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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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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立法

关键词:生物技术;生物安全;风险社会;反身性;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供给

内容提要:科学技术是理性的产物,是知识的表现,是文化的成果,它打着正面的、文化的、文明的、理性的、合理的等各种正当的旗号去行使它的权力,所以科学技术对整个社会的严重后果有其正面影响与负面影响。这是社会学家对科学技术的文化认识。如果我们把科学技术发展与人类社会变迁作一个历史性的规律总结,其实科学技术的每一次突出的进步都深刻地体现了经济的烙印,当前一次科技革命的成果所带来的社会财富和经济成果不能继续满足社会总需求时,新的科技革命应运而生,它的使命将会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并最终成果社会经济运行和财富增量的核动力。近年来,现代生物技术的出现和发展,逐渐成为推动世界新技术革命的重要力量,生物技术的产业化也开始对人类社会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然而,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一样,现代生物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它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向人们展示出解决人类面临的许多难题(如粮食问题、人口问题、能源问题、健康问题和环境问题)的希望之光,另一方面也逐渐暴露出一些负面效应,如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安全性问题、生态环境问题、现代生物技术产品使用者的知情权问题、隐私权问题、基因歧视问题以及是否侵犯人类尊严问题等。在过去的三次科学技术革命浪潮中,科学技术的社会经济价值已经为广大公众所充分认知,给人类的社会结构、人类的生活和行为方式等带来了举足轻重的变化,但是科学技术的“反身性”和“吊诡性”特征也深刻地为广大公众所体会,机器、工厂、产品和市场将我们引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风险社会”之中。代表着第四代科技革命的现代生物技术亦不例外,其风险化程度将风险的范畴从人类社会延伸至自然,甚至整个生态系统,因为现代生物技术就是以生物作为研究对象和研究目标的。因此,现代生物技术的出现将包括人在内的所有生物视为必要的价值“目标”,但同时不可避免地将其演绎为一种生动的“工具”。生物安全的立法必要性研究首先从风险社会理论出发,认为现代化的反身性必须在发身性的规律内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规范。风险社会的现代化要根据其反身性的属性对原有的个体化特征进行适当修饰和纠正,赋予其在当前社会状态新的历史内涵。这种修正的过程同样需要借助规则秩序的工具性作用予以实现,通过法律的指令性、规范性、预防性等功能将个体化为核心的传统现代型过渡到集体化和社会化为核心的全新现代性,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障,通过法律的规范体系预防风险,救济和弥补风险损失。如果将生物科技所带来的诸多风险视为现代社会反身性的一种外化,那么生物安全立法则是必要的和紧迫的。此外,在生物安全立法的研究上,文章将立法的利益目标设定在社会公共利益视角之上,认为生物技术本身社会公益性决定了生物安全立法的社会公益性,无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还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抑或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等都需要在公益性法益价值观指导下,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扬生物科技之长,避其之短。如果将法律视为一种市场产品,那么立法必然就是一种适应市场的市场供给行为,其经济学基础在于人们对于法律产品的市场需求。公共选择理论认为,风险社会的风险多元化和风险强化性前置了生物安全法律的社会需求,从而导救了生物安全的法律供给,生物安全法应运而生。

自18世纪法国大革命以来盛行的建构论理性主义为立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们将法学同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学科密切的联系起来,吸取充分的理论营养成分,抽象出一系列的价值、原则、规则和秩序,以“完全理性的基本假设为基础创设了整个制度”,创造了法律本身。建构论的立法理念常常以有意识的国家立法为主导,强调对国家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价值、立法宗旨;立法决策;立法程序等方面的研究。虽然以哈耶克为代表的反建构论理性主义者将法律与立法作出了明确区分,通过对自生自发秩序与组织秩序的界分阐释“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为基础的法律理论,但是仍然不能否定和排除有限理性所给予立法创造秩序的重要性。

