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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各类社会培训热闹非凡,为吸引生源,培训机构各显神通,有的声称“名师授课”有的承诺“不通过退学费”。然而,学员上课后才发现问题多多,想要退班退费时却困难重重。
房屋・租赁
商铺出租防涨价,签合同时多长个心眼
前年,我在某服装一条街租用门面房经营鞋帽生意,光装修费就花了2万元。好不容易生意有起色,房东却提出租金涨3万元。如果不续租,前期投资可能打水漂。请问,我今后如何能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
■专家答疑:
签订合同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也可增加“在没有政策变动等其他问题的情况下,合同顺延一到两年”、“年租金根据经营情况按双方提前商议的一定比例进行调节”等细节条款。拿不准时可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帮忙。
■深度解读:
为降低风险减少损失,签订合同前,经营户应事先对经营前景有一定预计和判断。如对商铺周边的经营环境、是否属拆迁规划范围、商铺产权人、商铺受损谁担责等一系列带有风险的问题要调查清楚。租期、租金等关键问题的商业风险则需要经营户自己掌控。如果对自己的经营有信心,在预测投资回报后。可适当把租期签长点,如3~5年。这样能尽量避免房东施压。
第一条为积极支持我市出口企业扩大出口,缓解出口企业由于出口退税滞后而造成的资金紧张局面,拓宽融资渠道,加强银贸、税贸协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7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退税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是指以国税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出口企业应退未退税额作为还款保证,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对出口企业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专项贷款是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一种形式,企业或商业银行可按照银发[)276号文件要求,自主选择其他形式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
第三条专项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财政部门协调、外经贸部门协助、国税部门配合、银行和担保公司具体操作,贷款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发放,遵循“财政协调、银税贸配合,税款质押、中介担保、专户管理、逐笔审核、循环周转、封闭运行、安全收贷”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贷款对象为近年来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有良好信誉、且末发生过逃废银行债务、套汇骗汇、出口骗税问题的各类出口企业。
第五条各商业银行均可从事专项贷款业务;商业银行从事专项贷款业务事前应当告知市财政局。
第六条出口企业办理专项贷款的程序:
(一)在同意发放专项贷款的银行开立出口退税专用帐户。如专用帐户原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应当填写《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变更申请书》(式样附后),办理退税专用账户转移手续;
[案件经过]
得利工业公司因一项涉及国家利益的业务需要融通资金,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于2002年9月向江业银行丰汇支行贷款800万元。多年来,工业公司每年年终都能享受国家出口退税约1000余万元,企业在江业银行丰汇支行也开有专门的出口退税专户。同时,200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准许并鼓励商业银行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并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外经贸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据此,江业银行与工业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及出口退税账户、账款质押合同等。合同中明文约定:出口退税专户及其账户内的资金质押给银行,对于该账户内的所有资金,不论是否来自于出口退税款,银行均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无论工业公司的出口退税款存于哪个账户,都受到银行优先受偿权的约束。签约后,银行如期放贷8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
2003年4月,工业公司因与他人发生诉讼纠纷败诉,工业公司承担履行400万元资金的义务,案件审理法院在执行中找到江业银行这家支行,要求查询账户。此时,工业公司在江业银行的出口退税专户内有360万元资金,资金来源为退税款项,法院得知此账户内有资金,随即出具了扣划手续,要求江业银行协助将资金扣划到法院指定的账户上,银行当即提出异议,称这些资金已经质押给银行,银行对其有优先受偿权,法院不能扣划,并向法院出具了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等。法院称扣划通知书送达后,银行有履行的义务,如果有异议,事后再提,提异议不影响执行的正常进行,要求银行必须划款。银行无奈,只得将出口退税资金划付给法院,同时递交了异议书。
不久,银行收到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法院在裁定书中认为:1.银行是否享有优先权取决于其是否享有质押权,质押权是一种物权,必须要有法律规定为依据,始能成立,而我国法律中并未规定出口退税款质押权这种物权。2.《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只是个部门规定,同时该规定中只明确规定银行对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并未规定可以进行质押,不能成为银行质押权的依据。既然银行没有优先权,在法院提出要求时,银行有当然的协助义务,异议应予以驳回。
