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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重建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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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房屋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属地化管理、依法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市辖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发展改革、公安消防、城管执法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产部门职责)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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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构筑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对房屋结构完损状况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六条临沂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安全管理实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制度。

第二章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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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危房改造管治规定

年以来,我县城区停止审批个人建私房,但城区一些老房、旧房因受灾等原因成为危房而无法保证居住安全,相关房主迫切要求进行改建。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办[]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县城区内的私人危险房屋改造管理本着合理疏导和严格按年度总量控制的原则,以实现既有利于城区改造和开发建设,又能切实排除危险房屋险情,确保人民群众居住安全。

第二条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每年初由县建设局提出,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县政府成立县城区私人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国土局、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国土、建设、房管、民政、监察等部门及等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具体负责研究、审查和决定城区可允许进行改造的私人危险住房。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建设局),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和受理危险住房改造申请。

第四条申请危险住房改造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省、市级房屋质量检测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危险住房;

(二)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合法取得;若仅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向国土或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土地或房屋的用途和面积,及时出具相关产权证明,并注明现状面积和合法产权面积;

(三)危房改建应不在城市规划的主次干道、政府已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同时符合规划建设和消防部门的专项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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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危旧房改建规划管理工作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个人危旧房改建规划审批与管理,科学规划县城建设,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现就县城规划区个人危旧房改建规划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县城规划区内居(村)民现有危旧房的改建,对县城规划区内居(村)民危旧房改建实行严格审批管理。

二、在县城规划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私人危旧房,原则上只允许适当维修,不得翻修和改扩建:

(1)位于县城新开发建设和当年或近期城建改造计划控制范围内的;

(2)位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内以及城市规划道路尚未建设到位的道路红线以外25m(含25m)的;

(3)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的;

(4)位于城市低洼地带,若改建后的房屋影响城市排水、排污的;

(5)位于其他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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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救济机制建构意见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年以来,我县连续5年实施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得到明显改善,有力促进了民生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工作,完善社会救助工作体系,确保农村困难群众住有所居,根据政办字《关于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工作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农村贫困家庭住房救助体系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量力而行、促进和谐的总体工作要求,积极实施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建立长效机制,及时解决农村贫困家庭住房困难,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据各乡镇(街道)农村住房困难户数、农村低保等困难群体人数、残疾人住房状况的调查摸底情况,确定各乡镇(街道)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数量。新建住房参照当地群众住房建设的一般标准,做到既经济实用、相对美观,又符合县域村镇规划。

(二)明确目的,保证重点。以为农村贫困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为目的,确保对最困难、最急需的农村贫困家庭全部实施救助。

(三)政府资助与自救互助相结合。认真落实财政资助资金,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和集体的帮扶作用,引导有自筹能力的贫困家庭筹集危房改造款物,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互济、扶贫帮困活动,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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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根据《**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词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零星建设工程,包括棚户简屋的修建、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棚户简屋的修建,是指低于二级旧里标准(不含二级旧里)的居住房屋的加层、升高、拆除重建以及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是指建制镇的个人在原住房用地或者经规划调整的个人住房用地范围内,建造居住房屋。

本办法所称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是指沿城市道路两侧的房屋设置门窗、橱窗、招牌以及其他门面装修、装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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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管理与房屋安全鉴定

摘 要:本文首先叙述了房屋安全与鉴定的含义及关系,然后详细分析了房屋安全管理的内容,最后对房屋安全鉴定的方法及程序进行了阐述,以供相关人士参考与交流。

关键词:房屋;安全管理;安全鉴定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房屋安全管理是政府赋予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各种房屋安全管理问题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因此,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和促进经济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房屋安全管理与鉴定的含义及关系

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对城市建成区已经投入使用的房屋,通过房屋安全检查、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排危等手段有效的排除危险房屋及其不安全因素的活动。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法按照国家颁布的行业标准和相关建筑规范,对房屋进行查勘、检测和验算,从而科学鉴定房屋的完损状况和危险程度的技术工作。因此,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是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安全管理是安全鉴定的目的,安全鉴定是安全管理的一种手段。

三、房屋安全管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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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局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方案区

为了切实落实区委、区政府确定的20*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一一困难群众家庭危房改造工程,并确保年内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现根据《*市市区农村残疾人特困家庭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温政办[20*]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界定对象、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科学管理为重点,切实改善我区困难群众家庭的居住条件。

二、任务目标

20*年区政府困难群众家庭危房改造工程,共计划改造80户(危房等级以房管部门鉴定为准),其中包括市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74户,通过改造使我区困难群众家庭的住房能够达到基本居住条件。

三、基本原则

实施困难群众家庭危房改造要立足于实际,立足于基层。坚持自愿和自力更生原则,不搞“一刀切”,不强迫命令,不包办代替。建房资金采取政府补一点、村集体经济和社会力量助一点、改造户自己筹一点的办法解决,保证危房改造项目的顺利推进,达到基本居住的需要。

四、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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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镇)范围内已建成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各类房屋(含构筑物,下同)。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动。

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危险房屋防治是指对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进行鉴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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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镇)范围内已建成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各类房屋(含构筑物,下同)。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动。

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危险房屋防治是指对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进行鉴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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