一、风险社会的立法诉求

(一)现代化的反身性

关于现代性与反现代性的冲突与协调是20世纪社会学理论研究的核心论题。与“现代性终结”相抗衡的“第二现代性”或称之为“反身性代性”的研究和探讨在德国学者UBeck的《风险社会》后变得更加引人注目。他从两个角度对现代化的反身性作出了说明:一是“以财富和风险生产为例讨论反身现代化的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混杂”;二是“工业社会中蕴含的现代性和反现代性(modernityandcounter-modernity)的内在矛盾”。Beck认为传统的现代化和工业社会的现代化是有区别的,一种是古典的现代化(classicalmodernization),是在19世纪反对封建社会、建立工业社会中发展起来的,而另一种是反身性现代化(reflexivemodernization),是在今天的工业社会之中发展的。在工业社会之中,存在着现代性和反现代性之间的冲突,因此工业社会不是一个彻底的现代性社会,而是一个现代的封建社会。在这种半工业半封建社会中,封建性的方面并非传统的遗物,而是工业社会的产品和基础。

工业化社会的反身现代性主要起因于工业化过程中个体化崇尚取向,主张个体理性的张扬,强调自我为中心的权利建构。这种个体化的进程主要体现为三种维度:(1)解放维度,即“从历史地规定的、在统治和支持的传统语境意义上的社会形式与义务中脱离”;(2)去魅维度,即“与实践知识、信仰和指导规则相关的传统安全感的丧失”;(3)控制或重新整合的维度,即“重新植入——亦即一种新形式的社会义务”。在传统的工业社会中,社会不平等模式是阶级模式,即存在着权利的平等,每个市民社会成员作为个人都平等地拥有并享受着某些权利,这些权利的私有化属性最终成就了工业化社会发展的快速化和社会变迁。但同时这些私有化权利以其自身拥有的形式化外表逐渐掩盖着实质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将会主要体现在阶级之间的不平等,体现为对不平等社会经济现象的平等化和合法化。如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市场失灵现象本身就本源于代表个体化法律取向的民事法律制度,从而使得诸多经济不平等现象在没有进一步法律规制的前提下而被附上合法化的光环。个体化促使新的社会形成不同的结构和变迁,使阶级的社会认同的区分失去了原有的重要性;但社会不平等并没有消失,而是在社会风险的个体化趋势中重新定义;不同的群体和团体依据特定的利害关系问题和情境,建立或解散临时的联盟;而社会的长久冲突将体现在先赋的特征之上,如种族、肤色、性别、民族、年龄、同性恋、身体残疾等。

个体化趋势没有使得社会的不平等得到实质缓解,相反崇尚个体权益和理性的现代化社会结构和变迁在某种程度上正在加深这种社会内部的不平等,从而造成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甚至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不均衡,从而加速了风险社会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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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生物安全立法

《法制与经济杂志》2014年第五期

一、美国的生物安全立法

美国是全球生物技术的翘楚,同时也是率先在生物安全领域立法的国家。1974年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又称国立卫生研究院)成立了生物安全委员会,并于1976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生物安全管理的技术法规《重组DNA分子研究准则》。该准则是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及制品进行建构和操作实践的详细说明,包括了一系列安全措施。为了保护科研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准则将重组DNA试验按照潜在危险性程度分为四个级别,分级管理。准则还设立了重组DNA咨询委员会、DNA活动办公室和生物安全委员会等机构,负责为重组DNA活动提供咨询服务,确定重组DNA试验的安全级别并监督安全措施的实施。其中,危险性较大的重组DNA试验在开始前就须经重组DNA咨询委员会进行特别评估,并由生物安全委员会、项目负责人和国立卫生研究院批准;危险性较小的试验无需批准,仅在开始时向生物安全委员会通报即可。此外,准则还规定了转基因生物制品运输和转移的条件和程序。在条件不成熟、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禁止其在研究机构间转移。[3]1986年颁布了《生物技术管理协调大纲》,规定了美国在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部门协调机制和基本框架,即由美国农业部、环境保护局、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及国立卫生研究院五个部门协调管理,各部门的管理范围由转基因生物产品的最终用途而定。其中,农业部主要是管理转基因植物的安全种植。其职能主要是防止病虫害的引入和扩散,并负责对转基因植物的研制与开发过程进行管理,评估转基因植物对农业和环境的潜在风险,并负责发放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和转基因食品商业化释放许可证。环保局对转基因农药进行管理。根据《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制定了食品和饲料残留杀虫剂法定容许标准,以及在新的耐除草剂作物中除草剂残留容许标准。在《毒物控制法》的授权下,环保局管理那些用于商业化应用的、含有或表达新的特性组合的微生物。这包括利用转基因技术开发的转基因微生物。而且,任何抗虫和抗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田间释放都必须向环保局提出申请。食品药品管理局依据《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管理,确保利用转基因所产生的蛋白质对人类健康的安全,还负责食品标签管理。食品药品管理局的政策基础是现行的食品法规及基因工程食品也必须与其他食品一样,遵守同一严格的安全标准要求。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负责在生物技术领域保护雇员的安全和健康,没有另外制定管理条例,但制定了本部门的生物技术准则。国立卫生研究院主要负责管理实验室阶段涉及重组DNA的活动,同时为因治疗的管理活动提供咨询和建议,国立卫生研究院制定的准则是美国各主管部门制定生物技术理条例的基础和范本,其核心内容还被世界其他国家参照采用。[4]

