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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法学》专题研究性教学模式的提出
体育法学是一门涉及到众多领域的实践性课程。它所面对的是体育领域内的各种现实问题。因此焦点性的事件在体育法学授课过程中,是不能回避的,他们必须学会运用所学的知识去解决体育运行中存在的各种争议。在完成本门课程学习后,研究生们可以对体育法律争议问题有一个准确的判断和评价。因此在体育法学专题性的教学中,教师要选择具有各种代表性的案例,对学生进行体育法理论的教学,促进学生掌握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体育法学是一门新理论、新学科,无论在其研究问题的深刻度、内容的丰富性、体系结构的完善性等方面都处于初级阶段。因而,体育法学有很多内容需要研究,如公民体育权利的地位和保护问题、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与法律责任纠纷问题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体育组织规范化问题等,故体育法学研究性强,知识更新快,新成果多,其重要地位也越来越凸显;同时,体育法学理论较深奥、抽象,学生有畏难情绪,需要教师更多的引导、激发兴趣。因此,该课程特点适合进行专题研究性教学,具备开展专题研究性教学的基本要素。
2体育法学专题研究性教学模式的探索
我们按照专题研究性教学的实际需要,由学有专长的教师组建教学团队,并进行相关专题的教学,改变通常一门课程由一位教师教学惯例,充分发挥教师的优势、特长,使学生能够在不同学术背景教师的熏陶下,多角度的进行理论知识学习和学术思考。
2.1改革教学内容,提炼教学专题,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打破了原先教学内容和教材的章、节、目,按照学科性质、学科特点、从学生思维方式的实际和当下社会的热点问题,对教学内容进行从新编排,并凝炼和确立教学专题、构建新的教学体系,介绍前沿热点学说和有争议的问题,拓宽学生视野,并结合体育实践附有思考与讨论题,强化学生科学思维的训练,有利于学生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发展。课堂讲授将若干知识点进行横向串联,并介绍学科发展前沿和新成果,贯通后续课程,避免简单重复。[4]共设计七个专题内容:一、体育法学基本理论(体育法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介绍);二、体育法律关系主体(重点体育社团);三、体育法律制度(学校体育法律制度、社会体育法律制度、竞技体育法律制度);四、体育产业的法律制度;六、兴奋剂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七、体育纠纷与解决机制。
2.2改革教学模式,加强学生创新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2.2.1启发式课堂教学笔者具有多年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在教学中发现即使是研究生也没有养成课前事先阅读和预习的习惯,因此教师在课堂上只能依靠个人讲解来完成授课内容,学生完全是被动的接受,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学效果。而我们的教学模式,充分发挥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根据教学进度设立小专题,要求学生在课前进行大量准备工作,让学生在讲台上讲解,给学生发表独立见解的机会。让学生参与授课,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其责任感,节省知识点的铺垫时间,同时深化了相关知识,这样的授课过程能充分启发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5]鼓励课堂提问,形成互动式教学,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应给予学生及时的点拨和归总,要起到适时适当指导性作用,指引学生勇攀科学高峰。2.2.2以探讨的方式促进交流讨论是实践专题研究性教学中常用的重要教学方法之一,因为要参与课堂讨论,所以学生在课前会做好相关预习,他们会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大量的信息数据和资料来完成课堂的讨论参与,这将有意于开拓学生视野,启发学生思维,拓展学生知识面。我国《体育法》从1995年10月1日实施至今,存在着很多值得讨论的问题,对此体育界和法律界也存在颇多争议。