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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__,男,汉族,身份证号码:__
现住__县__乡杉__村__组人,驾驶证号:__,准驾车型:__;驾驶湘__号小型普通客车,联系方式:__
被申请人:__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__公交重认字〔__〕第__号)《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申请人__在此次事故中无责。
事实与理由: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X
被申请人: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明公交认字(2011)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字(2011)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户籍管理
县落籍的车辆,都要办理地税登记,纳入地税局征管系统。个体纳税人的车辆税收管理比照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税收管理,企业纳税人的车辆税收征管按照企业的日常税收管理;停运车辆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凭据停业登记到运管部门办理停运手续。停业期间不缴纳交通运输业税款。个体交通运输业纳税人要停业的必须在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中进行登记。企业纳税人需要单车停业的由纳税人在停业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制纸质停业登记表,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分局调查后提出意见,报征管科审核,最后,由主管局长批准。税收管理员要按照停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对停业纳税人的停业车辆进行检查。
二、征收管理
1代征单位要使用规定的管理软件(市运管处统一的管理软件)营运证年检环节进行代征税款工作,对于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征部门应当凭据地税局制发的《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书》《自开票纳税人车辆明细表》可不代征税款,否则一律代征税款。
2自开票纳税人年度中间车辆发生变动的纳税人要及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地税局申请批准,由地税部门将批准的新增车辆手续报代征单位执行。
3对符合县委、县政府招商政策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县地税局要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形式,书面通知代征单位,代征单位可不代征税款,由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管理,按月核定应纳税额。
4县交通运输公司所属的车辆(包括整合的车辆)可分别不同情况对待,其中:自营车辆可比照自开票纳税人对待,整合车辆按照符合县委、县政府招商政策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对待。营运车辆由于代开发票所致,车辆年检前缴纳的当年税收,年检时凭据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可抵减应纳税收,超过核定应纳税额的已纳税款及车辆年检后缴纳的税款不予抵减。
5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凭据地税部门批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减免额度内的税收可不代征,对超过减免额度部分进行代征。
申请人:***
被申请人:张**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编号no:****************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本人将车牌为鲁____车停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十余米处,临时接人上车,在即将驱车离开的时候被交警警车拦下。当时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说:“驾驶证,行车证,有保险吗?”本人将证件交出,出面的两位警察二话不说拿了证件,转头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询问理由和表示需要开车回乡下老家吃午饭,希望取回证件。民警这才表示本人违章停车需要交罚款,本人在争论时强烈表示立即驶离的意愿并提出这种情况下应该先警告,民警却说:警告不过来。而当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辆违章停车在十字路口拐角处为何无警察管理时,该民警这样回答:忒忙,管不过来。本人在辩解被无视后只能交付罚款才拿回证件。该民警在没有对本人所指的违章车提出异议的同时,除了以太忙为由推脱并没有管理本人所指违章车,随即开车往东面谷山路方向离去。
(另,该民警自始自终都没有提出让本人驾车离开让道路畅通,而且拿走本人相关证件的行为只能逼迫本人把车依然停在原位。该民警警车就在本人面包车前几米处停驶,在缴纳罚款时,该民警称所在副驾驶位置不能缴纳,让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驾驶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车民警缴纳(该民警原话:南边交不了,向北边交去)。该民警不考虑本人和其他车辆道路安全和道路畅通问题,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他作为一个交警应尽的职责。)
申请人认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1、用喊名写借条借款 也应承担还款责任
问:张某是一学校食堂承包人,因资金短缺于2012年向我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张某在其所写借条中的“借款人”后面写的是张某的喊名“张老四”。因我与张某相识,大家也都叫张某为“张老四”,所以当时我也没提出异议。借款到期后,张某以“张老四”不是其本人为由,拒绝偿还借款。请问,张某能否以此作为理由不予还款?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只要借款关系存在,且借款不属于非法债务,张某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如果你能通过当地群众证明“张老四”与张某为同一身份,或通过司法文字鉴定借条确为张某所写,张某则应承担还款责任。
2、单位想要买断工龄 须依法给职工补偿
问:我工作多年的公司现快要破产,公司规定可以一次拿钱买断,合法吗?
答: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可以与其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向劳动者给付经济补偿金,并向劳动者出具相关证明。如果补偿标准合法,且公司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公司的做法值得肯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标准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为准,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月工资标准以终止或者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前一年的劳动者平均工资计算。
3、合同约定的地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问:我是一家生产皮鞋的工厂的负责人,去年跟另一家生产皮革的工厂签订了一笔优质皮革购销合同。当初在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双方企业所在地的法院。今年,我们与对方在皮革质量问题上产生分歧,于是,我向我企业所在地的法院提讼,要求对方赔偿因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而给我方造成的损失。可没想到,法院竟说我们的约定无效,拒绝受理,还要我们向对方企业所在地的法院。请问,法院的说法合理吗?
*年11月18日,省局印发《关于转发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运管道路〔*〕149号)并提出规范道路客运行政许可的实施意见。现根据近年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予以贯彻执行。
一、关于做好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意见
根据省交通厅、安监局、保监局《关于开展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交运安〔2007〕363号)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负责配发、审验、换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从事班车客运、旅游和包车客运的营运客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进行把关,核收其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凭证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盖企业公章,下同)。具体把关的要求由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规定。
二、关于做好营运车辆推广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工作的意见
根据省交通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营运车辆推广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工作意见的通知》(*交运安〔2007〕120号)的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负责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新投放的省际、市际、旅游客运车辆在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对已投放的此类客运车辆在第一次审验、换发《道路运输证》时,是否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情况进行把关,核收其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具体把关、核实的要求由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规定。
三、关于客运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道路客运经营和班车、旅游客车运力投放申请时,可以只核收客运企业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承诺书,但在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旅游包车客运许可证明》时,应当核收其由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原件,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收其复印件。有关公安部门的查询和证明材料的表达方式,省交警总队已在*交警安〔2007〕17号文中予以明确。
四、关于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征询问题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占道停车场管理,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占道停车场是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具备城市道路功能的附属设施设置的停车场或停车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占道停车场的设置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临时占道停车场的设置与管理坚持从严控制、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公安、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占道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临时占道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规划,确保行人通行和道路畅通。
第八条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
第一条维护公共汽车客运秩序,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保证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公共汽车是指按照规定的编码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
第三条乡村规划区内的公共汽车线路由市人民政府全部实行线路经营权管理制度。
做好公共汽车线路实行经营权管理的有关工作。市公安、工商、物价、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授予、委托授予的方式确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经营者。
其他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经营者,除对现有国营公交企业实行委托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外。均应当通过招标授予的方式获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第五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拖拉机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将拖拉机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