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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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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管制理论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理论基础。在这一理论基础上,行政审批制度不断完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批事项规定界限不明晰,审批主体服务意识较淡薄,违法审批现象屡禁不止。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削减审批事项,下放权力于社会和市场,树立行政审批主体的服务意识,加强对审批主体的监督,构建完备的行政审批法律体系。

[关键词]行政审批;政府管制;审批主体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5-0112-02

行政审批制度在我国存在已有一段历史,它对激励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起着重要作用,是一项重要的制度。但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本文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找出了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对策,希望能对其他学者研究这一问题有所帮助。

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政府管制理论

关于行政审批的概念,我国学术界一直没有统一的定义,《行政许可法》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统一起来,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本文也采取同一概念说,本文所指的行政审批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制度并非我国的新兴制度,其存在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其中,政府管制理论是其最主要的理论支撑。

目前,对于政府管制的概念,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管制理论的创始人施蒂格勒从管制经济学的角度来定义了政府管制,他认为管制一般是由产业自己争取的,管制的存在是要为受制产业谋利的。我国学者王俊豪认为政府管制是管制者依法对被管制者采取的监督与行政管理行为,这里的管制者一般是具有法律地位且相对独立的机构,被管制者则主要指企业。综合以上观点,本文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在法律规定下,对市场、企业进行的管理和控制,目的是弥补市场的缺陷,矫正市场失灵的弊端,以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

市场经济有自身的缺陷,如果不由一个统一的权力加以管制,那势必会导致市场经济发展的混乱。政府管制是弥补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之一,它与宏观调控一起,可以有效解决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的矛盾。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就是通过政府对微观经济的调整和控制作用,来弥补市场缺陷,克服市场失灵的弊端,从而确保市场的有效运行。

政府管制理论不仅强调政府的管理和控制,也要求政府进行有限的管制。政府权力作为公权力的一种,不便介入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而且公权力有无限扩张性,为避免给私权利造成损害,所以要用法律、制度等手段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这在政府管制理论中,就是强调政府管理的权力有限、事项有限、方式有限,政府管制要在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审批事项规定界限不明晰

《行政许可法》关于审批事项的内容集中体现在第12和13条,但该法律还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在审批事项的划分上,第12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许可的六种情形,第13条又规定了可以不设定许可的四种情形。“可以设定”与“可以不设”都包含了设定和不设定两种情况,既不是必须也不是禁止,这样一来,难免使人对《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事项范围把握不清,其界限模糊,导致在处理审批事项的过程中,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会产生疑惑,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行政许可法》的执法力度。《行政许可法》对于可以和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较为原则、笼统,这给了具体执行者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裁量权较大,这容易导致寻租现象出现。

(二)审批主体服务意识较淡薄

我国传统的自然经济和封建等级制度造就了“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特权思想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民本位”思想薄弱,导致审批人员往往把行政审批权作为一种实力的象征。但他们对自己权力的来源认识并不明确,“在民”、“人民”的意识薄弱,服务意识淡薄。审批主体在具体的审批过程中不是把人民看做权力的主人,而是行政权力的客体,把行政审批看做是管理社会的手段而非服务社会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往往基于既得利益者的角度来进行行政审批,由此,他们在审批过程中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特殊利益,而非国家和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行政审批变成了谋利的手段,而非服务社会的方式。

(三)违法审批现象屡禁不止

实践中,行政机关违法审批的现象时有发生。地方政府、行政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违背法律的授权进行审批的现象不在少数,造成同一事项在不同省份的审批标准不同,甚至在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市标准也不同。有的审批机关超出法律的规定乱设审批,为相对人进行相关活动私设障碍。这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权益,打击了其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也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审批制度的统一性,影响了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构建完备的行政审批法律体系

首先,要完善《行政许可法》。我们在具体实践中,要对《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理念和制度规定进行细化和落实。《行政许可法》对许可的程序性规定还比较薄弱,不利于许可工作的顺利进行,这在今后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其次,要理清行政许可专门法、基本法和授权性规章的关系,要保障《行政许可法》的权威,以更好地实施这部法律。再次,要制定专门法律制裁违法审批、乱设审批的行为。行政审批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管制制度,必须对管制者给予严格的法律规范,对其违法行为按照损害后果的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最后,要出台《行政许可法》的配套规定。各省、各地的政府、行政机关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行政许可法》的相关配套规定,以增强《行政许可法》的执行力。

(二)树立行政审批主体的服务意识

人民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审批主体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但很多审批人员往往对自己的权力来源认识不清,缺乏民本思想,缺乏服务意识。因此,要加强对审批人员民本思想的宣传教育,明确审批人员的角色定位。将行政审批理念由“以管为主”转换为“以服务为主”,倡导服务型行政理念。同时,要明确行政审批是行政主体的职责行为,是他们的义务所在,要理清审批人员与申请人之间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行政机关是为申请人服务的公仆,申请人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在审批过程中,审批机关不仅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审批对象进行审查,还要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满意的服务,否则,申请人可以依法投诉该审批机关,该审批机关就可能受到相应的处分。思想推动行为,有了正确的审批观念,才能有足够的动力推动制度的不断发展。

(三)削减审批事项,下放权力于社会和市场

这里的削减审批事项,不是形式上的减量,而是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减少数量。要达到这一目的,对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改革是必然之举。如:减少审批层级和环节,即在纵向上要减少多层级审批的数量。对现存的多层级审批项目,尽量改为一级审批,在以后审批事项的设置过程中,也以一级审批为主,原则上不设置多级审批;减少审批部门,即在横向上减少多部门审批的数量。对需要由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尽量改为由一个部门进行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这些方式并不是单纯减少行政审批的项目,而是通过改变行政审批的方式,提高政府的审批效率,更好地为相对人服务,保质保量地完成审批工作。

(四)加强对审批主体的监督

建立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重点是要加强对审批主体的监督,这要从内外两个方面着手,双管齐下。

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要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公示制度,让审批机构内部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审批的相关信息。二是要建立行政审批监督责任制,明确规定监督行政审批的责任、权力、程序,增强监督人员的责任感。

完善外部监督包括三个内容,一是要加强司法监督,以司法的公正性和强制力来保障行政审批制度的正常运行。二是要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社会公众往往能够准确地找到行政审批中不合理甚至是错误的地方,这样有利于审批机关及时发现并改正错误,促进审批制度的良性运行。三是要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媒体作为传播手段的作用,而且通过媒体的曝光,可以让公众了解到更多、更新的审批消息,也有利于公众对审批主体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