一是全民健身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如,《全民健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安全保障等);二是竞技体育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如,职业体育联赛和俱乐部规范管理、职业运动员权益保障、反兴奋剂有关法律问题等);三是体育社会团体的法治化建设(如,体育社会团体的性质、法律地位,与政府、社会、企业等主体间的关系等);四是体育产业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如,体育产业立法的主要问题、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等);五是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其它法律问题(如,建立健全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等)。如竞技体育中的赛风不正和丑恶现象的法律治理问题、体育活动中各种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体育市场、产业发展的法律规制问题、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使用和法律保护的问题、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这些都是非常有探讨价值的问题,也是我们在课堂中向学生提出的讨论题。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既不是主导者也不是裁判者,而是一个参与者,并且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发掘学生的潜力。学生可以进行角色扮演,可以自由发言、辩论与讨论,将激发学生处于活跃的思维状态之下,有利于其思维的连动性、跳跃性和整合性,不仅激发学生创新思维,活跃教学气氛,调动学生主动学习能力,还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有利于学生个性化的发挥,达到了教学相长和共同提高的教学效果。2.2.3视频资料展播与热点案例分析最好的学习教材是视频资料展播、热点案例分析,可以从更加直观的角度向学生展示体育法学在实践中的应用,便于学生更深层次的理解体育法学基本原理。改变过去体育法学的教学以单纯的法条理解和法条记忆为主的模式。案例教学更能适应当今社会飞速的发展与变迁,司法实践中就出现过许多受关注的典型体育案例,如姚明诉可口可乐公司肖像权侵权案:个人肖像与集体肖像之争;长春亚泰俱乐部诉中国足协行政处罚不当:行业处罚的司法介入等,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议,这些都是课堂教学中讨论分析案例的不错选择。教学案例的挑选一定要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要经过教师的筛选,教师在学生讨论后要给予及时的点评,总结学生的观点,并给予正确的评价,同时还要凝炼出案例中相关的法学理论。以案例为线索,利用案例进行的分析和讨论,为学生提供一个基于理论学习而展示自己思维和能力的情境,不仅可以给学生更为广阔的思考空间,还可以使学生的朴素的想法与案例结合,产生意想不到的教学效果。
1学校体育安公共全教育特征
1.1学校体育公共安全问题
构成学校体育公共安全问题的主体因素是学生生命财产安全.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使相关师生正常的学习与生活受到不同程度干扰.尤其是人身意外伤害风险对于学校的影响较大,发生此类意外伤害事故,当事学校将面临各种纠纷、诉讼及赔偿,这一系列后果将对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人文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然而究其原因则不外乎于:
(1)学校体育场地、器材等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2)学生自身缺乏参与体育活动的基本身体条件和常识认知.
(3)体育教师安全意识淡薄教学安排不合理管理不善工作失职.
(4)学校对体育活动缺少精密的组织管理和安全防范措.
(5)自然因素和意外因素,来自校外的偶发害,学生个体特殊异常心理状态造成的伤害等.上述问题在技术上,进行防患于未然的可操作性是显而易见的.
1体育法学研究现状
1.1体育法学基本理论研究
体育法学作为体育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其学科体系的构建必将以体育学和法学的基础理论为支撑。目前国内不少学者就体育法学基本理论问题展开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主要包括体育法律概念、体育法律价值、体育法律原则、公民体育权利、体育法律关系、体育法律地位、体育法规体系、体育法律指导思想、体育法律纠纷与仲裁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例如,周爱光从法哲学的视角出发对体育法律概念进行研究,认为法律是由国家或社会权威机构制定或认可,并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体育法则是调节与体育相关的人与人之间行为关系的法律。