二、欧盟的生物安全立法

欧盟生物安全的立法起步较晚,直到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欧盟有关生物安全的有关法规主要包括两大类,水平系列法规和与产品相关的法规。关于水平系列的法规,主要包括《转基因生物体的隔离使用指令》、《转基因生物体的目的释放指令》和《从事基因工程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指令》。1990年的《转基因生物体的隔离使用指令》规定了有关转基因微生物封闭利用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对转基因微生物进行分类;事先评估转基因微生物封闭利用对人和环境的影响;遵守有关惯例和安全卫生规则;向政府主管当局报告首次利用转基因微生物设施的情况;保存有关记录资料并向有关人员事先通报转基因封闭利用情况;就有关活动制定应急计划和措施并进行现场检查。[5]1998年欧盟对此指令进行了修订,包括修改条文和四个附件,附件明确规定了遗传修饰的法律定义,不受指令控制的遗传操作技术,实验室、温室、实验动物等科研工作中动物的控制要求等。其主要更新之处包括:明确规定了涉及第险等级微生物工作的管理程序和通报要求;明确了风险评估的一般要素;改进了物理控制措施的要求;统一了环保标准;简化了管理程序;缩短了审批与通报周期等。[3]1990年的《转基因生物体的目的释放指令》适用于研究开发和投放市场的转基因生物体的目的释放,包括四部分二十四个条款和四个附录。第一部分描述了指令的适用范围、定义以及成员国义务;第二部分包括除投放市场以外转基因生物释放审查的技术程序要求;第三部分规定了转基因生物的上市要求;第四部分对有关知识产权、信息交换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指令要求转基因生物体的目的释放必须进行环境评估和一步一步的审查批准。在转基因生物体释放到环境和投放市场之前,必须一例一例地进行环境、人类健康和生物安全的风险评估。该指令规定了为研究和开发目的将转基因生物引入环境,以及为商业目的将转基因生物投向市场的管理措施;规定了成员国应成立有法定资格的权威管理机构,并承担审查和实施的责任。1993年的《从事基因工程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指令》规定了确保接触生物制剂的工作人员职业安全的最低要求。这一指令适用于非国际化的使用或运输,包括潜在的毒性和过敏性。涉及或将要涉及转基因生物制品的每一项由工人进行的工作都要由其雇主进行安全评估,以确保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关于与产品有关的法规,1997年的《欧洲会议和委员会新食品和新食品成分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新食品的定义、新食品和新食品成分上市前安全评估机制和标签要求。该法规定义新食品为包含转基因生物的食品或食品成分经过修饰的食品。新食品和食品成分不应给消费者带来危险、不能误导消费者、不能明显不同于现有的食物以至于营养学上不利于消费者。申请转基因食品上市许可的程序与此指令的规定略有不同,要求申请者必须向所在国的有关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有关管理部门再把申请送给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同时,有关管理部门应在3个月以内向欧盟委员会和所有欧盟成员国提交一份最初的评估报告。60天内如果各成员国不提出异议,该食品或食品成分被允许进入欧盟市场。若该食品包含转基因生物,则必须经过由欧盟食品常务委员会等组织的审议程序。另外,欧洲议会还于2001年推出了新的法令,要求转基因作物在进入批准程序前,应对其可能带来的危险进行检测,在2004年前将含有抗菌素基因的转基因作物逐步逐出市场,并在2008年前停止该类转基因作物的种植试验。同年还制定了新的转基因食品法规。新的法规主要涉及转基因生物技术的食品上市实行许可和标签制度。

