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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研判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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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矛盾纠纷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__x区局按照省厅、市局的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积极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全面实行纠纷“网格化”管理模式和信息预警机制,进一步健全分析研判机制,着力完善矛盾纠纷信息收集网络,加强对纵向、横向和动态纠纷信息的收集;完善信息报送机制,做到纠纷信息报送快、细、实;加强纠纷信息分析研判,重点对潜在矛盾纠纷进行深度分析,把握其发展变化规律,预测发展态势;充分利用纠纷信息分析成果,积极服务地方党委政府决策;健全奖惩制度,落实以奖代补,努力提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水平。

1、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按照“地域相邻、人员相熟、文化相近、构成相似”的原则,依托庭苑、楼栋、巷道、自然村等,按照300-500户、1000人-1500人左右设置每个网格。区、镇、村设立三级组织网络,层层设立,区以镇为网格、镇以村为网格,各村居根据辖区实际和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网格,行政村以各自然村为一级网格,村书记为总网格长,村干部为一级网格长和信息员,负责向总网格长报送纠纷摸排及化解情况;自然村以各村民小组为二级网格,各村民小组长为二级网格长和信息员,负责向一级网格长报送纠纷摸排及化解情况。目前,全区共设立552个一级网格、1759个二级网格。村居调委会设立网格化服务管理公示牌和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栏,明确网格长工作职责及要求,每周至少到网格巡查2次,认真填写民情日志,现场分析并妥善处理网格内各种社会矛盾与存在问题,力争将矛盾化解在村里,问题处理在网格,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要求网格长做到“村里突发事件必到”、“邻里矛盾纠纷必到”等逢事“六必到”;建立健全工作例会制度、服务承诺制度、民情信息收集上报制度、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制度。

2、着力提升矛盾纠纷信息预警能力。区局紧紧抓住“三个围绕”,对全县重大项目建设中可能引发的纠纷、农村季节性纠纷、重点部位区域存在的纠纷隐患认真梳理排查,建立了矛盾纠纷动态登记档案,扎实做好排查和信息预警工作。一是建立制度。建立矛盾预警信息收集制度,制定不同层级信息员职责,落实责任,随时关注和收集有关矛盾纠纷信息;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将本区域、本单位的矛盾信息上报;建立及时报告制度,对于有可能激化的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即发现及报送,并做好稳控和化解工作;建立奖励制度,对于提供价值较大的重大纠纷预警信息,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视信息质量给予每案50-300元的奖励。二是明确预警信息报送形式、时限、内容、程序。形式为网络、传真、电话;突发性、群体性重大纠纷不超过1小时,一般纠纷不超过24小时;要求写明时间、地点、单位、起因、简要情况。重大纠纷信息各级可向县直报,一般纠纷信息逐级上报。三是实行纠纷分级预警报告>!<。一级预警即对情况紧急,问题比较突出,容易激化成较大或镇认为发生局面较难控制的冲突事件,有可能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实行一级关注,由县调处中心组织专门力量化解。如2012年底的洪蓝镇华电二厂百余人劳动争议纠纷、晶桥镇华晶集团公司百余人劳动争议纠纷等。二级预警即对由不稳定苗头的纠纷,有可能出现小规模或有能力控制局面的冲突事件、群体性的一般纠纷列为二级预警信息,实行二级管理,由镇调处中心进行调处化解。如2013年初的开发区四岁男童溺亡纠纷等。三级预警即对一般性、常见性的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信息,实行三级管理,由村居调委会化解。对排查出的“三级预警信息”,由村居调委会按照调解程序依法依德调解;对于社会影响大、处理难度大,易引起争议的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等,由村聘用的有威信、德高望重的“五老”调解员协助化解。由于分级预警机制的实施,对矛盾性质、类型以及社会影响的程度作了科学把握,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今年以来,各级信息员共上报预警信息327条,涉及纠纷类型。其中一级预警信息18条,二级预警信息83条,三级预警信息226条。

