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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职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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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中心述职报告

投诉中心成立以来,我坚决贯彻和执行执法局的各项命令和决定,坚持“及时,便民,服务”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不论公休日,节假日,始终认真接听及时处理各类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赢得了广大市民的好评,为树立执法局的良好形象添彩增色。

现在我做述职报告如下:

一、强化认识,明确职责,把投诉工作作为城管工作的重要载体。

城市管理是一个动态的,渐进的,螺旋式推进的过程,旧的矛盾克服了新的矛盾又会出现,要坚持与时俱进,敢于创新,积极发挥投诉工作,沟通群众主渠道的作用,把群众的期盼,呼声和需求转化为促进城管上质量,上台阶的源泉和动力。

第二,投诉中心是执法工作好坏的晴雨表。投诉工作是群众需求和呼声的最直接的反应,是评判城管全面工作的最佳尺度,是修正城管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在工作中我们认真的对待每一例投诉案件,详细分析,分类统计,尽快处理根据群众举报违章建设的问题,我们及时上报领导,果断处理,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投诉中心是工作开展的减震器。投诉工作是加强沟通,化解矛盾,平息民怨的有效途径。规范治理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清理占道经营和露天烧烤等工作中,由于触及到商贩的切身利益,再加上一些工作对象是下岗职工城市居民等弱势群体,使工作矛盾一度复杂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诉中心充分发挥了减震器的缓冲作用,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杜绝了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畅通渠道,广开言路,把投诉中心作为倾听群众呼声的平台。

随着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人民群众的民主观念和参政议政的意识明显增强,这为投诉中心发挥工作作用提供了良好的民意基础。为此,投诉中心采取多种形式,畅通渠道,广开言路,让群众有话可以说,有苦可以诉,有火可以发,有难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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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纳群言,依法行政(投诉中心述职报告)

投诉中心成立以来,我坚决贯彻和执行执法局的各项命令和决定,坚持“及时,便民,服务”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不论公休日,节假日,始终认真接听及时处理各类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赢得了广大市民的好评,为树立执法局的良好形象添彩增色。

2004年中投诉中心共受理群众来信,来电646件,其中电话投诉438件,电话咨询147件,来人来访50件,上级转来11件,移送案件28件,处理率达100%,满意率达95%以上。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出色的完成了2004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现在我做述职报告如下:

一、强化认识,明确职责,把投诉工作作为城管工作的重要载体。

城市管理是一个动态的,渐进的,螺旋式推进的过程,旧的矛盾克服了新的矛盾又会出现,要坚持与时俱进,敢于创新,积极发挥投诉工作,沟通群众主渠道的作用,把群众的期盼,呼声和需求转化为促进城管上质量,上台阶的源泉和动力。

第一,投诉中心是工作方向的孵化器。我们及时将投诉案件汇总分析上报给有关领导,使局领导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城管工作方向的制定提供依据和支撑。在646件投诉案件中,违章占道经营占19.4%,商业经营性噪声扰民占22.2%,针对这些情况,支队相继开展了综合治理,集中整治,重点清理等执法活动,取得了实效,赢得了民心。

第二,投诉中心是执法工作好坏的晴雨表。投诉工作是群众需求和呼声的最直接的反应,是评判城管全面工作的最佳尺度,是修正城管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在工作中我们认真的对待每一例投诉案件,详细分析,分类统计,尽快处理根据群众举报违章建设的问题,我们及时上报领导,果断处理,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投诉中心是工作开展的减震器。投诉工作是加强沟通,化解矛盾,平息民怨的有效途径。规范治理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清理占道经营和露天烧烤等工作中,由于触及到商贩的切身利益,再加上一些工作对象是下岗职工城市居民等弱势群体,使工作矛盾一度复杂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诉中心充分发挥了减震器的缓冲作用,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杜绝了上访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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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纳群言依法行政投诉中心述职报告

投诉中心成立以来,我坚决贯彻和执行执法局的各项命令和决定,坚持“及时,便民,服务”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不论公休日,节假日,始终认真接听及时处理各类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赢得了广大市民的好评,为树立执法局的良好形象添彩增色。

