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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利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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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利益伦理思考

提要本文从公共利益的概念出发,以正义的观点分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找出其中的非正义点,试图寻找公共利益行使权力的正当条件和理由。

关键词:公共利益;个人权利;正义

中图分类号:C914文献标识码:A

一、公共利益的起源和概念界定

社会公共利益所具有的含义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6世纪的古希腊。古希腊特殊的城邦制度造就了一种“整体国家观”,而与这种国家观相联系的就是具有整体性与一致性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被视做一个社会存在所必需的一元的抽象价值,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目标。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篇》中指出,每种社会团体的建立,都是为了完成某种善业,人类社会本身就是善的,人类组成社会的目的就是为了善业,即社会公共利益,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某些共同的需求。而在卢梭看来,唯有公意才能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就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公共利益的起源我们可以认定为是正义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共同发展而产生的,当我们放弃了霍布斯式的丛林社会进入国家的状态时,我们便是认可公共利益的。而在国家带给我们保护和权利的时候,同时赋予了我们义务。

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确实非常的难以界定,社会公共利益不同于商业利益,不同于集体利益,也不同于政府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许多利益群体可以摇身一变振振有词地宣称自己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十分困难的。哈耶克将社会公共利益称为普遍利益,在他看来:“普遍利益,乃是由那些被我们认为是法律规则的目的的东西构成的,亦即整体的抽象秩序。这种抽象秩序的目的并不在于实现已知且特定的结果,而是作为一种有助于人们追求各种个人目的的工具而存续下来。”与他持有类似看法的詹姆斯・哈林顿认为,“公共利益也就是那种排除了一切偏私或私利的公共权利与正义”,也就等同于“法律的绝对统治而非人的绝对统治”。美国学者亨廷顿认为,对于“公共利益”主要有三种理解:一是公共利益被等同于某些抽象的、重要的理想化的价值和规范,如自然法、正义和正当理性等;二是公共利益被看作是某个特定的个人、群体、阶级或多数人的利益;三是公共利益被认为是个人之间或群体之间竞争的结果。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认为,公共利益的“最大特别之处,在于其概念内容的不确定性”,主要原因在于“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正如哈耶克所言,这个概念“直到今天仍是最难给出定义的”概念。因此,美国著名的行政伦理学家库伯坦率地承认:“要想给出一个能在理论界或实际工作者中公认的社会公共利益定义,是不可能的。”有的学者形象地将之称为“幽灵”。

二、现实中存在的公共利益的强权性

在本文第一部分提到,公共利益非常难以界定,社会公共利益不同于商业利益,不同于集体利益,也不同于政府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许多利益群体可以摇身一变振振有词地宣称自己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强权也是公共利益在现实中存在的一个属性。在许多具体的案例中,社会公共利益被政府利益、商业利益盗用,并且具有强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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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研究

摘要:专利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相关关系,因为专利的保护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相关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伤害,随着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其中就涉及到专利的保护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护,与此同时,随着专利保护法的不断健全,相关学者对专利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专利保护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公共利益,所以本文将主要针对专利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为保障人们合法权益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专利保护 社会公共利益 利益平衡

专利保护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产品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公正,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保障产品使用者的相关权益,具体而言,专利法的建立与完善是为了更好的协调产品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通过这种和谐关系的建立,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并带动正常经济秩序的建立,与此同时,专利法的有效实施不仅有利于调动人们发明创作的积极性,同时对于政治经济文化的协同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对于专利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研究是当前的主要任务之一。

一、专利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

专利保护主要就是指以专利法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一套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对于专利主体的相关利益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同时对于专利客体的利益也具有一定程度的保护作用,专利保护主要是用来平衡专利所有者、专利使用者、以及专利发明主体之间的相关利益关系,并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制约机制,以此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利。

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就是指涉及到社会公共生产生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主体的需求,简单来讲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就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它主要代表的是多数人的利益,同时,公共利益主要就是者社会为其所有成员努力努力争取的基本目标的综合体。

