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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环境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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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两型社会环境论文

一、两型社会环境法制建设概述

(一)“两型社会”概念的厘定

环境法治必须以理性环境文化为基础。当下,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已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两型社会的建立思维是人类思想观念的一次重大变革,是对于传统的工业社会和现代生活文明的反思和检讨,是人类重新认识自然规律,尊重自然和回归自然。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人类社会更有效率的利用资源,以期使用法律,行政等手段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浪费。而环境友好型社会则是要求人类社会经济生活,消费和生产方式与生态系统和谐共处,做到可持续发展。所以两型社会是以遵循自然规律为准则,以绿色科技为动力,倡导环境文明和生态文明,构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社会体系。

(二)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依据和意义

1.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依据

(1)环境资源的公共性。

环境资源属于公共产品。不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及所有权的明确性。哈丁为我们描述公地悲剧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公共产品的重要特征,即:全社会每个成员都从中得到惠益。与此同时,社会成员因此也要负担其不利后果。所以,环境资源不能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资源配置。

(2)环境的负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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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环境论文:两型社会环境教学支持体系分析

本文作者:蔡学英 廖小平 单位: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旅游学院教授

教育体系

学校作为公民环境教育的主要阵地,是宣传、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和环境教育相关法律、政策和培养生态意识的中坚力量,完善学校环境教育体系无疑是公民环境教育持续长远发展的关键。完善学校环境教育体系。进行公民环境教育,可利用学校这一阵地,通过完善学校的环境教育体系来达到环境教育的目的。首先,完善学校环境教育体系,要加强幼儿环境教育。对幼儿环境教育,我们必须明白“在教育儿童时,我们当然应该把功夫用在他们的习惯方面,然后再及于理性方面”①,必须尊重幼儿学习的规律,重视兴趣的培养和直接的体验。其次,完善学校环境教育体系,要强化中小学环境教育。遵照教育部《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教育大纲》的精神,中小学环境教育应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再次,完善学校环境教育体系,要抓好高校环境教育。大学生是将来“两型社会”建设的主力军,因此,高校环境教育是学校环境教育的关键。完善的环境教育体系也离不开合理、科学的教材。要进行公民环境教育,须加大学术研究,组织编写更多条理清晰、实践性强,更接近大众的、内容生动而思想深刻的教材。产学研相结合。产学研相结合,是把教育、研究和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我们关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学术教学和研究,只有当它与“两型社会”的建设实践结合起来,发展“两型”产业,才能真正发挥其效用。希冀于纯粹的给学生灌输关于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理念就能为构建“两型社会”培养出生态公民,是欠成熟的考虑。通过产学研的结合,可以让先进的科学技术和高素质的学生队伍直接服务于低碳经济所倡导的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绿色能源、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等,而低碳经济的发展又可以为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等的深入研究提供物质基础,并为广大学生提供实践生态理念的最佳平台。可见,产学研相结合开创的是一种多赢的局面,绿色产业因此而获得了促进发展的生产力,环境科学因此而获得了保障研究的后盾,环境教育因此而获得了联系实践的桥梁。

企业责任

培养企业责任意识。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最主要的环境污染源。因此,保证生态环境教育工作的成效,“对企业而言,它要求负责任的企业不能只具有消极被动的责任意识,更应当具有‘预防性的责任’或‘前瞻性的责任意识’,以一种实现责任的精神,以未来要做的事情为向导,在确定行为的目的、手段、结果都无害以后,才去从事追求盈利的生产经营活动”。②具备了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感和“前瞻性的责任意识”,企业将在实现经济资本积累的同时,获得一种道德资本———一种“能够有助于带来剩余价值或创造新价值,从而实现经济物品保值、增殖的一切伦理价值符号”③。由企业自觉的责任意识和责任感积淀的道德资本不仅能为企业创造价值,而且对社会资本的积累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引导企业节能减排。引导企业节能减排,转变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的粗放型发展方式,是建设“两型社会”的必要环节。节能减排与我们常说的“低碳”联系紧密,企业主要应在这样两个方面努力:一是开发运用绿色能源。二是积极推进低碳化、生态化的绿色生产。要培养企业的责任意识和引导企业节能减排,一方面是在“两型社会”建设中对企业进行的环境教育;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发挥有影响力的企业在行业和社会中的权威,对其它企业和社会公众树立榜样,发挥对公民进行环境教育的作用。企业的节能减排是对前瞻性责任意识实践,也是企业道德资本的积累,它不仅可以直接为我们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其榜样作用还为深入开展公民环境教育,实现“两型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潜在的影响。

