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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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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费文化变迁管理论文

[内容摘要]本研究在大量的实证研究和内容分析基础之上,分析了“广告镜像”中的中国社会消费文化的变迁,揭示了“广告镜像功能”日益呈现出的形象化特征以及原因,最后阐述了“广告镜像”与现实互动中的“广告机器神效应”等广告社会问题。

[关键词]镜像;广告;消费文化;广告机器神效应

早在1926年,我国著名报学史专家戈公振先生在研究中国报学史的过程中,提出了“广告为商业发展之史乘,亦即文化进步之记录”⑵,一语道出了广告的商业本质和文化负载功能。诺曼·道格拉斯则说:“从广告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理想。”⑶广告在现代社会中就像一面大镜子,其中呈现出现实的镜像,我们不妨称之为“广告镜像功能”。

近两年来,笔者对中国近十多年来的报纸广告作了一番研究⑷。在研究刚开始的时候,广告这面特别的“大镜子”中的“镜像”是凌乱和琐碎的,随着研究的进展,那些凌乱和琐碎的“镜像”慢慢交织出一幅幅生动鲜活的图景,将中国社会文

化近15年来的变化奇迹般地重现于我的眼前。

一、“镜像”中社会消费文化的变迁

广告是通过文字符号和视觉符号⑸来传播信息的,其“镜像功能”也必然通过文字符号和视觉符号来实现。“广告镜像功能”集中表现在广告中的人物形象以及其他一些典型事物/现象(包括文字符号和视觉符号)。

大约在1988——1991年间,广告作品显示中国社会消费文化受到日本文化的有力冲击。稍后,广告显示欧美文化——尤其是美国文化——从着装习惯、休闲方式、生活方式、审美情趣等多方面对中国人产生影响,时间大约是在1989——1992年之间。之后,中国文化和外来的欧美文化、日本文化等异文化在广告中出现共生局面,似乎可以说明中国文化正逐渐吸收各方面的影响,时间大约是1993——1997年之间。这一过程仍在继续。从1994年开始,广告显示港台的影视文化对中国大陆的影响形成一定的规模,明星现象一度普遍,时间大约是1994—1996年。在1997年,广告中显示中国人似乎开始对多文化、多价值观念的格局开始了重新判断和审视。而到了21世纪末,广告更加像一个万花筒,映射出中国社会文化的多样性。(参见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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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文化变迁下的侗族婚姻习俗探析——以新民中寨为个案

[ 论文 关键词]社会文化变迁 婚姻习俗 文化

[论文摘要]新民中寨的婚姻习俗在文化变迁下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对新民中寨以前与现在的婚姻习俗的比较来分析其变化的特点和原因,从而说明文化的稳定是相对的,文化的变迁是永恒而绝对的这一文化现象。

随着 经济 的 发展 ,社会的变迁,少数民族地区同样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或者正经历着社会与文化的巨大变迁。社会变迁与文化变迁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社会变迁指社会各方面现象的变化,文化变迁是指或由于民族社会内部的发展,或由于不同民族之间的接触,因而引起一个民族的文化的改变。在社会文化变迁过程中,侗族婚姻习俗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一、新民中寨的婚姻习俗

新民中寨是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的一个侗族村寨,有关其婚姻习俗,主要是针对以前的习俗来看现在的变化,以下从四个方面来描述:

(一)婚姻形式

在新民中寨,人们的婚姻是传统的一夫一妻制,存在三种婚姻形式:入赘婚,姑舅表婚,不落夫家。

l、入赘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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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文化变迁

[摘要]克莱德·伍兹在《文化变迁》一书中系统地介绍了西方人类学关于变迁的理论与方法研究,这对于正处在从传统社会与传统生活方式向现代社会与现代生活方式过渡的中国社会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文化 变迁 文化发展

[中图分类号]G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8-0069-02

《文化变迁》一书是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人类学系克莱德·伍兹先生撰写,作为美国“文化人类学分科入门丛书”中的一册,本书系统、深入浅出地介绍了西方文化人类学中变迁研究的理论、方法、现状,并结合理论方法描述了危地马拉高原的变迁情况,直观地给读者展示了这一地区现代化进程中变迁的方方面面。且文化变迁是人类学研究的一个永恒话题,对于中国社会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指导作用。

一、文章结构

本书分别由以下五部分构成:

(一)人类学和变迁历史透视

本文第一章主要是介绍人类学对于变迁问题研究理论的总体情况,并评价出这些理论的贡献和弊端,为之后自己关于变迁研究做了铺垫,也算是关于社会文化变迁研究的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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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变迁研究论文