2004年中投诉中心共受理群众来信,来电646件,其中电话投诉438件,电话咨询147件,来人来访50件,上级转来11件,移送案件28件,处理率达100%,满意率达95%以上。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出色的完成了2004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现在我做述职报告如下:

一、强化认识,明确职责,把投诉工作作为城管工作的重要载体。

城市管理是一个动态的,渐进的,螺旋式推进的过程,旧的矛盾克服了新的矛盾又会出现,要坚持与时俱进,敢于创新,积极发挥投诉工作,沟通群众主渠道的作用,把群众的期盼,呼声和需求转化为促进城管上质量,上台阶的源泉和动力。

第一,投诉中心是工作方向的孵化器。我们及时将投诉案件汇总分析上报给有关领导,使局领导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城管工作方向的制定提供依据和支撑。在646件投诉案件中,违章占道经营占19.4%,商业经营性噪声扰民占22.2%,针对这些情况,支队相继开展了综合治理,集中整治,重点清理等执法活动,取得了实效,赢得了民心。

第二,投诉中心是执法工作好坏的晴雨表。投诉工作是群众需求和呼声的最直接的反应,是评判城管全面工作的最佳尺度,是修正城管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在工作中我们认真的对待每一例投诉案件,详细分析,分类统计,尽快处理根据群众举报违章建设的问题,我们及时上报领导,果断处理,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投诉中心是工作开展的减震器。投诉工作是加强沟通,化解矛盾,平息民怨的有效途径。规范治理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清理占道经营和露天烧烤等工作中,由于触及到商贩的切身利益,再加上一些工作对象是下岗职工城市居民等弱势群体,使工作矛盾一度复杂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诉中心充分发挥了减震器的缓冲作用,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杜绝了上访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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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存在的利弊及规制建议

关键词:职业打假人、利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假买假。

1 引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得在购买行为中处于一定劣势的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有法可依,获得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孕育出了一批知假买假,进行高额索赔,以此为生的“职业打假人”。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的出现的确给消费市场带来了较大的冲击,使一部分不法商家闻风丧胆,为市场洁净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对遏制市场制假售假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的动机不纯,他们的打假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赚钱,迫使制假售假者“花钱消灾”,使得某些不法厂商“选择性”地对待消费维权行为,甚至出现制假售假更严重、更隐秘的情r,使得监管难度和普通消费者维权难度大。由于消费市场涉及面广,存在多样性、多面性和复杂性,因此,本课题旨在以嘉兴地区“职业打假人”出现的消保纠纷为例,分析“职业打假人”在消费市场和维权监管中存在的利与弊,并探究如何在实务依法对其进行规制。

2 职业打假人的定义、其存在的利弊

2.1 对职业打假人的定义

“职业打假人”是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在长期以来打假的过程中,一队人马异军突起,他们出没于大小超市商场,以敏锐的目光搜索产品的各种问题,在专业化地保全证据后,随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及《食品安全法的十倍》的十倍赔偿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提出索赔,有时也伴随着向政府部门要求信息公开、进行举报投诉等其他活动。他们就是“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的共同特点是,以打假为职业,利用《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规定,知假买假然后索赔,从中牟利。职业打假从一出现就备受全社会关注,经历了从一片盛赞到毁誉参半的转变。到目前为止,其打假维权仍处于法律边缘。争论的核心就是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

2.2 职业打假人存在的利处和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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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规则下如何提升控申检察工作水平

【摘要】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生效实施,修改后的《规则》具体赋予了控告申诉部门一些新的职能,吸收了近几年控申检察工作创新内容,在这次修改中得以专门强调和完善,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控告检察部门如何发挥职能作用适应新的《规则》变化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检察院 刑事诉讼 检测工作

