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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低保自查自纠总结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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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社会救援清察行动方案

根据省民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民政社会救助监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国家审计署特派员办事处对我市、我区低保资金专项审计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于3—6月期间,在全区开展社会救助资金专项清理监察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社会救助专项清理监察行动,是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及源头治理腐败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以城乡低保为主题的社会救助专项清理监察行动,从严从快,举一反三,坚决清查纠正违反低保政策、扩大低保范围、挤占低保资金,以及“人情保,关系保”等社会救助工作中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强化政策观念,完善工作程序,加强规范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使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良性运行的轨道。

二、清理监察内容

2012年以来,城乡低保、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申报、审核、审批及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

(一)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情况。是否依据现行社会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取消已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特别是严格清查纠正“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是否按照规定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通过入户核查、收入核对、民主评议、公示公开等办法核定救助对象;街道、社区是否设置固定公示栏,对已保障对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保障对象户主姓名、家庭住址、家庭人口、保障人口、保障金额,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发放情况。是否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是否按规定时间要求足额发放低保资金;低保资金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发放到位;是否存在滞留、隐瞒、虚报、冒领或扣减等问题;是否存在因资金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流失等问题。

(三)社会救助实行信息网络管理。街道是否设立低保、大病医疗救助及临时救助台帐;是否建立救助对象电子档案;是否通过信息网络、政务公开等渠道公开救助政策和救助对象,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杜绝优亲厚友、的现象,重点清理“人情保、关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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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开展低保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损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行动,坚决纠正低保乱象问题,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和“”问题,根据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关于从严开展低保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县民政局、县监察局《从严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要求,结合实际,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决定,从6月10日起在全镇集中从严开展为期3个月的低保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扶弱救困、服务民生为宗旨,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依法救助,回归低保托底作用,打造阳光、高效、廉洁低保,建立风清气正、崇廉尚实的低保新常态。

二、整治时间

2015年6月10日至8月31日

三、工作任务

一是全面纠正低保乱象问题,严格实行依法救助,对低保中存在的低保对象不准确、低保资金挪作他用、低保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搭车收费等问题,进行全面整改纠正,严格杜绝“关系保”、“人情保”、“土政策保”,严格实行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二是筛查低保审查中的违规违纪线索,对在低保整治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发现违纪违规行为,提请片区纪工委和安排镇纪委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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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低保审查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乡低保工作,深入查找和纠正违规行为,真正把低保制度这一“民心工程”落实好,经研究,决定开展2012年度全区城乡低保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点

1、低保对象评定是否准确,有无人情保、关系保现象;

2、低保对象审批是否公开,有无暗箱操作现象;

3、低保存折发放是否及时,有无冒领截留现象。

二、检查方式

采取全面普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通过查阅审批材料、入户访视复核、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全面掌握各镇(街道)、村(居)委会低保工作落实情况。所检查的村(社区)数量达50%以上。

1、“查阅资料”主要检查村(居)低保花名册、低保对象评议研究会议记录、村(居)务公开资料、低保户身份证、户口簿和低保存折等。会同工商、税务、住建等部门对低保信息进行筛选比对,检查是否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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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低保资格审查方案

根据《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和《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民保[]109号)规定,决定在9-12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查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核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改进全区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杜绝城乡低保对象的评定和低保金发放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规现象。

二、核查内容。

各镇(街)城乡低保工作的开展情况,城乡低保对象的评定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定低保对象,低保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时发放,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套取、截留、私分、抵扣等现象,是否实行社会化发放、是否存在优亲厚友等现象。

三、核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组织领导阶段(9月24日-9月31日)

1、镇(街)、村(居)成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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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人民调解制度现状分析

[摘要]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本文以云南蒙自县为例,从调解组织、调解队伍、调解经费保障、调解工作成效等方面,对人民调解制度的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呈现少数民族地区人民调解制度现状。

[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少数民族地区;云南蒙自县

[中图分类号]D915.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09)08-0102-03

一、调查目的和方法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在国际上享有“东方一枝花”美誉的人民调解,是新形势下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

为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积极作用,笔者采用调查法、访谈法、文献法,选取蒙自县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五个乡镇,即文澜镇、新安所镇、草坝镇、冷泉镇、鸣鹫镇为调查对象,于2008年5~8月,对上述地区的人民调解制度从调解组织、调解队伍、调解经费保障、调解工作成效方面展开调查,对少数民族地区人民调解制度现状进行了全面了解。

二、调查结果及其分析

(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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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街道社会救助工作,全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质量,保证社会救助制度的公正实施,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通知》(民办发号)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市年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城市三无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实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的目标,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程序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分级落实的原则

(三)全面清理、重点清退的原则

(四)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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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社区第一季度工作总结

