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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国际化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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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国际化与本土化改革论文

摘要: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与所有发展中国家一样,也必须解决市场化改革进程中面临的税制国际化与本土化发展问题。本文阐述了税制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提出了中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税制改革国际化本土化

在当代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何适应国际经济与税制改革发展趋势,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税收制度,是所有发展中国家也是中国面临的重大问题。到底中国税制应向何处去?笔者认为,要从本国经济、社会实情出发,冷静思考加入WTO后如何坚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政策,适应经济全球化以及WTO的原则要求,走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在新一轮改革中对税收制度作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

一、中国税制应走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发展道路

所谓中国税制的国际化是指中国税收制度的制定、施行与管理要充分考虑国际经济领域中税收制度的联系、运行规律和共同特征;要符合世界税制改革与发展趋势,有效地借鉴和运用各国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为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服务。税制国际化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在WTO原则框架下设置税制;二是充分借鉴国外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

当今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相互依赖,虽然一些大国和富国在相互依赖的国际社会中处于优势地位,但是发展中国家在这种相互依赖的国际社会中如果能够把握好自己的机遇,是能够获得一定的利益的。中国加入WTO意味着开始加快了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进程,税收作为政府试图获得经济全球化利益和减少其消极影响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只有与国际惯例接轨进行调整,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才能确保中国入世后获得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的双赢效果。中国税制改革的进程实际上是不断借鉴各国税制改革成功经验的历程,是逐步实现国际化的过程。我国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从税制国际化的角度来说,是一次具有初步接轨意义的改革。目前世界各国推行减税,尤其是与中国处于同等地位的国家实施减税,将直接影响到中国市场对国际资本和人力资源的吸引力。因此,认真研究世界减税政策,对中国的经济运行现状及其税制和税负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实施结构性减税,既是遵循税收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更是我国经济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政策选择。

所谓中国税制的本土化是指中国税制在遵循国际化的前提下,要从中国国情出发,从中国的现实改革与发展需要出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制度。中国税制不仅要适应加入WTO要求走国际化道路,而且要适应国内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发展的现实需要,走本土化发展的道路。税收从来都是国家(政府)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的重要工具,税制的设置是基于本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状况,离开这些考虑片面追求税制国际化和趋同化是不现实的。我国的现实是:(1)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人均GDP水平低下;发达的东部与落后的西部并存;先进的现代高科技企业与落后的传统企业并存;大型企业集团与众多中小企业并存;生产力先进的城市与生产力低下的广大农村并存,小生产方式普遍存在等等。税制改革必须从这一现实出发,要有利于经济结构及其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现行的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管理能力等多种原因,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仍将维持这种格局,不可能马上建立以所得税为主体或所得税与流转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这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特点决定了税收所具有的“内在稳定器”作用发挥的有限性,而需要更多地依赖于政府采取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的宏观调节作用。(3)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宏观经济运行进入温和和紧缩的发展时期,有效需求不足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特定人口背景下的失业问题及其他相关矛盾进一步突出。经济改革必须有利于扩大内需、维护社会稳定、人民税收负担合理,税收制度改革只能表现为渐进式、阶段性改革的特征。

从经济全球化的负面效应来看,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达国家处于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处于劣势,发达国家总是期望把所有发展中国家都置于可控制的水平。国际规则制定的不平等,各市场主体的原始起点不同,最终导致的结果也不一样。所以发展中国家必须坚持国家及税收,不能因为对国际社会全面开放而自动放弃国家和税收权益,中国税制的建设与发展也必须立足于解决中国自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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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税收国际化比较与制度论文

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比较成熟,尤以股票交易市场为代表。为了引导和规范我国证券机制的顺利运行,必须建立和完善证券税制,制定科学的证券税法。在当今时代,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国家不是孤岛,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是割裂不开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是互相联系、互相交织在一起的。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外国证券税制的成功经验,按照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来科学地设计我国证券税收制度。

