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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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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区矫正

从世界范围来看,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得到多数国家的认同和推行,具有监禁刑无法超越的优越性,发展趋势逐步走向全球化。社区矫正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的框架内不断臻于完善,最终上升为国家立法层面予以成果固化,但许多人仍对其不了解,对社区矫正进行浅要分析。

社区矫正司法行政制度介绍

美国法学家 E.博登海默曾言:“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和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因此,我们要清楚地、理性地思考和理解社区矫正,明确其概念是非常重要的。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一)国外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

社区矫正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刚产生时,仅适用于被裁判的轻微刑事犯罪者,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逐步发展,矫正对象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刑事犯罪者,还包括刑满释放者。因此,国外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没有统一的定论,一般通说是“在看守所和监狱环境等监禁刑之外的刑罚场所监督犯罪人服刑并为他们提供社会服务的一种矫正方法。”

(二)国内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

在2003年7月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文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将社区矫正定义为: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性,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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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视野中的社区矫正与社区矫正研究

摘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社区矫正是再社会化的一种重要形式。社区矫正具有人本主义的价值取向,在矫正的同时,具有重构社会的功能。社区矫正研究作为社会研究的一个特定领域,同样是科学探究活动的一部分,要特别注意社会学的视野以及研究方法的科学性。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研究

中图分类号:F2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9-0138-02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而言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的实施以社区为平台,基本上克服了监禁刑存在的各种弊端,具有人本主义的价值取向,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社区矫正主要围绕两个基本问题:如何认识社区矫正?如何研究社区矫正?

一、社区矫正是再社会化的一种重要形式

再社会化是在社会化的基础上进行的,广义的理解指在生活的急剧转变中,一个人放弃原来的生活方式而适应另一种对他来说全新的生活方式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被迫的、强制的。狭义的理解则专指强制性的教化过程[1]。无论是广义理解还是狭义理解,再社会化的过程都需要一个人去纠正和克服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的病态与社会失范问题,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罪犯改造就是再社会化的一种形式。但是,人们一般把这种再社会化理解为由全控机构实施的再社会化,如在监狱进行的再社会化,而忽略了由社区实施的再社会化形式[2]。其实,再社会化除了狭义的压制性形式外,还应包括参与性形式,即把罪犯放在社会中进行监督改造,从而使罪犯融入社会之中。罪犯社区矫正就是再社会化的一种重要形式。

1.从再社会化的概念来看,对罪犯的改造不能脱离社会进行。再社会化仍然是一种社会化,而不是非社会化,所以需要在社会的基础上进行,不能脱离社会。首先,人从本质上说是一个社会性动物,必须参与到一定社会关系中去。把罪犯放在与世隔绝的监狱进行改造,本身就意味着把个人与社会割裂开来,个人与社会之间被设置了一道墙,个人与社会难以同步发展。其次,作为罪犯,虽然他的犯罪行为会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具有人身危险性,但这并非意味着罪犯没有社会需求。与外界隔绝的监狱矫正方式实际上很大程度地限制或剥夺了罪犯的社会需求,这虽然能够发挥惩治罪犯的作用,但教育改造效果并不明显。从监狱矫正的实践来看,很多罪犯在刑满释放以后,因为不能适应社会,不久又会重新走向犯罪道路。

2.从再社会化的效果分析,社区矫正的效果优于监禁矫正。监禁矫正使罪犯丧失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和环境,使罪犯社会化的速度迟滞于正常社会成员,质量也劣于其他社会成员。罪犯社会化的不足,势必影响其重新回归社会后对社会的适应,在一定意义上讲,意味着罪犯可能被社会淘汰。显然,监禁矫正与促进社会成员终身社会化的社会发展要求与趋势存在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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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

