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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安全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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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下外卖订餐消费优化建议

摘要:“数字经济”下,外卖订餐在为满足更多服务消费需求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对保定市外卖订餐消费状况进行了具体分析,提出了外卖平台准入指导方案、外卖商家信息多方共享机制、外卖商家食品加工环境监管机制以及规范外卖商家平台展示信息和外卖配送订单管理等建议,以促进保定市餐饮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数字经济;外卖订餐消费;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

《中国生活服务业数字化发展报告(2020年)》中指出在过去的10余年里,以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数字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外卖订餐作为一种典型的数字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了新的消费者场景和便利。目前,外卖订餐运营模式已在保定市获得初步发展,但仍存在一些不足,还需结合区域实际进行研究,从而为保障居民食品安全、满足多样化食品消费需求增加新途径,也为推动传统餐饮行业朝着数字化方向升级带来新契机。

1数字经济下保定市居民外卖订餐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掌握保定市外卖订餐消费状况,于2021年3月至7月对保定市外卖订餐消费进行了抽样调研。调查结果显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部分餐饮商家缺乏外卖平台申请指导,不熟悉平台准入条件

外卖订餐平台是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的虚拟市场,商家和消费者在该市场中进行交易[1]。虽然现有外卖平台也建立了网站和APP对注册流程和准入条件进行指导,但该方式要求商家已具备一定信息技术知识,而这对于一些不熟悉信息技术的商家而言仍存在一定困难。从而使得现有指导方式的受众面比较狭窄,部分商家对外卖订餐平台的注册流程和准入条件不熟悉,仍然单一地采用传统的门店经营方式,已不能有效满足居民快节奏的工作和生活需要。

1.2部分外卖商家缺乏对食材质量的把关,选材良莠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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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中拍定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衡量

【摘要】强制拍卖是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中的重要变价措施,其对利益的权衡将对拍卖中多方主体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本文简要介绍强制拍卖的概念,详述强制拍卖中拍定人与案外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衡量,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强制拍卖制度的设计提出一点建议,以期对强制拍卖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强制拍卖;拍定人;第三人;利益衡量

强制拍卖是指法院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实施拍卖,并以所得的价金清偿执行债权的行为。

一、拍定人与案外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衡量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公法说和私法说有其不同的观点。

(一)私法说——拍定人承担更大风险

根据私法说的观点,强制拍卖是私法上买卖的一种,拍定人是通过继受取得拍卖物。拍定人是否在法院发给权利转移证书时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是拍卖物的真正所有权人。

理论上,私法说可较好的协调拍定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同时,拍定人在支付拍卖价金而无法取得拍卖物所有权时也有瑕疵担保权利为其提供救济。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拍定人只能向出卖人主张瑕疵担保权利。但是,如何确定出卖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是执行机关还是第三人?在法院错误拍卖第三人不动产时,第三人是拍卖物的真正所有权人,是拍卖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自然没有将其视为出卖人的道理。执行机关和债权人并非拍卖物所有权人,也不宜将其列为出卖人。就债务人而言,虽并非拍卖物真正所有权人,但将其视为出卖人,不仅在法理方面最为可行,而且事实上也被多数国家所采纳。然而,这种以债务人为出卖人的私法说却因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难以克服的理论难题而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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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制度看我国承认物权行为的价值

论文关健词:城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制度 物权行为 制度价值 逻辑价值

论文摘要:自物权行为理论创立以来,该理论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文章以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制度是否承认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分析为墓础,探讨物权行为理论的制度价值和逻辑价值,并进而研究我国物权法应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

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创立了物权行为理论以来,该理论在世界各国民法学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都采纳了该理论,《瑞士民法典》亦部分地采纳了该理论,但是《日本民法典》等却并未肯认该理论。

我国民法学界关于我国物权法是否应承认物权行为曾展开了激烈的论争。赞成和反对物权行为理论两派观点似乎都有各自的道理,但似乎又都存有偏颇之处。本文拟通过对我国不动产买卖登记生效制度的研究探讨我国物权法应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问题。

二、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制度是否承认了物权行为理论

(一)物权行为的意义和理论起源

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民法学界公认的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典型的”德意志法系的特征。随着《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和传播,物权行为理论对世界各国民法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一定影响。物权行为的概念如何界定,众位学者定义不一,各具特点。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认为:“物权行为系以直接发生物权之变动为目的。姚瑞光认为:“物权行为,由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立的要式行为。史尚宽认为:“物权行为谓以物权之设定、转移、变更或消灭为目的之法律行为。以上及其他对物权行为的定义都肯认了物权行为是设立、移转、变更和终止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这一法律行为与债权行为截然有别。债权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移转、变更和终止侦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的效力在于当事人间因债权契约发生、变更或终止“给付谓求权”.债权人只能请求侦务人实施给付,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应交付的物。而物权行为的效力在于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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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对症假拍,拍假

如何打破社会对拍卖行监的“妖魔化”?什么是拍卖行业各种复杂问题的解决方案――法律,市场,行业规则,拍卖行业会选中怎样的突破口呢?