一、我国证券税收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其政府都无例外地利用证券市场为人们提供筹资和投资场所,充分利用有价证券融资特点,集中社会资金,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由于证券税法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数国家都注重利用税收手段对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行为进行调节,使证券市场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税收对证券业起着导向作用,因为税收开征与停征、税收减免、税率的升降对证券业风险性、投机性起着高与低、扩张与抑制的影响,可以增强股民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

通过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法等鼓励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达到促进或抑制证券市场的目的。如果对公开上市公司股票的资本收益免税或减税,对公开上市证券投资的个人或企业所分得的股息、红利实行低税率,能起到鼓励个人或法人购买证券的作用。从证券发行角度来看,还本付息是在税前支付或在税后支付,对证券供给会产生重大影响。如果还本付息是在税前支付,就可将它计入成本,在筹资成本(与银行贷款相比)相同情况下,企业就会大量发行股票和债券,增加证券供给。从证券转让角度来看,如果证券交易的税负较重,投资者宁可长期持有,减少转让频率,从而减少证券的供给。相反,证券的供给就会增加。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调节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

(1)我国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用征收印花税来取代证券交易税。1990年6月,深圳经济特区在股价暴涨时,为适度调节炒股收益采取了向卖方征收6‰的税收。后来,参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国印花税法的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股票交易双方各征3‰的印花税。1991年上海参照深圳经验,对股票交易课征了3‰的印花税。1992年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肯定了上述做法,从而建立了我国股票交易的税收制度。

印花税是以商业活动和产权、特许权的转移行为所立书据,以及使用、领受的凭证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可见,印花税是凭证税,用其代替证券交易环节的行为税,显然是不科学的;再有,我国利用印花税代替证券交易税,且对证券买卖双方都征收3‰的税,不利于国家利用税率作为经济杠杆,抑制不法分子投机行为,规范证券机制顺利运行。因此,我国应停征印花税,采纳国际通常做法,征收证券交易税。

(2)1994年国家宣布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现阶段在对个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纳税的情况下,用印花税来补充所得税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税从宏观上看,有鼓励投资者参与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中对证券投资征收的税种只有证券投资所得税(主要是股息、红利征税)和印花税,且互不交叉,彼此缺乏有机联系,难以发挥调节资金流量和证券结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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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竞争理论研究述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深,国际间经济联系日益扩大,表现为商品和要素跨国流动日益频繁,规模日益庞大,覆盖面日益广泛。各种有限经济资源在面对各国和地区不断膨胀的需求时,国家之间的国际税收竞争正成为国际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有关国际税收竞争的理论也为我国财税研究者和理论界所热衷,但与国外理论界对此领域的研究相比,我国的研究仍处于介绍和评析阶段。鉴于此,本文综述了国内外学者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的研究成果,介绍了国外近期对此领域研究的视角和进展,以期为我国财税研究者和理论界所借鉴。

一、国际税收竞争内涵的扩展:政治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视角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国际税收竞争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以下笔者总结了国内外研究者对国际税收竞争的定义:

张会萍按照竞争对象的不同把国际税收竞争分为狭义的国际税收竞争和广义的国际税收竞争。狭义的国际税收竞争是指对国际流动性资本的竞争,而不涉及对劳动力、技术及商品等的竞争,其基本特征是通过税收减免式优惠来吸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资本。广义的税收竞争是指针对国际流动性资源,包括对资本、技术、人才以及商品而展开的广泛的、多种形式的税收竞争。在对狭义国际税收竞争的界定中,日本学者谷口和繁的定义较有代表性。他指出税收竞争不仅包括一般避税地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减免,而且包括以特定产业、特定交易形式为对象的税收优惠措施。

欧盟对税收竞争有两种理解:一是旨在吸引证券投资,尤其是个人有息投资的税收竞争,表现在对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课征较低或不征预提税,以及不向目的国税务当局提供此类支付的信息;二是旨在吸引直接投资的税收竞争,表现在一国通过较优惠的税收鼓励措施,给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该国而非其他国家。