作者:杜路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西北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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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摘 要:随着生物技术的蓬勃发展,生物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俨然成为国际社会和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围绕着生物安全问题法律问题展开探讨,并分析了当今生物安全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制度,着重介绍了风险抵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惠益分享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严格贸易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等六项制度。此外,本文还分析了当今生物安全国际法的缺陷:研究领域不全面,研究方法盘面不系统、研究内容不完善以及行为滞后等四个方面。并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完善的措施,即在风险预防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无害利用原则、谨慎发展原则这四项原则的指导下,完善生物安全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关键词:生物安全,生物安全国际法

21世纪是一个以科学技术为主导的时代,特别是生物技术的发展影响当今社会的方方面面,并逐渐发展成为强大的现代生物技术产业。但同时也产生了了很多人类至今为止难以攻克的后遗症,尤其是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以及道德问题上的潜在危害,都引起了全人类社会的广泛忧患意识。

一 当代生物安全国际立法的基本制度

(一)风险抵御制度

这里的风险抵御制度简单说来就是事前防御,对可能影响生物安全的活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和预测。欧盟对"预防原则"的贯彻是非常彻底的,欧盟等国家对现代生物技术进行安全管理的逻辑起点是"潜在危险性"。 也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审批程序和技术指南,并实行严格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二)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的出发点应当是生物安全风险的可能性,主要是通过标识制度实现的,即对于可能对生物安全有损害的行为及产品等应该注明,让公众了解到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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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立法诉求探讨论文

摘要:由现代生物技术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是工业化社会个体化进程发展的高级表现,在彰显科技至上主义色彩的同时隐藏着不可预知的潜在风险,将传统的工业现代化引入“反身性现代化”,加速风险社会的产生。生态系统、生命健康以及社会伦理与秩序的安全问题等在新的科技革命浪潮下显得更加迫切,传统法律所建构的利益衡平法则呼唤新的利益协调机制,生物安全的立法诉求在现代生物技术发展进程中渴望社会公共利益的确立与保障,从而真正地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当人们在现代生物技术的向往与担忧中徘徊不定的时候,固有的“法律市场”变得不再平静,其对生物安全立法的需求打破了传统的法律供需平衡,最终促成生物安全法的诞生。

关键词:生物安全;风险社会;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供给与需求

Abstract:Theconcernsofbio-safetyarousedbythedevelopmentofmodernbio-technologyareasophisticatedsignintheprocessofindividualizationinindustrialsociety,which,whileindicatingthesupremacyofhigh-technology,warnsusofthelurkingofsomeunpredictablerisks:thetraditionalmodernizationmaybeledtothe“reflexivemodernization,”andthusa“risksociety”maybeimminent.Consequently,safetyofeco-system,health,andsocialethics&orderisinmoreurgentneedofattentionintheneweraoftech-revolution.Theruleof“balanceofinterests”intraditionallawneedstobereplacedbyanewinterestcoordinationmechanism.Whilemakingbio-safetylaws,itisrequiredthatsocialpublicinterestbeascertainedandprotectedinthecourseofmodernbio-technologydevelopmentsoastorealizethegenuineharmonyofmanandnature.Whilepeoplearewonderingabouttheoutcomesofmodernbio-technology,thetraditional“legalmarket”isnomorepeaceful.Therequirementsofbio-safetylegislationwilldisturbthebalanceoftraditionalsupply&demandoflawandultimatelyconducetotheenactmentofbio-safetylaws.

KeyWords:bio-safety;risksociety;publicsocialinterest;supply&demandoflaw

一、现代社会对生物安全的立法诉求

(一)现代化的反身性及其风险预设

关于现代性与反现代性的冲突与协调是20世纪社会学理论研究的核心论题。与“现代性终结”相抗衡的“第二现代性”或称之为“反身性代性”的研究和探讨在德国学者U.Beck的《风险社会》后变得更加引人注目。他从两个角度对现代化的反身性作出了说明:一是“以财富和风险生产为例讨论反身现代化的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混杂”;二是“工业社会中蕴含的现代性和反现代性(modernityandcounter-modernity)的内在矛盾”[1]。Beck认为传统的现代化和工业社会的现代化是有区别的,一种是古典的现代化(classicalmodernization),是在19世纪反对封建社会、建立工业社会中发展起来的,而另一种是反身性现代化(reflexivemodernization),是在今天的工业社会之中发展的。在工业社会之中,存在着现代性和反现代性之间的冲突,因此工业社会不是一个彻底的现代性社会,而是一个现代的封建社会。在这种半工业半封建社会中,封建性的方面并非传统的遗物,而是工业社会的产品和基础[1]。