在当代的宪法学理论研究中,各国宪法学家们普遍关注规范与现实的冲突和协调问题。宪法学既是一门规范科学(Normwissenschaft),又是一门现实科学(Wirklichkeits-Wissenschaft)。规范科学与现实科学的辩证统一构成了当代宪法学的实体价值体系。实证主义宪法学向实质主义宪法学的转变表明了规范与现实价值的同等性和相互依存性。在宪法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令宪法学家们困惑的诸多问题之一便是规范与现实的冲突和矛盾。宪法变迁理论作为解决规范与现实冲突的一种学说曾经为强化宪法的现实适应功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在当代社会发展中,宪法变迁理论却遇到了实践的挑战。

一、宪法变迁的概念

宪法变迁是宪法规范的变动形式之一,一般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款的实质内容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也就是说,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某种宪法规范的含义已消失,在规范形态中出现适应社会生活实际要求的新的含义与内容。德国的公法学者叶林纳克(G•Jellnek)最早从宪法学的角度提出了宪法变迁的概念并把它理论化、体系化。叶林纳克认为,宪法修改是通过有意志的行为而形成的宪法条文的一种变更,而宪法变迁则是指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发生变化即继续保持其原来的存在形态,在没有意图、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基于事态变化而发生的变更。[1]叶林纳克系统地提出了发生宪法变迁的几种情况:1.基于议会、政府及裁判所的解释而发生的变迁;2.基于政治上的需要而发生的变化;3.根据宪法惯例而发生的变化;4.因国家权力的不行使而发生的变化;5.根据宪法的根本精神而发生的变化。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都是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具有同等的宪法效力,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宪法修改是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有意识、有目的地对宪法规范进行变更的明示的行为;而宪法变迁是一种基于社会生活的变化所引起的宪法规范实质内容的变更,宪法条文本身则继续保持不变。宪法变迁一般从两种意义上加以使用:一种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变迁,即把宪法规范内容与现实的宪法状态之间发生的矛盾认定为客观的事实;另一种是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变迁,即以规范与现实的矛盾为前提,某种成文的宪法规范失去原来的意义而出现具有新内容的宪法规范。宪法学上讨论的宪法变迁主要是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变迁。从宪法变迁概念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在社会生活急剧变化时期,宪法变迁存在的可能性相对来说更大一些。由于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故某些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便通常采用宪法变迁的形式。在有些国家,宪法变迁是进行宪法修改的必要的准备工作,宪法修改正是在宪法变迁积累的经验基础上进行的,用以丰富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生活的形式。

二、宪法变迁的性质

宪法变迁理论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对宪法变迁性质的认定。实践中应在多大范围与程度上认可宪法变迁的社会效果以及宪法变迁对体制的具体运行是否具有直接约束力的问题均直接涉及到宪法变迁的性质。围绕宪法变迁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一是事实说,认为同成文宪法规定相抵触的宪法状态中不能允许新的宪法规范的产生。实践中存在的违背宪法规范的社会现实实际上是一种对宪法权威的侵犯,构成违宪的事实。对宪法变迁概念的认识实际上是默认违宪事实的合法存在,故不能提倡;二是习惯法说,认为同成文宪法规范相抵触的宪法状态中所产生的宪法规范实际上成为一种宪法上的习惯法。由于规范与现实相互矛盾,成文宪法规范实效性的发挥遇到障碍时新的宪法规范以习惯法的形式出现,进一步充实了宪法规范本身的内容。习惯法的合理性与社会规范意识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规范与现实的矛盾,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规范空白;三是习律说,根据英国宪法理论中的习律概念说明宪法变迁的法律性质。同成文宪法规范相抵触的实效规范不仅是一种违宪的事实,而且不宜以习惯法的角度完全承认其法的性质。宪法变迁作为一种习律,其法律性属于“低层次法”的范畴,有的学者把它表述为“未完成的变迁”。[2]上述三种学说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学者们对宪法变迁理论与实践价值的判断。这些判断表现为三种情况:一种判断是对宪法变迁价值的肯定。认为当社会现实中符全一定条件时应肯定宪法变迁在实践中的积极意义。比如,同宪法条款相抵触的国家行为在长时期内反复出现,并得到国民法律意识的认可时,这种国家行为便具有法律性质,可以改变某种宪法条款。这一观点强调了宪法的实效性,认为无实效性的宪法规范是没有生命力的。第二种判断是否定宪法变迁的价值,认为对违反宪法的国家行为不应在事实上给予承认,不具有任何法律性质。其主要理由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相互矛盾时,基本的解决方法应是通过宪法的修改程序来完成修宪任务;如果承认宪法变迁的事实,无疑会影响刚性宪法的性质;在现代宪法中,通常都要规定宪法的最高法规性,宪法变迁的事实实际上冲击了宪法的地位。第三种判断是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违反宪法规范的国家行为在特定的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规范力,但不具有改变宪法条款的效力。笔者认为,从宪法规范的理论与实际运行过程看,第三种判断是比较妥当的。因为,如果简单地肯定宪法变迁的价值便有可能为违宪的国家行为提供正当化的基础,直接破坏秩序。但对那些忠于宪法的基本理念且意在补充宪法规范不确定性的变迁事实则应采取有条件认可的原则。对宪法变迁性质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宪法变迁的界限与具体分类问题。按照宪法变迁的动机一般可将其分为依宪法解释的变迁、依宪法惯例的变迁、补充宪法规范的不足等形式;依变迁的性质又可分为根据形势的变化、通过积极的作为而形成的变迁与国家权力的不作为而发生的变迁。宪法变迁的不同形式都以相应的界限为其存在的条件。