从国内外学者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界定及对其内涵的理解上可以看出,现在国内外学者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理解只是停留在经济分析的层次上,大多学者认为税收竞争只是一种经济行为,只是各国家实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来争夺资本、商品、技术、劳动等流动性资源进而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行为活动。而笔者认为,我们对国际税收竞争的内涵应作深层次的理解。从表面上看,国际税收竞争是属于国家(政府)之间的争夺经济资源的竞争,但实质上它是国家(政府)职能、权限划分的竞争,是各国体制和制度的竞争,也反映了正在变化中演进的国家关系。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都是一种基于原有制度的制度创新,那么作为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物的国际税收竞争是制度变迁中出现的一种必然现象。

新制度经济学的国家理论认为,国家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国家权力是保护微观主体权利最有效的工具,因为它具有巨大的规模经济效益,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保护微观经济主体权利和节省交易费用的需要;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又是微观经济行为主体权利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因为国家权力不仅具有扩张性质,而且其扩张总是依靠侵蚀微观主体的权利实现的。因而,作为国际税收竞争主体的各国家(政府)在参与国际税收竞争时一方面凭借其国家权力为各国的微观主体争夺资源,保护其利益;另一方面各国家(政府)以税收竞争为手段,依靠微观主体而实现其权力的扩张。由此可以看出,国际税收竞争是各国家(政府)争夺其国家权力的竞争。同时,在此过程中世界各国的国家关系必将随之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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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理论研究述评

(一)国际税法基础理论

1.关于国际税法的基本特征

(1)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税法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其调整对象,这是该学科研究的起点。我国学者对此历来持广义说观点,认为国际税法不仅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还调整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的税收征纳关系。[1]

(2)国际税法的客体。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客体包含着具有递进关系的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层面是国际税法中的征税对象,它不仅包括跨国所得,还包括涉外性的特定财产、遗产以及进出口商品流转额等。[2] 第二层面的客体是在国家间进行分配的国际税收收入或称国际税收利益。[3]

(3)国际税法的主体。有学者认为,从其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国际税法的主体可以分为国际征税主体、国际纳税主体和国际税收分配主体;从主体的表现形式来看,有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4] 有的学者则认为,国际税法的主体有三方,即跨国纳税人、收入来源国和跨国纳税人的居住国。[5]

(4)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具有多样性的特征,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或冲突法规范。此外,国际税法中实体法规范和冲突法规范的并存还决定了其在调整方法上必然具有“兼备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方法”的特征。[6]

(5)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对涉外税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的观点比较一致,认为主要包括三条:①维护国家和经济利益;②坚持平等互利;③参照国际税收惯例。而关于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学界的意见也较统一,认为主要有两条:①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②公平原则。只是有学者认为,将公平原则总结为“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平等互利原则”[7] ,或仅指“征税公平原则”[8] 是有失全面的。国际税法的公平原则应包括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公平原则(简称“分配公平原则”)和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中的公平原则(简称“征纳公平原则”)。 [9]

2.国际税法与税法、涉外税法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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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理论研究述评(1)

(一)国际税法基础理论

1.关于国际税法的基本特征

(1)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税法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其调整对象,这是该学科研究的起点。我国学者对此历来持广义说观点,认为国际税法不仅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还调整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的税收征纳关系。[1]

(2)国际税法的客体。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客体包含着具有递进关系的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层面是国际税法中的征税对象,它不仅包括跨国所得,还包括涉外性的特定财产、遗产以及进出口商品流转额等。[2] 第二层面的客体是在国家间进行分配的国际税收收入或称国际税收利益。[3]

(3)国际税法的主体。有学者认为,从其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国际税法的主体可以分为国际征税主体、国际纳税主体和国际税收分配主体;从主体的表现形式来看,有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4] 有的学者则认为,国际税法的主体有三方,即跨国纳税人、收入来源国和跨国纳税人的居住国。[5]

