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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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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和中央2013年1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家庭农场,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注册登记职能,做好家庭农场登记工作的意见》、《区关于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种养业等类型。

种植业家庭农场是以种植小麦、玉米、水稻、大豆、蔬菜、瓜果、茶叶、花卉苗木等特色主导产业为主的家庭农场。

养殖业家庭农场是以养殖生猪、牛、羊、鸡等畜禽和精养鱼、泥鳅、对虾等为主的家庭农场。

种养业家庭农场是种植、养殖相结合的家庭农场。

第二章认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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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__〕140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__〕153号)有关精神,促进城乡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推动城乡低保政策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户籍认定条件。根据城乡低保政策规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必须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必须是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将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年、不拥有承包土地(山林)、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对于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提出低保申请。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原则上,户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员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因婚姻原因户口未迁移的家庭成员,也可随非户籍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但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应在单独立户后申请低保。

(二)规范家庭收入认定条件。家庭收入是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是能否享受低保待遇的基本条件。各地必须依据低保标准来认定低保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一律不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单独立户申请低保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其供养人属于低收入居民或者家庭基本生活支出超过家庭净收入、长期生活困难的,可将申请人视为无收入,但不应列为“三无”人员。对于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家庭,应通过其他救助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规范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家庭财产是指户口在一起、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县级民政部门应将家庭财产作为认定低保家庭的重要条件,原则上拥有大额存款、有价证券、高档住房或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和摩托车)、经营性资产等财产的家庭,不应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城乡低保家庭各类型财产具体标准,由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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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补贴青睐的家庭农场如何注册及贷款?

这几年,做家庭农场的可能或多或少都感受到了国家政策扶持的温暖。2016年,农业部明确发文称,国家新增的农业补贴将向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主体适度倾斜。很多朋友问到家庭农场怎么注册,怎么贷款……现在,小编为大家梳理家庭农场相关问题,希望能对广大的农民朋友有所帮助。

什么是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适度规模

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一般情况下,从事种植业的,粮食耕种面积应在100亩以上(陕北200亩以上),果园面积30亩以上,设施蔬菜面积20亩以上,茶园面积50亩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猪存栏3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鸡存栏1万羽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2.以家庭劳动力为主

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应占家庭总收入的60%以上,年总收入在10万元以上;家庭农场必须以家庭劳动力为主,否则就不叫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原则上没有长期雇工,可以有短期雇工。如果雇工数量远远超过家庭劳动力,那么它就不属于家庭农场,只能属于农业企业了。如果是农业企业,雇工越多越好,为社会解决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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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镇农村低保若干意见

按照全省社会救助工作会议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及《县2012年农村低保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2012年全镇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认真开展年度审核工作

村、居对农村低保户要逐户逐人进行审核,审核一定要按照规定程序认真操作,切不可流于形式或走过场。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发放明白纸、广播、公告或包组干部通知到户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低保标准、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审核时间。2012年4月1日至4月15日

(三)审核范围。2012年一季度农村低保对象

(四)审核内容。要对照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是否低于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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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补贴有什么变化?

1 什么样的农业企业可优先获得扶持?

2016年农业补贴向种粮大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倾斜。包括获得有机认证,地理标志;省级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多的企业、具有科技含量的企业、高效节能循环经济企业。

对单一养殖种植企业扶持资金很少,但若种、养、加、餐饮结合起来申报项目就很多,农业投资者应非常清楚良好的经营模式,不但能产生高几倍的效益,而且能获得很多的项目资金。

2 申报部门

(1)农业局、农办、财政局、农综办、旅游局、科技局、林业局、发改委。这些部门每年都可报,每个项目在20万-60万元范围的较多,如中央财政项目一般都在几百万至上千万元。

(2)水利局、环保局、老区扶贫办、经贸局等,但项目资金少些,5万-20万居多。

3 申报项目注意事项

(1)每年各省项目都很多,也有竞争,所以每个项目从通知到申蠼刂故奔涠己芏蹋因此平时应和农业局、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旅游局、科技局、林业局、发改委等涉农的主管部门,保持每个月有良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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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村低保提标扩面方案

为扎实做好我镇2009年度农村低保扩面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县2009年度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中央和省、市、县农村低保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实现农村低保“应保尽保”,促进我镇社会发展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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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考评方案

第一条为整治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确保低收入家庭认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社会救助体系,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转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政保[]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非农业居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水平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标准的。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原系本地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扶)养人口。

正在服兵役人员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第三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国有农牧场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审核工作。

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国有农牧场分场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市发改、价格、公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房管、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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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区政府实施民生工程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020元)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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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规划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的规划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的用地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居民建房应符合城镇规划、居民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农村居民建房实行分区管理。强控区范围内农村居民建房的,应使用居民点建设留用地或在政府确定的安置小区购房。中控区、弱控区范围内农村居民建房的,原则上不安排农用地(林地),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鼓励农村居民建房向中心村、集镇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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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自检自查报告范文

乡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低保工作,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我村把农村低保自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自查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现将我村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自纠,摸清底数

二、规范申报程序:

我村严把申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力求做到申报审批程序化、审核过程公开化、对象管理动态化、资金发放社会化、档案管理标准化的五化目标。农村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乡村两级公示的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等相关材料。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申请。

2、村民委员会调查评议。村民委员会组织调查小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核实,由村民评议小组分户进行评议,申请保障人员必须经民主评议成员2/3以上通过。村委会统一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评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查小组对村委会上报的初审低保户进行复查,重点复查申报低保的家庭成员、居住情况、收入情况、实际生活情况、致贫原因等情况是否真实,村委会民主评议记录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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