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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实施条例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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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于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本地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条例》的实施是公共机构依法节能的重要标志。推行公共机构节能,不仅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降低运行成本、树立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对全社会节能具有重要导向和示范作用。《条例》确立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对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能耗计量和监测、能源消费统计、能源消费定额、节能产品采购、能源审计、节能措施以及监督保障等作出了全面规定。认真贯彻实施《条例》,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是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同时必须看到,公共机构节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条例》的实施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州、各部门必须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立足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市州、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全面部署,统筹安排,狠抓落实。要结合实际,制定学习、宣传《条例》和培训工作方案,组织节能管理工作人员系统学习《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融会贯通、正确执行。各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条例》,掌握节能知识,提高节能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广泛宣传《条例》,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全面提升节能管理水平。

三、积极推进《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

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各市州、各部门要根据《条例》要求,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快推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配合、相互协调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的建立。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理顺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快建立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切实担负起协调发展、推进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指导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要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加快制定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实施办法,明确目标和责任,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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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应注意的问题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条例》共六章,分为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

《实施条例》出台背景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劳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社会有关方面对《劳动合同法》某些规定在理解上产生了分歧,例如: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存在误解;对“劳务派遣”制度存在质疑和争议,担心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等。为了澄清法律认识,确保《劳动合同法》得到正确实施,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条例。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对制定《实施条例》的意见,2008年5月,国务院向社会公布《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经反复沟通协调、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该草案于2008年9月3日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实施条例》的主要规定

总体而言,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实施条例》在维护劳动合同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度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重点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必要的衔接,增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明确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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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计算机犯罪及其立法和司法之回应

[论文摘要]

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计算机犯罪不容忽视。世界各国的学校教育都将计算机作为一项基本内容加以普及,这就造就了一大批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这些年轻人大多迷恋计算机,具有一般人难以想象的水平,加之计算机犯罪难以被发现,有些年轻人在猎奇冲动下频频作案,成为黑客,而计算机犯罪后果严重,危害性大。计算机犯罪引发的直接危害与间接危害的广泛性,其难以预测的突发性和直接连锁反应及危害后果的即时性,对整个社会危害极大,是传统犯罪无法比拟的。我国目前计算机犯罪的总体比例与传统性犯罪相比还不严重,但应清醒认识到中国的实际情况。例如:计算机的总体普及率低,司法机关技术装备的低下,都是计算机犯罪发案率和发现率较低的因素。可以肯定,随着我国计算机的普及应用,计算机犯罪将大量发生,将成为危害巨大,危险性十足的犯罪。由于计算机犯罪的复杂性、隐蔽性、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和难以相证性,因而成立统一的反计算机犯罪的领导机构,统一协调各个司法机关打击计算机犯罪的行动已经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分析计算机犯罪的现状及其立法,针对计算机犯罪给现行刑法规范和司法实践所带来的冲击,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应有的回应,以防范和惩罚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犯罪。

关键词:计算机 立法 司法回应

一.计算机犯罪的现状和立法

计算机的问世是人类发展史上的伟大发明,是人类发挥主体性,能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的重要表现,他为善良而有良知的人们提供了谋利的工具,但也给犯罪者提供了实现其犯罪欲望的广阔时空。如恩格斯所说:”人类每进步一次,就加大一步对己惩罚的力度。”[1]绚丽多彩的网络世界再给人们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飘来了世纪的乌云——计算机犯罪。世界上第一例有案可查的涉及计算机犯罪发生于1958年的美国,但直到1966年才被发现[2]。中国第一例涉及计算机的犯罪发生于1986年,而被侦破的第一例计算机犯罪则是发生于1996年11月[3]。从首例计算机犯罪被发现至今,涉及计算机的犯罪在逐年大幅度上升,其方法和类型成倍增加,并愈演愈烈。正如国外有的犯罪学家所言,”未来信息化社会犯罪的形式将主要是计算机犯罪,同时计算机犯罪也将是未来国际恐怖活动的一种主要手段”。[4]

我国目前计算机犯罪的总体比例与传统性犯罪相比还不严重,但应清醒认识到中国的实际情况。例如:计算机的总体普及率低,司法机关技术装备的低下,都是计算机犯罪发案率和发现率较低的因素。可以肯定,随着我国计算机的普及应用,计算机犯罪将大量发生,将成为危害巨大,危险性十足的犯罪。

为预防和惩治计算机犯罪,世界各国的立法活动由此拉开了序幕,美国佛罗里达州在1978年通过了第一个计算机犯罪法,而到1987的九年时间内,美国先后有四十七个州完成了相关立法。1984年,美国通过了《非法使用电脑设备,电脑诈骗及滥用法》,英国于1990年通过了计算机犯罪单行法规《滥用计算机条例》,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第285、286和287条对计算机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二.计算机犯罪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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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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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市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负责对本市供水行业实施日常的监督和管理,并实施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

各县和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区)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公用局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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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供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务局所属的**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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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排水监测规章制度(市)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监测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市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监测行政主管部门。

**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本市排水监测管理工作并对排

入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排水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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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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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执行状况检查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条例》(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条例》),加强会计诚信建设,依法规范各单位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法〉、〈会计条例〉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号)文件要求,区政府决定自年7月初至11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会计法》、《会计条例》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会计法》、《会计条例》执行情况检查作为强化会计监督的重要手段、更新会计监督理念,改进检查方式和手段,完善检查环节,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检查效能,健全会计监督机制,通过监督检查,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会计法》、《会计条例》,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规范各单位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升财会人员诚信理念和依法理财观念。

二、组织领导

三、检查范围和时间

(一)检查范围: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括各单位下属的二级单位)、部分企业(转龙业酒厂、黄金公司)、民间非赢利组织。

(二)检查时间:从年7月开始至年11月结束。其中年7月1日—7月30日为各单位自查阶段,8月1日—9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0月8日—11月30日整顿查处阶段。

四、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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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考试新模式研究

摘要:借鉴德国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有利于更好地发展我国的职业教育。在研究德国职业教育的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其教育理念、教学方法、课程设计的研究,还要重视其严格、规范、权威的职业教育考试体系和制度的研究。

关键词: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考试模式;职业能力

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5)03-0084-04

目前,国内关于德国职业教育的研究,针对考试模式和方法的研究比较少,不利于我们全面学习德国经验。因此,在开展“高职《数控机床电气控制及调试》考试新模式研究”课题研究的过程中,笔者对德国职业教育的考试新模式和新方法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一、德国职业教育考试的组织实施及法律制度

(一)关于考试的法律制度

2005年新版的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考试做了严格明确的规定,主要有第三十七条结业考试,第三十八条考试内容,第三十九条考试委员会,第四十条组成、任命,第四十一条主席、决议权、表决,第四十二条决议文本、结业考试评价,第四十三条结业考试许可,第四十四条时间分开的结业考试许可,第四十五条特殊情况的许可,第四十六条许可决定,第四十七条考试条例,第四十八条中期考试,第四十九条附加资格,第五十条考试证书等;从第七十一条到七十五条规定了考试的主管机构。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教育考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规范了考试的组织和实施,体现了职业教育考试的权威、规范、严格。

(二)关于考试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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