(4)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具有多样性的特征,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或冲突法规范。此外,国际税法中实体法规范和冲突法规范的并存还决定了其在调整方法上必然具有“兼备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方法”的特征。[6]

(5)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对涉外税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的观点比较一致,认为主要包括三条:①维护国家和经济利益;②坚持平等互利;③参照国际税收惯例。而关于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学界的意见也较统一,认为主要有两条:①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②公平原则。只是有学者认为,将公平原则总结为“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平等互利原则”[7] ,或仅指“征税公平原则”[8] 是有失全面的。国际税法的公平原则应包括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公平原则(简称“分配公平原则”)和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中的公平原则(简称“征纳公平原则”)。 [9]

2.国际税法与税法、涉外税法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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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下的服务贸易税收优惠政策探究

摘 要:联合国贸发会议报告称,自开始记录以来,2015年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增长的比重首次超过商品。在当前的国际背景下,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对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国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2016年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了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决定,用两年时间,在哈尔滨等5个国家级新区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重点对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发展模式、便利化等八个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探索。试点地区不但要加大力度积极宣传、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要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即由服务外包扩大到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其他服务行业。根据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分析我国服务贸易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性,并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分析相关企业的调研问卷和税收数据,探究服务贸易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优惠政策实际享受效果,以及享受政策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并从税收角度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马克思;服务贸易;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3-0076-03

联合国贸发会议了2015年《贸易政策重要数据及趋势》报告,报告中指出越来越多的贸易协定不仅涵盖货物贸易,还涵盖了服务贸易,其规则也超越了相互关税减让。自开始记录以来,2015年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增长的比重首次超过商品。在当前的国际背景下,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对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

马克思的国际贸易理论包含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关税政策的内容。

(一)自由贸易政策

在《关于自由贸易的演说》中,马克思解释了资本主义自由贸易的定义:在现代的社会条件下,自由贸易就是资本的自由。也明确指出了自由贸易对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性,那就是:“只有实行自由贸易,蒸汽机、电力、机器的巨大生产力才能够充分地发展。”[1]同时,他还指出,自由贸易可以促进消解保护关税制度,导致商品价格降低,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全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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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竞争理论论文

内容提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家之间的国际税收竞争(InternatoinalTaxCompetition)正成为国际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在发达国家。如何评价国际税收竞争对国家福利造成的影响,以及如何应对恶性税收竞争的冲击,已逐步被提到各国政府和经济组织的议事日程。EU(欧盟)和OECD(经合组织)已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通过了关于恶性税收竞争的报告,这两个报告的共同目标在于制定恶性税收竞争的判定标准和消除措施,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国际税收竞争的不利影响。这些举措无疑将对其成员国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合作产生深远的影响。实际上,在西方经济理论界,对国际税收竞争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各种有关国家间税收竞争的理论模型和观点不时出现在经济学国际权威刊物上,并在90年代中后期成为热点。这一研究领域经过近30年的发展,不仅建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模型,而且引入了一些新的经济研究方法,对国际经济学和国际税收学学科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近年来,国际税收竞争对于国内从事财税研究的学者来说,也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问题,有关国际税收竞争的理论探讨也逐渐为理论界所热衷,并不断地将这一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但就总体而言,相比国外这一领域的研究,国内的研究仍然只是局限于对国际税收竞争的表现特征和效应作一般性描述,或者参照国外对国际税收竞争有效性的判断来分析这种现象对我国税制的潜在影响,而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理论体系和理论发展还缺乏系统性的研究。基于此,本文试图简要介绍西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最新研究进展,并对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理论模型进行述评和比较分析。