进入“亿元时代”,让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拍卖行说话更加底气十足,也让本届拍卖论坛在一抹暖色当中展开。然而,无论是在论坛的哪一个会场,一个质疑的声音始终伴随左右,这就是对拍卖行拍假与假拍的质疑。

2009年12月13日上午,面对来自拍卖业协会、拍卖行、法律界的各方专家,藏家代表方杰直陈观点,称“中国的拍卖业里卖假假卖蔚然成风”。

藏家代表的声音说出了不少社会公众对于拍卖行业的看法,这一看法笼罩在拍卖业头上已经很久了。拍卖行如何拿出实际举措,解开公众质疑,打破公众对于拍卖行业的“妖魔化”已箭在弦上。

修改《拍卖法》?没那么简单

到底是谁制造了拍卖业的困境?拍卖行业为何会持久陷入一场来自社会各方的口诛笔伐呢?2009年12月12日,第一个走上论坛的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张新建给出了第一个答案。

张新建表示,在1996年,文物艺术品拍卖时间不长就颁布出台了《拍卖法》。《拍卖法》为文物艺术品拍卖设计了一系列完整的制度。然而,《拍卖法》第61条第2款,也就是拍卖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免责条款,“这样一个小小的口子,让拍假的祸水由此汹涌而入,淹没了整个拍卖业,使拍卖法完整的设计毁于泡影”。

这一分析和公众的看法比较接近,在此之前,《拍卖法》第61条早已成为众矢之的。很多人也曾在各种场合呼吁,现在已经到了修改《拍卖法》的时候了。那么,解决拍卖行业的问题是否应该从修改《拍卖法》开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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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中国拍卖业行吗

2009年12月13日,中国艺术品拍卖国际论坛举行了最后一场专题讨论会――中国拍卖行业的国际化。早在论坛开坛之前,主办方就明确表示,本届论坛与2005年论坛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国际化的氛围。在2009年岁末的特殊时刻,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行业开始讨论、憧憬行业在全球舞台上的位置。

内地市场很有感觉

2009年秋拍让文物艺术品拍卖行业腰杆挺直了不少。中国书画在这个季节里屡破纪录,以一个个过亿人民币的成交价宣告了新时代的到来。相比于此前中国艺术品高价纪录多来自于国外拍卖行的历史,2009年秋拍数据则要有意思得多。

据统计,2009年秋拍,香港苏富比的总成交额为13亿港元,香港佳土得总成交额为16.5亿港元,而中国嘉德和中国保利的总成交额分别为15.33亿元人民币和15.78亿元人民币。而一年之前,佳士得秋拍总成交额为11.3亿港币,香港苏富比为近11亿港元,中国嘉德为3.6亿元人民币,北京保利为3.92亿元人民币。

2009年秋拍,中国书画是成就嘉德和保利的绝对重要板块。嘉德拍卖中国书画部分总成交额超过11亿元人民币,北京保利中国绘画夜场总成交额9.12亿元人民币。与之相对,苏富比中国书画部分的成交额仅为1.82亿港元,佳士得中国近现代书画部分仅为2亿港元,中国古代书画仅为1.4亿港元。

中国内地拍卖行的强势崛起令全球文物艺术品市场为之侧目。

苏富比拍卖公司亚洲区副总裁程寿康在发言中明确表示,苏富比最大的竞争对手就是内地拍卖行。对于中国在全球艺术品市场的位置,程寿康特意播放了苏富比总部的现场照片,他说:“纽约的大楼,以前我不记得中间国旗是哪个国家了,我说中国市场越来越重要,快挂我们五星红旗吧,我给大家讲了一年多,他们就挂起来了,不单单挂起来,而且还挂在中间。”

欧洲国际艺术品市场研究学者克莱尔・麦克安鲁博士告诉本刊记者,据她的研究显示,在2008年,中国就已经成为全球第三大艺术品市场,成交额达到全球市场的8%,2009年,这一比例增长至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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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法理基础与意义

摘 要: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常见、最重要的交易形式,因此成熟完善的买卖合同法律规范有助于促进市场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即是关于买卖合同中无权处分的最新规定,其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做出了一定的修正。以此为切入点,分析其背后的法理基础,该条解释与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及其所具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以期对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有所帮助。