关键词:社区矫正/理论基础/现状/完善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缘起与发展趋势

对受刑人进行矫正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16世纪,文艺复兴运动以及由此带来了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导致16世纪的欧洲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监禁制度,英国伦敦感化院和荷兰阿姆斯特丹监狱是欧洲早期监狱的典范。最初的监狱,关押有劳动能力但却好吃懒做和扰乱社会治安的人,对他们进行训练,使他们自食其力,安分守己地生活。由于这些机构是用来进行“矫正”——即训练教育——的场所,于是就按这种基本概念命名,叫做“矫正院”。在矫正院里,刑罚的执行被看成是通过劳动和有秩序的生活进行训练教育。当时声名显赫的阿姆斯特丹斯平豪斯监狱大门上的横幅标语是这种矫正思想的最好见证:“不要害怕!我不是以牙还牙,而是强迫你为善。我手腕似铁,但我心中充满慈爱。”(注:参见(德)京特·凯泽著.刘瑞祥,潘佳斌,红云译.《欧·美·日本建于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12月版,第13页。)欧洲的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这种矫正院。然而这些矫正机构只是对封建刑罚滥用的局部纠正,因为没有充分的理论论证和健全的制度保障,这些机构在18世纪逐渐退化了,大多变成了骇人听闻的恐怖之地。

产生于18世纪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思想,继续高举反封建刑罚的大旗,只是其理论旨趣已不再是对受刑人进行矫正,而是立足于绝对的意志自由,探求应当追加于受刑人的刑罚额度,以实现正义。“在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理论中,只有惩罚的概念而没有矫正的概念。”(注: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00.)十九世纪末期,犯罪现象日益增多,累犯、惯犯现象日益严重,迫使人们对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思想进行反思,于是,以有效抑制犯罪、防卫社会为目的的刑事实证学派应运而生。基于对意志自由的否定,刑事实证学派否定了刑罚的惩罚性:立足于对犯罪的病理性的理解,龙勃罗梭认为刑罚是对犯罪人进行积极救治的手段,通过刑罚改变行为人性格的危险性,防卫社会;立足于对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的认识,菲利提出了刑罚的矫正性,并以此作为刑罚进步的标志。菲利认为:在人类处于最野蛮的状态下,其刑法典只有惩罚的规定,而没有关于矫正罪犯的规定,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则出现了只有矫正而没有惩罚的观念。(注:[意]菲利著.实证派犯罪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5.)在20世纪前半期,两次世界大战和战争所造成的经济萧条以及反对行刑人道化和现代化的法西斯政府,给本来就进展缓慢的改善行刑条件的进程设置了更加严重的障碍。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公众和学术界的舆论中,对受刑人进行矫正的观念才重新受到重视。

刑事实证学派的矫正观念,主要局限于监狱内的矫正。但是,累犯、惯犯等现象的日益严重,使人们对狱内矫正的效果越来越感到怀疑,犯罪人数的增加、当前刑事机构的过分拥挤和政府拨款的减少都对进一步开展矫正改革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人们开始将矫正的目光由监狱转向社会,缓刑、假释等社区矫正制度逐渐成为重要的行刑方式。(注:缓刑、假释作为社区矫正体系中的具体制度,是矫正时代的产物,并不是二战之后才出现的行刑制度。1870年,在美国的波斯顿,首先产生了缓刑制度,随后,美国的其他州以及其他国家都把缓刑当做鼓励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偶犯与初犯等改造的措施之一予以采用。假释制度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纳与缓刑制度的兴起同步。参见邱兴隆:“矫正刑的理性反思”,载《河北法学》1999年第1期。)

如今,社区矫正已成为世界各国广为采用的一项刑罚制度。2000年的数据统计,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刑的比例在全世界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新西兰为76.15%,法国为72.63%,美国为70.25%,韩国和俄罗斯较低,但也分别达到45.9%和44.48%(注:/xinwen/200307/n07300909.htm。)。联合国的许多文件和公约,例如:《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非拘禁制裁研究的原则和指南》和《减少监禁人数、监外教养办法和罪犯的社会改造》等,也大力倡导非监禁刑措施或监禁替代措施,发展和增加使用社区矫正刑已成为一种历史潮流和国际趋势。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