一、优化税制理论:国际税收竞争模型的出发点

追根溯源,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始于戴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andMirrlees,1971)对“优化税制理论”的研究。根据优化税制理论的基本观点,税制优化首先要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其次税制设置在满足效率原则的同时,还要兼顾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而一个能够实现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的税制,将能够较好地解决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问题。但是,这一优化税制目标能否实现、如何实现以及实现的方式等,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对实现这一优化税制所需的信息的获取程度;现代优化税制理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它能够从税制优化与信息需求这对矛盾统一体的相互关系入手,将在充分的、完全的、对称的信息获取条件下的优化税制形态作为一种理想化的参照系,来探讨现实中不充分的、不完全的、不对称的信息获取条件下的优化税制设置问题,探讨在这一过程中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作用。

虽然优化税制理论并未直接探讨国际税收竞争问题,但其在讨论效率与公平原则并存性时,始终将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的刺激作用列为首要研究问题,进而论证在不充分信息条件下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过程提供刺激的方法、目标和约束条件,这种分析思路为研究国际税收竞争奠定了理论起点。尤其是优化税制理论摒弃了孤立、封闭地看待一国税制设置的研究思路,而现实性地将经济的开放作为外部约束引入一国的最优税制分析,这正是国际税收竞争理论模型的一个最基本的假设前提。戴蒙德和米尔利斯在1971年撰文分析了开放经济的小国在资本可以自由跨国流动从而追求世界资本市场收益率的约束条件下,如何制定最优资本所得税的问题,并认为对于开放经济的小国,原则上应该放弃按收入来源地原则对资本所得从源征税,而应采取居民管辖权原则对资本所得采取从人征税。这样,税收不会干扰国内投资与国外投资之间的选择,从而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进而,当本国无法充分获得其居民在国外的收入的充分信息、以至不能实施监控时。开放经济的小国此时最优的选择是对资本所得不征税。

正是在优化税制理论的研究思路以及分析方法的基础上,西方经济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建立了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这些模型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关于所得课税国际协调原则的研究;二是关于生产要素流动和税负分布的研究;三是关于国际税收合作的研究。

二、关于所得课税协调原则的研究

这一方面的研究试图对所得两种基本课税原则及所得税国际协调具体原则进行优劣比较。戈登(Gordon,1992)在《CanCapitalIncomeTaxesSurviveinOpenEconomies?》一文中,对戴蒙德和米尔利斯的结论的假设前提进行了全面的重新审视,认为优化税制理论得出的结论——出于效率考虑应采取从人征税原则和开放经济的小国应放弃对资本所得征税,其理论假设前提应受到质疑。例如,当国家规模相对于世界资本市场较大,或者如果国家经济是不完全开放的,那么上述结论是否仍然成立?如果这些理论假设被,那么优化税制理论得出的结论就站不住脚。戈登在此文中着重分析了一些国家规模相对于世界资本市场较大的情况,认为这些国家如果能通过其拥有的市场力量对借贷进行限制从而影响利率使自身获利,那么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进口国在税制的设定上就应该有很大的差异,这显然不同于优化税制理论所推导出的标准税收模式。事实上,优化税制理论无法解释很多国家的资本所得税收现状。在现实中,几乎所有国家都对其境内发生的公司和个人所得征税,同时在许多国家的税制结构中,存在着一个实际上普遍存在的特征:即对本国资本在外国发生收入的双重税收管辖权。这种惯例通过赋予本国居民将其在外国产生收入的已纳税收在本国应纳税收中进行抵免的权利,从而可以避免该笔收入的双重征税。

戈登对此现象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国家之间存在这种协定,则无法导致纳什均衡(Nashequilibrium)税率的出现,但是当存在着主导市场的资本输出者时,会出现斯坦克尔伯格均衡(Stackelbergequilibrium)的结果。如果资本输出国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的惯例,就会激励资本进口国采用资本输出国的所得税率对进口资本征税。因为跨国投资人可以将这一税负在母国应纳税收中抵免,所以这种从源课税不仅不会阻碍国外投资,而且会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结果。这样,资本输出国通过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可以使自己制定的国内资本所得税率在世界范围内设定。同时,资本输出国诱使资本进口国采取它制定的税率从源征税,也减少了其居民通过海外投资逃避国内税收的动机。但是,如果资本进口国成为斯坦克尔伯格主导者时,资本输出者将不会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得出对资本所得课税的均衡结果。这一理论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战后美国作为主导资本输出国对其他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但随着世界经济的变化,世界资本市场结构愈加复杂,已没有一个单独的国家可以在世界资本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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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纯收入税负率与行业经济发展的关系