三、宪法变迁的界限

多数宪法学者在谈到宪法变迁的理论价值时,通常都要提出宪法变迁得以产生与存在的具体界限。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宪法变迁现象具有特定的界限而并不具有任意性。宪法变迁的产生一般需具备物的要件与心理的要件。物的要件指在一定期间内存在并反复出现的宪法事例;心理要件则指对宪法事例国民给予的一定认可。社会的变化、宪法与社会矛盾的加剧、国家权力运行的特殊的政治必要性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宪法变迁事实的出现。但在确定了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的条件下,社会变革对宪法本身价值的冲击是极其有限的,因为社会变革的合宪性是的基本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严格地限制宪法变迁的意义与适用是实现理念的重要内容。

宪法变迁界限所涉及的理论问题之一是规范与现实价值的平衡与选择。宪法的最高价值首先表现为规范的最高性与权威性。规范本身意味着“为共存而形成的妥协的结果”,这种结果在一个社会中被封为“最高的价值”(obersterwert).当然,规范与现实价值的平衡中所说的规范不同于传统实证主义宪法学所主张的“当为的规范”(SOLLEN)理论。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现实并为合法的政治权力的运行服务是宪法保持其生命力的重要条件。但现实的变化与现实政治关系的存在应以宪法规范的价值体系为基础,故不能以政治的必要性与形势的变化简单地否定规范的价值。在追求法治理想的国家中,国家生存的必要性与宪法规范存在的意义是相同的,两者的一体性是体制发展的基础。宪法变迁的界限在宪法规范本身内部是难以确定的,所以,应从规范与现实的相互关系中去寻找规范所能容纳的现实要求。过于现实化的规范可能失去对现实生活的调整能力,某些明显的违宪行为亦可能得到合法化的基础。在当代的实践中,人们更应关注规范价值的维护问题,以避免宪法的运用陷入实用主义化的局面。在宪法变迁理论中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宪法实现(Aerwirklichungderverfassung)概念的使用问题。宪法实现是基于宪法的规范性形成符合宪法规范精神的社会现实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规范的具体运用过程构成了宪法实现的具体形态。宪法规范的现实适应性与现实的宪法适应性是相互依存的,保持其平衡是宪法学的重要课题。由于规范与现实经常处于冲突和矛盾之中,故宪法实现概念中自然包含着两者的不协调性。有的学者提出,宪法实现的概念反映了与宪法规范相互矛盾的社会现象。如果在实践中不能正确地使用这一概念便可能导致轻视宪法权威的结果,使社会现实的规范效力处于宪法规范的规范效力之上,违宪现象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这时宪法变迁的意义所产生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一方面违宪行为得不到正当化,另一方面通过宪法政策的功能使违宪的社会现实重新回到宪法规范约束的范围之内。从宪法政策学的角度讲,任何违宪的社会现实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得到正当化与合法化。对违宪现象的默认与认可,最终将导致社会生活秩序的破坏与人们意识的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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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理论的比较与综合

[摘要]从经济人和社会人的基本假设、方法论和制度变迁动力与方式异同的角度,对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和综合,得出以下结论:可以坚持经济人基本假设,将经济理性看作是个人学习与外部环境的互动来考察,将文化、伦理、社会性等作为结构和环境等制约因素,引入到对经济人的分析中;诺斯和马克思理论中的制度变迁动力说,都表达了对学习和知识存量的重视;两种制度变迁动力说,各有其适应的层次和范围;自然禀赋等非制度因素对制度变迁的影响不可忽视。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制度变迁理论

正统经济学视制度为既定的,通常不研究制度和制度变迁,但其他许多经济学流派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或层面上研究了制度及其变迁,创立了相应的制度变迁理论。其中以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变迁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最为典型。本文将对两种制度变迁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并对二者的可沟通之处进行讨论,力图从基本假设、方法论和制度变迁的动力和方式等角度尝试对两种理论进行综合。