刑事实证学派在刑罚中引入了矫正的观念,而新社会防卫论和犯罪标签理论又将矫正的场所从机构内引向社区,并合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相对报应主义刑罚观则提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制度,不应只强调矫正而忽视报应,科学的社区矫正制度应建立在相对报应主义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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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法学矫正

人民法院报5月8日第二版发表了苏桂英同志的文章《“社区矫正”不要矫枉过正》。该文从另一个角度,给社区矫正工作“泼冷水”,泼得好。听到不同意见,不管它对不对,我们的态度都应如沐春风。因为它能促使我们冷静地认识问题,慎重地开展工作。正如苏文末尾所说,这是为了给正沉浸其中的人“提个醒”,这支“冷静剂”打得及时。但是通读该文,也不难发现一些值得商榷之处。

社区矫正从国外引入中国,是一个法律移植的事件。因而我们不能不对“供体”与“受体”间的异同作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倘异大于同,那是万万不可移植的。有如鸟的心脏怎能移植到人身上呢。从我国目前社区矫正的试行情况看,中外的社区矫正不同之处是有的。如,推动社区矫正的力量来源上即有明显区别。在西方国家,社区矫正基本上是“自下而上”的探索,是以民间创新带动国家行动。美国的缓刑,就是由波士顿一个叫奥古斯塔斯的鞋匠独创的,因而他被称为美国的“缓刑之父”。直到去世时,他作了18年缓刑观护人员,按今天的话讲,就是社区矫正志愿者。为了做好这项义务工作,即使生意陷入了困境,他也在所不惜。通过他的努力和影响,在他去世后第20个年头(1878年),马萨诸塞州出台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缓刑法规,并确立了缓刑观护官的法律地位。在英美法系国家,只要个人请求合情合理,当地的法官就可以依据“自由心证”原则,突破法律,支持个人请求。这就是为什么在美国,一个普通的鞋匠竟能独创出一种短期自由刑替代措施的原因之一。而依我国的法律传统,只能采取“自上而下”的推动。

诸如此类的不同,的确需要我们在社区矫正移植过程中冷静考量。苏桂英同志恐怕就是担心,以目前的国情、社区发展的现状以及人的素质论,一旦移植出现机体“不适”或“变异”,必给“受体”带来致命伤害。但是,就我国移植社区矫正这一法律制度而言,“供体”与“受体”之间是否有更多的兼容性和同构性(以下简称“兼同”)呢?回答是肯定。

为了使我的阐述更有针对性,我想分别对应苏文中的四个“担心”来说明这个问题。

兼同之一:“斗争哲学”已经让位于“人权人道”,让位于“宽容互助”。

法国经过了历次,法国人从“断头台上的平等”中终于幡然醒悟,诞生了伟大的《人权宣言》。人们意识到:“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过于强调,就是漠视人权。我们过去的“群众”(苏桂英同志认为极可能发展为“业主”),在今天已经没有生存的土壤。不仅生活中人道的情感渐多,就连宪法也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尽管重刑主义传统根深蒂固,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刑罚已经一步步走向轻缓,是从野蛮走向文明,而不是苏文所担心的“从文明走向野蛮”。过去,罪犯的子女是抬不起头的。如今,他们中的许多人得到了社会的同情和帮助。从这个侧面看,我们的国民已经逐步从僵化的“斗争哲学”中走出来,人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复苏。据史料记载,奥古斯塔斯就是“一位自信心甚强,并具有充分热忱及深遂同情心的人”。毫无疑问,“人权人道”、“宽容互助”已经成为中西方思维共容的起点。没有淳朴的民心,就没有社区矫正。