【摘要】近十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呈现了超常增长的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学界也就是否应该减税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本文引入纯收入税负率,讨论行业税负与行业经济发展的关系,提出结合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大方向,以税收倾斜对行业经济增加助力,推动政策的实施和产业转型,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不同行业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行业税负;纯收入税负率;行业经济发展;对策

一、文献综述

税收负担是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而承受的一种经济负担。从宏观层面上来讲,它是在一定时期内某地区的税收收入与其相应的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值。税负历来都是税收制度的核心问题,它不但影响着微观经济主体的实际收入水平,还反映了政府对社会财力的集中程度,进而影响着政府的宏观调控的能力。因此对税负水平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明确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所起到的作用。

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第五篇中提出税收的四原则:平等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收费用原则,认为一国国民都必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有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瓦格纳的税收原则提出了政府征税应该在保证收入的基础上,促进经济的发展,减轻税负水平,且税负的承担应该是公平的。埃奇沃思模型认为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的税制结构,应使每个人收入的边际效用相同。应当对富人课以重税,因为富人损失的边际效用比穷人的小。

近十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呈现了超常增长的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学界也就是否应该减税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安体富代表的学院派在《当前中国税收政策研究》、《税收负担与深化税制改革》、《税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和《对税收若干重要问题的思考》等文中指出:这几年税收的快速增长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价格,经济结构变动,经济效益变动,政策因素,制度性因素,管理和虚收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税费总负担较重,一些主体税种设置不规范,结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可以进行适度的减税。不少学者与其意见相左。王文汇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国税负水平的制度分析与优化设计》一文中指出中国目前的税负水平是适当的,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没有高速增长的税收收入,国家就不能保证足够的财政规模和宏观调控能力,也就无法保证庞大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教育保障、以及消除地区贫富差距、对低收入人群进行转移支付等等,抑制“税负偏高论”对组织税收收入的不利影响。贾康在其《深化我国税制改革,应选择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一文中指出:我国尚不存在大规模减税的空间,主要原因是本来的财政收支情况已经不乐观,减税将会使财政赤字的规模进一步加大。因此应该对我国的税制进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虽然各位学者在研究中所选取的指标、模型、变量以及侧重点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总的来说,对于我国宏观税负的现状,大部分学者的观点都是一致的,即倾向于基于税制优化的结构性减税,而非全面的减税。在宏观上,税收负担对经济增长会产生持久的影响,在微观上,税收负担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和税后利润,结合我国的国情来看,不同行业的情况不同,国家政策倾斜不一,税收负担也各不相同,由此,各行业的税收负担与行业的经济发展状况也会有所不同。通过研究行业税负与行业经济发展的关系,可以更好的结合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大方向,以税收倾斜对行业经济增加助力,推动政策的实施和产业转型,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不同行业的经济发展。

二、纯收入税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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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关税与补贴决策

[摘要] 本文从关税与补贴的最优均衡的角度出发,引入完全非完美信息两阶段博弈对其进行博弈分析和评价。在子博弈精炼解中得出最优关税为正,最优补贴为负,前者符合现有讨论的一般结论,而后者在贸易领域中具有新的现实意义。最后,本文对资源型行业进行实证分析来证实上述结论。

[关键词] 关税补贴完全非完美信息两阶段博弈

一、引言

关税和补贴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且有效的政策工具之一。在新贸易保护主义理论框架下,关税和补贴水平并非趋于零为最优状态。现实和理论实践都证实了在非完全竞争状态下都存在着一个的最优关税水平。在我国,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如何在关税水平和其他的贸易壁垒下选择最优关税成了我们十分关注的事情。研究政府行为和关税最优化的选择,正是迎合了现在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行为在调节关税和补贴上的作用,将是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同时也是一个国际化的经济问题。在这个方面有许多专家学者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得出许多有意义的结论。

