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浅谈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摘 要:该文在着重分析当前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论述了完善现行采伐限额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1 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

1.1采伐限额编制依据的准确性值得研究。依据规定,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程序是: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及农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森林年采伐限额指标进行汇总、平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调整一次。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依据是基层单位在森林经营方案中提出的年采伐限额指标。从森林经理的角度讲,为保证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分析论证合理年伐量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其中对于商品林年伐量的确定要用生长量控制采伐量,年伐蓄积一般不能超过年净生长量;对于生态公益林,要根据不同林种的特点和林分的实际情况,进行更新或改造性采伐。由于森林资源本身存在动态性和复杂性,这就决定了经营单位制定森林年采伐量的复杂性。理论上讲,经营单位是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的结果提出森林年采伐限额的,但是,具体的经营单位首要的经营目标是发展经济及维持本单位的生存与发展,他们根本不愿意考虑其经营行为的生态效益,更倾向于通过多报采伐限额来获得经济效益,因此,他们制定并上报的采伐限额的科学性、准确性得不到保证。

1.2超限额采伐现象依然存在。森林采伐限额作为对森林和林木采伐限定的权威控制指标,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但现实情况是,超限额采伐问题依然存在。虽然超限额采伐单位的数量有所下降,但超证采伐问题还是比较普遍,无证采伐问题较为突出。

1.3凭证采伐制度的执行不到位。经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须落实到具体单位,但让采伐单位自觉地按照限额采伐是很难的。为此,除了主管部门对限额采伐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外,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凭证采伐制度。但是超限额发证、发人情证的情况依然存在。

1.4对超限额采伐行为的处罚左右为难。对违反限额采伐制度的行为,森林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许多超限采伐是地方政府与企业法人引起的。且超限采伐也并非是简单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是为清偿债务或支付职工工资、维持企业的基本生存而被迫超限采伐。对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理起来左右为难。

1.5现行采伐限额制度妨碍了社会资金投资林业的积极性。从所有权的层面来看,社会资金投资林业形成的林木应属于投资者所有,他们可以自己的意志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处分自己的林木。但现行采伐限额制度客观上妨碍了投资者积极性。

全文阅读

浅谈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制定

摘 要:本文就实行年森林限额采伐是我国《森林法》规定的一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基本制度,也是国家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重要手段,对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制度的依据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制度

1 前言

实行年森林限额采伐是我国《森林法》规定的一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基本制度,也是国家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重要手段。10多年来,我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紧紧围绕限额采伐这个中心,初步建立了全额管理,分类控制的采伐限额管理体系,对保护森林资源,控制森林资源消耗起到积极的作用,为实现森林面积、蓄积“双增长”做出了贡献。并且,有利于发挥森林资源的消耗,合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实现森林的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 制定森林采伐限额的依据

2.1制定采伐限额必须正确理解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规。《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这里对制定采伐限额的单位规定制定采伐限额的原则是“合理经营,永续利用”,而不是消耗量低于生长量。《森林法实施细则》并规定“除了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超过用材林总蓄积量的三分之二的个别省、自治区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按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此可见,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采伐限额的依据,并不是省以下制定采伐限额的依据。

2.2制定采伐限额必须依据生产的需要。林业生产有自身的生长规律,由于森林资源既是劳动产品,又是生产资料。作为生产资料的森林资源其有不断扩太,才能生产更多的本材,因此,消耗量低于生长量,使森林资源不断增加,是符合扩大林业再生产要求的,它既是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又是必须遵循的生产原则。但是,当前林龄结构极不台理,从某一空间来说,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就不是必须遵循的唯一原则,如果用材林的成过熟林多,消耗量就可相应大于生长量,如果用材林的成过熟林过少,消耗量不但必须低于生长量,还必须遵循不得采伐中幼林,破坏森林资源的原则。如果空间缩少在采伐地上,采伐当年生长量已等于零,资源消耗量必然无穷大于生长量。采伐限额是落实在采伐地上的行为,因此,从采伐限额的落脚点一一采伐地来说,它遵循的原则不是消耗量低于生长量,而是在单位面积采伐地上得到年采伐量的最高值,年单位面积采伐量是越多越好,而不是限额采伐。