2017社区第一季度工作总结【一】

一、调解案例情况

本季度我社区调解办公室对辖区内38宗案件进行了及时有效的调解,其中35宗案件在我们领导及调解员动之以情、明之以理、晓之以法的耐心调解下,当事人各方相互谅解,化解了矛盾冲突,达成了和解协议。

二、具体工作情况

1、本季度调解委员会调解家庭矛盾纠纷的案件多宗,此类案件主要表现在家庭成员之间吵架、斗殴及赡养老人等问题。20____年1月27日傍晚,我社区某居民家庭父子吵架引起了我们调解员的高度重视,父亲跳起来说:“我不想活了”,儿子也放出话来:“总有一个要躺在地上。”对于这对父子间激烈的冲突,我们调解员细心的了解事情的缘由,耐心劝慰。两小时后,父子俩终于安静下来了,接受了调解员的劝导,父亲答应以后和儿子好好相处,儿子也答应会孝顺父母,尽到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

2、调解邻里纠纷10多宗,邻里间的纠纷一般发生较多,但一般在我们调解员的调解下都能化干戈为玉帛。20____年3月10日,一居民在老房拆建的过程中,一碎砖砸坏了隔壁邻居家的窗玻璃,于是双方发生了口角,我们调解员接到情况后,立即赶往现场,一面平息双方的情绪,一面了解情况。最后,在调解员的调庭下,双方握手言和了,拆建房屋的户主当即赔偿了邻居家下班的损失。

3、调解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因口头协议、工资待遇等劳动纠纷问题多宗。对于此类劳动纠纷,调解员在调查核实情意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对用人单位和员工的说教和调解充分做到以法律为依据,把相关法律条文展示给用人单位和员工看。最后用人单位和员工在法律事实面前,都能依法履行其双方的职责,使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在此类案件的调解中,调解员不仅成功调解了劳动纠纷,而且强化了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如:20____年3月12日,在龙眼恒骏制衣厂发生的用人单位不承认口头协议,而降低员工在淡季期间的工资待遇。

4、调解用人单位因春节期间发生的超时加班、加班工资计算、欠薪、春节期间工资发放及结算等纠纷10多宗。对于此类纠纷调解员在掌握了充分的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法律通过对用人单位领导及负责人反反复复的讲法,对于不讲法不讲理的负责人,调解员施于一定的压力,促使纠纷尽早得到解决。如:20____年1月15日,虎门天源印花厂因担心春节过后,员工不来或延后上班造成厂内员工严重不足等问题,采取不结算员工辞职工资或把本应年前发放的工资延后在春节后再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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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清理监督通知

一、指导思想

城乡低保专项清理监察行动,是落实中央、省、市有关“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风廉正建设、政风行风建设、源头治理腐败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清理监察行动,坚决清查纠正违反低保政策、扩大低保范围、挤占低保资金,以及“人情保,关系保”等社会救助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强化政策观念,完善工作程序,加强规范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和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清理内容

(一)对全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进行全面年审。

(二)在去年全区农村低保全面年审核查的基础上重点清理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救助对象。

三、方法步骤

(一)城市低保年度审核从年3月8日开始,到年6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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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和田野调查情况

我们选择甘肃的民族地区作为田野调查的对象,调研采用座谈会、问卷调查与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法收集数据资料。调查问卷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积石山县居民法律知识获取渠道、法律意识强弱、儿童教育程度、村规民约实施情况、易发法律纠纷、环境保护法规、我国法制运行状况等内容。调查问卷共计25个题目,都为单项选择题。实地访谈的内容与街头问卷内容相同,但更多的是加强了与当地居民的交流和联系。此次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回收293份,回收率为97.6℅;有效问卷291份,废卷2份,有效率为99.3℅。田野调查点是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该县有回、撒拉、保安、东乡、汉、土、藏、维吾尔、羌、蒙古等10种民族,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52%,其中,又以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的人口居多,保安族属积石山县特有的少数民族,占全国保安族人口的95%以上。积石山县是以种植小麦、玉米为主的典型的农业县。

二、影响积石山县法制建设的因素

在当地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当地的很多群众对于“法律”这个词很陌生,对于“法制建设”更是知之甚少。例如当发生纠纷时,大部分人表示双方会自行和解,以及依据当地的民族习惯解决,很少有人会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我们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律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法律意识也是法律现实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孙国华教授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1]由此可知,法律意识的客体是法和法律现象,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其本原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律意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对积石山居民法律意识的调研数据显示,70.5%的居民表示自己能够守法,但法律意识一般,有25.3%的居民表示自己知法懂法守法,法律意识强,只有4.2%的居民表示自己不懂法,没有法律意识。在对当地居民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的调查当中,有54.6%的居民表示法律知识通过电视、广播得来,有21.3%的居民表示是通过网络获得的,还有11.1%的居民表示是通过书籍、报刊获得的,另有10.3%的居民表示是听别人说的,只有约2.7%的居民表示是通过政府宣传等方式获得。由此可知,被调查者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但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对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缺乏较深入、系统的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普法宣传不够,现代信息传播渠道代替了政府宣传的部分功能。

