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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制度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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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外资并购审批制度趋利避害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现有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评析及革新原则的确立;现有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革新;现有外资并购审批制度革新的几个特殊问题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我国迄今为止尚无一部专门针对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立法、现行外资审批制度并不具备现代市场经济对审批制度的科学、高效与透明度的要求、宽猛相济,适时调整、繁简得当,由繁趋简、外资并购审批机构由复合制向单一制转变、外资并购普遍审批制向有限核准制过渡、制定合理的审批标准、对外资间接并购的特殊规定、对外资“增资扩股”并购的特殊规定、与外商出资比例规定相协调、我国现行外资法对外商出资比例的规定显得过于简单等,具体请详见。

一、现有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评析及革新原则的确立

我国迄今为止尚无一部专门针对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立法,目前外资并购的审批工作主要参照现行外资审批制度执行。而现行外资审批制度本身就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1)审批程序严格,无自动审批规定,所有外资项目都必须经过外资主管机构的批准,而且一旦审批内容有所变更,又必须报经原审批机构重新审批;(2)审批时间较长,又兼官僚式的拖延,工作效率低下;(3)审批部门、环节过多,报批手续复杂,而且还有不同地区、行业、项目乃至外资设立形式的差别,纵横交错、权限不一;(4)一部分审批权的下放,引发各地程序、宽严度不一的问题,特别是不少地方政府盲目追求引进外资的数量和规模,不惜超越权限范围,出台形形的“土政策”,实行所谓审批的“特事特办”,常使外资审批制度形同虚设。

由此可见,现行外资审批制度并不具备现代市场经济对审批制度的科学、高效与透明度的要求,其费时费事的繁杂程序、层层重叠的审批机构、权限不一的种种标准,不仅使审批效率大受影响。而且众机构之同的内部协调以及审批结果的权威性也不一定有保障。况且,现行外资审批制度主要是在上世纪80年代针对“刨建式”外资进入而构建,并没有考虑到外资并购的特性,所以生搬硬套到外资并购的审批上更显矛盾重重。比如反垄断本应是外资并购审批标准的关键部分,但现行外资审批制度显然无所考虑,致使造成目前外资在许多行业占据垄断或控制地位的严峻局势。

毋庸置疑,各国实行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目的,皆是为能在最大限度的抑制外资并购对国内经济的消极影响,从而促进国内经济健康地发展。但是,缺乏科学的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却可能导致迥异的效果。所以,欲达外资并购审批制度趋利避害的功效,其本身的科学与合理至关重要,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宽猛相济,适时调整。即在具体掌握其实质性标准和尺度时,一般都应注意避免走向过于宽泛或过于严格的两种极端,而应适时地根据本国在特定时期的社会情况、经济结构、企业制度、重点项目和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建立起相应的外资并购审批制度,从而有效地保证该项制度的实施既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的既定目标,又使其消极影响得以减少到最低限度;

(2)繁简得当,由繁趋简。因为实质性标准的宽严固然决定着审批制度实施的结果,但程序的繁简也会直接影响审批制度效能的发展,所以应随着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国内抵抗经济风险的能力增强,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应走向规范化和效率化,包括审批期限缩短,审批机构与程序的简化等;

(3)透明度原则。审批制度缺乏透明度是外商抱有怨言的重大缺漏,为此必须做到:无论是国家层次还是地方层次的外资并购审批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审批程序,都应公开,透明,以求法的公平、公正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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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论文-浅议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设计

财务管理论文

当前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松弛、控制薄弱,从源头上给舞弊,腐败行为予可乘之机。同时造成了单位资产的流失,影响了利润水平,从而降低了其市场竞争力。为适应加入WTO的客观要求,在新形势下加强单位内部控制是现代管理制度建设的首要课题。2000年国家先后了《会计法》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从法律的角度对内部控制作出规定。意在规范会计行为,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提升单位内部经营管理效果,杜绝经济违法行为于未燃。

内部控制是保证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纠正错误和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的政策和程序。其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存在经济行为,就需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在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责任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中,都应具体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控制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得是否科学、完善,对单位的财务管理影响重大。