兼同之二:社区矫正可以促进社区建设,进一步强化公民的责任感。

“解铃还需系铃人。”法律的问题归根到底是社会问题。对于个体的犯罪,罪犯周围的人或多或少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而,犯罪这种社会问题关键还是靠社区成员去协助“案主”解决。从社会学角度看,我们曾一度过于强调政府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忽视社会组织调节的作用。在这种思维的指导下,市民社会(主要体现在社区建设上)发展缓慢,特别是城市社区建设中人们彼此缺乏认同感和依赖感,也就是苏文中所讲的:“社区居民都很忙,邻里之间很少往来”。而西方社区矫正是产生于市民社会的。奥古斯塔斯这样的人物,很显然是市民社会培养出来的人。只有市民社会才能倡导每个社会成员之间彼此负责任,而不是把责任推给政府。很显然,我们也要尽快构建市民社会,特别是加强社区的建设。应该说,近几年我国的社区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目前社区矫正的试点都选在社区建设良好的地区。从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经历中不难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与社区建设是互动的关系。联合国有关机构提出社区建设的十项基本原则中的第三条规定:“在推行社区发展的初期,改变居民的态度和物质建设同样重要。”社区矫正的实行,就是在潜移默化地改变居民的态度。如前所述,“无人”不是坏事而是好事,同时“无人”也并不等于“无人问津”。罪犯的家人、亲属、朋友、社区上的热心人,他们虽然不是“法律内行”,但是他们更能从情感上拉近与社区矫正对象的距离,更能从日常的细微之处关爱社区矫正对象,这些是专业司法人员所不具备的天然素质。至于“小脚侦缉队员”已经成为昨日黄花,至少我所生活的社区以及我所调研的社区中社区干部绝大多数都是中青年轻人。退一步讲,即便是“小脚侦缉队员”,她们的阅历和热情也是“冬天里的一把火”,能温暖浪子之心。更为重要的是,如今她们可以名正言顺地“苦口婆心”了。这种母性的力量绝不可小视。此外,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从上而下推动的,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怎么可能不作为呢?只不过他们的作为更多地体现在依托社区上,更多体现在对社区中的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指导上。因而,社区矫正不可能变成“无人”(我认为这里换成“无人问津”要好些,只是借用一下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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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及对社区矫正的展望

浅谈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及对社区矫正的展望

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理念重大变革体现之一的社区矫正,在矫正过程中充分彰显了对罪犯的人文关怀,这是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新亮点,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新之举。此项工作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实践,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凸显出许多问题,在这里我结合县基层工作现状,对社矫工作中的问题提一些建议。

一、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现状

1.目前,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已建立健全了社区矫正工作组织网络,构建了县、乡(镇)、社区(村)三级工作框架,严格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全面承担起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工作。对矫正人员实行的管理模式是以居住地管理为主,对本区内人户分离的矫正人员视具体情形而定。基层司法所通过这三级组织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台帐,做到了一人一档,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省、市关于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劳动、考核的各项要求,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2.在这几年社区矫正实施的过程中,基层也不乏工作亮点。以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为例,各司法所结合实际,采取了多种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如针对青少年采取家庭联合帮教形式。为加强青少年矫正人员的管理,在建立社区帮教小组的同时,还将未成年矫正人员的家长列为第一责任人,共同负责孩子的日常帮教,更好地掌握了他们的思想、生活动态;对于生活确实困难的矫正人员,采取人性化帮教形式,各司法所能够充分整合资源,尽可能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如矫正对象李某,生活困难,因为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缓刑,家中尚欠数万元债务,却苦于找不到工作,经过所在地司法所多方联系,帮他找到了一份合适的工作。李某十分感动,表示今后一定认真接受矫正,重新做人。

3.矫正效果的初步显现,一是各级组织和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不再是停留在以前的监外执行没有人执行或不执行的错误认识;二是《社区矫正办法》实施以后,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管理方法,远安县98%的矫正人员能自觉服从管理,脱管漏管率在1%以内;三是矫正组织奖罚分明,权威有所提高。远安县所有矫正人员均视个人表现,按季度给予奖励或惩罚,日常考核常态化,制度化。