2.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占据重要地位。纠纷解决是每一个社会进行社会控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一个社会现有的纠纷解决体系来解决社会中产生的各种纠纷,进而维持和创设这一社会的各种秩序。日本人类学家千叶正士对纠纷现象做了细致地研究,他将纠纷化为五个基本类型:对争(contention)、争论(dis-pute)、竞争(competition)、混争(disturbance)和纠纷,并据此认为纠纷可涵盖以上五种类型,因此,千叶正士将纠纷定义为“一定范围的社会主体相互之间丧失均衡(equilibrium)关系的状态。”在他看来,所谓纠纷即是指社会秩序的混乱状态。[2]而我国学者季卫东认为:“所谓纠纷,就是公开地坚持对某一价值物的相互冲突的主张或要求的状态”。[3]据此,笔者认为,纠纷其实就是发生在特定民众之间基于现实生活中的厉害关系所发生的对立,它带来的往往是现有正常秩序的失衡。而少数民族纠纷是发生在少数民族之间、并促使少数民族之间正常秩序的某种失衡。纠纷解决的机制可分为国家正式的纠纷解决制度和社会非正式的纠纷解决制度。正式的纠纷解决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依据其职权对纠纷的解决,如法院的裁决、诉讼内调解、公安机关的行政调解等。正式纠纷解决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调纠纷解决制度建构与运作的制度化、稳定性和规范性,而非正式的纠纷解决制度,是指存在于民间的,主要由民间的权威主体等所主持的纠纷解决制度。其中少数民族纠纷解决制度是非正式的解决纠纷的制度,它是自然形成的解决少数民族成员间纠纷的途径。我们对积石山居民发生纠纷时选择的解决方式做了调查,调查显示,当发生纠纷时,有59.5%居民选择和解,27.1%的居民选择找当地威望高的长者调解,13%的居民愿意依民族习惯解决,只有绝少数的居民选择了到法院,约为0.4%。在关于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更愿意选择哪种救济方式的调查时,有46.4%的居民选择了到法院,有25.1%的居民选择了向政府机关申诉,有4.1%的居民选择了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并有22.3%的居民选择了依当地民族习惯解决,只有不到2.1%的居民选择了其他方式。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是个熟人社会,每当人们发生纠纷时,59.5%居民选择和解,体现了当地民众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的愿望。此外,通过和解有利于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当事人只要双方谈好,一般都能得到满意的结果。而只有约为0.4%的人选择了去法院进行诉讼,这说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虽然不是少数民族的首选,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已经有了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意识,这也表明法律在当地还是得到了人们一定程度上的认同。另外还有27.1%的居民选择了找当地威望高的长者调解,长者就是当地的民间权威。积石山少数民族多信仰伊斯兰教,所以其民族内部的民族纠纷通常由阿訇采取教义教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方法,阿訇调解纠纷时的功能也使得伊斯兰教法在积石山地区有了更为权威的基础,并使这种纠纷解决制度在历史的发展中被保留下来,进而成为积石山少数民族定纷止争的重要方式之一。