唐勇在分析体育法基本原则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就其进行反思和重构,认为体育法基本原则必须满足两大要求,即在规范上,体育法基本原则最终可以抽取出指引人们行为的权利义务模式;在目的上,体育法基本原则是体育法价值在规范中的直接表述。并据此提出了体育法的4项基本原则。谭小勇对我国公民体育权利进行了法学阐释,认为公民体育权利是从基本人权中引申而来的,是由法律法规确定的、每个公民或者组织通过体育锻炼或运动竞赛的方式,享有身心健康或精神荣誉等利益的意志和行动自由。其中也有不少研究生学位论文就以上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如刘培培对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立法进行了研究,认为中国体育仲裁立法中存在法律冲突现象,并对此提出了3种解决途径。整体看来,近10年有关体育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在广度和深度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展。这些研究以法学的基础理论为支撑来分析体育法律现象,为我国体育法制的持续发展奠定了较好了理论基础。
1.2对《体育法》等法律规范的研究
我国体育法规可分为体育基本法规、体育领域法规和体育单行法规3个层次。目前,对体育法规的研究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从研究对象来看,主要集中在对《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的研究。其次,从研究内容来看,主要针对这些法规存在的不足和完善措施进行研究。再次,从研究方法来看,以理论分析为主。研究普遍认为我国现行《体育法》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具体表现为:《体育法》暴露出操作性不强、有效性不足;惩治竞技体育中违规现象的立法不细;《体育法》的法律责任设计只注重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而对地方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和授权的体育管理部门的责任承担予以忽视;过分依赖纪律处罚和行政处罚,没有确立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面对经济社会和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体育法》日益显现出不能很好适应发展需要的问题等。对我国现行《体育法》进行修改是目前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以上研究对《体育法》文本内容的分析研究具有切实的理论和实际价值。此外,也有学者对地方性的体育法规建设问题给予了一定的关注。
1.3若干体育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
主要包括对竞技体育法制、学校体育法制、群众体育法制和地方体育立法的研究。在竞技体育法制方面,有学者运用刑法条款分别对中国足球“假球、、黑哨”行为进行法理定性分析;有学者从反垄断法视角对职业体育电视转播权的营销问题进行研究;此外还有学者就我国大型体育赛事运行的法律问题、竞技体育的刑法调整以及我国职业体育法制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应该说,在竞技体育法制研究方面,既有针对一般性体育赛事、职业体育的相关体育法律问题的研究,也有针对特殊的体育事件和现象的研究。内容涵盖到反兴奋剂、假球黑哨、大型体育赛事安全、体育竞赛与管理中法律关系主体及其相关权利等方面。在有关学校体育法制建设的研究方面,主要集中在对学生或体育教师的体育权利、《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学校体育法规的实施、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或者由学生体育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所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这些研究分析了目前我国学校体育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改进建议。例如,有学者认为:我国现有的学生体育权利的制度中,宣言性、原则性、概括性的条款内容占很大的比例,我们只能从其法律原则和精神理念上理解,而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许多有关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法规中,对侵犯了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责任不具体、不明确。保障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要加强学校体育立法工作,加强对学校体育法制的宣传和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法律监督,提高全社会对学生体育权利问题的认识。