3、严格落实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制度。区人民调解工作组办公室每季度牵头组织召开一次全区矛盾纠纷分析会,各成员单位参加,协调有关单位参加,分析研判全区矛盾纠纷特点、成因、动态、发展趋势、措施等,形成全区季度矛盾纠纷分析报告,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市局,为党委、政府了解基层矛盾纠纷的特点,制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与此同时,区调处中心也会根据某一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或季节性特征等,以调解工作简报的形式向区委、区政府上报建议及措施,以起到引起重视或作为参考等作用,如2012年简报第4期《着力化解拖欠职工工资纠纷有效维护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区司法局每月25日前后组织召开一次司法所长例会,各司法所分析总结本辖区矛盾纠纷现状、特点、发展趋势或典型个案介入调处情况,形成全区月矛盾纠纷分析报告,报送区委、区政府、区委政法委等;各司法所每月根据工作实际定期组织召开全镇调解

主任例会,镇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参会,报告、分析各村居矛盾纠纷现状、特点等,提出解决方案和思路,并总结一些好的经验供大家学习和参考。根据分析研判情况,形成镇矛盾纠纷分析报告,落实纠纷包案及措施,并及时上报区局;各村居由总网格长(村书记)每周主持召开一次矛盾纠纷分析研判会议,一级网格长参会,报送相关纠纷信息及动态,共同分析研判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成因、措施等,针对个案制定化解方案及措施,及时上报司法所。从我区社会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建设来看,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如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分析研判水平参差不齐、分析研判流程有待进一步规范、分析研判重点有待进一步明确、分析研判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分析研判结果运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需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形成有效方法加以解决,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水平。

1、充分认识实行社会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制度的重要性。实行这一制度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的优势特点,及时分析矛盾纠纷的特点、成因、措施等,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报告,为党委、政府了解基层矛盾纠纷的特点,制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实行这一制度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是人民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创新、强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

2、整合资源,实现信息收集获取的快捷、准确、全面。继续深入推进“网格化”管理模式和纠纷信息预警机制建设,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落实“零报告”制度,落实三个“第一时间”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奖惩制度,落实以奖代补,按照纠纷级别给予补贴奖励,对于因纠纷排查未发现、报送不及时等原因导致纠纷激化、民转刑案件或的,形成责任倒查机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明确纠纷分析研判的范围、重点和难点。分析研判的主要范围包括镇、村(居)矛盾纠纷的总的形势、主要特点;某一时间段突出的矛盾纠纷、重大或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形式、成因、调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未调解成功的纠纷走向;某行业、某一领域存在的矛盾纠纷形式或成因;因不同社会利益关系可能引发的潜在矛盾纠纷等。重点是当前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成因等。难点是当前重大矛盾纠纷及历史遗留纠纷的化解措施及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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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工作联系制度实施意见

一、牢固树立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理念。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纠纷和矛盾不断凸现,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且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能否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市、县(区)政府与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理念,建立完善工作联系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高效率、低成本化解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解决行政争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要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工作特点的互动和保障机制。

一是从起在全市建立政府与同级法院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法院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遇有重大行政争议案件,应随时召集会议研究协调。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全市年度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研究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适用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研究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协调行政审判中的重大复杂行政争议案件,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互相衔接中的有关问题。各有关部门应按联席会议提出的具体要求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认真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建立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机构之间经常性工作联系制度。市、县(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机构要经常向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日常行政审判监督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经常向法院通报阶段性行政复议应诉等政府法制工作情况和行政执法动态。不定期召开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应诉方面的工作联系会议。定期交换有关资料,搭建信息交流的平台,实现资源互通与共享。对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行政案件,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当选择其中典型案件,有计划地组织相关行政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到法庭旁听,并在庭后组织有关人员与法院审判人员就案件进行交流探讨,分析研究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市、县(区)人民法院要精心组织好庭审旁听,发挥行政案件庭审的宣传和指导作用。