一、有限理性经济人和社会人假设的分析

1.诺斯的有限理性经济人假设

诺斯从个人主义方法论出发,在自己的分析中,始终坚持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并在“行动集团”和“经济人有限理性”两个方面寻求突破。首先,诺斯借鉴马克思的观点,指出用共同利益来“团结”经济人,以此来解释大集团行动。另一方面,他摒弃了新古典经济学经济人完全理性的假设,坚持并逐渐发展了有限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诺斯试图通过对人认知模式的研究,将经济人的假设再次“微观化”、“精致化”,并试图在自己经济人的基本分析单元内,将唯物与唯心的哲学观进行一次综合。“每个人都用自己的认知模式(mental model)去阐释周围的世界。这些认知模式一部分源于文化,由知识、价值观以及行为准则在代际间传递而产生,而这些知识、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在不同民族和社会中又根本不同。另一部分则是通过经验获得的,这种经验对特殊环境而言具有本地性(local),因而不同环境下获得的经验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由此而导致人们认知模式的巨大差异,形成对世界的不同理解以及处理问题的方式。……正是基于与预期不一致的结果,人们进行着不断的学习,并改变自己的认知模式。”认为可以用个人不同的认知模式,去阐释周围的世界,本身就是诺斯唯心主义世界观的表现;承认通过经验获得的认知模式具有本地性,就是承认了客观物质世界对主观认知的影响,这是唯物主义的观点。诺斯力图在唯物和唯心主义之间,利用线性方式,找出一条中间道路,以便更好地解释社会现实。

诺斯对于理性人假设的质疑以及他对于认知科学(cognitive science)的借鉴,使他接近于接受哈耶克关于个人的不完全知识以及由此引致的扩展秩序学说。诺斯将学习置于他的新制度理论的核心地位。这种对学习作用的重视,正是哈耶克文化进化观的核心思想,说明诺斯在制度变迁理论的出发点上,已经与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演化经济学的观点取得一致,即两种理论都认为文化知识在代际间具有传承性,学习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演化经济学主张用“文化人”的有限理性概念替代“经济人”完全理性的概念。

2.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人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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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驱动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人们对需要和利益的追求是生产力发展和制度变迁的内在主体动因,生产力的发展是制度变迁社会进步的最终动力,只有以发展生产力为切入点才能从根本上推动制度变迁的进程。因此,制度变迁和具体制度安排的调整要以满足人们的需要为出发点,以尊重每个人切身利益为主要手段,才能充分调动制度变迁主体的积极性和内在动力。

[关键词]制度变迁;动力机制;动力结构;框架

制度变迁是制度存在的基本方式,也是制度研究的尖端核心问题。在这个广阔的领域中,有关制度变迁动力结构和动力机制的研究,由于其研究地位的基础性和重要性而倍受关注,几乎任何一个制度变迁研究人员都无法绕开和回避对于制度变迁驱动问题的思考和探寻。

一、对制度变迁动力机制假说的一个简单回顾

从人类历史的演进角度考查,制度变迁发生原因是多种多样且错综复杂的。理论界研究制度变迁动力机制的理论观点也很多,不同的学派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经济增长推动说。以舒尔茨为代表的经济增长推动假说认为,制度变迁是由经济增长引起的,经济增长是制度变迁发生的动力源泉。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一文中,舒尔茨指出,尽管不具有普遍意义,然而经济学领域内的制度可视为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服务的供给者,是经济领域里的一个内生变量,因对经济增长动态的反应而发生制度变迁。类似地,拉坦也认为“制度变迁可能是由对与经济增长相联系的更为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所引致的”。

2.技术决定论。这种假说将技术视为推动经济增长与制度变迁的动态原因,认为新制度安排的出现是由于技术改进产生的成本收益变化导致的结果,主张技术变迁决定制度变迁。持这种观点的有凡勃伦、阿里斯及马克思。

技术决定论在老制度主义学派的著作中也是一个处于支配地位的观点。凡勃伦和他的追随者采用技术与制度的矛盾分析法,将技术视为经济发展和增长的动态因素,认为技术创新过程是由其自身内在力量和历史必然推动的,技术是社会进步、制度变迁、文明形成的根本原因;阿里斯更将制度视为静态因素,认为制度是古代的、静止的,并且缺乏技术创新所需要的组织上的可变性,西方经济的发展不能归功于市场制度,是技术的发展才使市场的发展成为可能。进一步地,凡勃伦和阿里斯提出了老制度经济学研究的第一个主要纲领,“该纲领集中考察了新技术对制度安排的影响,考察了既定社会惯例和既得利益者阻碍这种变迁的方式”。正如埃尔文·K·青格勒所言,在凡勃伦的体系中,正是动态技术与静态制度之间的辩证斗争与冲突导致了经济与政治被慢慢地置换与替代,经济组织的体系经历了历史的变迁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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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认知、文化层面深化中国制度改革