传统文化

加强对传统文化的研究。中国传统的道家、儒家等思想中都蕴含着博大精深的生态智慧,以至于我们的前辈们能“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与自然和谐相处。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不管是儒家抑或道家,其主要就表现就是尊重自然,追求天人合一。“天人合一”思想的实质是将天、地、人作为一个统一的和谐整体来考虑……在保护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进行人类的生产活动,从而建立一种人与自然共存共荣、和谐发展的关系。在推崇生态伦理的同时,我国古代先贤也非常重视从制度和法律层面来追求生态文明。“历朝都立有类似保护动物的法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元代统治者虽然原来是以肉食为主的游牧民族,但入主中原以后,也能适当地注意保护动物。”④因此,中国先哲言简意赅的格言、警句里深刻的生态智慧,都可供我们运用于“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公民环境教育。促进传统文化的大众化。打开传统文化的经典,我们会发现先哲们的言论和文章都简短、晦涩。正如冯友兰先生所言,“中国哲学家的语言如此不清晰,而其中所含的暗示则几乎是无限的。”⑤但是,这种暗示却也为我们大众理解其中的智慧增添了难度。因此,要为我们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智慧,必须将传统文化大众化,要把深奥、晦涩的传统哲学思想转化成通俗易懂、接近生活的生活智慧,特别是传统文化中关于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部分。传统文化的大众化主要可以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当局组织编写一些推广传统文化的普及读物;二是通过电视、网络的传播媒体进一步推进传统文化的大众化;三是在学校开设普及传统思想精髓的必修课或选修课,在条件适合的大学还可以增设国学院。

道德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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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社会论文:环境社会学研讨途径的反思透析

作者:陈光裕 汪海 单位: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笔者引用一个案例进行进一步的说明。笔者曾经对南京市江宁区的一个农家乐旅游村进行过调查,小村子,五十多户,村民世代以种田为生,2012年区政府为了打造区内的旅游产业,把村庄改造为以农家乐为依托的旅游村,并作为附近一处风景区的配套设施。政府的改造工程使得村子的环境大为改善:原来的烂泥路变成了柏油路、老旧的房屋被重新粉刷并装饰成徽派建筑风格、村中杂乱的树木被砍掉并装上了太阳能路灯、村中原有的吃、洗两用水塘被清淤改造成为景观塘、附近的山坡被划为游客植树体验区,禁止村民再进山砍柴、原有的农田被改造成农事DIY体验区并禁止使用农药……现在的村子俨然青山绿水间的一处世外桃源,再难看到昔日贫穷破败的景象。乍一看,村民的生活环境得到大为改善,自来水、燃气的接入似乎也使得村民的生活跨入了现代社会,这应当是一件值得村民高兴的事。但村民却对此喜忧参半,原因在于原有的农业生产方式已然被破坏了,田地已然被变相的“征收”,自己的地不能种,只能供游客“玩”,同时,村民过去习惯了的砍柴烧火和水塘吃水都没有了,燃气和自来水使得村民的生活成本大为上升,更为关键的是,村民房屋外观不是无目的的美化,而是为了开设各种农家乐菜馆来吸引游客的,但村民一窝蜂的行为使得村里出现了三十多家农家乐菜馆,同质性的竞争使得村民之间原本和睦的邻里关系遭到了破坏。而游客数量的不确定性和季节性变动,更使得一些经营不善的村民为了维持菜馆的生存而不得不面对巨大的成本压力,苦不堪言。在村民看来,过去的日子虽然穷,生活条件差,但好歹也算稳定,现在却不得不面临巨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让他们无所适从。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比较清晰的理出一条线索:环境改善也可能给人们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就本质而言,这种影响与“环境破坏进而造成影响”其背后的运行机制是一样的,但在以往的研究中却很少涉及,也可能是以一种经济问题或规划管理问题而被别的学科所研究。究其缘由,恐怕还是被“环境问题”这个概念所引导,把环境问题与污染、破坏划等号的习惯使得我们常会忽视环境改善也可能带来的影响。其实环境破坏也好,环境改善也罢,二者归根结底都是环境的改变,是环境的某种变化影响了人们的生活,那么究竟该如何看待环境与人的关系呢?一直以来,我们在对待“人与环境”时秉持的是一种二元对立的观点:即人与环境是不同的两类事物。从人类一开始畏惧自然,到随着技术进步而利用自然、改造自然,进而提出“征服自然”,再到现在的“要与自然和谐相处”,改变的只是人们和自然相处的办法,本质上,自然还是被视为与人类相对立的一个范畴。就像我们所说的“左和右”、“男和女”、“上和下”、“好和坏”一样,“人与自然”也是一组类似的概念。说对立也许并非十分准确,但二者之间显然包含一种区隔,并且这种区隔把原本的某种整体一分为二。在我们生活中,讲到环境,绝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周围的事物,土地、植物、动物、水、空气、建筑物等等,在这种语境下,人是人,周围的环境是环境,二者构成了某种意义下的世界。只有在这种逻辑下,探讨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才能成为一种可能,因为二者是不同的事物,对于不同的事物,讨论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才有意义,只有一个事物的话它又和什么发生关系呢?进一步说,我们探讨人与环境的时候,除了因为它们不同之外,更因为二者之间的区隔导致某种整体的分裂,换句话说,只有在某种更大的整体概念之下,人与环境的区分才有探讨的意义:研究太湖周边的村民与太湖的水环境的关系是有意义的,而研究人民的生活与美国密西西比河的水质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显然是荒谬的,为什么?因为太湖周边村民与太湖构成了某种整体,并且在这个整体中分隔为居民与太湖两个不同的部分,而藏民与密西西比河则无法构成前述意义上的整体,尽管两者显然也属于不同事物的范畴。并非只在讨论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时如此,我们在探讨所有的关系问题时都必须把探讨的对象置于某种共同的框架下,或者说,探讨的对象必须构成某种整体时,他们之间的关系才有意义。比如说,在一般意义下研究我国的一位普通老百姓和美国总统的关系,思考这二者该如何相处,这显然是无意义的;只有当他们两者在某种情况下发生了交集,他们共同处在一个容纳他们,而又因为他们而出现区分的事物中或者概念中时,前述的讨论才有意义。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说“本我”、“自我”、“超我”概念的区别和意义必须是三者在同一个“我”内时才有意义,而且三者构成的“我”必须有所区别,否则对“我”的如上三种区分和研究就失去了意义。至此我们不难发现,所有的这种因为二元对立而产生的对关系的讨论,其实都是基于一种整体的概念而进行的,没有“整体”,这种二元对立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那么这种“整体”到底是什么呢?在笔者看来,这种“整体”就是空间。