三是建立健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从年起,凡以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应代表本机关出庭应诉,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出庭应诉。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要做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高行政诉讼应诉技能。行政首长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应诉的,也可以委托本机关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参加诉讼,但必须主动了解案情、过问应诉情况,不能将案件全权委托。

四是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情况报告制度。从年起,市、县(区)政府行政复议职能部门应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15日内,将行政复议情况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告;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政府部门的上级业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作为被申请人的政府部门应及时将行政复议情况书面报告本级政府法制机制。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审判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时,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下达行政复议建议书和司法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建议和司法建议,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整改不及时和没有报告整改情况的,由市、县(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写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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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参与社区矫正之分析

摘 要:社区矫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刑法修正案(八)明确纳入了社区矫正刑,同时2012年3月1日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面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专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在立法初期,法院如何参与社区矫正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导致各地法院具体实施时做法各不相同。法院应当加强参与社区矫正的具体操作研究,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社区矫正;入法;初期混乱;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也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该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但是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一部快速上马的法律配套实施办法,虽然为全面确立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专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匆忙制定过程中还是有不少现实问题并没有纳入实施办法特别是法院如何参与社区矫正问题而导致各地基层法院具体实施时做法各不相同。在此,笔者仅从基层法院角度下分析法院应在社区矫正入法后如何参与。

一、立法初期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意义

(一)、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拥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之前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依据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试点文件,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程序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明确规定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相应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具有可操作性和严肃性,这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有益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针对不同犯罪分子采用相应的刑罚。这样不仅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同时也符合现代刑罚理论所认为的,刑罚目的在于报应和预防的辩证统一[1]。之前罪犯被监禁在监狱中, 与社会分离开来,其职业、家庭关系等受到监禁的困扰,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等也容易受到一起服刑的其他犯罪人的负面影响。而社区矫正刑则可使一些轻罪犯人特别是未成年犯人避免这种负面影响,防止再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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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工作联系制度实施意见

一、牢固树立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理念。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纠纷和矛盾不断凸现,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且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能否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市、县(区)政府与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理念,建立完善工作联系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高效率、低成本化解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解决行政争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要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工作特点的互动和保障机制。

一是从起在全市建立政府与同级法院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法院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遇有重大行政争议案件,应随时召集会议研究协调。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全市年度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研究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适用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研究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协调行政审判中的重大复杂行政争议案件,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互相衔接中的有关问题。各有关部门应按联席会议提出的具体要求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认真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建立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机构之间经常性工作联系制度。市、县(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机构要经常向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日常行政审判监督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经常向法院通报阶段性行政复议应诉等政府法制工作情况和行政执法动态。不定期召开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应诉方面的工作联系会议。定期交换有关资料,搭建信息交流的平台,实现资源互通与共享。对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行政案件,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当选择其中典型案件,有计划地组织相关行政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到法庭旁听,并在庭后组织有关人员与法院审判人员就案件进行交流探讨,分析研究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市、县(区)人民法院要精心组织好庭审旁听,发挥行政案件庭审的宣传和指导作用。

三是建立健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从年起,凡以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应代表本机关出庭应诉,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出庭应诉。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要做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高行政诉讼应诉技能。行政首长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应诉的,也可以委托本机关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参加诉讼,但必须主动了解案情、过问应诉情况,不能将案件全权委托。

四是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情况报告制度。从年起,市、县(区)政府行政复议职能部门应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15日内,将行政复议情况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告;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政府部门的上级业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作为被申请人的政府部门应及时将行政复议情况书面报告本级政府法制机制。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审判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时,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下达行政复议建议书和司法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建议和司法建议,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整改不及时和没有报告整改情况的,由市、县(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写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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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社会调查制度之新探