摘要:继续深化改革,解决已显露出的深层矛盾,需要改革主客体从认知、文化层面加强理解与共识。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斯将制度作为内生变量纳入新古典经济分析中,指出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形成了早期的制度变迁理论。从静态的制度均衡模型到动态的制度变迁演化理论,诺斯所强调制度与文化、学习和认知的联系对我们有很大启示。为了深化改革,解决矛盾,促进经济增长,我们有必要结合这些理论从认知路径依赖、文化模式层面对改革进行深入思考。

关键词:变革;制度变迁;认知路径依赖;文化模式

作者简介:干晓艳(1972~)。女,辽宁辽阳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F0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9)02-0005-03 收藏日期:2009-02-04

一、引言

1978年至今,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各项制度变迁对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作用已为改革取得的成就所证实。然而,改革中的利益调整、权利更替与转移、区域发展不均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等深层次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诺斯等(1989)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指出,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经济增长必然要求形成一种制度安排来激励人们进行增加产出的劳务活动,减少闲暇,进行科技创新、促使技术进步。并从中获得相应报酬。中国经济建设取得的成就与明确所有权、规划产业政策、完善各类法规制度、加强制度实施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进行,无不充分证实了诺斯所强调的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诺斯通过建立静态的制度均衡模型形成了早期的制度变迁理论。但随着其思想的不断发展,演化的制度变迁理论更强调了制度与文化、学习和认知科学的联系,在此基础上。诺斯试图建立一套包括人口、知识和经济变迁的动态变迁理论。深化改革不可避免地触及潜藏其后的社会矛盾,认识并解决好这些矛盾是改革者们要在很长时期内面临的重要任务。本文从诺斯的制度变迁、动态演化理论的认知路径依赖和文化角度对改革加以几点深层思考。

二、诺斯的制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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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变迁理关于评论和分析

在当代的宪法学理论研究中,各国宪法学家们普遍关注规范与现实的冲突和协调问题。宪法学既是一门规范科学(normwissenschaft),又是一门现实科学(wirklichkeits-wissenschaft)。规范科学与现实科学的辩证统一构成了当代宪法学的实体价值体系。实证主义宪法学向实质主义宪法学的转变表明了规范与现实价值的同等性和相互依存性。在宪法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令宪法学家们困惑的诸多问题之一便是规范与现实的冲突和矛盾。宪法变迁理论作为解决规范与现实冲突的一种学说曾经为强化宪法的现实适应功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在当代社会发展中,宪法变迁理论却遇到了实践的挑战。

一、宪法变迁的概念

宪法变迁是宪法规范的变动形式之一,一般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款的实质内容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也就是说,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某种宪法规范的含义已消失,在规范形态中出现适应社会生活实际要求的新的含义与内容。德国的公法学者叶林纳克(g•jellnek)最早从宪法学的角度提出了宪法变迁的概念并把它理论化、体系化。叶林纳克认为,宪法修改是通过有意志的行为而形成的宪法条文的一种变更,而宪法变迁则是指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发生变化即继续保持其原来的存在形态,在没有意图、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基于事态变化而发生的变更。[1]叶林纳克系统地提出了发生宪法变迁的几种情况:1.基于议会、政府及裁判所的解释而发生的变迁;2.基于政治上的需要而发生的变化;3.根据宪法惯例而发生的变化;4.因国家权力的不行使而发生的变化;5.根据宪法的根本精神而发生的变化。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都是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具有同等的宪法效力,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宪法修改是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有意识、有目的地对宪法规范进行变更的明示的行为;而宪法变迁是一种基于社会生活的变化所引起的宪法规范实质内容的变更,宪法条文本身则继续保持不变。宪法变迁一般从两种意义上加以使用:一种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变迁,即把宪法规范内容与现实的宪法状态之间发生的矛盾认定为客观的事实;另一种是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变迁,即以规范与现实的矛盾为前提,某种成文的宪法规范失去原来的意义而出现具有新内容的宪法规范。宪法学上讨论的宪法变迁主要是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变迁。从宪法变迁概念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在社会生活急剧变化时期,宪法变迁存在的可能性相对来说更大一些。由于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故某些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便通常采用宪法变迁的形式。在有些国家,宪法变迁是进行宪法修改的必要的准备工作,宪法修改正是在宪法变迁积累的经验基础上进行的,用以丰富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生活的形式。