3.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影响深远。“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4]梁治平认为:“习惯法乃是这样一套地方性规范,它是在乡民长期的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查和解决了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套关系网络中被予以实施”。[5]因此,习惯法不同于国家制定法,它出自于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权威,规范一定社会区域的社会成员,并被他们遵守;其次,习惯法来自于社会中早就存在的各种习惯,它不是凭空而生的,因为社会成员“开始普遍而持续地遵守某些被认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惯例和习惯时,习惯法便产生了”;[6]最后,习惯法主要依靠口头、行为进行传播,但也可能是成文的,绝不能认为习惯法一定表现为不成文形式。积石山县境内居住着保安、东乡、撒拉等10个民族,且保安族是甘肃省特有的少数民族,是我国典型的少数民族的聚居区。因为各少数民族一般都有自己不成文的习惯法,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在这次调查问卷中我们特意收集了一些这方面的问题。在关于所在的民族中有没有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调查中,74.9%的居民认为有,认为没有的居民仅占总数的25.1%。而在当地民族习惯适用的调查中,47.1%的居民认为在很多方面适用、效果好,32.6%的居民认为适用效果一般,不能普遍适用,14.4%的居民认为有待完善,认为几乎不适用的占5.9%。在关于认为当地民族习惯与法律法规是否契合的调查中,有45.7%的居民选择了契合,15.5%的居民选择了不契合,25.8%的居民选择了不完全契合,另有13%的居民选择了不了解。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地区用以确定民众权利的程序上的习惯规则,这些规则是在人们长期生活和实践中逐渐发展而来,当地居民认同并且遵守这些规则。由此可知,少数民族习惯及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当地发挥积极作用,并且与法律法规的契合度高。调查发现,在所调查的少数民族中基本上都有民族习惯及民族习惯法,这些民族习惯在生活中发挥了不少作用。由于当地封闭的自然环境仍然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形态的自然经济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因此,传统的习惯法观念的深层结构坚如磐石,当地的少数民族对习惯法在精神上和观念上仍然具有强烈的认同感,发生事情一般按习惯法处理。积石山县境内保安族、东乡族、回族、撒拉族、维吾尔族等长期以来信仰伊斯兰教,伊斯兰教法对他们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以回族、撒拉族婚姻缔结程序为例,只有念了“尼卡海”才属合法,否则便视为非法。离婚时,相互要“口唤”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妇女在离婚时若得不到丈夫的“口唤”,便永远不得再嫁,而其他人也不能娶其为妻。这里,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大多以伊斯兰教法为核心。而从我国《婚姻法》第6条、第8条的规定来看,回族、撒拉族婚姻缔结程序违反《婚姻法》规定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对结婚年龄未做具体限制;其二,忽视了“登记”这一法定程序。男方动辄以不给女方“口唤”相威胁,一再降低女方的正当索赔和合理要求。而女方为讨得丈夫的“口唤”,尽可能委曲求全,满足男方的不正当要求。尽管这些习惯法不符合国家制定法,但当地居民认为这种规定合情合理并严格遵守。在他们看来,若离开了以伊斯兰教法为主的习惯法,就离开了本民族的传统,就无从掌握自己的命运。因此,当地的少数民族希望通过习惯法寻求帮助和精神慰藉,保障生存安全和满足荣誉感。改革开放以来,这种传统的习惯法观念在当地没有丝毫减弱,反而有某种强化的趋势,这就使得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当地有更广泛的影响。

4.经济发展落后。积石山县位于甘肃西南部,地处黄土高原与青藏高原交汇地带,由于历史的原因,积石山地区的社会形态发展过程中发育程度较低,经济发展滞后。在关于当地儿童的受教育权利有没有得到保障的调查中,有169位居民选择了有,占总数的58.1%,有84位居民选择了只有一部分得到保障,占总数的28.9%,有28位居民认为没有得到保障,占总数的9.6%,另有10位居民选择了不知道,占总数的3.4%。而在关于其现在从事的工作的调查时,有27.1%的居民选择了在家务农,21.6%的居民选择了外出打工,另有41.2%的居民选择了个体经营者,还有10.1%选择了其他。关于民族地区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的调查中,36.4%的居民认为是就业,55.7%的居民认为是贫富差距,7%的居民认为是环境保护,只有0.9%的居民认为是其他。由此可知,经济发展滞后是积石山县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阻碍因素。因为法律与经济有着最根本的关系,这种关系一方面是经济决定法律,经济不但决定法律的内容和性质,而且决定法律的变化与发展;另一方面,法律服务于经济,即以它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确认和维护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以它的预测性和指引性引导经济活动的发展;以它的统一性和强制性改造某种不适应统治阶级需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从而建立某种新的经济关系。积石山县的法制状况由本地的经济基础决定。从调研的情况可知,贫困问题是当地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由于经济落后,导致法制不健全,而不健全的法律对于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无法起到引导、促进和保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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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工作管治方案

根据《区民政局关于实施救灾(低保)资金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城民[]81号)及《关于实施年“十大纠风亮点工作”的工作意见》(城纠[]07号)文件要求,为推进全镇救灾(低保)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救灾(低保)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维护救灾(低保)户的切身利益,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广大受灾群众的基本利益,维护救灾专项资金的安全,进一步促进救灾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管理规范、运用要合理的目标,通过巩固和完善全镇救灾(低保)工作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救灾(低保)工作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和完善救灾(低保)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机制,坚持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逐步加强和完善救灾(低保)工作的申请与申报、审核与审批制度,使救灾(低保)工作在规范化建设上一个新台阶。

(一)救灾(低保)资金监管:即加大对救灾(低保)资金的支付、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力度,维护救灾(低保)专项资金的安全,确保救灾(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公开地发放到位。

(二)监管内容:切实加强救灾专项资金的治理、监管,强化审计救灾(低保)专项资金有没有专款专用,或有没有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以及党员干部有没有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救灾(低保)专项资金等行为,保障民“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民政工作核心理念的实现,维护政府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三)监管措施:镇成立救灾(低保)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救灾(低保)专项资金进行自查自纠,组织对各村救灾(低保)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管办法和专项资金运行监管流程,强化监督责任,实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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