二、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症结问题

1.基层的社区矫正工作似乎被制约在一种“纸质”、“文字”的工作上。一是对罪犯情况分析,空话套话多,不一样的罪犯分析结果几乎一样,体现不出每名罪犯不同于他犯的个性特征。在分析的内容上,仅仅局限于对罪犯所犯的罪名、罪犯的主观过错、犯罪后的态度进行简单的概括,而没有涉及到罪犯的性格、罪犯的过去经历、罪犯的人际关系、罪犯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罪犯与被害人、与所在社区的现实关系。二是访谈的内容被格式化为固定的几项内容,然后在应回答的部分分别填充少量的文字,如“我保证遵守管理规定”。三是矫正计划书的内容就是相关制度规定的翻版,而没有具体的运作措施,可操作性得不到体现。四是关于矫正日期的计算。罪犯被社区矫正应当从何时起算,应当从被公开宣告社区矫正的当天作为社区矫正的日期,以前被羁押的日期有一日则折抵。但在一些社区矫正通知书中,发现不少罪犯的矫正日期都与宣告日期不符,社区矫正日期都是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而不少罪犯在法院判决后难以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造成判决时间与接受矫正工作时间的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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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参与

【摘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既是行刑社会化理论的具体表现之一,也是社区矫正功能的重要体现。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自2003年试点以来,社会力量尚未广泛参与到矫正的过程中来。根据我国现状,借鉴美国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大有裨益。结合目前美国社会力量参与现状进行分析,希望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社区矫正 社会力量 社会管理

一、问题的提出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骆群,2010,页126)。

根据实证犯罪学家菲利的犯罪饱和论,我们不可能消灭犯罪,只能预防犯罪。而在预防犯罪的选择中,社会法学派认为犯罪是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决定的,对犯罪人所判刑罚是对其个人因素的评价,将其投入社会,运用社会力量进行矫正,则是对社会因素的评价(高铭暄,2011,页25)。社区矫正是以社会资源的整合为基础,以社会环境为背景,以社会干预为手段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崔玉平,2002,页16),社区矫正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区的广泛参与。到目前为止,美国是世界上社区矫正实行比较早而且比较威功的国家,其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性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而中美两国社区矫正的目标是相同的,即调动社会力量共同预防犯罪。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同时。节约司法成本。因此,美国较为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值得我们了解借鉴(刘强,2003年)。

二、美国社区矫正中社会力量的参与――以美国沃什特瑙县为例

1.个案介绍

本文以位于芝加哥和底特律之间的沃什特瑙县(Washtenaw)作为个案,主要是出于代表性考虑。底特律是老工业城市,随着硅谷新兴产业发展,底特律的失业率很高,社会问题相对突出。而芝加哥市区因属各种族居住区,从上世纪60年代一直是社会治安敏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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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的教育康复矫正职能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特殊人群,或多或少地在思想观念、行为、心理、家庭、社会态度、社会适应、社会交往、社会支持、社会功能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其被判处刑罚并得到执行,并不意味着问题的消失,这些问题的存在仍有可能使其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从而再次危害社会。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应当坚持刑罚执行与教育康复矫正并重,促使矫正对象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一、教育康复矫正职能是社区矫正的应有之意

作为一项系统的制度的社区矫正是随着刑罚制度的逐渐演进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从演进的历史趋势来看,刑罚明显呈现由重至轻的发展轨线,从普遍使用肉刑和死刑过渡到现代的监禁刑,再从作为刑罚主要手段的监禁刑过渡到罚金、缓刑等监禁的替代措施和其他不用直接控制人身而采取非监禁控制措施的中间刑罚。之后,又出现了一种从刑罚向和解与赔偿等恢复性司法过渡的趋势。刑罚的这种历史发展,反映了人类社会刑罚观念的进步、刑罚方法的人道和对刑罚效益的重视。随着人们对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监狱内部被关押人员的拥挤、监禁成本高昂等传统监禁刑弊端认识的深入,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应运而生。