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规范和范围的增扩

(一)规范了执法工作,扩展受案范围

《规则》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范了控告检察部门是控告、申诉、举报案件的受理部门,负责分流、答复等,促进了受理分流工作的法律化、规范化。一是《规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控告检察部门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明确了七日的分流时间与相应的分流原则,赋予控告检察部门必要地调查核实权。二是《规则》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对文书提出具体要求,增强文书的说理性,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也便于答复反馈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三是进一步规范了答复反馈工作,统一出口,明确责任。《规则》多项条款规定,对控告、举报或申诉事项应当书面答复,并明确了具体答复期限和内容。

(二)明确了举报初核范围,细化了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程序性保障

由于侦查部门存在案多人少的状况,对一些质量不高的举报线索不能及时办理,导致举报人反映强烈。举报中心对这些线索进行初核,既便于弄清问题,减少线索积压,为侦查部门提供高质量的举报线索,也便于缓解侦查部门人手紧的压力,及时反馈举报人,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规则》第一百六十七条专门明确了初核范围。为加强对举报线索的制约监督,修改后《规则》第一百六十六条将侦查机关不立案线索事后审查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规定了不立案审查的效力和期限。

(三)赋予控告申诉部门对妨碍诉讼与对本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控告的审查办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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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审查”在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的运用

4月20日上午,海淀法院在本院第17法庭审理原告王王立堂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向原告书面告知查处结果,中国法院网全程直播了案件的庭审过程。长期以来,笔者一直在思考如何运用“逆向行政审判方式”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这起不履行法定职责典型案例的审理正好可以圆了自己以逆向审查原理分析行政不作为案件审理的梦。因此,对这次网络直播笔者给予了特别关注,随着庭审的开始、推进和结束,脑海里逆向审查行政不作为案件的思路越来越清晰、开阔和丰满起来。

一、北京工商被诉不作为案情的回放

王立堂诉称:2006年4月,原告在《保定晚报》上看到郭德纲所做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广告,出于对名人的信任,便先后在保定购买了两盒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但服用后没有效果。随后,原告发现该广告多处违法,同时在2006年4月份《广告监测报告》中,被告早已确定该广告冒用其它产品的相关批号和审批范围,属违法广告。2006年11月9日,原告发现当日的《京华时报》第A17版又刊登了《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简介》及《排油20斤可靠吗?郭德纲开口给证实!》的违法广告。于是,同年11月18日,原告依据《广告法》第六条的规定向被告发出《履责申请》,要求被告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该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要求被告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但被告一直对原告的履责申请未给予任何答复,而《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的违法行为依旧在持续。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如上所请法定职责。

二、逆向审查不作为案件的基本规程

为了有针对性地分析北京工商被诉不作为案的庭审,我们先将“逆向行政审判方式”逆向审查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基本规程予以公示。行政不作为案件的逆向审查主要分为申请结果审查、法律依据审查和事实证据审查等三大步骤。随着三大步骤的逆向渐进,被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否存在、现状如何和应否予以支持势必水落石出。

(一)审查申请结果。

原告向被告业已提出履职申请是审查被告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的前提与是否合法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提出申请的事实之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因此,进入法庭审查阶段,审查原告是否向被告提出了履职申请,由原告举证证明特殊情况外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便首当其冲。原告提出的申请事实表现为系列申请结果,法庭应当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如下申请结果:1、原告何时向被告提出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2、被告何时收到原告所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3、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哪些具体的“法定职责”,4、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与理由。然后转由被告质证。经审查,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如果原告举证不能,而被告不予认可,那么法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不作为没有事实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

(二)审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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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保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举报投诉行为,提高处理举报投诉的工作效率,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三条劳动保障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负责接受举报、投诉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负责接受并查处举报、投诉工作。

举报、投诉的查处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第四条对来电来信举报的,机构、监察机构经办的工作人员应做好登记工作。对来访举报的,应要求举报人填写《举报登记表》;举报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举报,由经办的工作人员进行笔录,并由举报人签字。

第五条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监察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监察机构通过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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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报备制范本

否定报备制

根据党委、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应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否定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经办人对[:请记住我站域名/]管理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属职权范围内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不得擅自否定,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是否予以否定的意见。