专利法具有十分明确的公共利益目的,主要是因为专利法在保护个人合法权权益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因为智力成果自身就带有相应的社会价值,对于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显著的作用,由此看来,专利保护对于个人乃至整个社会来讲,都是不可或缺的。不断提高专利保护力度,完善专利法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专利法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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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在社会公共利益本质研究

一、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本位观念的确立“法本位”(或称“法律本位”)作为一个原创命题,我国学者早在20世纪初就已经提出,但到目前为止,学界对于“法本位”的概念还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本位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首先确立的法律的基本目的、基本任务和基本功能,它反映了法律的基本观念和价值取向。”[1](P292-305)有的学者则认为,“所谓法律本位问题,其实是指法律的直接依据,即立法理由:法律根据何种理由而立,或者说由何种观念派生?”[2]

对于相对年轻的经济法而言,合理确定经济法的法律本位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经过学界的不断探索与努力,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念得以逐步确立,并日益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所谓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简而言之,就是指经济法要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经济法社会本位观念的确立,有助于其与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民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行政法区别开来。但是经济法社会本位观念的确立也并非十全十美,因为社会具有高度抽象性,“也许是我们永远也无法知道的东西”;同时,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也易混淆经济法和社会法之间的界限,可能会使经济法再次坠入与社会法进行长期争论的泥淖之中。因而有的学者进一步提出,应该将社会公共利益确立为经济法的本位[3](P107-119)。笔者也赞同将社会公共利益确立为经济法本位的观点,因为这不仅有利于理清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以及社会法等其他相关部门法之间的界限,而且符合经济法的根本性质。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本位观念的确立不是主观臆造,而是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是为经济法的客观发展史所证明的。

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确立的依据

通过对经济法发展史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从“重商主义理论”、“重农学派”、“历史学派”、“凯恩斯主义”、“供应学派”再到“新制度学派”,从“战争统制经济法”到“危机管制经济法”,通篇经济法的发展史都是国家与市场互动互抑的关系史,国家与市场的关系是经济法关注的焦点问题[4](P23-27)。

(一)市场失灵: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悖离

所谓市场失灵,是相对于完美的市场机制理论而言的,一般认为,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者不完全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自我调节的情形,是指由于一定的因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状态[5](P70)。市场失灵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的外部性问题。

斯蒂格里茨认为,外部性是指“个人或厂商没有承担其行为的全部成本或没有享有全部利益时所出现的一种现象”。外部性的实质在于:一个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的福利产生影响且这种影响并没有从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6](P73)。外部性可分为积极的外部性(外部经济、外部正效应)和消极的外部性(外部不经济、外部负效应)。前者是指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是指有利于他人的行为,如发明创造、植树造林等;后者则是指私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是指有损于他人利益的行为,最明显的是环境污染问题和使自然资源损失过快的问题。外部正效应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彰示和维护,外部负效应则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贬抑和损害。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主体的趋利性,市场主体只关注其自身利益,而通常不会顾及给其它主体、给社会造成损害。因而,在单纯市场机制下,损人利己、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常有发生,外部负效应是经济运行中的常态。二是公共产品供应的问题。所谓公共产品,是指不把任何人排斥在享受之外的产品,或者是指那些在消费中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公共产品具有两个特征:一是非竞争性,即可以为每个人消费,任何人对这些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人所能得到的消费水平,如社会治安、道路等;二是非排他性,即不可能排除那些没有支付价格的人,一些人不付费也可消费,如国防、防洪工程[7](P47-68)。在市场机制下,市场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希望有别人来提供公共产品而自己免费使用,公共产品的非排除性为“搭便车”的行为提供了可能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市场失灵实际上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悖离。这种悖离可能表现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漠视,可能表现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消极损害,也可能表现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克服市场失灵实质上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重新彰示,我们要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必然要依据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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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作者简介:闫加杰(1984年8月18日),男,汉族,三系,法学硕士,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公司法。

摘要:经济法是具有多元性价值的法,而在各种具体价值形态中,公共利益是最重要的价值内核,集中体现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公共利益的内涵决定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不以私利为目的,而更重视社会经济的稳定与整体发展。与其他部门法上的“公共利益”不同,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不仅是限制人们行为的依据,亦是作出某种行为的前提,这样的公共利益不仅带有经济性,更因为立足点的不同而体现出整体性。本文主要分析经济法中的社会公益,并探索其在实体与程序上的表现形式,通过整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和常规程序机制的保障,实现经济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经济法;公共利益;公益诉讼