直接催生社区矫正制度的是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推行得退伍军人回归社会辅导制度。二战结束后,美国许多在战场拼杀已久的老兵退伍回国后遭受多种社会不适应症困扰,不能适应回归后的社会生活,宁愿重回部队服役。他们急需帮助使之从军队生活回到普通百姓的生活。因此,有关政府部门便组织人员前往退伍军人住所,向他们提供咨询,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做好接受教育和重新就业的准备。这项活动的效果很好,遂被美国引进刑事司法系统中。经过逐步的演进和完善,现在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带有对被矫治对象进行教育康复,使得早日回归社会的职能。

我国从2003年开始试点社区矫正,2004年5月,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康复矫正,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社区矫正的重要职能之一。

二、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应刑罚执行与教育康复矫正并举

社区矫正实质上既是刑罚执行工作,又是运用专业的理论和技术解决矫正对象面临的思想观念、社会态度、心理、行为、社会交往、社会适应、家庭、社会支持、社会功能等方面的问题,满足矫正对象的正当需要,促使其回归社会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既要重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又要重视社区矫正康复矫正工作,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原则,提高社区矫正的水平和质量。

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了社区矫正刑罚基础制度,要求建立矫正对象一人一档;强化了定期汇报、及时汇报,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月见面制度;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变更居住地汇报、审批制度;要求社区矫正人员认真执行公益劳动制度、集中教育制度、思想汇报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效增强了矫正对象的在刑意识和守法遵纪观念。同时,《办法》还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奖惩制度,做到该表扬的加以表扬,该惩罚的一定要惩罚,有效强化了刑罚执行功能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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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社区矫正的新口径

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适应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努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贯彻落实《法制江苏建设纲要》,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引进现代“教育刑”先进理念,实现法律服务机构与社区矫正无缝隙衔接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社区矫正的“瓶颈”

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进步、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重要标志,它隶属于刑事司法体系,是非监禁或暂缓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将那些罪行轻微或者经过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置于社区,在国家机关的指导下,充分利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等社会资源以及社会力量,在判决、载定或确定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目的。

1.社区矫正的问题症结

社区矫正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开展产生了一定的束缚和影响:从社区矫正的实践情况看,民众对社区矫正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差,司法部门在对执法主体的责权利的研究定位点、适应性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从完善法律制度的践行上看,社区矫正的法制化程度还不高;从维护司法人权的作用上看,对犯罪人的法定权利意识仍有不足或缺漏;从管理模式的形式上看,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运用欠缺,科技含量还较低。因此,为了顺利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的有序进行,提高社区矫正的高质有效,国家司法部门应制定一部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法律,设置专项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提供经费保障,配套相关条例和措施,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形式、内容和流程,规定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等。同时,修改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等现行法律,为社区矫正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为实现社区矫正各个工作环节的规范化、法制化提供技术支撑。

2.社区矫正的矛盾焦点

“纲要”中指出“司法机关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可条文粗疏、笼统;虽然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也有社区矫正的若十规定,但在实际工作流程中缺乏可操作性、针对性。同时,在市场经济特殊的转型期阶段,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模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元化,社区对罪犯监督管理的“瓶颈”日趋凸显。一是随着市场经济形式发展的不断变化,社会综治形势总体趋于稳定的同时,大案、要案、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刑事案发总量居高不下,公安武警严打防控任务日益繁重,现有警力超负荷运转,从而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上难以投入更多的精力、警力,使得监控的威慑力与督导的领导上产生矛盾;二是随着城市现代化的日益发展,卫星城镇的不断崛起和旧城改造,人户分离现象愈演愈重;无当地城市常驻户籍而滞留在城市进行务工、经商、探访、旅游观光、中转和路过等活动人员的不断增加,社区的监控压力日益增大;某些社区居住人群混杂,地处城乡接合部真空地带,使部分非监禁或暂缓监禁的服刑人员,脱离户藉所在地,另辟居所,逃脱监控,群众监督与社区防控基本流于形式,使得因缺乏矫正条件而被判自由刑的犯罪分子与社区正在矫正的对象相比,在矫正尺度与法律的公平、公正处理方式上产生矛盾。三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下岗职工、社会失业人数的增多,社区服刑人员自身在就业、生活、医疗、子女入学等保障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在需要社会相应的组织给予协调、指导和帮助时,而恰恰现行的法律没有这个方面的职责要求,使得社区矫正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与法律的支撑上产生质量效率的矛盾。因此,只有行之有效地解决社区矫正的“瓶颈”问题,才能促使矫正对象成功地回归社会。

