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有的学者认为要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以便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发挥所得税“自动稳定器”等宏观调节作用,使税制改革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这是似是而非的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改革的目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我国在整体上还没有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最基本的国情。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首要特征是生产力落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仍居世界后列,就平均而言我国还只是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加上由于收入分配严重两极分化,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口的收入水平和社会水准已日益接近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但绝大部分地区、绝大部分人民生活水平较低,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大多数人口或家庭所获得的收入还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并无能力缴纳个人所得税。更何况我国推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税含价中,国家的大多数税款是居民在购物或消费时无感觉地支付给了国家。这种情况表明,不能以所谓收入向个人倾斜、个人储蓄存款增加作为理由说明个人所得税可以成为主体税种,因为收入向个人倾斜主要是向少数人倾斜,个人储蓄存款增加也主要是少数人储蓄存款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主要应针对具有较高收入的人口群,而不是普遍地对大部分个人或家庭征收。因此,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所得税不可能成为对大多数个人或家庭普遍征收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在执行税收的财政职能中不可能起主要作用。
还有人主张可通过调整税制结构,即在总收人不变的情况不,通过减少流转税比例的办法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从而使个人所得税成为主体税种(徐镇庆等,1998),这也是似是而非的观点。且不说没有必要,即使有必要也没有可能。流转税是可转嫁税,流转税的负担落向何处,取决于多数因素,如所课征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和供求价格弹性。流转税的减少,并不意味着个人收入就会相应增加,流转税减税直接影响课税商品的需求和供给。即使假定流转税总体的减税幅度与个人收入总体增加幅度相同,具体到每一个人时,其获得的收入增加是不均等的,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进行税制转换的设计。再退一步说,税制的转换可以实施,但由于在征管上要从面对相对少数的企业纳税人(特别是纳税大户)转变为面对众多的个人纳税人,要么征税成本会剧增,要么税款要大量流失,要保证财政收入不变,就必然要提高税率。流转税税含价中,负税人实际支付了税收却没有负担感觉,而转变为个人所得税,税收直接从收入中扣除,就会产生负担感觉,税率越高这种感觉越明显。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改革缺乏可承受的社会心理。个人所得税比重的提高根本上取决于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当人均收入水平较低时,个人所得税不可能充当主体税种。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所得税不可能成为主体税种。但也不可否认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税收征管的加强,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会有所提高。而且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要求,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分配的调节上将起重要作用。
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手段,加入到对收入分配不公进行适当调节的杠杆体系中,与遗产税、赠予税、社会保险税等其它税收手段和税收以外的其它法律的、经济的手段一起对收入分配特别是生产资料个人占有引起的过高的收入差别进行适当调节,以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健康发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但,我国目前收入分配不公,主要表现在工资外收入的差距,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缴纳的比例为52.7%,个体户缴纳的比例为29%,两项合计超过80%.加上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进入预算一般项目,用于政府开支,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几乎没有,需要通过制度改革来加以改变。
个人所得税属直接税,纳税人如果不清楚其用途或清楚被用于与纳税人的整体利益相悖的领域,即使税收负担不重,也会有被迫感、痛惜感,直至产生被剥夺感。这与间接税不同,在间接税情况下,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定一致,负税人没有间接税的感受。个人所得税只有让纳税人通过某种方式清楚其正当用途并能有效知情、监督时才能长期存在。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不是主体税收的情况下,可通过设计税收收入与专项预算支出(让人民得到实惠的看得见的项目)挂钩的办法来实现上述要求。
二、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原则
作者: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班奕
基金项目: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05130537)
内容摘要: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完善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问题。通过现有筹资方式存在问题和开征社保税必要性的分析,旨在从税目、纳税人、课税对象、税制等几方面提出我国社保税的税制设计方案。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保税问题税制
社会保障是指通过再分配国民收入,使社会公众在就业、生活、医疗、教育、养老诸方面的基本条件得到保证的各种制度和安排的统称。实行社会保障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安定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而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基础,因此,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问题。
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是社会保障统筹缴费制度,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按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区、各行业差距明显,人口众多且管理制度相对滞后,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
论文摘要:税制设计问题是关系到税制改革、税收任务完成进而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在保证税收总体规模满足公共支出需要的同时,具体税制设计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为此,必须在进一步完善税制的过程中,结合具体税制的特点,将社会和谐贯彻落实到税制设计的每一个环节。
论文关键词:税制设计税收政策税收管理和谐社会
一、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税制设计
在保证税收总体规模满足公共支出需要的同时,具体税制设计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为此,必须在进一步完善税制的过程中,结合具体税制的特点,将社会和谐贯彻落实到税制设计的每一个环节。
1.建立以人为本的税制