工业化社会的反身现代性主要起因于工业化过程中个体化崇尚取向,主张个体理性的张扬,强调自我为中心的权利建构。在传统的工业社会中,社会不平等模式是阶级模式,即存在着权利的平等,每个市民社会成员作为个人都平等地拥有并享受着某些权利,这些权利的私有化属性最终成就了工业化社会发展的快速化和社会变迁。但同时这些私有化权利以其自身拥有的形式化外表逐渐掩盖着实质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将会主要体现在阶级之间的不平等,体现为对不平等社会经济现象的平等化和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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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保障机制论文

一、国外转基因生物法律保障相关立法评述

国内外对于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直接规定相对来说比较少,缺乏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保障机制全面的研究。相关国际协议和公约主要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及WTO中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部分国家制定了涉及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安全性的法规,如英国的《重组DNA分子实验准则》(1978)和《基因操作规章》(1989)、法国的《控制遗传物质被改变了的机体的使用和扩散法》(1992)、美国的《重组DNA分子实验准则》(1976)和《重组DNA分子研究准则》、以及日本制定的《重组DNA实验管理条例》(1979)等。关于转基因生物的法律监管方面,欧盟和美国两大阵营在对消费者知情权、管制理念及管制方法上都有鲜明反差。美国对转基因生物产品的管理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对其采用的立法原则为科学原则,而欧盟则为预防原则。科学原则指的是不论是否存在科学的不确定性,都应搜集足够的证据证明风险存在与相关措施间的因果关系。欧盟认为科学是存在局限性的,无论研究方法多么严格,结论总会具有某些不确定性,而政府不能等到最坏的结构发生后才采取行动。在具体规则上欧盟采取强制标签制度、过程管理体系、严格市场准入风险评估机制,美国则为自愿标签制度、产品管理体系、较为宽松市场准入风险评估机制。美国制定《毒物控制法》、《国家种子鉴定法》、《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以及《联邦植物有害生物法》等,但仍存在严重的不足,即对转基因产品不进行强制性标识。欧盟国家是以技术为基础的管理模式,认为生物技术本身具有潜在的危险,强调风险预防,对转基因生物产品的管理比较严格,要求转基因食品在进口和上市销售之前,必须接受风险评估和获得批准。欧盟第178/2002号条例32(即《欧盟食品基本法》)要求,食品、原料以及生产食品的动物,以及任何用作食品的物质,在生产、加工以及销售阶段,都能够被追踪到。

二、转基因生物法律保障立法理念及原则

1.风险监测的程序性原则

由于转基因生物存在着未知的风险,加上人类认识的局限性也可能导致其给自然和人类社会产生风险,而以现有科技尚不能完全预测,从而还不能采取有效的方法控制和消除危害的发生;此外,人类生活中对转基因生物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吸收抗生素或过敏源等,或可引发人体基因突变。同时,转基因科技还会带来环境的破坏,危害一旦爆发,将是大规模的、不可逆转的。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风险监测,将转基因技术研究和应用的各个环节纳入法律调节的范围中来,对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价、检测和追踪,尽可能地规避并减少其损害。

2.公众参与原则

由于存在着政府失灵,政府自身的缺陷和公共事物本身的复杂性等诸多因素,致使单靠政府的力量已很难制定出科学、合理、公正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的过程是公众与公共权力的互动过程,公众参与是公共政策的基石,公众参与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保证公共政策公共性的必然。因此鼓励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提升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已达到很多国家政府的共识。

3.公共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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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的立法研究论文

摘要:由现代生物技术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是工业化社会个体化进程发展的高级表现,在彰显科技至上主义色彩的同时隐藏着不可预知的潜在风险,将传统的工业现代化引入“反身性现代化”,加速风险社会的产生。生态系统、生命健康以及社会伦理与秩序的安全问题等在新的科技革命浪潮下显得更加迫切,传统法律所建构的利益衡平法则呼唤新的利益协调机制,生物安全的立法诉求在现代生物技术发展进程中渴望社会公共利益的确立与保障,从而真正地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当人们在现代生物技术的向往与担忧中徘徊不定的时候,固有的“法律市场”变得不再平静,其对生物安全立法的需求打破了传统的法律供需平衡,最终促成生物安全法的诞生。