对空间的认识

在过去,西方对空间的认识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把空间理解为一种既不受占据其中的事物影响,也不受感知方式影响的、事物在其中发生的空洞容器,如亚里士多德认为空间是事物所占位置的总和;另一类则认为空间是感知者想象的产物,如康德把空间视为感性的直观形式[1]。而列斐伏尔的出现则力图纠正传统的对空间的简单认识,在他看来,传统的对于空间的认识,要么是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相对空间与绝对空间的对立,要么是认识论意义上的经验空间与先验空间的对立,这种顽固的二元对立只会让我们对空间的理解变得越发晦涩和困难,因此,他提出了一种以“空间的实践”(Spatialpractice)、“空间的表征”(Representationsofspace)和“表征的空间”(Spaceofrepresentation/repre-sentationalspaces)为基础的叠加着社会性、历史性和空间性的“三元辩证法”,并“试图用空间性的‘问题式’熔化其他所有问题:日常生活、异化、城市状况。”[2]所谓“空间的实践”,指的是空间中的生产,它包含生产和再生产,以及每一种社会形态的具体场所和空间特性,换句话说,有点像是马克思主义学说中的生产实践。至于“空间的表征”,是指一种概念化的空间想象,通过语言、文本和各种意识形态来支配空间生产,类似于“上层建筑”。而“表征的空间”,则代表人们感知和生活其中的空间,它通过各种意向和符号被生产出来,是对“空间的表征”的超越,也是对“空间的实践”的回归[1]。简单而言,在列斐伏尔看来,“空间是社会的产物”,空间被社会关系所建构、所运作、所实践方能彰显其存在[3]。后续的一些学者,比如哈维、卡斯特尔、福柯、吉登斯等人都对空间学说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贡献。哈维侧重于生产,以资本运动与城市过程的视角探讨了城市空间的问题并指出城市空间的本质是一种建构环境,是一种认为建构的“第二自然”[4]。卡斯特尔则认为,空间是一种物质产物,它必须和社会其他物质产物与历史行动者发生关系,才能被赋予意义和功能;空间不只是社会反映,还是社会表现、关系及过程[5]。福柯从空间与权力的角度、从政治的角度、从统治技术的角度分析了个体和空间的关系,他认为空间对个人具备一种单向的生产作用。对个人而言,空间是权利的实施手段,权利借助空间的物理性质发挥作用。在此意义下,现代社会就是一个空间化的社会,而且是一种“监狱化”的社会——由一大堆的“监狱群岛”组成,社会通过建造各种密闭的空间,并对这些空间进行监督,从而展现权力[6]。至于吉登斯,他的结构化理论则包括了时间空间论。在他看来,时空绝不是与社会实践没有直接关联的外在环境和场所,而是实践的内在构成要素,所有的实践都是在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都内含一种特定的时空安排。“各种形式的社会行为不断地经由时空两个维度再生产出来,我们只是在这个意义上,才说社会系统存在着结构性特征。我们可以考察社会活动如何开始在时空的广袤范围内‘伸展’开来,从这个角度出发,来理解制度的结构化。”[7]林林总总,各种社会学思想和流派对空间认知的转变,昭示着空间已然成为现代社会科学知识的一个重要议题。在现代意义上,是人的参与赋予了空间存在性及其意义,正因为有了人的参与,空间才产生了意义[8]。空间不只是社会的产物,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在一定的空间里发生的,脱离了空间谈社会,就好比在黑洞中谈论生命一样,至少在目前的情况下是没有意义的。各种社会关系融烙于空间之中,又随着空间的再生产而生产,甚至某种程度上说,社会就是空间本身。我们所探寻的社会运行方式,某种程度上就是我们所处的空间的再生产方式;我们说的社会进步,生产力发展,其实就是空间的更替以及更替方式的进步;我们所说的从奴隶社会走到封建社会,其实就是奴隶制生产方式所生存的空间被封建制生产方式依赖的空间所替代;我们说的资本主义从萌芽到成为社会制度,其实就是在原来封建制生产方式的空间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熔烙的空间从萌芽扩大直至替代原来整个空间的过程;历史的发展、文明的碰撞乃至意识形态或者文化的冲突,其实都可以看成是不同空间的碰撞、摩擦乃至融合和更替。