一、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必要性

内部控制制度划分为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两大类。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企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由非出纳人员每月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具体规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控制,可提高现金交易的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组织机构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运用,提高经济核算的正确性与可靠性,推动与考核单位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原则

1、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单位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所谓全面是指三个方面,一是全过程的控制,不仅包括经济活动各个环节中涉及支出类业务的审批,还包括如销售单、供货合同等收入类业务的审批;二是全员的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办公费、投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诸如基建投资、兼并等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

2、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预算审批。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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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联审批制度改革论文

一、并联审批的涵义及步骤

所谓并联审批,就是由政府牵头,成立并联审批管理组织,对申请人的申请涉及需要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审批的,由并联审批中心通过专用计算机网络传输给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受到审批中心抄告的事项后,对审批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同时将审批的结果通过专用计算机网络进行传递和反馈,受理部门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结,即“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

并联审批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于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单个审批事项,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同步审批;二是阶段式并联审批,既多个审批事项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可以合并到同一阶段,各审批单位并行交叉作业,前置审批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告知后置审批单位,后置审批单位的审查工作最迟应在前置审批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时与前置审批事项同步交叉进行。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许可预告;服务前移;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行审批;限时办结;

监控测评。

二、并联审批的优势与不足

通过目前试运行效果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并联审批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大大节约了申办人的时间

由于采用并联的方式,各流程同步进行,无需受上一流程的限制,因此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间。如以娱乐行业为申办为例,在过去,整个流程办理完结最长需要54个工作日,有的在一个部门的一项审批就需要20个工作日,大大影响了办事效率,增加了行政成本。而通过并联审批再造后的流程只需7个工作日就可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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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改革下的行政审批论文

一是坚持依法改革。处理好制度改革和依法行政的关系。

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公开透明、法制统一的原则,发挥好法律的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使制度改革于法有据。推进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使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第一,清理权力设定依据。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的要求,及时清理有违公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修改法律法规的,应严格履行相关程序。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收费的,应坚决纠正。第二,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审批对象不同,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分类清理。对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取消是原则,调整是例外,例外必从严”的原则,对关系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土地保护等确需保留的事项,应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行政许可;对于面向下级政府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针对广大群众的事项,尽量取消、下放,确需保留的按程序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二是坚持提高“含金量”。

判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败关键在于“含金量”。第一,提高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含金量。聚焦投资创业创新等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取消下放“含金量”高、能够激发市场活力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第二,加强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管理规范。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对法律依据不足的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进行分类整合,规范程序,优化流程。将中介服务机构按行业划分为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生产评估、卫生预评价等领域,每个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中介服务的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现目录化管理。将信誉好、服务水平高的中介机构集中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中介服务超市”,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

三是加强政务平台建设。

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是公开规范审批、优化审批服务、减少权力寻租的重要基础。第一,加强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地方都应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整合行政审批权力,逐步实现一个行政机关的审批事项向同一个机构集中,不同行政机关的审批事项向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向服务中心集中,一级政府“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办理或并联审批。尽量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服务质量,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服务质量承诺等制度。第二,加强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建立覆盖省市县乡四级的统一网上审批平台,实现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等事项。加强审批标准化建设,对网上审批事项统一编码、实行目录管理,统一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加强政务公开,全面公开审批主体、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流程、材料和收费等事宜。建立网上监察系统,对审批全过程监控,对超时审批、违规审批等行为及时批评纠正。

四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放权到位和监管到位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前提条件,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中心环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重要途径。第一,转变观念,由“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将明确监管措施作为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前提。一时无法提出监管措施的,暂缓取消下放。加强对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稳定、土地征用等领域的事中监管和对工商登记企业、投资项目等的事后监管。第二,转变职能,做到会“批”也会“管”。在规范审批的同时,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整合优化执法资源,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备案、制定行业从业标准、随机抽查、加大行政问责等监管途径。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诚信档案制度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依据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重点监控、严厉惩处,使之“一次失信、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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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要性论文