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大笔支出常常会给民众带来沉重的负担。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以个人为单位,没有考虑到家庭支出的需要,扣除项目偏少,且没有考虑到以上大笔支出负担。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个人所得税制征管工作的开展,但就现实而言,这样的个人所得税制没有做到以人为本,不利于社会和谐和民生改善。结合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的推广,应该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适当扩大扣除范围,提高扣除标准,将按月计税改为按年计税,同时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
2.促进就业的税制
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能够让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增值税转型对扩大就业有着积极意义。生产型增值税不鼓励投资,对投资甚至有抑制效应,自然不利于就业的扩大,而消费型增值税,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所对应的增值税能够得到扣除,有助于投资规模的扩大,相应地,能够促进就业的增长。
摘要: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陆续建立了养老、失业、医疗、救济等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形成了以养老保障为主、其他保障相配合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为保障职工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管理还不规范,尤其是社会保障收费制度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保障对资金的庞大需求,大量的单位和个人欠缴社会保障费,使得现行社会保障制度难以为继。因此,为了使社会保障有必要的资金,国家应尽早开征社会保障税,这样就可以将社会保障“费”改成“税”,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本文对我国社会保障税制的设计提出了一些新的构想:有关税目的划分、税率的确定等,为我国社会保障税制模式的建立提供参考。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费改税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必要的组成部分,其实质是经济保障。如果没有充足、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那么社会保障制度不过是一纸空文。但是由于制度上的缺陷,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收费制度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保障对资金的庞大需求,大量的单位和个人欠缴社会保障费,1998年企业欠缴318亿元,1999年则高达388亿元,各地平均收缴率为90%,个别地方仅为72%.这种情况的出现必将成为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绊脚石。因此,为了使社会保障有必要的资金,国家应尽早开征社会保障税,这样就可以将社会保障“费”改成“税”,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本文结合一些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试图对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税制基本框架和具体构想作一些研究和探索。
一、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普遍性和公平性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两个重要原则,社会保障实施的范围越普遍,越能体现出公平性。而且根据“大数法则”,参加社会保障的人数越多,互济功能就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越强。因此,社会保障税的实施范围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不分城市和农村,不分行业和部门,也不分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应尽可能地将条件具备的各类劳动者确定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当然,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建立之初,都很难做到筹资和支付的普遍性。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管理水平还比较低,不可能很快实现普遍征收社会保障税,只能逐步进行。
(一)当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雇主和雇员均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
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应使我国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职工都成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
(二)从理论上讲,对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征税实际上是对财政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征税,似乎并没有意义
摘要: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是提升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人才培养目标不同,教学方法也不尽相同。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本科院校,应当运用热点新闻讲解税收理论知识、重视知识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改革课程考核方法等方面改进教学方法。
关键词:教学方法;应用型人才;课程考核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4-0180-03
从字面看,“教学”既包括“教”也包括“学”,那么教学方法是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的总和。在教与学的关系中,学生的“学”是由教师的“教”指导的,教师“教”的方法往往决定了学生“学”的方法,所以在教学方法中应当重视教师“教”的方法。教师的教学方法涉及教学过程的所有重要环节,具体包括课程内容的组织、教学形式的设计、课堂教学的方式和手段、学生参与教学过程、学生获取知识的方式以及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方法等。每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它特有的作用和局限性,这就决定了教学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多样的教学方法体系。本文以《中国税制》课程为例谈谈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下,教学方法的改进路径。
一、《中国税制》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基本内容
应用型人才不仅要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宽泛的知识面,还要具有实际业务操作能力。在此目标下,《中国税制》课程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制定税法的基本原则和税收的经济效应等基本税收理论与知识;熟悉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并能运用基本税收理论分析税收制度,提高学生税收经济学方面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分析能力;掌握现行税法中主要税种征税办法和具体规定,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相关规定,通过授课和实践让学生熟练掌握这些规定和方法,能够计算各个税种的应纳税额,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运用税收理论分析经济现象和税收制度,使学生初步具备设计、解释税收制度的能力,能探讨税收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为此《中国税制》的主要教学内容包括两大方面:一方面是税收基础理论。主要包括:税收基本概念、本质及其特征;制定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税收负担与税负转嫁分析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及税法的分类等。另一方面现行税收制度中各主要税种税款的计算及征纳管理。
二、《中国税制》课程教学方法改进路径
论文 关键词:税收管理创新
论文内容提要:本文回顾了我国10多年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在解析主要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税收管理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及对策措施,以加-陕实现传统税收管理向 现代 税收管理转变。