在群众体育法制建设和地方体育立法研究方面,一般性的理论分析居多。有学者对我国全民健身的法治环境进行分析研究;也有学者对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场地设施法律保护问题进行研究。与此同时,也不乏对特定省份或者区域的体育地方立法实践进行具体分析的研究。例如,有学者研究了浙江省体育法制建设的现状,认为浙江省体育法制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法规还不够完善健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发展建议。相比较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而言,目前有关我国群众体育法制建设和地方体育立法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
1.4国外体育法规的研究
一、进一步确立体育教学的指导思想,更新体育教育观
1.体育教学不仅传授知识,而且要培养学生的体育能力。现在的体育教学应改变过去那种传习性的教学方式,体育教学的任务不能局限于传授知识、技术,而应该有意识、有目的地通过传授知识与掌握技能来发展学生的智力和体育能力。
所谓体育能力,主要是指独立从事科学体育锻炼的能力,而师专学生的体育能力,还包括教书育人这一与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相关的能力,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作为体育教师,特别是高校的体育教师,主要任务是帮助学生在众多信息和方法中辨别信息,选择方法,以及怎样运用信息,使学生在用各种各样的思路方法中,结合实际找出适合自己情况的思路和方法。就是在上技术课的时候,也应有一个思路和方法的问题,而不能光有体力的投入。
2.树立“全民教育”的观点。这一观点是“三个面向”对体育教育的要求,随着现代生产的自动化和微电脑的作用,生产者的体力劳动逐渐被脑力劳动所代替。现代文明病----“身体活动不足症”将成为社会的常玻人们对体育的需要不能仅考虑简单的、低级的“生存需要”,而应从较高层次“享受的需要”、“发展的需要”考虑。因此,体育必将走向社会,体育教育必将在全国各族人民普及,使之成为“全民教育”。
3.树立“终身教育”的观点。这一观点是现代教育对体育教育的要求。根据现代教育论的观点,学校教育应成为“终身教育”。而要使学生不仅在学校学习期间,而且在任何环境中,都能独立自主地进行体育锻炼,增强体质,发展体能,为终身受益于体育获得丰富的能力储备,以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这就必须使学校体育成为“终身体育”。
4.树立“主动体育”的观点。这一观点是体育的发生、发展的自身规律的要求。体育的基本手段是运动,而运动的主体和客观都属于人的自身,因此,主体和客体的统一是体育区别于其它活动的固有特征。学生在学校学习的其它学科知识技能都是在就业后才能对社会做贡献,而体育文化对学生在校期间就发挥积极作用。因此,体育活动的进行也应是建立在学生自觉、主动的基础上的。
二、重视教材建设,改革课程设置
作者:马飞单位:宝鸡文理学院体育系副教授
从游戏娱乐的角度阐释我国古代体育传播
游戏是实现竞技比赛的手段和人际传播的极佳方式。春秋末年,奴隶制逐渐崩溃,大多数奴隶得到了解放,一部分衣食饱暖,于是出现了游戏与娱乐休闲活动。六博在春秋战国时期十分盛行,《孟子》书中说有人“博弈为饮酒,不顾父母之养”。六博的输赢不是下出来的,是靠掷彩行子。汉人班固说:“夫博悬于投不专在行,优者不遇,劣者有侥幸。”六博的胜负不是靠智力而是靠运气。在古代竞技游戏中以智慧取胜的是围棋。围棋始创于唐尧时期,到了战国时期,围棋已达到了广泛的发展。在古代人们的体育游戏娱乐还有蹴鞠。
鞠是皮革制成的球,蹴就是踢,蹴鞠就是踢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足球。在唐代逐渐演变成立击鞠,即打马球。在马上持蹴杖击球,往来驰逐,并将球打入球门,进球多的一方获胜。还有斗鸡、戈射和赛车等竞技游戏。另外,民俗节令中的各种体育活动也表现出人际传播的动机,如踏青、竞渡、舞龙等,其内容不是与祛邪防病有关,就是与祈求长寿、娱乐、促进身心健康有联系。其本质都是人们为了获得信息,建立与他人合作的社会协作关系,满足人们的社会和文化生活需要。
从养生和健身角度阐释我国古代体育传播
养生是中国古代体育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中国早期的养生思想,最早见于《左传》的“味以行气,气以实志”,从中演化出了通过吸纳“后天之气”而补充逐渐损耗的“先天之气”的办法,以实现延年益寿的“行气术”。《周易》从阴阳和五行的角度对人的精、气、神、意进行阐释,强调从“性”(神)、“命”的协调,由此形成了以遵从自然界的阴阳变化的规律为主导的“养性之学”、“性命之学”。《黄帝内经》则从医学的角度阐述了“不治己病治未病”的医学养生思想;老子提出了“见素抱朴、少私寡欲”的静养思想。这些又形成了以养生为主体的养生理论。各家各派的养生方式方法虽然不尽相同,但是养生的根本在于调节心境,由内而外,修身养性,强身健体,其养生、健体的功效是人们相互传播的精髓,是人的能动意识和思维活动的结果,其本质是人的意识对社会实践的能动反应,同人类的其他社会活动一样具有社会性和实践性。