当前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松弛、控制薄弱,从源头上给舞弊,腐败行为予可乘之机。同时造成了单位资产的流失,了利润水平,从而降低了其市场竞争力。为适应加入WTO的客观要求,在新形势下加强单位内部控制是管理制度建设的首要课题。2000年国家先后了《法》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从的角度对内部控制作出规定。意在规范会计行为,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提升单位内部经营管理效果,杜绝违法行为于未燃。

内部控制是保证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纠正错误和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的政策和程序。其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存在经济行为,就需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在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责任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中,都应具体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控制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得是否、完善,对单位的财务管理影响重大。

一、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必要性

内部控制制度划分为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两大类。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由非出纳人员每月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具体规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控制,可提高现金交易的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组织机构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运用,提高经济核算的正确性与可靠性,推动与考核单位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原则

1、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单位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所谓全面是指三个方面,一是全过程的控制,不仅包括经济活动各个环节中涉及支出类业务的审批,还包括如销售单、供货合同等收入类业务的审批;二是全员的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办公费、投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诸如基建投资、兼并等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

2、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预算审批。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预算。

3、不相容职责划分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对一些小型单位因为职工人数少,绝对的职责划分困难很多。但是应通过更严密的监督和复核,以弥补划分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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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改革法律行政审批论文

一、行政审批制度在现实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最早出现在计划经济时代,规模和作用范围相对有限。在经济转型过程中,行政审批制度才大量出现,是在行政命令和行政指导逐渐消退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审批制度在制定之初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抑制市场的不良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行政审批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的缺陷与不足,行政审批制度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于:行政审批概念不统一,由于行政审批的定义种类繁杂并且多样导致变相设定行政审批的现象较为严重,行政审批作为事前的管理手段,如果设置不合理,会严重压缩社会活力,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成本并决定着经营的成败,甚至阻碍经济发展;非许可审批项目设定的随意性强,行政审批从大范围上讲可以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目前我国关于非许可审批项目的设定没有严格的统一要求,仅仅是以一些效力等级低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导致在现实中经常出现非许可审批设定的重叠交叉现象。非许可审批设定主体不明确,哪些事项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一般是由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务院名义的,然而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地方政府颁布一些适用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非许可审批事项,这就为权力寻租、权钱交易铺设温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面临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行政审批项目过多、过滥并且分布不均衡,大多集中于经济领域的管制,阻碍经济的健康自由发展,束缚市场调节机制的有效发挥。目前,行政审批项目的数目已无从计算,上到行政法规,下至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均有权设立行政审批制度。由于在上下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许多审批项目没有得到及时的排减,在数目上往往呈现出有增无减的趋势。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属于同一领域内的不同层次的两种制度,二者之间虽有区别,但更多的是联系。行为政审批是行政许可的上位概念,二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如何更好地分配社会稀缺资源、调整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平,二者在共同目的上有着异曲同工之处。行政审批制度对经济制度管得太多、管得太严往往会削弱市场的天然调节作用,束缚经济的自由发展。因此对于市场自身能够起到有效调节作用的政府就应该退居幕后,尽到服务性的辅助作用即可。

第二,审批行为不规范,审批项目设立随意,自由裁量权大,审批项目的设立没有设定标准。截止目前为止,国务院拥有审批事2100项,省一级政府拥有2000项,有些县级政府的内设部门也在自行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设定权门槛很低。行政审批作为众多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一种,其设定应该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应将其限定在对公民权利与自由最低干涉的限度以内。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任何行为都要进行事前审批无疑会降低社会发展的内在活力,限制个人聪明才智的发挥,阻碍社会前进的动力。我国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太过随意大多没有经过严格的认证,将一些本来属于行政许可的项目被纳入非许可审批项目范围保留下来,从此规避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制。还有一些根本不具备必要性的项目也被强行保留下来。审批项目的设定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标准,政府部门往往仅凭一时之需就盲目设立行政审批,项目之间难免会存在重叠与交叉,导致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在面对同一请求时却难以统一行径,给实践操作增添麻烦。