空间视角下的环境问题

在上述空间的视角下,环境问题就有了一种新的解读。正如前面所讲,我们之所以探讨太湖周边村民和太湖水污染的问题,是因为二者包含在一个共同的空间内,在这个空间内,二者的互动方式、关系就有了探讨的意义,脱离了这个空间,讨论就失去了意义:同样是太湖里的水,盛放在盆中的话,对人又有什么特别的意义呢?进而,我们所关注的湖水污染和村民生活受到的影响,其实就是这个空间的维系和再生产受到了破坏。在这样的语境下,人与环境就不再是对立区分的事物,或者说,单纯讨论人与环境的关系就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我们关注的对象不再是单纯的环境问题,也不是单纯的人的问题,而是容纳这两者的整个空间的问题。人、环境,包括人与人、人与环境的关系,其实都是包容于这个空间下的要素,任何一个要素的缺失都会导致这个空间无法维系,人与人的互动、人与环境的互动、人与人关系的改变、人与环境关系的改变都会改变这个空间的构成,进而影响其再生产。因此,我们前面所讨论的问题也就有了答案:环境破坏固然会带来社会问题,而环境改善也可能带来社会问题,因为这两者归根结底都是对环境的改变,而环境的改变必然改变其所在空间的结构,进而影响其维系和再生产。回到上文提过的案例,我们就不难发现,村子的自然环境无疑是变好了,但是这种好是建立在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被剥离的基础上,村民世代以种田为生,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是构成农村空间最基本的要素,也是农村空间再生产最大的依托,如今随着环境的改变,这种最基本的要素被抽离,代之填入一种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交易式生产方式,必然会对原有村落空间的维系和再生产产生巨大的影响,包括村民与村子的关系、村民和村民的关系、村民与环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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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会计和谐社会建设论文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治理工作。在新的经济发展阶段,树立绿色GDP社会可持续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在会计界积极推行环境会计制度,加强绿色生态资源监管,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文章在分析环境会计理论基础上提出构建环境会计制度原则。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会计和谐社会

1环境会计理论基础

1.1绿色会计是在环境资源恶化和批判传统会计的基础上产生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全世界范围的科学技术革命迅速发展,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进入了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这一切促使西方国家把发展经济、发展生产力建立在大量消耗自然资源的基础上,自然资源长期处于被极度开采的状态。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人口的剧增,需求的增加,更进一步加剧了对自然资源的消耗,从而使能源紧张,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这不仅动摇了有关国家发展经济的自然物质基础,制约了经济发展,而且使人类与自然、生态与经济出现了紧张局面,迫使人类反思:如此下去,人类将自食恶果,社会经济将不能持续发展。人类开始改变过去单一追求经济利益的方式转变为追求三个目标的平衡发展,即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平衡发展。于是,环境会计应运而生,从20世纪90年代起,在西方的会计理论界,有越来越多的会计专家把环境问题与会计理论结合起来研究,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环境会计理论。其核心是用会计来计量、反映和控制社会环境资源,目的在于改善整个社会的环境与资源问题。因此,从通过经济控制达到参与环境控制的目的来考察,会计肩负着重要使命。世界银行在1998~1999年度世界发展报告中,建议21世纪建立“信息框架”,实现环境指标控制的主要任务落在会计界肩上,其中尤其是在环境管理“对策框架”的确定上,会计工作又是采取治理性对策与防治性对策的重要方面。

1.2环境会计定位

关于环境会计的定位,目前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环境会计是一门与现行财务会计并立的独立学科;另一观点则认为绿色会计是现行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学科;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是现行财务会计与环境科学等交叉的一门边缘学科。笔者认为,环境会计是“大会计学”向边缘化方向发展的结果。“大会计学”之大,是表明会计科学发展到一定阶段,会计领域在扩大,会计深度在加强,会计学的内容和性质在发生变化。会计是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需要,为经济管理和决策服务的,其发展的历史规律告诉我们,每当人类历史发生一场社会政治经济大革命的时候,必然引发会计领域的深刻变革。人类进入21世纪,这种变革更多体现在会计学科与其他学科的融合发展,即会计学的边缘化。

2环境会计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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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的社会本位论研究分析论文

摘要:环境权问题理论目前出现繁荣但又混乱的局面。这种混乱根源于对环境权的社会定位的错误。笔者从环境权是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利,是以权利为本位、义务为本位还是一种社会本位的权利,是一种公权利还是私权利等方面进行探讨,试图从这些混乱的现象中找出关键线索,以改变这种混乱的局面。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

环境权是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与核心,因此对环境权的定位的不同,必然导致环境法理论探讨的发展方向的完全不同。从《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发表蔡守秋先生的《环境权初探》时起,环境权的专题理论研究开始受到关注,法学和环境类学术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文至今已达数百篇。各位学者专家从不同的环境权定位出发,得出了众多绝然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理论。这也许是百家争鸣的一种好现象,但对于全球特别是我国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我们急需要的是一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方法。所以目前理论界的这种众说纷纭的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混乱的、有害的无序状态。归根究底是由于对环境权的定位问题导致的这种局面。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之争