关键词:生物安全;风险社会;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供给与需求

Abstract:Theconcernsofbio-safetyarousedbythedevelopmentofmodernbio-technologyareasophisticatedsignintheprocessofindividualizationinindustrialsociety,which,whileindicatingthesupremacyofhigh-technology,warnsusofthelurkingofsomeunpredictablerisks:thetraditionalmodernizationmaybeledtothe“reflexivemodernization,”andthusa“risksociety”maybeimminent.Consequently,safetyofeco-system,health,andsocialethics&orderisinmoreurgentneedofattentionintheneweraoftech-revolution.Theruleof“balanceofinterests”intraditionallawneedstobereplacedbyanewinterestcoordinationmechanism.Whilemakingbio-safetylaws,itisrequiredthatsocialpublicinterestbeascertainedandprotectedinthecourseofmodernbio-technologydevelopmentsoastorealizethegenuineharmonyofmanandnature.Whilepeoplearewonderingabouttheoutcomesofmodernbio-technology,thetraditional“legalmarket”isnomorepeaceful.Therequirementsofbio-safetylegislationwilldisturbthebalanceoftraditionalsupply&demandoflawandultimatelyconducetotheenactmentofbio-safetylaws.

KeyWords:bio-safety;risksociety;publicsocialinterest;supply&demandoflaw

一、现代社会对生物安全的立法诉求

(一)现代化的反身性及其风险预设

关于现代性与反现代性的冲突与协调是20世纪社会学理论研究的核心论题。与“现代性终结”相抗衡的“第二现代性”或称之为“反身性代性”的研究和探讨在德国学者U.Beck的《风险社会》后变得更加引人注目。他从两个角度对现代化的反身性作出了说明:一是“以财富和风险生产为例讨论反身现代化的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混杂”;二是“工业社会中蕴含的现代性和反现代性(modernityandcounter-modernity)的内在矛盾”[1]。Beck认为传统的现代化和工业社会的现代化是有区别的,一种是古典的现代化(classicalmodernization),是在19世纪反对封建社会、建立工业社会中发展起来的,而另一种是反身性现代化(reflexivemodernization),是在今天的工业社会之中发展的。在工业社会之中,存在着现代性和反现代性之间的冲突,因此工业社会不是一个彻底的现代性社会,而是一个现代的封建社会。在这种半工业半封建社会中,封建性的方面并非传统的遗物,而是工业社会的产品和基础[1]。

工业化社会的反身现代性主要起因于工业化过程中个体化崇尚取向,主张个体理性的张扬,强调自我为中心的权利建构。在传统的工业社会中,社会不平等模式是阶级模式,即存在着权利的平等,每个市民社会成员作为个人都平等地拥有并享受着某些权利,这些权利的私有化属性最终成就了工业化社会发展的快速化和社会变迁。但同时这些私有化权利以其自身拥有的形式化外表逐渐掩盖着实质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将会主要体现在阶级之间的不平等,体现为对不平等社会经济现象的平等化和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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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法二级生物安全管理方式

作者:何玉芳 周晓红 胡薇薇 商晓春 赵雪琴 帅慧群 张睿 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常法”二级生物安全管理模式内涵

1常学习生物安全实验室检测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常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定的《生物安全管理手册》、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消毒技术等,接受上级部门规定的检验人员岗位培训、资质培训和业务培训。对学习、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评价、如实记录,确保培训和学习有效,并能指导和应用到实际检测和操作中。

2常规范明确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岗位职责、行为规范,要求自觉遵守国家颁布和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生物安全管理手册》、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检验方法进行体检、准入、防护、检测、消毒和记录等,对生物安全柜、压力灭菌器和其他检测用仪器设备按实验室认证认可要求进行检定、校准。让有关人员在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生物安全规定规范化即完全彻底地执行,使各项操作和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和持久化。

3常清洁实验场所、实验仪器、实验物品和实验人员手在实验过程中应该按照程序和规定的要求及时清洗、消毒或灭菌,做到清洁和无害化;实验废弃物应该及时处理,减少和防止污染的发生。

