7月20日前上报数据库和统计技术报告。

季报主要统计上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调查范围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量,其它做整体估算。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数据库和统计技术报告(第二季度季报可由半年报替代)。

第四条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非农人口数(或城镇常住人口数,以2005年环境统计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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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应急监测

[摘要] 简述我国渔业污染现状,分析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的管辖权问题和一般分类,提出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应急监测的实施和要求。

[关键词] 突发性污染 死鱼事件 应急监测

1 前言

当前,我国水体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其中发生频率最高、影响最广的当属渔业水质污染事故,据中国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的《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报告:2005年全国共发生渔业污染事故1028次,污染面积9万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4亿元,其中环境污染造成可测算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45.9亿元。表1列出了我国从2001年到2005年发生的渔业污染事故统计。

2 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管辖权问题

根据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五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即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调查处理;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调查处理。根据农业部相继颁布的《污染死鱼调查方法(淡水)》、《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和《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渔业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时,应当采集鱼样、水样并由具备渔业污染事故鉴定资格的单位做出鉴定结论,从而确定死鱼的性质、污染物及污染源。赋予了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重要职责。

这是否意味着环保部门对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就没有责任呢?事实上由于渔业污染事故首先一定是水污染事故,而水污染导致的各种危害事故,其情况十分复杂,单靠一个部门去调查处理,往往难以完全胜任,有的地方甚至还没有成立渔业环境监测站。根据国家环保局关于处理水污染事故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7年5月6日,国家环保局环法[1997]284号),对于非划定的渔业水体死鱼事件仍应该由环保部门负责。另外,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国务院2000年3月20日)第十九条规定,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事故地的渔政管理机构报告,渔政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情况,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为了使水污染事故(包括渔业污染事故)能够得到及时、科学、合理的调查处理,为人民排忧解难,各有关部门应当通力合作,互相配合,环保部门负责水质现状的监测评价,评估水质有无突发性变化及其原因,查明周围排污者的生产及其排污情况;渔政部门负责损害事实的调查,估算损失量,剖析鱼类死亡的原因等。然后,各方再就各自负责获取的信息共同进行综合分析,判定各方资料的同一性、关联性和矛盾性,从而认定鱼类死亡的真实原因和相关责任。

3 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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