四、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诉求单位或诉求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诉求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诉求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五、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服务对象。

六、管理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诉求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经办人员应核对管理服务对象身份证明材料,并请其签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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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迅记者告工商局一案看行政诉讼的宣泄功能

摘 要: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构成了我国人民法院诉讼体系的基本结构。相较于其它两项诉讼分支,行政诉讼因其民告官的特殊形式,因其原被告不平等的社会角色划分而分外突出地显示了一项重要的功能:宣泄职能。在李迅记者状告工商局一案中,因为李迅的记者身份、因为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因为本案的全程录音录像、因为法庭的宽容甚至“纵容”,行政诉讼的宣泄职能在本案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官民矛盾历来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矛盾,官民和而天下定,官民乱则天下乱,面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视为人民服务为儿戏,有时普通老百姓需要的只是一次庄严的开庭,一个可以放肆诉说不满的机会,而行政诉讼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也因此为社会稳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关键词:行政诉讼;宣泄职能;民告官;社会稳定

法庭一直是一个集结矛盾的地方,每天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上上演的案件,不论是刑事的、民事的还是行政的,无不是充斥着矛盾和对抗;但法庭也一直是一个人们最愿意提交纠纷的地方,因为对于一个普通公民而言,法庭无疑是宣泄怨气最好的地方。在这里,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或者他的家属诉说着对被告人的怨恨,而再也不怕他的肆意报复;民事诉讼的原告在这里痛斥着对被告违约行为的愤懑,而再也不怕他的耍赖;行政诉讼的原告更是在行政审判庭上第一次实现了和行政机关的平起平坐,过足了一把民告官的瘾。相比较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宣泄功能体现的更为明显。因为我国有史以来的仇官仇富心理和行政机关的不尽如人意,使得官民矛盾越发严重,再加上我国原告胜诉率极低的行政诉讼现状,因此普通民众选择行政诉讼,很多情况下只是为了在法院这个神圣庄严的殿堂里来找法官“评评理”,更重要的是来“吐吐槽”。

在笔者所接触到的案件中,最明显地体现出行政诉讼的宣泄功能的案件就是李迅记者告工商局一案。2005年2月8日9时许,记者李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热线实名举报京华时报社和金日咖啡集团在丰台区丰台桥南欧尚市场前举行的“买咖啡赠轿车”有奖销售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举报发出的近五个小时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于下午两时许,根据李迅的举报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门前正在举办“看京华时报、买金日洋参、做金日常客、中汽车大奖”活动,工商局认为该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当即责令停止该活动。但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却迟迟不予立案,也不兑现奖励举报者的承诺。李迅认为自己的举报符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经济违法案件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但被告至今未给自己任何答复,也未兑现举报奖金,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告上法庭。①

笔者在一次行政法的课堂教学中观看了李迅案的法庭录影,更加清晰地感受到行政诉讼的宣泄职能在此案中的体现。整个法庭录影持续了三个小时,而原告的陈述和质问占去了绝大部分的时间。在法庭上,原告李迅通过多种方法宣泄愤懑,讽刺被告,而法庭也充分地给予了原告极大地宽容甚至“纵容”,来尽情地展现行政诉讼的宣泄功能。在本案中,可以看出,李迅的目的就是通过这场有着80名来自西部的高级公务员的旁听和全程录音录像来实现自己的宣泄目的,主要表现如下:

(1)原告以明知一定会被驳回的诉讼请求告诉

李迅在提交状时所书写的诉讼请求是三项,其一是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反馈查处结果;其二是请求判令被告按有关规定向原告支付举报奖金;其三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案件事实的进展,我们得知,在开庭的前两天,被告已经做出了对原告进行奖励的决定,而且已经将处理相关违法者的结果反馈给原告,也就说李迅在状中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案件事实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告却仍旧按照以前的案件事实宣读状。在这里,很多关注此案的评论者认为,李迅不及时变更诉讼请求的举措,一来不够明智,二来也可能认为书一旦递交、诉讼请求一旦确定就不能变更。但是,笔者倒是认为,李迅是故意为之。在庭审中我们注意到李迅是有律师的,行政诉讼的律师一定知道如果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时是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即可,但是他们偏偏不变更,笔者认为这是故意为之。原告在状中所要求的诉讼请求被告现在已经全部履行,那么如果要变更的话,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什么?现在他还能依靠什么样的诉讼请求来达到让法庭受理并开庭审理的目的?变更为被告出现场的时间过于迟延,要求法庭确认此行为违法?显然于法无据,法律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接到举报出现场的具体时间,那么这个诉讼请求显然法院根本就不会受理。很显然,工商局就是为了让原告撤回,才匆匆忙忙在开庭的前两天赶紧向原告作出奖励的决定,李迅也许就是识破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的伎俩,坚决不理会丰台分局的奖励决定,坚持,其目的已经非常明显,李迅就是想以承担诉讼费的结果来达到自己当庭宣泄自己对国家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低下、为人民服务意识淡薄的不满的目的。他的目的就是让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让行政机关在80名旁听观众和众多媒体的报道中丢尽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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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社诉网易侵权案判决书摘登

最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就经济参考报社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网易”)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网易侵权事实成立,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参考报社经济损失3.8万多元,并就部分侵权行为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据悉,自2008年至2012年的5年间,网易在未获经济参考报社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转载和使用后者版权作品数千篇。经济参考报社几经交涉,网易不仅没有停止侵权行为,反而在此后的使用和转载过程中故意修改或删除文章真实来源与作者姓名,使其侵权行为更加隐蔽。经济参考报社在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后,于2012年7月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讼。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经济参考报社对《通胀期要比想象来得长》等九篇涉案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其他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亦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转载,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九篇涉案作品的赔偿判决加起来是3.8万多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转载《王健林:一个人的10个亿 22年造“万达”综合体》等八篇涉案作品时,虽注明来源为“经济参考报”,但未经授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在转载《通胀期要比想象来得长》一文时标注来源为“中国新闻网”,未注明该作品最初刊载的报刊出处,其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和侵权,除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外,还需在其经营的网站新闻中心频道首页以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下面摘登判决网易转载《通胀期要比想象来得长》一文侵权的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82号,2013年3月7日]主要内容:

原告经济参考报社诉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人刘家辉,被告委托人朱继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经济参考报社诉称:被告是网易的经营者,原告于2011年5月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于是与被告沟通,要求其取得合法授权后使用原告的作品,被告此后假借与原告磋商的机会,无视原告停止侵权的要求,不仅继续使用,甚至篡改作品来源及作者名字。《方烨:通胀期要比想象来得长》为2011年8月26日被告转载的作品。根据《经济参考报》与作者的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经济参考报》所有,原告对于《经济参考报》上刊载的作品(包括但不仅限于文字、图片、图表等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告此种行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转载原告文章的行为,在网易首页显著位置公开道歉;2、支付著作权侵权赔偿费500元,承担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2400元、公证费769.23元、其他合理开支1598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存在篡改涉案作品来源及作者名字的行为,原告不拥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和人身权,原告请求赔礼道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被告不存在篡改涉案作品来源的行为。2、被告不存在篡改涉案作品作者名字的行为。3、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也不享有著作权的其他人身权利。4、原告要求在网易首页赔礼道歉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二、被告在收到本案诉状时翻查网易网站全网,未能在网易网站上查到涉案文章,故原告有关停止转载的请求已经失去履行可能,应依法予以驳回;三、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主观恶意,原告诉状中陈述与事实不符;四、原告请求侵权赔偿畸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涉案文章主题为事实消息采编,仅含有少量记者评论,原告对文章的智力创作较少,仅应当享有少部分著作权权益。2、原告要求的涉案文章赔偿数额标准为千宇500元,这一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或相关规定,并明显高于市场价值。3、原告诉请要求律师费、公证费,其他合理开支,属于原告自己造成的额外支出并且扩大其合理支出的范围,应由其自己承担费用,原告主张的其他合理开支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任何说明,故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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