4常检查生物安全委员会、生物安全管理科室、科室负责人和生物安全监督员各司其职,切实履行监督检查制度。所有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实事记录,以便备查、改进,并对检查结果作出客观、独立评价。

5常改进常改进就是针对BSL-2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而展开的不断持续的行为规范的修正改善以及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生物安全管理手册、作业指导书、管理制度等)的不断修订、完善的过程,用不断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再来指导实验人员生物安全的行为规范,形成良性的、螺旋式上升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模式。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五常法”二级生物安全管理模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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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生物安全与法规课程

1资料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2013年10~11月对本校临床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检验、预防医学、护理、口腔医学、麻醉、影像8个专业本科生,临床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口腔医学、麻醉、影像、护理6个专业研究生进行调查。其中在校本科生按生物安全教育程度分为3类:(1)未参加过生物安全相关课程学习的学生1073人(未学组);(2)在医学微生物学、病原微生物学等课程中涉及部分生物安全知识的学生1184人(学部分组);(3)参加生物安全与法规课程学习的学生118人(已学组)。

1.2方法

采用自行设计问卷进行调查。调查项目参考相关资料,经预调查、讨论修改而成。内容包括:(1)调查对象的一般资料;(2)生物安全知识,包括生物安全基础、消毒、个人防护、放射与化学安全4方面知识共25题,其中单选24题,多选1题,共计100分;(3)生物安全知识的需求。以无记名的方式,现场发放填写,现场收回。问卷收回后,调查员进行复查,剔除无效问卷。

1.3统计学处理

应用EpiData3.0统计软件建立数据库,应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多样本比较采用方差分析后进行LSD检验;计数资料以率或构成比表示,采用χ2检验。检验水准α=0.05,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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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环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颁布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和环境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由环境保护、病原微生物以及实验室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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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物教学中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的方法

摘 要 生物学是研究生命及生命运动规律的科学,与食品及食品安全教育密切相关。因此根据生物学这一特点,可将生物教学与食品安全教学有机结合,培养高中生的食品安全意识,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本文结合教学实践说一说如何在高中生物教学中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关键词 高中生物 普及 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G633.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7)08-0117-02

在高中生物课堂中渗透食品安全教育,应该以生物学科的教学内容为依托,充分利用学科中相关内容、教育契机和教学便利,在教学活动中,有意识、有计划、有机适度地渗透相关知识和理念。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具有一定的目的:增加食品安全知识,培养食品安全意识;2.具有计划性;3.尊重教学、科学导入;4.分量适中,目标恰当,要做到既不伤害学科教育又不加学生负担;5.要综合考虑学生、教材、教学形式。下面是我结合教学实践总结的一些适合在高中生物教学中渗透食品安全教育的方式与方法:

一、结合教材内容渗透食品安全知识

生物研究的就是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而这些都是食物最直接的来源,所以在生物教学中渗透食品安全知识,不但利于合理搭配食材,还能让我们学会科学的保存和运输等健康食品保存方法。所以我们一定要能结合具体的教材知识渗透食品安全知识。

例如,对于《生命活动的承担者――蛋白质》这节课,通过一些社会关注度很高的食品安全事件导入新课,并利用以上的问题调动学生的思考能力和学习兴趣,这样可以让这节的教学任务得以顺利完成。在正常的蛋白质与氨基酸教学过程中,对于后面的延伸思考题,可以组织学生分M后在网络或相关资料文献查找,然后再在课堂或者课外进行讨论、交流。

老师利用学生们收集的资料及讨论的结果进行总结:“大头娃娃”所谓“头大”是因为食用的奶粉蛋白质含量不足,长期食用人体就缺少营养物质一蛋白质,这样机体内的蛋白质含量偏低,引发水肿。同时以这个例子,向同学们讲述蛋白质营养的重要性,尤其是对于高中生,处于身体发育及接收科学知识的关键时期,应该加强蛋白质的补充:三聚氛胺,是一种白色、无味、粉末状的化学物质,对身体有害,不能提供蛋白质营养。一些奶农为了个人利益,把三聚氛胺添加在奶粉里,可提高奶粉的氮含量,进而躲避检测机构对奶粉蛋白质含量的检测。婴幼儿食用了含有兰聚氯胺的奶粉后,会导致肾结石等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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