一、经济法价值目标——社会公共利益

在现代法律部门中,经济法、民法、行政法都包含利益内容,但三者之间又有十分明显的区别。传统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个人利益,行政法以国家权力为本位,而经济法则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利益基石的各不相同使三个法律部门得以相互独立,经济法存在与独立的核心,体现为社会公共利益。

1. 传统民法、行政法的局限

从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上看,人类社会历经自由放任、政府干预,再到限制干预的发展历程,法律精神也从单纯的契约伦理过渡到产生社会正义的需要。从民法上看,“意思自治”、“私权神圣”,都是不可侵犯的法律信条,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确立并且延续至今。但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垄断阶段,这种对利益的调节方式开始显露出局限。首先,民法以平等为基本原则,并以此建立公平体系。但民法的公平体系只能保证前提的公平,或者说机会均等的公平,却难以对结果加以调整。这直接导致大量事实上的不平等经市场经济环境的催化而发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所有权绝对的原则也使资源难以得到合理配置,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矛盾日益突出,并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汪渊智,2003)市场固有的缺陷也使其运行结果出现非效率性的配置和非公平性的分配。(应飞虎,2001)

民法在利益调整方面的种种局限,使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盛行一时。国家的强制干预在某些程度和某些特定历史时期,的确遏制了市场的无序状态,使社会与经济趋于稳定。但由于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张,使“政府失灵”成为需要面对的新的问题。行政法无力克服“政府失灵”现象,因为行政法的核心毕竟是对政府行为的限制。而随后行政法的社会化虽然使行政干预与社会契约相结合,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失灵”问题,但作为公权力,行政权的刚性强制调整手段仍然与市场经济的本质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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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部门法的一种特质。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能是一种空谈。阐述了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分析了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机制

社会公共利益一直是用来作为论证国家和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府权力的法律目的、法律秩序和正当目的的终极价值的基础性概念,并被各国法律,甚至是宪法上规定为用来限制个人和个体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的理论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对司法实践、立法、执法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经济法是对调整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是国家干预、调整经济活动,对经济活动参与方,即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故其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都只能是一种空谈。本文就经济法中包含着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探讨。

一、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

1、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细胞即企业的社会地位和相关的规范

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社会经济运行的主要主体。整个社会的生产与生活物质资料都要由企业提供。而且,现代社会生产分工细密,协作关系复杂。因此,作为社会经济细胞的企业的活动也不是“私人”的事情了,而变成了社会性质的活动。不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规范,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破坏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所以现代社会条件下,对作为经济细胞的企业实行国家调控成为一种必要的,同时也是一种必需的手段。

2、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协作关系

社会化的生产离不开经社会成员彼此间的分工协作和竞争。这种与社会经济运行有关的协作和竞争绝不是社会组织“私人”的事情。这种协作是整个社会的协作,整个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种竞争也应该是在一个统一的“游戏规则”内的有序进行的,并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的竞争,而不能允许不正当竞争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破坏和损害。

3、经济法规范了国家使用间接手段对经济运行调控的模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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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公共利益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现代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大量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建设、频繁的以招商引资为目的的开发性项目建设等等,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与之相应地,建设开发用地的需求正呈逐年上升趋势,为满足现实所需,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的征收已日益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常态。然而,在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公平的情形下,与经济繁荣相伴而生的一类严重的社会失范现象——大规模的从农村到城市的“新圈地运动”——愈发凸现出来,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矛盾、纠纷乃至冲突流血事件,诸如江苏“铁本事件”、广州小谷围别墅的“大学城”征地纠纷事件、重庆歌乐山下“最牛钉子户”事件、南京被征收人“自焚”事件……。这些案例的背后都共同隐藏一个问题:“公共利益”泛滥成灾,大量的项目建设开发搭乘公共利益的“便车”,征收成为一种频繁而泛化的社会现象。那么,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判定征收之公共利益的存在呢?又如何更好地完善公共利益制度呢?可见实然的公共利益制度存在诸多现实问题的挑战。本文将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进行探讨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路径。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