“环境权”依然是一个十分模糊的理论术语。这种模糊性首先表现在对“环境”概念的理解上。目前学界关于环境权理论争论得最为激烈的是环境权究竟是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利”问题。对“环境”概念的理解的不同,由此问题转化而来的是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是指这样一种思想: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人作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其道德地位优越于其他物种,其他存在物都无内在价值,只具有工具价值,它们存在于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之外。人类中心主义可分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前者主张人是一种具有自在的目的的最高级的存在物,其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都应得到满足;后者则试图对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承认自然的精神价值,认可人对自然的责任。

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反,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动物、植物、物种,甚至河流、岩石、生态系统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内在价值,它们也是道德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和成员,是否具有理性和具有某些生物学特征并不能成为“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必要条件。生物、物种在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人类中心主义表现出人类这一物种的偏见,是物种歧视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主,张把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纳入伦理调整的范围,人类的伦理规范应扩展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来调节和制约的关系,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至所有存在物,人类由自然的主人变为自然的普通成员和普通公民。

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近来主张,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主张科学地拓宽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符合环境法的内在逻辑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显示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别的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但笔者认为,“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在法律中是行不通的。因为,传统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是以人类为中心,而未将权利赋予“非人类生物”。我们无法通过某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去改变整个社会的权利结构;相反,任何一种权利正好是某一种社会权利结构的具体反映。我个人也赞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但我不认为,这种主张改换了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待,更不认为一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的发展和理论突破,将导致一些学者所主张的整个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革,或者实现“法律的生态化”。相反,这种主张将视角扩展到人与自然和谐的物质关系,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这种立场与传统法律的立场有所不同:除了维护人类眼前的现实利益,还要维护未来世代人类的利益;除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通过环境这个物质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通过这种调整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并没有错,错的是人类日益膨胀的自私自利和逐利动机,以及由此发生的对自然界的贪婪索取和疯狂掠夺,和对人类全体、对未来世代人类的不负责任。国外某些环境法律赋予“非人类生物”“权利”的做法,并非真的是要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实质上,这种做法是为了维护人类整体的利益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形式主体”对待,“非人类生物”的“权利”仍然由人类来行使。将“非人类生物”作为客体或“形式主体”的做法并无本质差异。只是立法技术的不同。笔者认为,不能从这些立法中得出自然体享有权利的结论;更不能把这种主观上的结论等同于法律的真实。其实,如果我们仔细探究一下主张自然的权利的学者的初衷,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也正是为了矫枉过正才故做惊人之论。由于生态中心主义在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人和自然、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以及正确阐释可持续发展全球战略等重大问题上,不断发出与国际环境保护运动主流不同的声音,乃至造成公众认识的?昆乱,也导致了目前关于环境权理论的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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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文化宏观环境影响营销渠道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渠道冲突的内部因素研究;渠道冲突的环境因素研究;文化环境对渠道的影响研究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营销渠道管理在企业营销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营销渠道不可能存在于真空中,它们必须在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中运作、渠道成员之间要进行合作,矛盾或冲突就难以避免、渠道成员不同的目标和有分歧的专门化功能,以及联合决策过程的失误、任何渠道都存在于某一特定的环境之中,这些环境是存在差异和不断变化的、导致渠道冲突既有内部的因素,又有外部环境的因素、进行跨国营销时面临的一些渠道问题、Dubois指出价值和社会组织是影响渠道的关键因素、渠道成员在文化上的差异将影响渠道关系的建立、渠道关系建立后渠道成员之间的互动等,具体请详见。

摘要近年来国内外关于渠道冲突及其形成原因的研究很多,说明渠道冲突问题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重视。这些研究主要是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方向进行的,其中,内部因素也就是渠道成员内部相互间引发冲突的基本原因,如利益、权力等;而外部因素则是渠道所存在的外部宏观环境,如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文化环境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是外部宏观环境的重要一面,营销渠道也会受到其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

关键词渠道渠道冲突文化环境

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下,营销渠道管理在企业营销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越来越被看成是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一个战略要素。于是,有了“渠道为王”、“得渠道者得天下”的说法。

西方学者对营销渠道的理论研究较早,主要集中在渠道结构和渠道行为两个领域,而渠道冲突是行为领域的一重要研究对象,因为任何渠道有合作也有冲突。透过国外渠道冲突及其管理理论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其主要界定在相对成熟的市场体系内,或者植根于超级组织体内部来进行(Michman和Sibley,1980)。即意味着对渠道系统进行研究时,只重点研究组织和成员自身的行为,包括竞争、冲突、合作以及关系等,而忽视了宏观环境(如经济、文件、政治、法律、社会价值观等)。有的认识到环境的重要性,但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更缺乏这方面的实证研究。这也直接导致了许多以典型西方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为基础的营销渠道理论在地理和文化上的局限性。事实上,营销渠道不可能存在于真空中,它们必须在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中运作,而这些外部环境又时时影响着营销渠道管理。这些环境因素很多,其中一重要因素就是社会文化环境。西方学者对于我国市场的具体环境研究不多,这需要我国的研究人员自己来认真研究各环境因素。