侠义精神对我国传统体育精神的传播
侠义精神在中华民族体育精神当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与我国民族精神血肉相连。侠义精神最初是在春秋末期有那些游离失所的游士们体现出来,后来,在墨家学派形成以后,得到了有效的规范和升华,从而成为中华侠义精神的基本源头。侠士作为士阶层的一部分,从思想文化的基础层面看,对于社会文化的吸收应当是多方面的,侠士传承了侠义精神,侠士们表现出来的舍己救人的精神,在墨家那里得到了集中的凝练和升华。侠义精神气核心就是忠孝思想观和仗义行侠观念。纵观整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侠义精神所体现出来的核心价值与中华传统体育的价值相吻合,它贯穿了我国古代历史发展和演变的主线,是我国传统体育精神的精髓。
一、体育法的历史和发展
早期的体育法大多数是因为政治上的原因临时颁布出来的,因此它没有一个很好的系统梳理。在阶级社会中,体育其实是作为统治阶级娱乐活动的一种手段,那么为了保护好秩序,统治阶级就想出了用法律条令来约束,这就是早期体育法的形成。到了近代,体育的不断发展,城市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统治阶级也越来越重视体育方面的作用.到了资产阶级社会,单独的正规意义上的体育的法律才真正的出现.现代社会,体育的发展非常的迅速和猛烈,各个国家的政府都十分重视体育的建设和发展,现代的体育不再仅仅是一种运动,它甚至是一种象征,一种民族的精神,它同时催生了一大批的产业的产生和繁荣.因此单个体育活动需要规则加以制约,而且整个体育体系,整个世界的体育体系同样需要规范和制约,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形成体育法学,进行体育法学的相关研究和探索,进而形成相关的流派,就十分的重要了。
二、我国体育法的立法现状
国内的一些文献数据库的检索结果表明,我国有关体育法,特别是关于体育法学的研究成果非常有限,总体来看,我国的体育法学研究仍处于基础阶段。在我国的大多数体育专业院校里,关于体育法学的课程就非常的少,那么更不用提其他的非体育院校,而且研究这个领域的专家学者不一定法学水平和功底过关,这是一个典型的交叉学科,因此重视程度有待提高,同时又说明了我国体育法学的前景非常的广阔.可以说在体育界,体育法学在学科领域的地位和机构保障是充分的,但由于大部分的研究者来自于体育院校,缺乏法学专业教育的背景和实践,体育法学中真正具有法学专业水平的研究成果却凤毛麟角。甚至于对相关的专业的设置与安排上根本就忽略了体育法的存在,仅仅在中国政法大学这种中国顶尖的法学学校中才设置有相关的专业,那么对于其他的院校,简直就是不可能的事情.在法律实务界,虽然有相当多的律师或咨询机构的法律业务涉及到体育领域的法律问题,但至今没有见到对体育法律实务的系统性和完整的研究和总结。
三、对我国体育法学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体育法学要摆脱行政权的干预
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体育事业发展迅猛.08年北京奥运会,我国创下了历史的最高水平.开办奥运会是大国实力的象征,它能更好的让世界了解中国的变化,中国的崛起,是一个展现我国风采让世界对中国抛弃偏见和刮目相看的良好舞台.然而,举办这样的大型的体育赛事,它的负面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中最明显和影响最深刻的莫过于体育的过于行政化,这种过度的行政化倾向把体育竞技的宗旨给模糊了.北京在申办奥运会期间,由于基础设施的不完善,国内没有国际标准的基础设施,于是投入了巨资进行体育设施的建设,从而赢得了08年的奥运会的主办权.然而,修建了那么多的体育设施甚至不惜血本赶超世界的先进水平,这严重的与北京城市发展违背,北京没有那么多的资源或者说发展还没有达到能够承受如此巨大规模体育赛事的时候就这样生拉硬扯的上马那么多的项目.赛事完毕后的各个体育设施落败景象就是这种过于行政化的最好的反映.因此,体育法学的建设,最大的一个目标就是要去行政化,减少对体育事业的干预,让它自然而良好的发展。
(二)加强体育法理论建设
摘要:在远程教育的视角下,运用多媒体进行法学教学,是法学教学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模式。如何利用多媒体教学的优势,为法学专业不同的学习对象提供方便、快捷、广泛的学习服务,实现教育教学的信息化是一个值得在理论上考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多媒体在法学教学中运用的优势与不足,提出了在多媒体法学教学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多媒体;法学;教学
一、多媒体在法学教学中运用的优势多媒体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对象的特点,通过教学设计,将教学内容演变成文字、图形、声音、视频、动画等多种信息,按照新的概念组合、链接而形成的教学模式。