二、宪法变迁的性质

宪法变迁理论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对宪法变迁性质的认定。实践中应在多大范围与程度上认可宪法变迁的社会效果以及宪法变迁对体制的具体运行是否具有直接约束力的问题均直接涉及到宪法变迁的性质。围绕宪法变迁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一是事实说,认为同成文宪法规定相抵触的宪法状态中不能允许新的宪法规范的产生。实践中存在的违背宪法规范的社会现实实际上是一种对宪法权威的侵犯,构成违宪的事实。对宪法变迁概念的认识实际上是默认违宪事实的合法存在,故不能提倡;二是习惯法说,认为同成文宪法规范相抵触的宪法状态中所产生的宪法规范实际上成为一种宪法上的习惯法。由于规范与现实相互矛盾,成文宪法规范实效性的发挥遇到障碍时新的宪法规范以习惯法的形式出现,进一步充实了宪法规范本身的内容。习惯法的合理性与社会规范意识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规范与现实的矛盾,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规范空白;三是习律说,根据英国宪法理论中的习律概念说明宪法变迁的法律性质。同成文宪法规范相抵触的实效规范不仅是一种违宪的事实,而且不宜以习惯法的角度完全承认其法的性质。宪法变迁作为一种习律,其法律性属于“低层次法”的范畴,有的学者把它表述为“未完成的变迁”。[2]上述三种学说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学者们对宪法变迁理论与实践价值的判断。这些判断表现为三种情况:一种判断是对宪法变迁价值的肯定。认为当社会现实中符全一定条件时应肯定宪法变迁在实践中的积极意义。比如,同宪法条款相抵触的国家行为在长时期内反复出现,并得到国民法律意识的认可时,这种国家行为便具有法律性质,可以改变某种宪法条款。这一观点强调了宪法的实效性,认为无实效性的宪法规范是没有生命力的。第二种判断是否定宪法变迁的价值,认为对违反宪法的国家行为不应在事实上给予承认,不具有任何法律性质。其主要理由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相互矛盾时,基本的解决方法应是通过宪法的修改程序来完成修宪任务;如果承认宪法变迁的事实,无疑会影响刚性宪法的性质;在现代宪法中,通常都要规定宪法的最高法规性,宪法变迁的事实实际上冲击了宪法的地位。第三种判断是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违反宪法规范的国家行为在特定的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规范力,但不具有改变宪法条款的效力。笔者认为,从宪法规范的理论与实际运行过程看,第三种判断是比较妥当的。因为,如果简单地肯定宪法变迁的价值便有可能为违宪的国家行为提供正当化的基础,直接破坏秩序。但对那些忠于宪法的基本理念且意在补充宪法规范不确定性的变迁事实则应采取有条件认可的原则。对宪法变迁性质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宪法变迁的界限与具体分类问题。按照宪法变迁的动机一般可将其分为依宪法解释的变迁、依宪法惯例的变迁、补充宪法规范的不足等形式;依变迁的性质又可分为根据形势的变化、通过积极的作为而形成的变迁与国家权力的不作为而发生的变迁。宪法变迁的不同形式都以相应的界限为其存在的条件。

三、宪法变迁的界限

多数宪法学者在谈到宪法变迁的理论价值时,通常都要提出宪法变迁得以产生与存在的具体界限。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宪法变迁现象具有特定的界限而并不具有任意性。宪法变迁的产生一般需具备物的要件与心理的要件。物的要件指在一定期间内存在并反复出现的宪法事例;心理要件则指对宪法事例国民给予的一定认可。社会的变化、宪法与社会矛盾的加剧、国家权力运行的特殊的政治必要性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宪法变迁事实的出现。但在确定了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的条件下,社会变革对宪法本身价值的冲击是极其有限的,因为社会变革的合宪性是的基本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严格地限制宪法变迁的意义与适用是实现理念的重要内容。

宪法变迁界限所涉及的理论问题之一是规范与现实价值的平衡与选择。宪法的最高价值首先表现为规范的最高性与权威性。规范本身意味着“为共存而形成的妥协的结果”,这种结果在一个社会中被封为“最高的价值”(obersterwert).当然,规范与现实价值的平衡中所说的规范不同于传统实证主义宪法学所主张的“当为的规范”(sollen)理论。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现实并为合法的政治权力的运行服务是宪法保持其生命力的重要条件。但现实的变化与现实政治关系的存在应以宪法规范的价值体系为基础,故不能以政治的必要性与形势的变化简单地否定规范的价值。在追求法治理想的国家中,国家生存的必要性与宪法规范存在的意义是相同的,两者的一体性是体制发展的基础。宪法变迁的界限在宪法规范本身内部是难以确定的,所以,应从规范与现实的相互关系中去寻找规范所能容纳的现实要求。过于现实化的规范可能失去对现实生活的调整能力,某些明显的违宪行为亦可能得到合法化的基础。在当代的实践中,人们更应关注规范价值的维护问题,以避免宪法的运用陷入实用主义化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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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社会变迁研究述评