工业公司的出口退税款被划走之后,工业公司认为银行既然签订了质押合同,就对款项享有质押权,不应该协助法院将该笔资金划走,协助不当是造成资金损失的原因,是银行自己的过错,以此为由不主动偿还银行资金。由于工业公司本身现金并不充裕,江业银行后来只好以收取虚值的抵债物为途径回收该笔贷款,损失巨大。
[出口退税账户质押是否有效]
(一)出口退税质押是对法律规定的突破
在2005年以前,我国银行虽然开办了很多出口退税质押业务,但当时并无法律规定来支持这种质押方式。2001年公布的《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除了作为部门规章在效力上存在问题之外,该规章只提出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并未规定质押方式,也没规定银行享有优先权。事实上,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这里所明确的只是将出口退税款作为还款来源。
加强对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以下简称出口退税贷款)业务的管理,提高贷款质量,进一步防范风险,促进出口退税贷款的健康顺利开展,粤东地区业务总部近日对汕头市分行、潮州市分行和揭阳市分行(梅州市分行和汕尾市分行目前没有出口退税贷款余额,下列报告不包括以上两市分行)的出口退税贷款情况进行调查,现就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口退税贷款的外部环境
在新的出口退税机制实施以后,出口退税由原来全部依靠中央财政,改变为中央财政负担75%,地方财政负担25%的退税额,地方财政负担加重,在没有增加税收的情况下增加出口退税的支出,这对原本欠发达地区的财政影响较大,将出现收不抵支的现象,按时按量退税难于保障,因此,出口退税贷款的开展客观需要当地具备优越的出口退税环境。据调查,粤东五市当地政府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较大,退税速度较快,出口退税外部环境较好。
汕头市经过两次税务检查整治,规范经营、守法经营已深入企业,汕头市的退税环境已较规范。近日,汕头市出台一系列的支持出口退税的措施,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主要包括:取消办理出口退税贷款企业年贸易额应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加大贴息力度,汕头市财政原对出口退税贷款利息补贴是以5.31%基准利率的八成部分进行补贴,近日开始再补贴20%的部分,以5.31%为基准利率全额补贴;加快出口退税速度等。
潮州市政府对出口贸易采取鼓励和大力支持的政策措施。省政府成立“反倾销应诉补助基金”,并对出口退税贷款进行80%贴息,其余20%由市财政资金贴息。但今年国家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机制,一是整体降低出口退税率,陶瓷产品退税率由15%降低为13%,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7%降低为13%,平均每美元出口值减少退税0.2元,全市出口将增加企业成本1.68亿元;二是退税额以2003年以前实退平均额为基数,超过部分由中央和地方按75%和25%比例分担,省已测定该市今年退税指标基数为6.35亿元,因此由市财政承担的退税额约为0.45亿元,对于去年一般预算收入只有5.89亿元的市财政局来说压力较大;三是加快退税进度,今年新发生的退税当年退清,旧欠退税逐年退清。
揭阳市政府制订了《揭阳市外商投资优惠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办法》等,鼓励扶持当地民营企业积极发展出口业务,并制订相关优惠政策,从多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政府对出口退税贷款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实行利息补贴,按季返还企业,按企业结汇金额5%的比例予以补贴,每半年补贴一次,这些措施都能及时予以兑现,出口退税环境较好,但揭阳市的经济基础相对较差,2003年的一般预算财政收入仅为10.58亿元,当地财政承担25%退税款压力不小。
二、粤东各市分行出口退税贷款整体情况
(一)基本情况
虽然国家放宽了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条件,鼓励企业自营出口,但是由于退税、贴息申报手续专业性较强、生产企业对国际贸易业务不熟悉以及资金占用等问题,使生产企业更愿意利用外贸企业多年的经营平台,客户的信用保险管理,货物运输,商品信息等各方面的优势,从而实现和合作方共赢互利的局面。
为了加强对合作业务的规范管理,外贸企业需要对合作出口业务进行台账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从而保证合作业务正常的开展。
一、总体工作目标
对合作业务实行全面的预算管理,在全面预算的基础上以每个出口发票号为单位,以资金管理为中心设立台账。利用合作业务台账对每一票合作业务实行全过程的控制管理,实行合作业务流程管理一体化,从而在简化业务流程的同时加强对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避免因合作业务中间环节的脱节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
二、合作出口形式的规范
(一)纯方式
这种方式受托方只收取合作手续费,在收到国外客户支付的货款后扣除合作手续费后将余款支付委托方,由受托方开具出口证明。
(二)结汇点方式
论文摘要 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受贿人员将收受款项退还给行贿人、国家机关或廉政账户的情况,对于各种退款行为会产生何种法律效果,观点繁多,在办案中具体如何认定和操作亦不统一,本文对此做了一个简单的梳理、分析,以求教于同仁。
论文关键词 受贿案件 退款 司法实践 一、立案前退款的认定
(一)因当场无法拒收或未发现贿款,事后及时退还的
如当时的场合不适合拒收贿赂或由他人代收,行为人发现贿款后及时退还的,这种情形下行为人仅仅是暂时收下了钱物,主观上则一直处于拒收的状态,没有受贿的故意,不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很明显不是受贿。
(二)因掩饰犯罪而退款的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这种情况,一般是受贿已有一段时间,后来因为知道要被追查的消息,行为人迫于即将受到追究的压力,为逃避刑事责任才退还贿款。这种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受贿的行为,退款行为为掩饰犯罪的违法行为,不仅不影响的认定,其退赃行为也不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同。此种情况下,退还给行贿人或纪检、检察机关的,固然不影响的认定;退还给廉政账户的,完全是出于逃避罪责,不符合廉政账户设立的宗旨,也不影响的认定,这一点也得到不少人民法院判例的支持。