第三,行政审批体制不合理,审批权力与责任分离,监督机制缺失或者监督不到位,政府部门为了谋求自身利益,设立了大量的收费性审批项目,形成了收费导向型的审批结构。地方行政审批制度功利性强,政府在制定审批项目的过程中并没有从实际需要出发,而是为了保护既得利益或者谋取额外收入而设定一些并不具有必要性的审批项目。在私权领域讲究有权利就必有救济,否则权利就会形同虚设。在公权领域讲究权责一致,正如有的学者提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行使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所以要想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设置相应的责任机制,一旦他们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触犯法律的底限,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制度的设置更多的是赋予行政机关权力而忽略对行政审批制度的监督制约,导致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寻租现象严重,滋生腐败。审批机关在实施审批的过程中,不对审批对象进行监督或者监督不到位,只有出了问题在才采取相关的事后补救措施。由于责任制度的缺失,行政机关在实施审批行为时往往只注重过程而忽略对结果的监督,导致实践中不合法的审批事项层出不穷。第四,行政审批程序繁琐,审批标准、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效率低下,多头审批、乱审批现象严重,损害了公民利益。行政审批制度由计划经济时代沿袭而来,繁荣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一直以来被当作衡量行政权含金量的标准,人治色彩相当浓厚。行政审批环节多,时限长,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行政机关随意延长审批时限,造成人浮于事,办事拖拉,行政相对人要通过行政审批,花费时间多,运行成本高,代价大,办事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

二、行政审批制度所面临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直以来大家往往只注重对现有制度的问题的探究,往往容易忽略对问题背后的原因分析。为此,本文试图从行政审批制度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着手,对问题背后潜藏着的原因进行深度挖掘,确保行政审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得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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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论文

各单位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是会计法的基本要求。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得到各单位的重视。然而,我国目前许多企业的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还很不完善,实际工作中暴露的财务收支审批方面的问题也较为严重。如何设计企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原则

1、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企业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所谓全面是指三个方面,一是全过程的控制,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二是全员的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

2、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企业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审批控制。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审批。

3、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4、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尽量做到理论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应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使制定的审批制度尽量切实可行。如果企业重视科学性而忽视实用性,设计的制度只能作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相反,如果企业重视实用性而忽视科学性,设计的制度虽然简单易行但却“漏洞百出”,同样达不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

企业设计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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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误区论文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本地的实际,进行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并取得了很大进展。今年,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已全面推开,可以设想,这项改革工作将会取得很大成效。但不可否认,在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误区,这就必须引起行政机关的各级领导及其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

误区一:取消了某个审批项目等于“减少了某项具体工作”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审批权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根据国务院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制定的国务院部门文件,并不得与其相抵触。根据这一合法原则的规定,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就应将不符合这一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根据这一规定,通常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取消的审批事项有很多都是抽象行政行为,日常管理事项。有些虽然是审批事项,但权限在上级,不在本级,本级只是审批之前的一种前期运作过程,这些都应取消。可是有些部门的同志认为,取消了某一审批事项,就等于减少了这项具体工作。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有些项目减少了,这项事情有可能是不存在了,但对于必要的日常管理,不但要运行,而且还应运行得更好。绝对不能因原来是审批的,现在取消了,就对该运行的工作不运作,这是不允许的。因为你的日常管理职能仍存在,你不运作,就是一种不作为行为。

误区二:合并了审批内容等于“减少了审批事项”

合并行政审批事项,是指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对各部门上报的行政审批项目属同一类项目分成若干子项或部门间和部门内部重复申报的项目,予以合并。这种必要的合并,不仅便于统一规范,而且便于分类运作。可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实践中,有的人认为,既然把原有的项目合并了,那这一项目就不存在了,就等于该审批事项减少了,这就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对减少审批事项取得的成绩。正因为有这种思想认识上的偏差,有的把不该合并的项目也合并了。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合并审批事项是为了便于统一规范,便于分类运作;但被合并的审批事项只是从数字上减少了,并不是此项目的内容不存在了。在具体的行政审批过程中,此审批内容仍是存在的。我们不仅不能把被合并的审批项目作为取消项目,也不能把不该合并的审批项目合并起来。