(一)对“公共利益”的不同观点

公共利益是法学、政治学及社会学等学科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概念之一,其内涵十分丰富。仅从字面意义而言,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中,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成为公众的、共同的利益”。

从古至今,人们都没有停止过对“公共利益”的探索。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认为,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公共利益只是个人利益的综合;另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正义的价值标准,凡是符合正义价值标准的便符合公共利益,而违反这些标准和规范的东西便违反公共利益;博登海默认为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它是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个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可超越一定的界限,否则便会损害社会大众的利益。换言之,个人不得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滥用,这也是“个人本位”在逐渐被“社会本位”所替代的表现。博登海默是从反面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当我们从正面不能解决一个问题时,可以反其道而行。这种思维方式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的。但是,以上这些观点都没有明确道出公共利益的内涵,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和不确定性。其实,公共利益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是随着社会价值观的发展而发展的,这也正是我们无法得出其精确统一的内涵的原因。

(二)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

通过对历史发展的考察,会明显发现从古代到近代再至现代,从征收制度到征收理论,几乎找寻不到有关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公共利益的这一特性直接导致了它在立法界定上的困难。从现代各国相关的立法例来看,有关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大致有三种:一是概括式,即仅在立法中概括规定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典型诸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来看,也应该属于概括式,因为我国的法律也只是规定了征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二是列举式,即详细列举了公共利益的种类,对公共利益划定了一定的范围。这种方式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其不能穷尽公共利益的所有外延因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典型诸如德国、日本等国采取这种立法模式。三是概括列举式,它既对公共利益作出概括性规定,又列举了公共利益的范围,我国台湾地区便是采取这种模式的典型。这种模式看起来比较全面,但仍然没有规定公共利益的内涵。我们可以看出,无论采取哪种立法模式,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均无一例外地放弃了对公共利益内涵的明确界定。

二、应然公共利益制度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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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密理论如何将利己主义与社会公共利益结合

【摘 要】 在斯密看来,人们从事经济活动都是逐利的、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他在《国富论》中认为人们以竞争机制为基础从事生产交换等利己活动。经济人即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对从利己出发的活动进行调节、从而使私利与公益协调的力量到达一种均衡。这种力量在经济生活中表现为经济规律,在政治生活中表现为社会法规。

【关键词】 斯密;利己主义;社会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1-004-01

斯密认为,商品价值都只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三种收入,这三部分分别构成了三个阶级的收入:以获取地租的地主阶级、靠工资生活的工人阶级和靠资本利润生活的资本家阶级。这三个阶级构成了文明社会的三大主要和基本阶级,共同构成了整个社会总产品的价值。人人有都有利己心,每个阶级也有每个阶级的利益,各个阶级的利益不同,出于各自的利己心,相互之间的利益可能是相互矛盾的,但斯密却在道德规范和正义法则约束之下,把个人的逐利活动与社会利益紧密的结合在一起。

地租是为了使用土地而支付的代价或价格,是地主阶级的一种收入。地主向租地人出租土地的原则是租地人得到的土地生产物足以弥补他所消耗的农业资本,并获得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地主阶级是特殊的阶级,他们不用劳心和劳力就能获得收入。斯密总结出每一次对社会状况的改良,都会直接或间接地提高土地的真实地租,使地主的真实财富增加,从而对他人的劳动或劳动生产物有更大的购买力,推动社会经济繁荣。因此,地主阶级为了增加地租的收入,会想方设法的提高土地的真实地租。根据级差地租,地租会根据土地的肥沃程度和土地的位置不同,地租也不同。在《国富论》第一篇第十一章主要就是论地租,地主阶级希望增加土地的肥沃能力,从而增加地租的收入。而租种土地的农业增本家或者个体农民也迫切希望改善土地的肥沃程度,从而增加农产品的更大产出,农业家一般会投入更多的改良费用和更大的耕作费用,改良费用的增加提高了地租,耕作费用的增加提高了利润。随着不断地土地改良和耕作进步,粮食产量日益丰富,粮食的价格也会随之下降,整个社会的利益也相应提高。在自由竞争机制下,各个阶级追逐各自利益,农业家获得了更多的农产品,而地主阶级也获得了更高的地租。