(三)因行贿人索要而退款的
该情形本质上和上一种情况一样,并不属于主动退贿、真心悔过,完全出于迫于无奈、害怕行贿人举报的客观原因而退款的,应予认定为受贿。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此种销售方式在企业非常普遍,是常用的促销措施。但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注意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时能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二是在销售时不能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
一、销售时能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当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与退货相关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其他应付款”。
[例1]甲公司2008年2月10日向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单位销售价格为100元,单位成本为8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产品已经发出。协议规定,乙公司应于3月10日之前付款,在销售后3个月内因质量问题乙公司有权退货。假定甲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估计乙公司退货率为10%。乙公司于2月18日支付货款。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乙公司于3月20退回A商品20件,4月20日退回80件,甲公司已收到退回商品,并退回了相应款项,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1)2008年2月10日发出商品,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0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业务一般有三种会计处理方法:一是直接法,即在商品发货时确认销售收入和成本,在实际发生退货时,冲减已确认的销售收入和成本。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不符合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只反映经济业务的形式而没有体现经济业务的本质,可能会高估收入和营业利润。二是递延法,即等到退货期满,购买方的退货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时,才正式确认收入的实现。三是经验法,即根据以往的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通常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实际上,由于递延法和经验法较为稳健和合理,实务中大多采用这两种方法。企业应根据以往的销售情况、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和成熟程度以及目前市场销售情况的稳定性合理预计退货率或退货数量。无法合理预计退货率或退货数量的,采用递延法;可以合理预计退货率的则采用经验法。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以下简称《讲解》)第十五章《收入》中明确了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会计处理,规定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这一规定充分考虑直接法与经验法的优缺点和适用条件,符合资产负债观,但有可能在发出商品时高估收入和营业利润。同时,《讲解》关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商品销售的两道例题(即例15-10和例15-11)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一是例15-10将未实现的销售毛利在确认估计销售退货时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以及例15-11将无法可靠估计的销售收入记入“预收账款”科目,都有悖于通常对“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两个会计科目性质和内容的理解及其使用;可以考虑设置“递延销售收入”会计科目,核算在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方式下尚待确认和计量的销售收入;二是例15-10中2月1日前收到货款时的会计分录也有不妥之处。综上所述,笔者将上述两道例题适当拓展并另解如下:
[例]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007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健身器材5000件,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25000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回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
第一种情况:假设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退货率约为20%;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货时有关增值税税额允许冲减。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元(5000x500×80%)和主营业务成本1600000元(5000×400x80%),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则确认为递延销售收入500000元(5000×500×20%)和发出商品400000元(5000×400×20%),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29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递延销售收入 500000