[摘要]:湖北省试行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以及社会和谐的促进都有重要意义,其适用对象不在局限于未成年人,而是适用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是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但是,此制度仅仅适用于审判阶段,没有涵盖审查阶段,同时也没有和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相衔接,仍需完善。

[关键词]:社会调查审前社会调查刑事社会调查

一、湖北省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20__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为了规范开展非监禁刑的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提供依据,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20__〕12号),制定了《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适用办法》)。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含义

《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和假释案件后,根据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拟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在开庭审理前,委托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他们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是否对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和意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活动。

根据此定义,审前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是人民法院,审前社会调查的主体是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审前社会调查的对象包括: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

(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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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性分析及程序完善

【摘 要】社会调查报告已成为未成年刑事审判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相关规定仍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甚至可能引起裁判不公。将社会调查报告融入心理干预内容后,定性为“鉴定意见”这一类证据类型,并加以程序规范,会使社会调查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社会调查;证据性;鉴定意见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已将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纳入其中。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调查主体多样、关联性较弱、内容专业性不强、相关诉讼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应在肯认该制度价值的前提下,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提升其证明力,以诉讼证据程序规范运作。

一、社会调查报告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倡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前调查工作制度。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也对该项工作进行了类似的相应规定。[1]不过,当前的该制度规定较为粗糙,缺乏可操作性。

(一)调查主体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公、检、法都可以成为社会调查主体,但控、辩、审任何一方都难以保证相关事实及分析评价的全面性和客观性。控方指控犯罪的职能很可能影响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中立性。尤其对自诉案件而言,问题更为明显。法院过多介入调查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被置于利益博弈的一极。辩护方能控制的社会资源相对有限,能否顺利地开展社会调查存在一定障碍。

(二)报告内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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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医院广告传播效果调查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对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医院广告传播效果的调查,探讨民族地区广告传播的一些规律。通过调查发现:电视为广大受众喜欢接受的广告传播媒介,其中新闻类、娱乐类、法律类节目中插播广告效果较好,医疗设备信息、疾病预防知识、健康教育知识、医疗新闻和网络视频为受众较为接受的形式,在户外医疗广告方面,可以加大宣传单的投入,其次是车站广告。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医院广告;传播效果

1研究的缘起

广告是医院拓展市场的重要手段,如何让有限的广告资金发挥最大效应,已成为每家医院业务拓展部门的首要任务,特别是在民族地区,怎样使医院的广告更具有民族特色,更好的方便广大群众就医,进行一次深入的广告传播效果调查将有着非凡的意义。

2内容分析与方法

本次调查选取了恩施州医院住院部病区、恩施州城社区1个、恩施市农村某村、咸丰县城社区1个、咸丰农村某村、来凤县城社区1个、来凤农村某村。共发放问卷5000份,收回问卷4731份,其中有效问卷4321份。研究数据采用了PASW Statistics 18软件统计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为了了解县市与州城,城乡之间的差别,统计结果做了分开处理。

3内容分析结果

(1)通过PASW Statistics 18软件分析,得出如下结果:在您平时主要关注的媒体方面,选择湖北卫视的调查者占到了53.53%,选择湖南卫视的调查者占到了43.01%,选择恩施电视台的调查者占到了44.2%,选择恩施日报的调查者占到了了19.7%,选择恩施晚报的调查者占到了18.6%,选择恩施新闻网的调查者占到了23.9%,选择恩施传媒网的调查者占到了17.2%,选择湖北卫视教育频道的调查者占到了29.1%,选择楚天都市报的调查者占到了14.3%,选择湖北日报的调查者占到了17.5%,选择恩施周刊的调查者占到了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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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公、检、法、司等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衔接与配合,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确保刑罚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被宣告缓刑、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

第二章审判机关

第三条区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对本区被羁押的被告人有可能适用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向被告人居住地街道(镇)司法科发放《关于是否具备适用非监禁刑条件意见征询表》(以下简称《意见征询表》),听取意见。