工资是劳动者的报酬,是劳动生产物的一部分;工资是劳动的价值。工人的工资标准时至少维持工人本人及其家属必要生活资。工资的变化规律是工资与财富生产变动相联系,财富生产增长对劳动需求增加,工资有上涨趋势。因此,工人阶级与社会利益也是紧密联系的。当社会处于进步状态的时候,对劳动需求不断增加,劳动者工资上升;在社会衰退时,他们的工资甚至低于最低限度以下。社会繁荣时,他们享受不到其余两个阶级那样大的利益;社会衰退时他们却要承担更大的痛苦。斯密在《国富论》第一篇第八章中提到:下层阶级占整个社会的大多数,大多数人陷于贫困之中,绝不能说是繁荣幸福的社会,这也是不公正的,毫无同情心。丰厚的劳动报酬鼓励人们生育,也鼓励他们勤勉工作。丰富的生活资料会改善工人的生活,增强其身体素质,提高他们对生活的愿景,提高生育,促使他们勤勉工作,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了资本家以及地主阶级的收入,使得整个社会利益得到提高,人民生活安定。

根据耗费劳动决定价值原理,认为利润是雇佣工人创造的价值在扣除工资以后的余额。资本家为了追求利润而使用资本推动者社会大部分的有用劳动,但是利润不会随着社会繁荣而上升,也不会随着社会的衰退而下降,因此为了利润而生的资本家的利益经常会与社会利益相违背。他们总是在想让国家减少干预,扩大市场,减少竞争。前者有利于社会的进步,符合公众利益,而后者只是资本家想形成垄断,获得更大的利润而已。但是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资本家也会加快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同类商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降低了自己产品的价格,进而获得了超额利润。技术的发明、改进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会逐渐由一个企业推广到整个社会,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提高生产率还有前文提到的增加劳动者报酬的方法,也会增加整个社会的利益。

斯密在《国富论》的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中也有提到私人利益在法律、道德的约束下与社会利益相结合。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国防开支越来越多,三个阶级为了生命的安全、稳定的生活的基本利益,由社会负担此开支。“贫富上的不均等让穷人产生了把富人财富据为己有的冲动,而富人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就促成了司法机关的产生”。而从工人阶级角度讲,工人会受到资本家和地主阶级的剥削、威胁、甚至是生命安全。为了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国家要设立司法机构惩治罪犯,保护公民。因此,司法费用应有社会或原被告承担。而一些公共设施和工程,如果不能有由直接受益人承担,就有社会负担。整个社会会因公共设施工程而受到直接或间接地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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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制定与社会公众利益冲突研究论文

摘要:房地产行业逐渐成为中国最强大的游说团体,影响着公共政策的制定。从房地产开发商与政府的关系及其行为模式出发,分析了这一问题,并提出了公共政策制定者加强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建议。

关键词:利益集团;公共政策;行为模式;房地产

1房地产利益集团政府的双方关系

在西方,利益集团又称利益团体、压力团体、院外活动集团等,关于利益集团的研究渗透于西方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门学科,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在我国,最近几年对于利益集团的研究发展迅速。戴维•杜鲁门在《政府过程》中指出,利益集团是任何建立在享有一个或更多共同看法基础上,并且向社会其他集团或组织提出某种要求的组织。利益集团是自愿性的组织,由具有共同利益的人,为了寻求某种目标而结合在一起。大多数利益集团只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甚至仅代表一小部分人的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形成了一些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将国家的政策推向更有利于个人,而不是国家利益的方向。利益集团参与政治的结果就有可能导致强势群体控制公共政策,进而损害公共利益。其中,房地产行业逐渐成为中国最强大的游说团体,影响着公共政策的制定。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房地产市场总体上处于供给的结构性过剩和高房价收入比以及消费预期导致的居民有效需求不足的状态;商品房的高空置率和居民住房不足的矛盾;土地资源的低效率使用等等。