关键词:买卖合同;无权处分;物权行为;债权行为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5-0162-02

2012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社会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此应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诸多买卖纠纷新情况和新问题。该司法解释前四条是有关买卖合同成立及其效力的规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第三条的规定。该条对买卖合同中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进行了新的界定,否定了之前学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观点,认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事后不论是否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是否取得处分权,其效力均为有效。该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新规定背后蕴藏着丰富的法理,具有重大的现实和理论意义,需要我们去认识与理解。

1 无权处分问题概述

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正如王泽鉴老师所言,可谓之“法学上的精灵”,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我国《合同法》对此也进行规定,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于该条规定,理论界有两种意见。第一,对该条规定持肯定意见,认为该条规定符合我国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理论通说,且是对社会经济生活经验的正确总结。第二,对该条规定持否定意见,认为该条规定存在缺陷,不利于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如果事后权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不予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没有取得处分权,此时合同的效力如何?持肯定意见者认为依据该条的反对解释,此时的合同效力应为无效;而持否定意见者从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认为此时合同有效。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均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合同无效。2012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社会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完善了《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填补了相应的法律漏洞。其中第三条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一定的修正,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该条司法解释并没有采纳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而是确认在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中,无论事后权利人是否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该买卖合同均为有效。虽然这只是关于买卖合同中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简单改变,但其背后却蕴藏着复杂的法理基础,因此正确理解与适用该条规定必须对其法理基础有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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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中国文物与艺术品拍卖国际论坛成果斐然

“今天是一个收获的节日,我们的艺术品拍卖公司在秋拍中满载而归,颗粒归仓,这时候大家共聚一起,对当前艺术品拍卖市场进行总结,探讨未来的发展趋势;同时,我们国家也是一个善于居安思危的国家,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还很不明朗的情况下,如何让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行业尽快走出危机,迎来新的曙光,这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这是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张新建在2009中国文物与艺术品拍卖国际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道出了此次论坛的主旨和初衷。

12月12日至13日,中国文物与艺术品拍卖界最高规格的盛会 2009中国文物与艺术品拍卖国际论坛在各大拍卖公司次第响起的创造辉煌业绩的落槌声中隆重召开,会议现场北京唐拉雅秀大酒店会议大厅座无虚席。此次论坛是文化部市场建设基金计划重点项目之一,由国家文化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化局作为指导单位,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主办,来自海内外文物艺术品拍卖业和艺术品鉴定、市场研究及金融界、法律界的200余名同仁和相关主流媒体代表汇聚一堂,从国际视野全面评价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建设成果和社会作用,探讨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发展大计。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张新建、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副司长张建新、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司长李文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张延华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张延华会长在致辞中热情洋溢地说:“中国拍卖行业恢复不过20多年的历史,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中国的拍卖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地发展壮大。在这个行业当中有一朵奇葩,它就是文物艺术品拍卖,与全行业一样,文物艺术品拍卖也走过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我们欣慰地看到,在这个发展历程中,这个小小的行业得到了社会各个方面,包括国际国内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关心、关爱,没有这些支持,这个行业不会有今天这样蓬勃向上的势头,在此我代表行业对社会各界多年来对于拍卖行业的支持和关心表示衷心的感谢!”

此次论坛以“机遇与挑战”为主题,由“主题演讲”和“主题对话”两大板块组成,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董事长陈东升、伦敦大学亚非学院中国研究中心主任汪涛、欧洲国际艺术品市场研究学者克莱尔・麦克安鲁、苏富比公司亚洲区行政总裁程寿康等中外艺术品拍卖业和艺术品投资研究、鉴定领域的领军人物就中国艺术品拍卖的发展态势与政策导向、中国文物保护与文物拍卖、艺术市场的全球化和新市场前景、金融危机后的艺术市场与艺术收藏、中国文物与艺术品拍卖市场的机遇与挑战等主题发表讲演,探讨中国文物艺术品市场的发展前景和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投资对策,带来了丰富的全球艺术品拍卖市场专业信息,亮明了诸多前沿性的最新观点。

专题论坛分为四组,就“艺术品拍卖的规范与社会环境”“构建高素质的拍卖师队伍”“行业发展与政策支持”“拍卖企业与媒体交流”四个专题展开深入研讨。在艺术品拍卖的规范与社会环境、拍卖企业与媒体交流这两个单元的讨论中,收藏家代表、法律专业人士、主流媒体代表与数十位国内文物艺术品拍卖行的负责人针对国内文物艺术品拍卖业最敏感的“假拍”和“拍假”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凸显出文物艺术品拍卖保真在法律和行政管理层面的深层次困惑。与会者对商务部近期批准实施的《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寄予极大的期望,对相关法律的完善及更多法规的出台表示期待。