2.3制定采伐限额依据市场的需要。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林业生产必须遵循自身规律,扩大再生产,但是决不能忽视扩大再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当前在供需矛盾紧张情况下,也必须在节约消费原则下,力求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的最低的基本需要,否则即使有法律的严肃性,人们也会千方百计的避过法律或顶着法律,突破限额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所谓林农要求最低限度解决为维持生活问题的经济收入,地方政府要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维持地方事业的发展,社会要满足自己对术材与林产品的需要,三股力量拧在一起,过低的采伐限额,那能不被突破呢?与其过低的采伐限额不断被突破,造成无法解决的乱砍滥伐,不如在制定采伐限额时,适当考虑人们的基本需要。在森林资源上的公开“赤字预算”,比被动的资源危机难道不好一些吗?法律,生产,消费三个观念是制定采伐限额必须统盘考虑的相关因素,它们相辅相成,是缺一不可的,只有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制定采伐限额,才能既促进林业生产发展,又有利于满足消费者需要,并为社会共同接受。

全文阅读

浅析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改革

【摘 要】为了更好地发挥采伐管理制度在保护森林资源、推进森林科学经营、促进林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对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本文就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改革途径谈几点粗浅意见。

【关键词】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改革

0.前言

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在林业建设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始终是林业工作的核心任务。森林采伐是林业生产的重要活动,人们经营利用森林,必然要涉及到森林采伐。但随着人们日益重视和加强生态建设,发挥林业的多种效能的呼声日益高涨,特别是森林可持续经营理念的提出,并已为社会可接受的前提下,森林采伐受到极大重视。为了更好地发挥采伐管理制度在保护森林资源、推进森林科学经营、促进林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对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本文就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改革谈几点粗浅意见。

1.森林采伐限额中存在的问题

1.1采伐限额编制依据不准确

科学而准确地编制采伐限额是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达到逐步增加森林面积及森林蓄积量的目的的首要保证,但从目前看采伐限额的编制本身就是不准确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功能无法实现。依据规定,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程序是,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的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森林年采伐限额指标进行汇总、平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调整一次。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基本依据基层单位在森林经营方案中提出的合理年伐量,因此,森林采伐量的准确性又是森林采伐限额准确性的前提。理论上说,各经营单位是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结果提出森林年采伐量及采伐限额的,但是,具体的经营单位首要的经营目标是发展地方经济及维持本单位的生存与发展,他们根本不愿意考虑其经营行为的生态效益,更倾向于通过多报采伐限额来获得经济效益,因此,他们制定并上报的采伐限额的科学性、准确性得不到保证。

1.2超限额采伐现象依然存在

全文阅读

对我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探讨

摘要:长期以来,对森林的过度的、甚至掠夺性的采伐直接导致了我国森林蓄积量的下降和生态环境的恶化,为此,我国《森林法》规定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但是,超限额采伐现象依然十分严重。

关键词:林业采伐;限额;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7-013-01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 森林功能的多样性决定了森林对于国民经济和生态建设的重要价值。由于各种原因,我国林业的建设与发展出现了森林长期过伐、林地大量流失、树种简单化、林分幼龄化、林地衰退生产力下降等问题。其中,森林的长期过伐问题尤为严重。

一、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采伐限额编制依据的准确性受到质疑

依据规定,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程序是,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的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平衡、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调整一次。由于森林资源本身的动态性和复杂性,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内在结构都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这决定了行政辖区或经营单位制定森林年采伐量的复杂性。理论上说,各经营单位是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结果提出森林年采伐量及采伐限额的,但是,具体的经营单位其首要的经营目标是发展地方经济及维持本单位的生存与发展,他们更少甚至根本不愿意考虑其经营行为的生态效益,加上现有的体制缺乏促使他们在自己的经营行为中注重生态效益的内在及外在激励,他们显然更倾向于通过多报采伐限额来获得经济效益,因此,他们制定并上报的采伐限额的科学性、准确性被受到怀疑。

(二)超限额采伐现象依然严重

全文阅读

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摘要:根据福建省闽清县推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实例,对相关制度保护当地森林资源所起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完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建议,希望能达到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

关键词:采伐限额制度;森林资源;管制强度

1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充足的森林资源具有强大的环境保护功能,可以调节气候、净化空气,同时防止水土流失现象的发生。而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居民生活和城市建设方面对木材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滥砍乱伐现象屡禁不止,由此造成了对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必需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控制肆意砍伐对森林资源造成的不良影响,从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环。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为我国森林资源的有效管理提供了执行依据,通过科学的资源配置和合理的资源利用,规范林业市场的经营,有效杜绝森林资源的大量消耗,保证生态环境的整体平衡。