一、文献已有的研究视角

(一)从蒙汉关系切入对内蒙古地区进行社会变迁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主要从蒙汉关系入手,来展现内蒙古地区社会变迁的特点以及蒙汉关系的演变与内蒙古地区社会变迁的交互作用。闫天灵的“论汉族移民影响下的近代蒙旗经济生活变迁”通过研究汉族移民对蒙古族经济观念的影响来关注蒙古族的社会变迁。他指出,汉族移民强化了蒙古族经济上交换的观念,同时由于汉民的垦地使得蒙古族尽管占有着地租,但却失去了对土地的利用优势。另一研究者关爱则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牧区现代化建设的历程中,汉民和蒙古族牧民农牧关系的对立到互补的转变,来展示蒙汉关系的演变。韩满都拉则通过对内蒙古东部地区农牧关系的变迁,来探讨蒙汉关系的演变,以及在市场机制下农牧发展的选择趋向。

(二)语言学角度对内蒙古地区进行社会变迁的研究这部分文献主要从语言使用的演变与交融角度来展示内蒙古地区的社会变迁。包智明教授的“变动中的蒙民生活———三爷府村实地调查”、孙东方的“文化变迁与双语教育演变”和苏德的“多维视野下的双语教学发展观”研究等,分别从语言的使用和教育学等角度来分析了内蒙古地区的文化与语言变迁,从而折射出其社会变迁。在包智明教授的研究中,通过实地调研,指出蒙古族民族语言使用和蒙古族与汉族通婚的变化,为我们展示了内蒙古地区的社会变迁。在苏德的研究中,指出内蒙古地区实行的“蒙—汉—外”双语教学,不仅是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中的特殊类型,同时也是内蒙古地区民族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形式,在此基础上,阐述了蒙古族的社会变迁。

(三)家庭、婚姻、亲属角度的研究郝亚明的“乡村蒙古族婚姻的现状与变迁———基于内蒙古东部的村落调查”一文,就是以内蒙古通辽市蒙古族村落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查,对四个不同类型村落资料的横向比较以及对1996年调查数据与2005年调查数据的纵向对比,展示了蒙古族东部乡村地区的婚姻现状与变迁。马威的“北方蒙汉边际地区的轮养制研究”,通过比较闽台与北方地区汉人社会的轮养制家庭模式探讨汉人社会“大家族”理念及其在现实中的适应性调整。通过对农耕地区蒙古族“轮养制”家庭研究,探讨国家力量影响下,族群碰撞带来的周边民族亲属观念、家庭制度、社会组织变迁,讨论蒙古族在遭遇汉文化影响的同时,如何基于本民族文化来理解、接受并适应性重建自身文化传统。研究指出,在中国北方蒙汉边际地区,汉民所独有的家庭轮养制被蒙古族人民所接纳,并得到因地制宜的改造与应用。那顺巴依尔的“内蒙古牧区亲属制度变迁研究”,通过对内蒙古地区蒙古族亲属制度的变革,包括,蒙古族亲属的称谓、范畴及其社会文化变革的研究,指出这种变迁的动力来源,即包括汉民的移入,也有国家体制更替和变革的影响。

(四)体制政策与社会结构角度的研究对体制与政策的研究,从时间维度上来看,已有的研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过去历史阶段的社会研究,另一类是对现代社会的研究。对历史阶段的社会研究包括娜仁其其格的“近代内蒙古行政建制变迁特征研究”,萧凌波的“清代东蒙地区对华北平原水旱灾害异地响应方式变迁及其影响因素探讨”,王利森的“清代前期鄂尔多斯、归绥农牧交错区经济社会变迁研究”,珠飒的“喀喇沁札萨克衙门档案与移民史研究———以早期汉族移民管理与移民稽查制度为中心”,王建革的“农牧交错与结构变迁:清代内蒙古地区的农业与社会”等。这些学者分别从建制变迁、灾害响应方式变迁和稽查制度以及社会结构变化等角度为我们展示了内蒙古地区的历史进程和社会演变。对现代社会的研究包括郝亚明、包智明的《体制政策与蒙古族乡村社会变迁》,付桂军的“内蒙古半农半牧区生态经济模式构建”、“内蒙古城乡差距缩小的路径选择:制度创新”,苏浩的“内蒙古城乡差距分析”,丛志杰的“内蒙古就业结构转型:轨迹、特征与对策”等。他们分别从体制政策和社会结构角度对内蒙古地区的社会变迁提出了相关的结论与应对策略。

(五)移民与人口研究移民与人口问题的研究,也可以按照研究的时间维度分为历史与现代。对历史上移民的研究包括任馥瑛的“晚清内蒙古地区流民问题研究”,王铁钢的“清末民初达尔汉王旗汉族移民问题研究”,白玉双的“清代喀喇沁蒙古人的北迁及其影响”,胡日查的“清代汉族移民在阿拉善和硕特旗的开发活动———以阿拉善左旗蒙古文档案为中心”,杨青的“民族学视角下的移民问题研究———评《汉族移民与近代内蒙古社会变迁研究”,张士尊的“清代东北移民与社会变迁:1644-1911”,刘忠和的“‘走西口’历史研究”等;对于移民与人口问题的当代与现状的研究包括包智明的“关于生态移民的定义、分类及若干问题”、包智明、孟琳琳的“生态移民对牧民生产生活方式的影,荀丽丽,包智明的“政府动员型环境政策及其地方实践———关于内蒙古S旗生态移民的社会学分析”,包红霞、恩和的“内蒙古牧区人口变动研究”等。这些研究分别从生态、环境、政府与市场等角度对人口迁移和移民做了详尽深入的分析,为我们展示了内蒙古地区在不同历史阶段和时期,主动迁移和被动移民所带来的社会变迁与影响。