误区三:建立了审批中心等于“提高了审批效率”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一些地方政府相应建立了行政审批中心。一些地方的实践证明,通过建立行政审批中心,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对有关具体项目的审批办理中,不仅方便了申办人,而且也相应地提高了行政审批的效率。但目前,在一些行政部门的领导或工作人员中,有一种思想认识偏差,认为建立了行政审批中心,就等于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或者说是不正确的。建立行政审批中心,只是为方便申办者,为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打下了基础,但不等于把行政审批项目一进审批中心,就方便申办者了,办理审批项目的效率就提高了。这里的关键还在于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措施到位,效率就会提高。如南通市在建立行政审批中心后,坚持“一门受理、一口说清、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一口收费”的服务宗旨,以程序公开,环节简便,行为规范,监管严格为原则。这一举措有利于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目前从全国来说,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加大联办的力度。这是个关键环节,也是建立的行政审批中心有无生命力的具体表现。所以,不能认为建立了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的效率就提高了,关键是措施能否跟上,尤其是实行联办措施是否真正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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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及对策

[摘要]政府管制理论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在这一理论基础上,行政审批制度不断完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批事项规定界限不明晰,审批主体服务意识较淡薄,违法审批现象屡禁不止。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削减审批事项,下放权力于社会和市场,树立行政审批主体的服务意识,加强对审批主体的监督,构建完备的行政审批法律体系。

[关键词]行政审批;政府管制;审批主体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5-0112-02

行政审批制度在我国存在已有一段历史,它对激励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起着重要作用,是一项重要的制度。但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本文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找出了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对策,希望能对其他学者研究这一问题有所帮助。

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政府管制理论

关于行政审批的概念,我国学术界一直没有统一的定义,《行政许可法》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统一起来,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本文也采取同一概念说,本文所指的行政审批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制度并非我国的新兴制度,其存在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其中,政府管制理论是其最主要的理论支撑。

目前,对于政府管制的概念,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管制理论的创始人施蒂格勒从管制经济学的角度来定义了政府管制,他认为管制一般是由产业自己争取的,管制的存在是要为受制产业谋利的。我国学者王俊豪认为政府管制是管制者依法对被管制者采取的监督与行政管理行为,这里的管制者一般是具有法律地位且相对独立的机构,被管制者则主要指企业。综合以上观点,本文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在法律规定下,对市场、企业进行的管理和控制,目的是弥补市场的缺陷,矫正市场失灵的弊端,以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

市场经济有自身的缺陷,如果不由一个统一的权力加以管制,那势必会导致市场经济发展的混乱。政府管制是弥补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之一,它与宏观调控一起,可以有效解决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的矛盾。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就是通过政府对微观经济的调整和控制作用,来弥补市场缺陷,克服市场失灵的弊端,从而确保市场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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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与国务院机构改革联动性分析

[提要]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应系统性分析与其他改革内容的联动性,但是由于我国政体权利结构存在“条块分割”的特点,目前成熟的分析框架并不多。本文从国务院机构改革入手,从内在逻辑和改革历程两方面分析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联动性,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联动性结构进行初探。

关键词:行政审批;机构改革;联动性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7月28日

行政审批制度是政府职能的一部分,是一个特定的政府在操作层面上“要做什么”和“在做着什么”。不同的政府职能是要由相应的“机构”来承担的,因此行政审批制度的运行必然要由政府机构这个基础做支撑。新一届中央政府成立以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史无前例的成为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当头炮”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先手棋”,国内学界和理论界也都十分重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出了大量理论成果和实践探索。尽管如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多作为独立单元进行研究,很少系统性分析与行政体制改革其他内容的联动性,也导致在实践探索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常是单兵作战,无法实现以点带面,巩固改革成果。有鉴于此,本文选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务院机构改革,从内在逻辑和改革历程方面系统性分析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联动性。

一、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内在逻辑上看联动性

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理论逻辑上看,其联动性主要表现在:“三个同一”。

第一,同一个目标: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深入推进而逐渐确立起来的政府理念和目标。政府职能的本质就是“服务”,政府的本职工作是为社会大众分配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安全、秩序、平等、正义、自由等在内的各种公共利益和价值。因此,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政府屡次进行的机构改革还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都是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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