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多媒体教学可以通过向学生迅速的传递集文字、图形、声音、视频、动画于一体的信息,为学生提供直观、生动、丰富、多样化的教学内容,达到交互共享,改善教学环境,优化教学结构的目的。目前,这一模式在法学教学中已逐渐显示出它的优越性。
1、丰富法学教学内容在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课堂上,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教师在有限的时间里传授的知识内容少,学生在课堂上所学知识十分有限,影响了教学目标的实现。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社会学科。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传授理论知识,也承担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任务。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既要给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还要进行法律精神、法律思维和法律头脑的训练,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此,教师就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分析案例,来达到培养学生的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目的。近几年来,随着立法工作的日益完善,国家颁布实施了一些新的法律,并对旧法律进行了修改与补充,法学课程内容也随之不断增加。由于教学时数有限,教学容量过大,传统的教学手段很难完成教学目标。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出现和使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问题。由于多媒体传输的信息量大、速度快,还可实现在法理、法条、案情之间进行切换,能增加课堂教学的知识容量,提高教学效率。如:运用多媒体播放一个案例视频,不仅可以节省时间,而且在屏幕的显示效果上也比口述更加规范和直观生动,易于学生接受理解。
2、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多媒体手段的使用,不仅给学生创造了一个色彩缤纷的学习情境,还能让法学教学内容形声化、表现手法多样化,对学生的感官进行多维刺激,使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起来,使抽象的法学理论形象化。如:讲《民事诉讼法》中的条件时,就能通过形象地展示案例,插播一段视频,像电影一样将案情中的原告人、被告人、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通过生动、丰富的画面,美妙动听的音乐效果清晰地展现在学生面前,使学生产生强烈的求知欲。
3、优化法学教学效果在传统教学中,教师和学生很难一一沟通,而多媒体教学具有良好的交互性和智能化。通过这一平台,实行双向教学,让机器及时提供高质量的反馈,教师能及时了解每个学生的学习现状,经常沟通,答疑解惑。这样,既保证了教学的规范性、系统性、条理性,又给学生一定的学习自主性。如:《合同法》中的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教学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为了使学生能正确理解和应用,教师可以通过案例教学,将案情展示后,事先设成几个步骤,引导学生一步一步地向前分析,分析对时,有笑脸或礼物等出现,如果分析错了,会有相关的提示信息,将枯燥的理论知识学到手。
1新课标时期中学体育教学方法
当今对学校体育教学方法的研究主要在体育教学方法的概念、特点、原则、问题、系统结构及发展趋势等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我们必须从学校体育的角度出发,加大对体育教学方法等理论的研究,创新体育教学方法,提高教师自身素质,优化学校体育教学环境,指导学校体育教学实践活动,使中学体育的“形”、“量”向一个新的高度飞跃。从表1可看出,新课标下中学体育教学新法则在“教师主导,学生主体”、“阳光体育”的指导思想下,既重视体育知识、技能的教学,又重视学生的情感和体验。促进了师生间感情的沟通,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最终使学生建立起“终身体育”的意识,积极主动学习体育知识、掌握技能、参与锻炼,使学生养成坚持体育锻炼的习惯。可见大力开展素质教育,必须在改革传统体育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创新和运用学校体育教学新法。
2新课标(新时期)背景下中学体育教学方法的创新
通过对表1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新课标下的中学体育教学方法是适合时代学生体育需要的,但是也还要求我们不断创新中学体育教学方法,以满足学生实际需要。