1渠道冲突的内部因素研究

渠道成员之间要进行合作,矛盾或冲突就难以避免,SternL.W.和EL-AnsaryA.就说过渠道合作与渠道冲突是一枚硬币的两个面,谁也离不开谁。企业要做好自己的渠道就必须认真研究渠道冲突。国外对渠道冲突的定义有很多,比较权威的是LouisW.Stern和AdelI.EI-Ansary(1996)提出的定义,他们认为渠道冲突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即某个渠道成员发现其它某个或某些渠道成员正在阻止或妨碍自己完成目标。

导致渠道冲突的原因有很多,如传播误解,渠道成员不同的目标和有分歧的专门化功能,以及联合决策过程的失误;不同的经济目标,渠道成员不同的意识形态;不恰当的渠道结构;不同的感知、领导风格、销售付款条件和目标等。许伟波总结了企业渠道冲突的根源主要来自于客观成因、直接成因、环境成因和现实成因4个方面(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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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周边社会微环境研究论文

[摘要]校园周边环境整治问题为全社会所关注,很多学校甚至以具有象征意味的“双重校门”来阻击来自校外的不良影响。作为个体能直接参与并生活于其中的典型社会微环境,校园周边环境对青少年学生社会化的重要意义却很少为研究者关注。应该基于社会微环境理论和调查研究结果,从教育的视野分析校园周边环境的特点和“整治”对策。

[关键词]校园周边环境;社会微环境;青少年社会化

一、引子:对“双重校门”照片的分析

笔者在北京一所中学进行课题调研时,惊奇地发现这所学校两个门口安装的居然都是“双重的校门”:在高大的铁栅栏大门里面一、两米处又增建了一道半人高的铁栅栏(见图1)。很多人在初次看到这种校门时都颇为不解,并生出连串的疑问。在校门之内为什么又加上这么一层呢?它究竟发挥了什么作用?

原本这所学校只有那道高大的铁栅栏大门,但是后来学校发现这种方式存在问题。学校从早晨上课后到下午放学前实行校园封闭管理,不允许学生外出,校外人员也不得入内。但是,学生和商贩仍能从紧锁大门的栅栏缝隙里互递钱物进行交易(其实不过是购买些雪糕、面包、矿泉水之类的东西)。只要学生冲着马路对面的店铺喊上一声,店主就会把学生要的东西送到门口,完成钱物交易。由此,校园封闭管理的目标就打了折扣,校方于是在正式大门里面增建了这道半人高的铁栅栏“防火墙”,并规定学生不得跨越。在门口传达室人员监督下,效果还算好,只是偶尔还有学生把钱隔着双重校门扔出去,外面的人把面包之类的物品扔进来。

学校为什么要煞费苦心地阻止学生与校外人员接触呢?为什么采取封闭管理呢?道理似乎很明白:保证学校安全,保证学生人身安全,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例如,学校担心学生从校外买到不健康的或不干净的食品,更不允许学生在课间和中午休息时外出,因为校园周边的环境充满了“危险”和“陷阱”。总之,校方不想让学生“出事”,尤其不能于在校期间惹出麻烦。

这样一种教育行为和管理方法反映了教育者的良苦用心,以及对学生可能受到的来自社会的不良影响的担心。实际上,不只是这所学校,在很多教育者的头脑里,都普遍地相信校园周边环境对青少年学生有不利的影响,于是只好实行封闭式校园管理,试图“阻断”或“杜绝”校内外的联系和互动。这所中学建起的“双重校门”就是一个典型的象征,折射了我们对“复杂的”(潜台词是“纷繁杂乱的、甚至带着几分邪恶的”)社会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的忧虑,更折射了我们的期待,那就是希望青少年学生能在学校这方“净土”里健康成长,最好永远都不要掉进社会这个“大染缸”。而且有趣的是,在校园封闭管理问题上,家长的立场基本都是和学校一致的。

在校期间,是可以封闭管理,其他时间呢?学生并不总是呆在学校里(或家里)且有成人监管的。放学后,学校周边的胡同、街道、店铺、公园……到处都是穿校服的学生在活动,他们往往停留很长时间而不愿回家。至于周末,他们的活动区域就更大了,也更加超出了成人的控制范围。显然不可能把孩子的活动只限制在某块“净土”上,他们总要走向社会,而且不是将来才这样,现在他们就会而且要接触社会。因此,这种“双重校门”颇有些反讽的意味:再多的栅栏校门,也挡不住内外互动,阳光以及恶风依然会从缝隙透进来,学生的目光和心灵依然会飞出去;同样,这种“双重校门”还有引发我们反思的价值:校园周边环境对青少年就只有不良影响吗?我们能将社会的不良影响“拒于校门之外”吗?为什么认为学生毕业后才走向社会,而不是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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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的社会定位分析探讨论文

摘要:环境权问题理论目前出现繁荣但又混乱的局面。这种混乱根源于对环境权的社会定位的错误。笔者从环境权是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利,是以权利为本位、义务为本位还是一种社会本位的权利,是一种公权利还是私权利等方面进行探讨,试图从这些混乱的现象中找出关键线索,以改变这种混乱的局面。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