2009中国文物与艺术品拍卖国际论坛于13日晚落幕,形成了《北京宣言》。《宣言》认为:伴随着中国宏观经济的持续发展,中国文物与艺术品拍卖市场规模空前、发展迅速,中国市场已经成为以北京为代表的全球艺术品交易中心之一,并在国际艺术品市场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文物与艺术品拍卖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中国文物与艺术品拍卖业在高速发展的进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面临严峻挑战,需要积极改进、应对和解决。对于社会上反映强烈的交易秩序、拍品真伪等问题,论坛严肃强调,拍卖企业必须坚定不移地高举依法打假的旗帜,坚定不移地贯彻诚信原则,坚决清除少数害群之马。对于拍品的鉴定意见是职业技能和职业操守的综合体现,拍卖企业有责任增强自身鉴别真伪的能力,以降低拍卖标的争议,赢得市场信誉。

本次论坛是继2005年6月19日的首次拍卖业国际论坛之后,代表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业最高水平的又一次盛会,更加突出了国际化和专业化,彰显了中国发展文物艺术品拍卖和收藏事业的国际眼光。

会议期间,《收藏》杂志社特设展台,向与会嘉宾提供服务、赠阅刊物,受到代表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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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信誉和保障的价值

摘要:本文研究在网上交易中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信誉和保障服务对交易的影响。回归结果显示,卖家提供七天退换服务对销量有正的影响,卖家的非好评数对其销量有负的影响,而在非好评数固定的情况下,非好评数中的文字评论的数量对销量有正的影响。

关键词:信誉 保障 网上交易

一、引言

20世纪末出现的电子商务在很大的程度上改变了人们购物的方式,极低的交易成本,扩大的市场范围吸引了大量的买家和卖家是电子商务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相对于传统市场,网上交易市场具有更大的信息不对称性。Akerlof(1970)那篇著名的“lemons markets”文章表明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上会出现逆向选择,最后市场可能会彻底萎缩甚至消失。当然现实中信息不对称通过法律和制度,可置信承诺,品牌或信誉等得到了部分解决。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网上交易市场主要通过信誉机制和其他一些机制如保障等来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

二、研究综述

著名的eBay和国内的淘宝都发展出了相应的信誉系统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信誉系统将传统理论研究中的声誉量化为一些具体的指标,因此利用声誉系统的数据分析声誉的作用变得更为直接和容易理解,因此网上交易市场信誉评价系统的建立也推动了学术界对于声誉作用的实证研究。国外相关研究多采用eBay上手动收集的拍卖数据研究信誉对拍卖价格和成交概率的影响。大多发现好评对价格有正的但是较小影响,差评对价格有负的影响且比好评的影响大。国内对淘宝和易趣的研究有周黎安和顾全林等(2006),李维安和吴德胜(2007)。这些研究的一个局限是选取的声誉指标较简单,没有考虑到制度设计对声誉计量的多维性,而且中国的法律和制度比国外更加不完善,欺诈行为非常普遍。这样传统的声誉计量指标就存在很大的误差,已经不能起到精确代表卖家声誉的作用。信誉评价系统中,文字评论的作用更加精确和可靠,提供的信息量也更大,而到目前为止尚无相关研究,本文就尝试搜集店铺文字评价方面的数据对声誉的作用进行实证分析,并且对比分析传统声誉度量指标的作用是否和已有的文献研究一致,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市场环境和国外市场环境存在的一些差异。

三、模型设定和实证检验

本文选择了淘宝网上最畅销的四种数码产品(三种手机和一种相机)作为分析对象,分别是诺基亚5800w,诺基亚5230xm,三星s5230,和索尼w350。主要变量的描述统计结果显示,卖家好评率非常接近,方差非常小。75%的卖家提供了七天退换服务。卖家平均服务评价分数为近4.8,标准差也非常小。近20%的卖家最近30天内有违规行为,说明在淘宝网上违规行为比较普遍。大约有3%的卖家最近30天内有过被投诉的经历,比例非常小。卖家作为买者的信誉分数平均为1.2,说明所选择的卖家绝大部分是专业的商家,所以作为买者获得的好评数也非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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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装上阵 华丽求变

又到了这个季节,关于艺术品、艺术家、藏家、拍卖行的涨跌评估将铺天盖地。利益与艺术的力量交织出的现实。毋庸置疑,业内,两大国际巨头佳士得与苏富比的地位不可撼动;场内,2015年佳士得以占据最高价成交拍品前三名的傲人成绩。