街道(镇)司法科收到区法院发放的《意见征询表》后,通过走访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原单位、家庭、学校等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填写《意见征询表》。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街道(镇)司法科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征询表》反馈至区法院刑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街道(镇)司法科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征询表》反馈至区法院。

《意见征询表》反馈区法院前都须报区司法局审核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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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中缓刑适用的问题与完善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持续增长、低龄化犯罪趋势日益明显,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抢劫、等恶性案件越来越多,如何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加强教育、引导,让他们既能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又能在日后重新回归社会,这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缓刑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在实践中,对于未成人犯罪而言,适用最多的是短期监禁刑、罚金刑和缓刑,其中短期监禁刑占主要比例。但是简单的处以监禁刑容易将具有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与社会隔离,将来很难再次融入社会和家庭,另一方面更容易让未成年犯之间交叉感染更恶劣的行为习性。本文通过对浙江金华地区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情况进行调研,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意见,以期早日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缓刑制度,真正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教育保护。

1金华两级法院的适用现状

2011年至2016年,金华两级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犯罪3902人次,其中男性3701人,女性201人。审理案件中盗窃、抢劫两个罪名数量最多,其中犯盗窃罪共1907人,犯抢劫罪共729人。其中曾犯罪的未成年人有96人。六年间,金华地区两级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中,3年以上量刑的共计419人,3年以下量刑的共计3458人,其中适用拘役刑的852人次,适用管制刑的45人次,适用缓刑的789人,缓刑适用人员仅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20.22%。

2金华两级法院适用不高的原因

从以上数据来看,这六年中金华地区未成年犯罪人员适用缓刑的比例不高,即使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量刑的人员中,也仅占22.82%。实刑的大量适用,对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都有影响,综合分析,造成这一现象的因素主要存在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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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刑事和解的基本内涵及界定

论文关键词:审判阶段、刑事和解、犯罪处置方式、轻缓化

论文摘要:近年来无论是法律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在积极的探索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基层法院或者法官,要探讨刑事和解必须首先对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的概念有个界定,它是研究探讨审判阶段刑事和解其他问题的基础和前提,所以笔者提出审判阶段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审判阶段,被害人与犯罪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自愿就被害人补偿进行对话、协商,使犯罪人责任承担具有轻缓化的一种犯罪处置方式。该定义具有的基本内涵为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是一种犯罪处置方式,发生在审判阶段,由法官作为中间人,内容是被害人与被告人自愿的进行对话、协商,结果是使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得到轻缓化处理。并明确了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与民事调解、私了、刑事谅解、辩诉交易等概念的区别。

一、问题的提出

刑事和解是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它是对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的反思,也是对新的刑事司法理念的探索。近年来全国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甚至形成了一些指导性的文件,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成果。例如,无锡市的公检法司《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理论界也对刑事和解作了探讨,主要集中在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对刑事和解的程序设计,而对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的探讨比较少。

二、和解的释义

所谓“和解”从字面含义来看,“和”的含义是“平和、和缓、和谐、和睦”,而“和解”的含义则是“不再争执,归于和好”。可见,日常用语意义上的“和解”实际上就是以平和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其中“和”是手段,“解”是目的。[3]在人类原始社会末期就存在着以赎金代替复仇的纠纷解决机制。和解的思想渊源于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倡导的人和、兼爱、不争、至善,是我国文化的精髓。正如孔子所言:“礼之用,和为贵”,“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就是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要轻易做出判决,要采取双方都乐于接受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以“无讼”作为审判的最终价值追求,在其思想的影响下,我国古代一直以“贱讼”思想占主导地位,直到明清时期江南等地区才出现“健讼”的现象,但是被誉为“东方一枝花”的调解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马锡五审判模式”到近几年最高法对各级法院的调解工作要求,都把调解或和解作为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法院应有的作用。

三、刑事和解的释义

关于刑事和解的诸种观点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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