关于对关税的征收问题以及相应的分析和研究中,国际上有非常多的学者对其作过研究,最典型和著名的是夺取进口商垄断利润的关税政策和“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关税政策。夺取进口商垄断利润的关税政策是由布朗德和斯宾塞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创立的。他们认为, 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 如果外国出口商处于垄断地位, 其价格高于边际成本, 可以获得垄断利润。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关税政策是克鲁格曼(1984), 提出了“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关税政策模型。该模型认为, 在寡头垄断和规模经济的条件下, 利用关税和其他贸易政策对国内市场的保护, 可以使本国企业获得静态规模收益, 降低生产的边际成本; 可以通过销售经验的积累使成本沿着学习曲线不断下降, 充分享有“边干边学”效应; 可以用足够的利润弥补研究与开发费用, 最终促使低成本产品涌向国外市场。

而我国的也已经有许多专家学者对此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得出许多有意义的结论。谈毅(2001)在分析我国关税保护代价及财政收入职能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关税政策的目标,重新界定了最优关税结构的含义,并从理论上研究了最优关税结构的设置。

因此本文尝试在给定的经济环境下,通过完全非完美信息两阶段博弈分析,分析各个理论阶段下的最优关税和补贴。本文的博弈分析试图回答的基本问题是:对于给定的相同的经济制度环境下,用两阶段博弈分析确定最优关税和补贴水平。随后引入我国资源性行业分析来证实所得的理论结果。

二、补贴与反补贴的两阶段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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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概念与性质研究论文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国际税法(InternationalTaxLaw)是一门年轻的法学学科,其基本范畴与基本理论尚处在形成时期,关于国际税法的一系列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如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性质、基本原则、体系与地位等等,学界尚未取得一致观点。我们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态度,对国际税法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予以评述与研究,以期能推动中国国际税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的形成与成熟。

(一)国际税收的概念

国际税法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一种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现象,其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国际税收现象的产生与发展。因此,探讨国际税法的概念就不得不首先从国际税收(InternationalTaxation)的概念入手。

税收是国家的象征,它是一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体现的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税收属于一国范围内的事,对于他国的人与事无权行使课税权。但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与各国经济联系的不断加深,特别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国际经济、技术、贸易、投资、交通、通讯的迅速发展,出现了经济全球化与经济一体化,使得税收关系也突破一国领域而形成国际税收关系。

关于国际税收的概念,学界主要存在两大分歧。第一个分歧是国际税收是否包括涉外税收,在这一分歧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狭义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税收仅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凭借政治权力对从事跨国活动的纳税人征税时所形成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该观点严格区分国家税收与国际税收,认为,一个国家的税收不论其涉及的纳税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涉及的课税对象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是该国政府同其本国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征纳关系,应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而排除在国际税收概念之外,即国际税收不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收。第二种观点为广义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税收除了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外,还包括一国对涉外纳税人进行征税而形成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即国际税收除狭义的国际税收外,还应当包括一国的涉外税收。

关于国际税收概念的第二个分歧是间接税是否应包在国际税收的概念之内,关于这一分歧也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狭义说,认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税种范围只包括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而不包括关税、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第二种观点为广义说,认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税种范围除所得税和财产税外,还应当包括关税等间接税税种。

通过考察国际税收的产生与发展,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国际税收产生的基础是国际经济一体化,或者说是跨国经济活动;(2)各国政府对跨国经济活动的税收协调,其目的不仅仅在于对“税收利益的分配”,而且在于通过税收协调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并进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3)对商品税的国际协调也是国际协调的重要内容;(4)国际税收协调最终是通过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来实现的。因此,国际税收的概念理应包括一国的涉外税收,国际税收不能脱离一国的涉外税收而单独存在,没有各国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不会出现国家间的税收协调关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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