伴随着新税制的实施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人,我国税收管理取得了 历史 性的进步。但是。税收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加人wto后,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正面临新的挑战,迫切要求加快税收管理的改革创新,实现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管理转变。
一、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
理论创新是社会 发展 和变革的先导。创新税收管理理论是变革税收管理的前提。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对税收管理理论研究不够重视。税收管理理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税收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也落后于其他一些重要社会 科学 领域。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摸着石头过河走了10多年。税收征管改革从一开始就缺乏科学的理论准备和理论指导。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是凭经验和直觉进行。在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徘徊。无论是20世纪80年代末,进行的“征、管、查”三分离或二分离的摸索,还是新税制实施后,对传统专管员制度全面改革,所形成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 计算 机 网络 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以及进人21世纪后,采取科技加管理措施,以信息化推进专业化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都是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未能从理论上对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体系进行深人系统地研究,在科学把握税收管理的本质、 规律 、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税收管理改革的基本理论框架,给予税收管理改革坚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因此,在改革的目标方向上,缺乏准确清晰的定位。目标设计缺乏系统论证,征管改革的框架和基本模式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对征管改革的方向经历了反复探索和较长时间的认识过程;在改革的思路上。始终循着相互制约的指导思想,沿着职能划分的思路。把分权制约过多地寄望于征、管、查职能的分解上。追求税收征管的模式化;在改革的范围上,侧重于税收征管的改革,忽视税收行政管理的改革。未能把对以纳税人涉税事项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征收管理和以征税机关、征税人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行政管理作为改革的整体进行系统设计,忽视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和开发利用;在改革的进程上,对不同地区制约征管改革的因素研究不够,缺乏整体规划。常常处于走一步看一步,造成各地改革进度不一。带来征管业务的不规范、信息技术应用的不统一。由此导致税收管理改革走了一些弯路,浪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大了改革成本。
当然,税务部门在改革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理论探索,但主要还是停留在对改革方案的修修补补。疲于寻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上,缺乏在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基础上理论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解决税收管理改革中的问题和矛盾,加快建立现代化税收管理体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必须创新税收管理理论。
推进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首先要转换传统税收管理的理论视野和研究方法,注意在改革实践中进行税收管理的理论探讨,善于 总结 经验教训,把成功的经验系统化、理论化;其次,要注意研究借鉴当代西方公共管理理论和工商管理领域发展起来的管理理念、原则、方法和技术,结合我国税收管理的实际,创造性地加以吸收和运用,形成适合
[摘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从制定至今,已经过五次修改,但这五次修改均未能解决个人所得税法中两个核心问题——基本税制和费用扣除。若从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角度出发,可知我国个人所得税现行税制注重分配效率而忽视分配公平,扣除项目只考虑纳税人共性而忽视个性,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没有很好地发挥,建立混合税制和完善生计费用扣除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功能,完善我国税法体系。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混合税制;费用扣除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8-0027-03
理论界认为,个人所得税类具有较强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个人所得税对社会成员的流量财富,通过税收的形式可以进行再次分配。但在我国,由于个人所得税税收设计不合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功能未能很好地显现。2011年修订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只是在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之外,增加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率结构调整等内容。在费用扣除方面,采用“一刀切”的扣除方法,使得个税法在费用扣除上没有关注到纳税主体的个别性差异,进而导致个人所得税法在理论和实务中没能处理好税收横向公平的问题。
1现行税制及存在问题
11世界上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
国际上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有三种: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综合所得税是把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进行汇总,在作法定宽免和扣除后,按照累进税率统一计征,以美国、德国、巴西、印度、俄罗斯等国为代表。分类所得税是把所得按其来源和性质分为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并适用不同税率进行计征,以中国为典型代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混合税制)则是先根据纳税人的全年各项特定所得先征收一定比例的分类所得税,然后综合纳税人的全年各项所得额,如果达到一定的课税额度标准,就使用累进税率课以综合所得税并扣除掉以前已经征过的分类所得税收,多退少补,日本、英国、意大利等国为其代表。综合所得税制与分类所得税制是现行税制的两个极端,各自的优缺点也比较明显。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是能充分体现量能课税原则,无论是横向公平还是纵向公平都得到了很好体现;其缺点是计税依据的确定比较困难和复杂,遵从和管理成本高。分类所得税的优点是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差别待遇,对征管要求低;其缺点是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并容易产生避税。在所得税发展的早期,分类所得税制被普遍采用,随着税收的发展,综合所得税制逐渐取代了分类所得税制,但由于综合所得税制本身存在的缺陷,现在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完全采用纯粹的综合所得税制,而是兼具部分分类所得税的特征。特别是近30 年来,随着全球化的迅速发展,资本加速流动带来了税基的高度流动性,各国纷纷对资本所得采取轻税政策,并对综合所得税进行改革尝试,突出表现在二元所得和单一税的实行[1]。混合所得税则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兼收并蓄,首先能够体现税收的横向和纵向公平,其次计税依据确定相对简单,管理成本不高,再次,比分类计征更能遏制避税行为。我国现在一部分学者主张我国应该建立这种混合所得税制,并且我国的“十二五”纲要中明确提出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混合所得税制作为我国未来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目标。