环境权是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与核心,因此对环境权的定位的不同,必然导致环境法理论探讨的发展方向的完全不同。从《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发表蔡守秋先生的《环境权初探》时起,环境权的专题理论研究开始受到关注,法学和环境类学术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文至今已达数百篇。各位学者专家从不同的环境权定位出发,得出了众多绝然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理论。这也许是百家争鸣的一种好现象,但对于全球特别是我国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我们急需要的是一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方法。所以目前理论界的这种众说纷纭的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混乱的、有害的无序状态。归根究底是由于对环境权的定位问题导致的这种局面。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之争

“环境权”依然是一个十分模糊的理论术语。这种模糊性首先表现在对“环境”概念的理解上。目前学界关于环境权理论争论得最为激烈的是环境权究竟是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利”问题。对“环境”概念的理解的不同,由此问题转化而来的是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是指这样一种思想: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人作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其道德地位优越于其他物种,其他存在物都无内在价值,只具有工具价值,它们存在于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之外。人类中心主义可分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前者主张人是一种具有自在的目的的最高级的存在物,其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都应得到满足;后者则试图对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承认自然的精神价值,认可人对自然的责任。

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反,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动物、植物、物种,甚至河流、岩石、生态系统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内在价值,它们也是道德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和成员,是否具有理性和具有某些生物学特征并不能成为“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必要条件。生物、物种在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人类中心主义表现出人类这一物种的偏见,是物种歧视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主,张把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纳入伦理调整的范围,人类的伦理规范应扩展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来调节和制约的关系,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至所有存在物,人类由自然的主人变为自然的普通成员和普通公民。

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近来主张,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主张科学地拓宽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符合环境法的内在逻辑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显示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别的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但笔者认为,“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在法律中是行不通的。因为,传统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是以人类为中心,而未将权利赋予“非人类生物”。我们无法通过某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去改变整个社会的权利结构;相反,任何一种权利正好是某一种社会权利结构的具体反映。我个人也赞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但我不认为,这种主张改换了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待,更不认为一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的发展和理论突破,将导致一些学者所主张的整个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革,或者实现“法律的生态化”。相反,这种主张将视角扩展到人与自然和谐的物质关系,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这种立场与传统法律的立场有所不同:除了维护人类眼前的现实利益,还要维护未来世代人类的利益;除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通过环境这个物质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通过这种调整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并没有错,错的是人类日益膨胀的自私自利和逐利动机,以及由此发生的对自然界的贪婪索取和疯狂掠夺,和对人类全体、对未来世代人类的不负责任。国外某些环境法律赋予“非人类生物”“权利”的做法,并非真的是要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实质上,这种做法是为了维护人类整体的利益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形式主体”对待,“非人类生物”的“权利”仍然由人类来行使。将“非人类生物”作为客体或“形式主体”的做法并无本质差异。只是立法技术的不同。笔者认为,不能从这些立法中得出自然体享有权利的结论;更不能把这种主观上的结论等同于法律的真实。其实,如果我们仔细探究一下主张自然的权利的学者的初衷,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也正是为了矫枉过正才故做惊人之论。由于生态中心主义在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人和自然、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以及正确阐释可持续发展全球战略等重大问题上,不断发出与国际环境保护运动主流不同的声音,乃至造成公众认识的?昆乱,也导致了目前关于环境权理论的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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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利的社会定位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环境权问题理论目前出现繁荣但又混乱的局面。这种混乱根源于对环境权的社会定位的错误。笔者从环境权是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利,是以权利为本位、义务为本位还是一种社会本位的权利,是一种公权利还是私权利等方面进行探讨,试图从这些混乱的现象中找出关键线索,以改变这种混乱的局面。

【论文关键词】环境权;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

环境权是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与核心,因此对环境权的定位的不同,必然导致环境法理论探讨的发展方向的完全不同。从《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发表蔡守秋先生的《环境权初探》时起,环境权的专题理论研究开始受到关注,法学和环境类学术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文至今已达数百篇。各位学者专家从不同的环境权定位出发,得出了众多绝然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理论。这也许是百家争鸣的一种好现象,但对于全球特别是我国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我们急需要的是一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方法。所以目前理论界的这种众说纷纭的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混乱的、有害的无序状态。归根究底是由于对环境权的定位问题导致的这种局面。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之争

“环境权”依然是一个十分模糊的理论术语。这种模糊性首先表现在对“环境”概念的理解上。目前学界关于环境权理论争论得最为激烈的是环境权究竟是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利”问题。对“环境”概念的理解的不同,由此问题转化而来的是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是指这样一种思想: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人作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其道德地位优越于其他物种,其他存在物都无内在价值,只具有工具价值,它们存在于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之外。人类中心主义可分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前者主张人是一种具有自在的目的的最高级的存在物,其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都应得到满足;后者则试图对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承认自然的精神价值,认可人对自然的责任。