有人说:“职工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这一规定将给借款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产生经济纠纷。
例如,笔者在执行企业清算审计任务中,与借款人对账时发现,他们都能拿出一叠收据。有的还用笔记本记录何时借款若干元,甚至记录“百元若干张、十元若干张”,下面贴着一张收据。笔者问:“为什么保留这些收据?”答:“如果会计发生错账,可以跟他对账。不然,我只好按会计的错账还钱。”
收回借款时,应当退回原借款收据,以减少借款人不必要的负担。为此,介绍两种退还原借款收据的操作方法。
一、中式“金折”
笔者短时间学习、操作过原生态中式簿记,其中包括金折。
金折是古老的欠条或借条或接受投资的收据。金折外套用蓝色布和厚纸粘贴如筒状,左上角粘贴红色纸,书写开具单位名称或姓名,内插折叠的账单。
金折用于接受投资是收条。如三泰粮行在第一折下部加盖印章。上方书写投资人姓名,第二折书写“年月日,收股本若干元”,相当于收据,由书写人签字并把金折交给投资人。分红时,把金折交给企业登记分配利润;退股时’由原投资人书写“年月日,付股本和利润若干元”并签字;三泰粮行退还股本(含股利),书写“清”字并签名,同时将金折退还企业,相当于退还收据。
金折用于赊购商品是欠条。赊购单位代表人如三泰粮行采购人在第一折上书写赊销单位或姓名,第二折书写“年月日,收记赊销商品名称、数量、单价、货款计若干元”,并签字,将金折交给赊销商。偿还货款时,由赊销商书写“年月日,付现款计若干元”,书写一个“清”字并签字,同时把金折退还给赊购人,等于退还欠条。
内容提要: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认定中,要注意鉴别虚假的单位犯罪;注意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仅因为和骗税人员进行“四自”贸易即可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对牵连犯实行“从一重处断”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中存在明显缺陷,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关键词: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认定
①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是涉税犯罪中犯罪环节最多、技术性最强、最易获取暴利的犯罪,往往表现为集团化、规模化、专业化的“一条龙”犯罪。虽经公安部门和税务部门多次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在我国仍然很猖獗。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2002年1至9月,全国法院受理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收案数比2001年同期上升3倍多。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猖獗不仅给国家税收造成巨额损失,还对正常出口产生了不利影响。由于担心被骗税,各地对退税审查极严,合法经营的外贸企业无法及时得到退税,影响了正常经营,个别外贸企业甚至因国家拖欠出口退税而濒临倒闭。骗取出口退税往往与走私、骗汇交织在一起,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国家金融秩序产生严重影响。
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特征
首先,侵犯的客体复杂。它不仅侵犯了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还侵犯了国家外贸经济秩序和国家财产所有权。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质是以虚假手段骗取国库收入。根据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规定,只要备齐“两单两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海关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已有应税货物出口,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等罪不同,后者的犯罪行为人是要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把自己的钱不给国家(当然是该给的部分)”,犯罪的结果至多是国家收不上税,而骗取出口退税罪则是欺骗国家从国库里往外拿钱。因此,必须明确,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也正因为如此,刑法将该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与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一致,为无期徒刑。该罪也因此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其次,从犯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来看,骗取出口退税罪是税收犯罪中犯罪环节最多、技术性最强的犯罪。它是由各个不同的犯罪主体在不同环节实施相互关联的不同犯罪行为组成的罪群。要申请出口退税必须具备“两单两票”,要准备齐这么多单证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至少牵涉到一家生产企业、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税务部门、银行、海关。因此各个犯罪主体必须在一个或几个主要犯罪分子或单位的操纵下在不同环节相互配合才能完成犯罪。在准备“两单两票”的过程中,犯罪分子涉及的犯罪包括合同诈骗罪(如欺骗内外贸企业与其签订虚假的内外贸合同),伪造、虚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公文、印章罪(如伪造海关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同时,在整个过程中可能一直伴随着行贿受贿犯罪和渎职犯罪。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是由若干犯罪主体实施的许多相关犯罪组成的罪群。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必须考虑这些特征,实行综合治理。
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