2.1新课标中学体育教学理念的创新
俗话说:“教学有法,但无定法,贵在得法。”这也就是要求我们要时刻在“法”的背景下探索出适合时代背景的中学体育教学方法。在课课标理念下,传统中学体育教学理念苍白无力,需要我们不断探索研究,追寻适合新课标教学的中学体育教学理念。
2.1.1应遵循中学体育教学规律
中学体育教学是由多简少难、间隔性较长的身体活动组合而成,体育教学活动中要遵循事物发展的规律、运动技能形成的规律和中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的规律等。在中学体育教学过程中,体育教学方法的改进同样要遵循这些规律,才能使新的教学法具有实用性。
一、手机媒体在大学生法制和道德教育中的优势
1.其拥有广大的受众群体,信息传达定位准确。
在当代大学生中,人人几乎都拥有一部手机,并且大学生每天接触和使用手机较为频繁。绝大多数学生每天都会用手机上网,并且上网时间较长,手机网络在大学生学习、生活中占据了重要位置,这就为我们在大学生中利用手机开展法制和道德教育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每个人都拥有一个固定的手机号码,这就为信息的准确传递提供了保障。
2.手机媒体的利用,扩展了大学生法制和道德教育时空的广泛性。
一方面,传统的法制和道德教育载体,比如报纸、广播、电视等,在传播过程中不可能实现充分的共享,更不可能实现随时随地地传播和使用。手机媒体克服了这些局限,通过与网络连接,可以随时随地获取信息。同时,手机用户在看到有价值的信息时,会通过网络分享给其他用户,有效地扩大了宣传面,提高了大学生法制与道德教育信息的影响力。另一方面,手机媒体便于携带,技术的发展使得手机的功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手机作为一种媒体,在移动性方面可以说是超越了任何的传统媒体。
3.手机媒体具有多元化的传播模式。
与传统媒体不同,手机媒体的自身特点使得它不再过多地依赖线性传播,而是实现了交互传播,媒体的功能不仅仅停留在传达信息,更加注重的是反馈与交流。手机媒体具有多元化的传播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传播方式多样化。手机媒体的出现正在改变受众的媒体使用习惯,它拥有自身独特的传播方式。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手机媒体弥补了网络媒体的一些缺陷,让人们在离开电脑之后仍然可以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第二,信息符号的多元化。随着移动网络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手机媒体越来越多地担负起了电脑的职能。现在的智能手机,除了可以安装网络浏览器、视频播放系统、音乐播放系统以及拍照录像等等功能之外,还可以安装各种手机软件开发商提供的应用,手机完全成为一个多种多样的信息载体。第三,交互传播得以实现。手机媒体在互动方面有着传统媒体不可超越的优势。这主要是因为手机媒体拥有广大的受众群体,并且能够实现信息的点对点传播。手机媒体信息传播是呈“星状”网络的,每一个手机终端都是其中的组成部分。我们很容易就可以通过手机媒体向目标受众发送信息,用户在面对信息时可以及时进行回复和反馈,同时会把信息扩散给身边的人。
二、手机媒体在大学生法制和道德教育中的作用
“激励”教学法,就是教师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运用各种有效手段,激发、鼓励学生的进取精神、竞争精神和创造精神,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使其思想行为朝着教师所期望的方向发展的方法。它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鼓励学生较快理解问题的真谛,掌握解决问题的关键,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它体现了“教为主导学为主体”的教学原则,是教学中的一种艺术。本文就在体育教学中“激励”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激励”的类型作些探讨。
一、“激励”的原则
1.激发性原则
“激励”一定要激到点子上,即通过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燃起学生的思维之花,找到问题的实质,启发学生醒悟,虽然只有一言半语,却是一针见血,达到开发学生思维的最佳效果。
2.简明性原则
“激励”要抓住关键,找到问题的要害,要贴近生活,要通俗易懂,如果过于隐晦,学生就会理解不透,“激励”过频、过长也会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因而一定要适度。
3.及时性原则
当学生遇到疑难问题而“卡壳”出现思路阻塞时,老师要进行画龙点睛式的“激励”,及时疏导,使学生茅塞顿开,使问题化难为易。也就是说,“激励”要激在学生思维断裂之处,有助于学生头脑开窍,思路接通,推动思维的延伸,以利于技术和动作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