随着房价逐步由一个经济问题演变成一个政治问题,政府开始了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强有力的宏观调控。然而,实际效果却不如人意,甚至出现“愈调愈高”的现象。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是主要原因。在房地产市场上政府、开发商和消费者三个行为主体中,对房地产价格产生最大影响的两个主体是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双方利益集团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不断博弈,这也是在我国经济转型阶段房地产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

2房地产利益集团与政府之间的博弈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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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及实现机制

摘 要:经济法中的关键概念之一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其也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的价值基础。同公共利益一样,公共经济利益也具有不确定性、开放性等特点,在经济法语境中,对公共经济利益的特点主要有维护内容的基本性、实现程序的民主性、实现目标的平衡性等。

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 实现机制

一、经济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社会公共经济利益

1.经济法以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为追求,是由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决定的。在经济法中,其需要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需要干预的经济活动:例如市场秩序调控、社会分配调控、宏观经济调控等等。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指导,为经济个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实现经济主体的经济效益;经济法通过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规制以实现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在最规范的过程中减少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市场主体趋利性,将市场的无序状态降到最低程度,实现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经济法通过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进行宏观调控中发生的关系进行调整,使得国家的经济总量保持最根本的平衡,优化国家的经济结构,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步、良性发展。

2.经济法以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为追求,是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属性决定的。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属性涵盖有经济民主、社会公平、整体经济效益和经济安全。经济法的社会公平要求在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中照顾社会每个公民的利益要求;经济民主贯穿于经济法体系的每一个组成部分,经济民主强调经济自由;整体经济效益就是要求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予以调控和指引,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经济安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本前提,经济活动应遵守经济法律规范,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探析

(一)维护内容的基础性。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合法性要求该经济利益是被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或未被法律禁止的。合理性的要求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该项公共利益是非常有必要实现。追求公共利益是社会的必然选择,公共利益要高于私人利益,例如高于私人的财产权利等,这是公共利益的应有之义。二是保障公共利益实现的措施要在合理合法范围内。保障公共利益实现的措施,应该和公共利益呈现出一定的比例,也就是用最小的成本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也即比例原t。公共利益的特性是具有必要性,也就是说,公共利益和个人私利相比,必须要进行保障,在价值保障上应该优先进行保障。

(二)实现程序的民主性。1.社会公众是判断者。公共利益的受体具有广泛性,具有公共受益性。公共利益的享有者是社会公众,公用事业由社会公众直接使用或间接使用。但无论直接还是间接,都必须是使公众受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的公共受益性决定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定者与判断着应当是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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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编辑面临的电视台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困境分析

摘 要 市场经济环境影响下,电视台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日益凸显,作为电视台工作主体之一的新闻编辑,在面对电视台经济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的困境中,将如何权衡两方主体的利益,成为新闻编辑工作的重中之重。文章在分析电视台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困境现状的基础上,基于新闻编辑工作的视角,深入研讨如何权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关键词 新闻编辑;电视台;经济效益;社会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5)133-0043-01

1 电视台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困境的现状分析

1.1有偿新闻

某些新闻编辑工作者人员将有偿新闻作为变相谋取私利的手段,尽管我国已明确禁止,但近几年来依然屡禁不止,甚至有愈发蔓延的趋势。以某矿难事故的电视报道为例,该煤矿发生严重爆炸事故,造成38名矿工死亡,事故发生后,当地电视台11名记者和电视编辑工作人员,收受矿主的现金贿赂,在新闻编辑报道时,故意隐瞒事故严重性。这种有偿新闻现象,正是电视台编辑人员在面对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时,经常遇到的情况,同时也是考验电视台编辑人员职业道德时需要正视的情况。

1.2违法广告

广告是以付费的方式,委托电视台报道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对于引导社会公众的消费行为,具有直接影响作用。电视台的广告传播,商品或者服务情况报道的真实与否,需要电视台编辑的严格把关,如果编辑后的广告信息,未能真实反映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则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在电视台广告传播实践中,违法广告现象并不少见,我国工商局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国内35家地级市电视台共了31883次药品广告,其中包含9684份违法广告,这种情况正是是电视台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共管利益冲突的典型,严重破坏了电视媒体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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