12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及其存在的问题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体制障碍;完善对策等进行讲述,包括了税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碍;经济核算制度上存在的障碍、税收制度上、经济核算制度上、审计制度设计、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建立起一整套符合其范式要求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体制、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流转税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经济核算制度
论文摘要:本文从分析经济社会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入手,借鉴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的经验,为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和经济核算制度提供参考。
我国正处于传统产业经济向新型循环经济转变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巨大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只有始终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与协同进化,才能推进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尽管我国已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为发展循环经济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还存在诸多与循环经济理念不相适应的制度规定,对循环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设置了障碍。
一、体制障碍
1.税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碍。我国现行税制不仅缺少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针对环境污染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税种而且还存在某些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种。
(1)增值税。企业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主要税收来源,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的比例。虽然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对利用三废产品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也实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我国涉及环境保护的增值税税种过少,征收范围也过小,很多企业均享受不到国家的这些优惠政策。
(2)资源税。现行资源税是针对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资源税规定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生产盐的7种矿藏品征税,并按资源自身条件和开采条件的差异设置了不同的税率。就目前而言:一是资源税征收范围过小,仅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资源,导致大量非征税资源价格偏低;二是已开征的资源税税率太低,导致资源的价格严重背离其价值。这些不但造成了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而且加大了初次资源和经过循环生产的再生利用资源之间的价格差,使得废弃物转化为商品后的经济效益难以实现,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
[摘要]企业所得税新法体系日趋完善,征管规范日趋细化,纳税人及其会计亟待省时节力地透彻领悟相关规定,合法纳税节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明晰化研究,实务力呼之。文章结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聚焦汇算调增调减课题,揭示企业所得税“五年限制”之奥秘。助推税收征纳和谐化进程。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前补亏期限;税额抵免;直接抵免;间接抵免
企业所得税新法体系日趋完善,征管规范日趋细化,纳税人及其会计亟待省时节力地透彻领悟相关规定、探寻合法纳税操作空间、合法纳税节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明晰化研究,实务力呼之。本文拟结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聚焦汇算调增调减课题,揭示企业所得税“五年限制”之奥秘。助推税收征纳和谐化进程。
会税人士均习惯企业所得税“五年限制”:一成不变的税前补亏期限;专用设备投资额税额抵免;境外已纳所得税抵免税额……。如何在惯性思维里求发现、关注“老树发新芽”式规定,研究结论能有力指导实践,乃文章的立意所在。
一、一成不变的税前补亏期跟――有金可掘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其实质含义如图1。
实务里,纳税人之管理层及会计务必注意:如果资产负债表上之盈余公积不为零。则应先用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要先用当年按税法计算的盈利补亏;否则,可供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就会因补亏顺序颠倒而人为减少、损害投资者利益,从而影响会计声誉和饭碗。然而,恰恰很多会计因忽视系统地领悟《公司法》而频发重大业务失误。
鉴于此,有必要思考并深入研究《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其实质含义如图2。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环境问题也日益突显,环境税的开征已刻不容缓。为此,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文章立足于中国基本国情,在借鉴其他国家环境税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环境税制设计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做有针对性的探讨,并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外部性 环境税 税收制度设计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而且,质量日益恶化的环境已成了制约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鉴于此,许多学者已经提出我国要开征环境税。本文试图借鉴国外有关环境税的经验,设计一套适合我国的环境税收制度,用以指导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环境税收制度设计的难点
税种的选择和引入的次序。开征环境税必须具备普遍性,将那些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一切生产经营行为均纳入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就我国而言,目前环境问题已经非常严重,所以,环境税收制度的税种选择应该不能过少。但考虑到可操作性以及征收成本等因素,而且开征环境税不可能一步到位,所以只能是根据国家当前的环境问题和环保政策目标分阶段、有计划地进行。目前我国尚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理论,更不用说实际征管经验,因此,要解决环境税收制度设计的第一难点,可以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经验。
税率设计理论与实际应用的难点。在环境税收制度设计时,我们用一个一般均衡模型来设计了次优环境税率,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要根据我们的具体情况,如真实的经济发展水平、污染物的排放量、企业的利润和消除污染所采取的行动等,在确保这些问题的数据都真实的情况下才能根据理论上的设计得出最优的税率。而就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一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
环境税款的专用问题。目前的许多研究者认为,环境税款应当专款专用,应当用于改善生态环境方面。但是,即便真的如此执行,也伴随其他相关问题,例如,按照相应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款项应该进行统筹安排,不宜过于具体化,只有如此才能提升税收款项的使用效率。对此,税收款项的使用效率和环境税款的专用问题也就产生了冲突。而目前我国对此方面的研究文献还较为缺乏。
税种、税率及税款应用设计的国际经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