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反,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动物、植物、物种,甚至河流、岩石、生态系统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内在价值,它们也是道德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和成员,是否具有理性和具有某些生物学特征并不能成为“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必要条件。生物、物种在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人类中心主义表现出人类这一物种的偏见,是物种歧视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主,张把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纳入伦理调整的范围,人类的伦理规范应扩展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来调节和制约的关系,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至所有存在物,人类由自然的主人变为自然的普通成员和普通公民。

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近来主张,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主张科学地拓宽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符合环境法的内在逻辑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显示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别的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但笔者认为,“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在法律中是行不通的。因为,传统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是以人类为中心,而未将权利赋予“非人类生物”。我们无法通过某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去改变整个社会的权利结构;相反,任何一种权利正好是某一种社会权利结构的具体反映。我个人也赞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但我不认为,这种主张改换了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待,更不认为一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的发展和理论突破,将导致一些学者所主张的整个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革,或者实现“法律的生态化”。相反,这种主张将视角扩展到人与自然和谐的物质关系,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这种立场与传统法律的立场有所不同:除了维护人类眼前的现实利益,还要维护未来世代人类的利益;除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通过环境这个物质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通过这种调整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并没有错,错的是人类日益膨胀的自私自利和逐利动机,以及由此发生的对自然界的贪婪索取和疯狂掠夺,和对人类全体、对未来世代人类的不负责任。国外某些环境法律赋予“非人类生物”“权利”的做法,并非真的是要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实质上,这种做法是为了维护人类整体的利益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形式主体”对待,“非人类生物”的“权利”仍然由人类来行使。将“非人类生物”作为客体或“形式主体”的做法并无本质差异。只是立法技术的不同。笔者认为,不能从这些立法中得出自然体享有权利的结论;更不能把这种主观上的结论等同于法律的真实。其实,如果我们仔细探究一下主张自然的权利的学者的初衷,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也正是为了矫枉过正才故做惊人之论。由于生态中心主义在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人和自然、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以及正确阐释可持续发展全球战略等重大问题上,不断发出与国际环境保护运动主流不同的声音,乃至造成公众认识的?昆乱,也导致了目前关于环境权理论的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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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两型社会环境法制建设论文

一、两型社会环境法制建设概述

“两型社会”是相对于对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基础上汲取前人的经验帮助解决环境和资源问题。为了更有效率的利用资源,寻求环境友好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强调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趋于有效的利用资源和对资源的循环使用、保证生态环境向良性方面发展“两型社会”的最重要的特征为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因此划分为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放曰“两型社会”。(扮“两型社会”概念的厘定环境法治必须以理性环境文化为基础。当下,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已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两型社会的建立思维是人类思想观念的一次重大变革是对于传统的工业社会和现代生活文明的反思和检讨是人类重新认识自然规律,尊重自然和回归自然。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人类社会更有效率的利用资源,以期使用法律行政等手段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浪费。而环境友好型社会则是要求人类社会经济生活消费和生产方式与生态系统和谐共处撒到可持续发展。所以两型社会是以遵循自然规律为准则,以绿色科技为动力倡导环境文明和生态文明构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社会体系。

(二)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依据和意义

1.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依据

(l)环境资源的公共性。环境资源属于公共产品。不具有消费的排他胜及所有权的明确性。[3〕哈丁为我们描述公地悲剧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公共产品的重要特征,即:全社会每个成员都从中得到惠益。与此同时,会成员因此也要负担其不利后果。所以,环境资源不能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资源配置。

(2)环境的负外部性。当某一个体的生产或消费决策无意识地影响到其他个体的效用或生产可能性,并且产生影响的一方又不对被影响方进行补偿时便产生了所谓的外部效果,或简称外部性。川环境问题普遍存在负外部性,比如企业在经济生产活动中排放大量的污染废弃物造成的负面影响油全体社会以及生态系统共同承担,从而波及社会公共利益。

(3)环境资源产权不明晰。环境产权理论最早由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的。他认为使环境的外部性内部化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在损害方和受害方之间平均分配外部性价值。[5〕由于环境资源具有极强的公共属性特征那么环境外部性则严重的缺乏环境产权的不明晰。人是理性的动物因此则具体有趋利性,人们会根据成本与收益的比例来权衡一个决策的为和不为。当付出的成本大于支出,那么交易则不可能进行若支出大于成本则会进行交易俗语中也谈到“赔本的买卖没人做杀头的生意有人干。”也是说明这个道理。所以牺牲环境资源来攫取自己的私利也就成为必然。2.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法律具有强制性稳定性,规范性以及普遍性。构建“两型社会”,即:环境友好型J资源节约型社会将成为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发展的一个方向通过法律手段来调解“两型社会”中的社会关系,由强制力来保证,规范性来调整社会成员的行为。其具有比道德,会舆论等其他方式效果更明显胧势更突出。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环境法制是保障是建设“两型社会”的重要一环。法制对于建设两型社会的突出价值在于,法律可以明确的规定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主体,以此人们便会为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预期判断保障公民权利人和义务人在规则的空间内活动。其次法律的形成往往是各方势力妥协的产物,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出现尖锐的对立时法律的权威性和国家的强制力能够平衡这个矛盾并兼顾个人和公共两者的利益。

二、我国两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历史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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