(六)消费与城乡差距研究消费与城乡差距这一主题的研究,包括曲莉春的“内蒙古城乡居民消费状况比较研究”,斯琴的“内蒙古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分析与预测”,赵瑜的“内蒙古牧民消费结构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任雪娇的“内蒙古农民生活消费研究”,付桂军、齐义军的“城乡统筹视阈下内蒙古城乡差距变动分析”,金凤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收入差距的实证分析”等等。对于消费与城乡差距的研究,在四个数据库以“内蒙古消费”和“内蒙古城乡差距”进行检索,分别检索到了505条和73条。从数量上要多于除艺术类的其他主题的研究,究其原因,一个是主题研究的多学科性,另一个是主题设定的普遍性与流行性。这些研究分别以定量和定性方法角度,采用实地研究和二手文献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内蒙古地区的消费与城乡差距进行了全方面的比较和梳理,从而对内蒙古地区的消费与城乡差距的独特性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七)民俗与艺术研究在中国知网的4个数据库进行检索,“内蒙古民俗”检索到172条“,内蒙古艺术”1318条。但是,若以“内蒙古社会变迁”为主题进行检索,则数量并不多见,可见的包括张永妍的“蒙汉调音乐的历史形态及其当代变迁”,马辉的“源于自然主义的鄂伦春民族工艺品研究”,白兰、照查、塔明的“民族题材纪录片的文化视点透视”,白萨茹拉的“近代内蒙古东部地区蒙古人居住和饮食习俗的变迁研究”,穆乃胜的“浅析二人台的产生与发展”等不足10篇。出现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是民族特性和学科特性。蒙古族以擅长歌舞著称,因此,对其音乐、舞蹈等的研究必然不会少,但是由于学科所限,这些艺术和民俗的研究,往往以事论事,很少能够上升到社会变迁的高度。因此,才会出现两种数量的强烈对比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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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有关社会变迁的理论范式

摘要:本文试图从社会变迁的进程、原因及表现形式三个方面,归纳有关社会变迁的理论范式。从而对社会变迁的理论进行剖析,力图更好地理解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现实,使其能正确地把握时代脉搏、顺应社会发展潮流。

关键词:社会变迁 进程 原因 表现形式

前 言

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将社会变迁定义为:一切社会现象发生变化的动态过程及其结果。这一概念比社会发展、社会进化具有更广泛的含义,它包括社会各个方面的变化。社会变迁是社会学产生的前提,也是其研究的永恒话题。纵观社会学历史,社会学家们对社会变迁的关注从未间断。从孔德的社会动力学一直到现代化理论再到世界体系理论,人们总是试图寻找社会变化发展的内在规律性。目前,中国社会正经历着天翻地覆的变化,即:一步步从封闭走向开放,从贫困走向繁荣,从落后走向进步,从愚昧走向理性。甚至有的学者还形象地提出:当今的中国,具有二元社会、甚至三元社会的典型特征,一只脚已经跨人了工业社会。一只脚还停留在农业社会,一只手却正在叩晌信息社会的大门。身处社会转型之际,如何更好地理解社会,正确地把握时代脉搏,已成为当务之急。关于社会变迁的研究,西方社会起步早,且相对成熟,因此,在借鉴西方有关社会变迁的理论的基础之上再结合中国的实际,成为研究中国社会转型的一条必经之路。

一、社会变迁的进程

对于社会变迁进程的关注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孔德关于社会发展的三阶段说,在他之后,社会学家们开始了对于社会变迁进程的广泛探讨,主要思想如下:

(一)社会进化论。

早期的社会进化论的主要代表有孔德、斯宾塞等。他们认为社会变迁是一种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与自然界的进化有着一致的步伐。其中,孔德将社会研究分为社会静力学与社会动力学,他认为,社会动力学是从社会变迁的连续阶段和相互关系的过程来研究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规律。他还将人类理智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神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及实证阶段。与此相对应的社会组织的形式为:会、法律社会和工业社会。斯宾塞则在某种程度上继承了孔德关于社会发展的三阶段说,同时他还将社会类比为生物,认为社会的发展与自然的进程一致,而且遵循着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规则。为此,他提出了社会进化的思想,早期他认为社会进化是直线的、不间断的,晚期,他修正了自己的观点,将社会进化解释为多线性与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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