尽管苏富比和佳士得两大拍卖巨头几乎霸占了最多份额,但面对全球藏家多元兴趣以及对精品的强劲需求,就全球拍卖行而言,如何通过“求变”尽可能多地打动人们对其展示出来的拍品所产生强烈占有欲望,成为“夜场拍卖”拔得头筹的主旋律。

国际拍卖巨头,已将重量级夜拍变天

自2015年4月,佳士得调整春拍节奏,将所有重要拍卖会都集中在一周之内举行,基本日程是这样的:从5月11日的“过去”专场拍卖会(Looking Foward to the post)开始,佳士得的春拍大幕正式拉开;5月13日,“战后及当代艺术夜场”拍卖举槌;5月14日,最为重要的“印象派夜场”专拍也将举行。然而以往,佳士得的春拍日程是将“印象派”和“战后及当代”两场夜拍分别放在5月的第一周和第二周的星期二和星期三举行。这种颇具“探讨性”的做法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同时也为其取得瞩目业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是佳士得近5年来首次出现经营业绩的同比下降之年。

也许是为应老对手的改变,2016年初始,苏富比于日前宣布调整今年五月纽约舂拍的日程,从5月9日到12日的同周一之内举行印象派及现代艺术、当代艺术日场和夜场共4场重要专场。这与之前先进行为期闫的印象派与现代艺术专场,第二周再进行当代艺术销售的日程截然不同。

无论买家是否会在一周时间里拼尽全力还是会因疲惫而退场,对热爱艺术的藏家们会觉得这是个好主意,因为他们可以把一整个礼拜的时间投入到夜拍中去,不同主题每日轮番登场让人们在沉浸、出离、转换、沉浸的节奏中反而加长了每种主题的预览时间,这对那些重视时间收益率的投资型买家也是不错的选择。也许有人会担心如此高强度,是不是对大家都是考验,但无论是谁,狂热地投入到自己关注的事情中,疲劳也就自然被忽略。

时尚噱头抵不过专业服务

“夜场拍卖”起源于英国,无论伦敦还是纽约,曾经出席夜场拍卖的藏家们经常会误以为走进了奢侈品或时尚活动,开拍前总会有一个小女明星身着礼服穿过公众席,而身着礼服的佳士得工作人员通常彬彬有礼,让常去纽约佳士得夜场参加拍卖的客人感受到隆重尊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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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大学生利用电子商务创业的交易风险

[摘要]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大学生就业举步维艰,而逐渐发展成熟的电子商务为大学生提供了创业的平台,但是网店的经营过程中充斥着各种交易风险,新兴发展的校园C2C能够降低电子商务交易风险。文章阐述了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和对校园C2C模式发展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电子商务 交易风险 校园C2C

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大量的中小型企业破产,就业问题日趋严重,所以,在这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大学生自主创业是一条值得提倡的途径,各地政府也设立创业基金,大力扶助大学生创业。在综合研究分析各种创业方式后,不少大学生选择投入成本较低,耗费精力相对较少的网上开店形式。

一、电子商务中的交易风险

1.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在现实生活C2C的交易中,有着很大程度上的信息不对称,卖家对产品很是了解,但不会完全真实的告诉买家商品的实际情况,总有夸大的嫌疑,买家只有通过其他购买者的评价和卖家的自我描述来判断商品的品质,由于买家对商品品质的怀疑,大大降低了成交率,这不利于卖家预测下期的售出量,容易导致库存和货源不足的情况出现。

此外,买家对卖家有一个基本信息情况上的了解,但是卖家却不能得知买家的任何信息,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买卖双方对对方的不信任,难以促成交易。

2.客户认证和身份认证问题。客户认证技术是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技术,主要包括身份认证和通过认证机构所进行的信息认证。通常情况下,通过认证机构所进行的信息认证比信息保密更为重要。

以淘宝网为例,一个人想成为卖家必须申请认证,只有身份证通过了认证或者通过了支付宝上的实名认证才能开网店,另外淘宝利用“第二代安全稽查监控系统”对卖家商店进行“诚信稽查”,严禁打虚假广告和刷卖家信用。因为卖家信用的来之不易,所以大部分的商家都遵循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卖商品。可是C2C模式中,没有对买家进行任何身份认证,买家只需申请一个邮箱和拥有一个网上银行账号就能进行网上购物,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很容易出现买家答应要拍几件商品但最终爽约或者收到商品却迟迟不付款的情况。由于大学生的运营资金比较少,他们往往是接到订单之后再去取货,这样一来就使得部分商品积压下来并占用了流动资金,对于买家信用问题目前在电子商务运营中还没能得以很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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