二、社区矫正的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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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监督对策研究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 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经费保障机制、数据系统建立、落实委托异地管理矫正制度、开展心理矫治与法制教育、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强化立法转变司法理念等方面进行对策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对策;心理矫治;强化立法

刑罚执行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刑法修正案(八) 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既是对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也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能,积极推进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了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履行好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职责,笔者试就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对策加以探讨,以期指导检察实践。

一、经费保障

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与经费保障。落实和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专门的组织机构管、有专职工作人员抓。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完善基础设施,配齐配强人员,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工作制度,努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招录、招聘、招募”方式,建立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组成的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定期开展政治业务培训,着力提高综合素质。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并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二、建立数据系统,有效管理罪犯信息。

开通社区矫正监管信息系统,是检察机关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一项新举措,对检察机关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预防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系统录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认真组织,扎实做好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系统录入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检察院监所科与所在地司法局积极沟通,统一目标,共同努力,实现了社区矫正监管信息联网。从此以后,社区矫正相关部门把信息及时录入系统,检察院对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能够及时、准确地把握,实现了优势互补、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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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年终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全省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1月起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县社区矫正工作于2009年1月开展前期各项准备工作,6月份正式启动。目前,全县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21个(其中县级1个、乡镇20个),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和各基层司法所。至2009年11月,全县累计接收各类矫正对象50人。其中缓刑26人;假释16人;暂予监外执行4人;管制4人。男性45人,女性5人。城镇7人,农村43人。18岁以下的3人,18岁至45岁的38人,46岁至60岁的9人。现已经解矫2人。分布在16个乡镇,其中勐朗镇15人,其余15个乡镇7人、3人、2人、1人不等。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全力重视,组织机构健全。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情况,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为副组长的*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有县政法委、县政府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等部门;召开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会议;人事部门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批准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股;财政部门按照需求,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启动经费;公、检、法三部门协助配合,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各乡镇也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司法所落实了相对专一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认真摸底调查、理清可行思路。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县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提纲》,以此来开展前期调查摸底等工作。由局机关进行调查摸底的同时,指导各乡镇对辖区内五类矫正对象进行深入细致地排查。与此同时,局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走访我县勐朗镇等乡镇,以及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听取意见,积极取得各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并在思想认识、工作经费、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的落实等方面形成共识,初步理清工作思路,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做好建章立制,规范工作运行。一是为了规范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制定了《*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报请县委同意并以县委办公室文件形式进行下发,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范围及任务;明确了实施步骤、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明确了档案管理、教育培训和奖惩考核等管理制度。二是在档案建设上下功夫,统一印制各类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登记名册及社区矫正志愿者名册。三是统一制作《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社区矫正工作示意图》来上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四)加强集中教育,注重教育实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各基层司法所制定方案并实施了形式多样的集中教育和其他教育学习活动,有效地帮助矫正对象克服自卑、消极、敏感心理,改变不良行为,充实其精神生活并提醒他们吸取以往的深刻教训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上级的要求,为确保国庆60周年期间社会和谐稳定,勐朗司法所于9月24日对辖区内的13名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学习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和《普洱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矫正对象要认真接受司法所的管理和教育,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自觉汇报思想动态,平时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服从监督,遵守矫正规定,争取早日解除矫正,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勐朗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十分重视,到会帮教;县矫正领导小组负责人到会并作了社区矫正对象要做到明确三个认识、实现二个转变、达到一个目标的讲话。其他司法所也开展了此项工作,全县近50名矫正对象受到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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