2闽清县基本概况

福建省闽清县,地处福州市西北部,介于北纬25°55′~26°33′,东经118°30′~119°01′之间。东邻闽侯县,西毗尤溪县,南接永泰县,北与古田县交界。地貌类型复杂多样,山丘广布,平原狭小,层状地貌明显。闽中大山带戴云山脉和闽北山带鹫峰山脉在此地交接。闽清县境内属于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年平均气温14.8~19.5℃,年降水量1200~2100mm,多年平均降水量为1673.9mm。该县土地总面积149489.80hm2,林地面积114467.69hm2,占土地总面积的76.57%。林地中有林地面积98486.02hm2,占林地面积86.04%;疏林地3798.75hm2,灌木林地8706.30hm2,未成造林地1586.81hm2,苗圃地76.92hm2,无林地1812.89hm2。到2016年末全县森林蓄积量700.29万m3,竹林株数137.42万根。全县森林覆盖率66.42%,林地绿化率93.64%。

3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具体实施方案

2014年,闽清县政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4]62号)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开展福建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通知》(闽林资[2014]5号)文件的要求,开展了“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编制工作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测算方法按照《福建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

全文阅读

对森林限额采伐制度的思考

摘要:我国从第七个五年计划开始实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采伐限额是各种采伐消耗林木总蓄积量的最大限量,它是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合理经营的原则,经过科学测算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限额采伐作为一项强制性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实践证明,限额采伐制度是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有效措施,它对于保证森林资源消长平衡,实现资源永续利用,发挥森林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保障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森林采伐 限额制度 存在问题 解决对策

一、限额采伐存在的问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限额采伐制度,在实践中表现出诸多的先天不足。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采伐限额的管理和分配制度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矛盾日趋明显,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制约营造林生产和林业产业开发的“瓶颈”。那种自上而下的采伐限额编制和下达分配常常与地区森林资源状况、营造林生产需要、林业产业开发需要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意愿相脱离,甚至有时大相径庭。集体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和使用的实际情况是,由国务院、省、市政府逐级下达的采伐限额,最后由县林业局分配给各个乡(镇)。而分配给乡(镇)的采伐限额往往掌握在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手里。由于森林经营者采伐意愿和采伐限额之间的严重不对称性,采伐限额竟至奇货可居,一时间“权力限额”、“人情限额”和“金钱限额”屡禁不止,林区广大群众意见很大。具体问题表现为:

1、采伐限额编制的依据不够精确。科学而准确地编制采伐限额是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首要保证,按照现行采伐的编制程序,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基本依据是基层单位在森林经营方案中提出的合理年伐量(年采伐限额指标),理论上说,各经营单位是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结果提出森林年采伐量的,但是由于森林资源本身的动态性和复杂性,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内在结构都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这种特点决定了基层单位提报的林木面积、蓄积数量的不准确性。同时,有的基层单位由于其经营目标是发展地方经济及维持本单位的生存与发展,不考虑其经营行为对生态效益带来的影响,更多的是倾向于通过多报采伐量来获得经济效益,因此,他们制定并上报的合理年伐量(年采伐限额指标)的科学性、准确性带有很大的人为因素,这就导致许多林木的采伐实际不受限额的控制。

2、超限额采伐现象很难杜绝。本来,森林采伐限额作为国家对森林和林木采伐限定的最大控制指标,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但现实的情况是,虽然国家每年都限定了采伐数额,并且采取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单独下达木材生产计划的双轨管理机制,但是,采伐限额的实际控制,一般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掌握,由于目前对采伐限额的实际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的监测机制和法律监督,这就使限额采伐的准确与否取决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是否依法行政上。加之不少单位少报多伐现象的存在,以及未经许可的盗伐、滥伐问题仍然突出,使得超限额采伐成为森林采伐中的一个公开秘密。

3、凭证采伐制度的管理力不从心。为了使限额采伐制度得以执行,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凭证采伐制度,还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行政干预和庸俗关系等因素的出现,很难杜绝超限额发证、发人情证、关系证的情况,许多超限额采伐都与地方政府和企业法人有关。而按照规定,进行林木的采伐,林政机构进行伐前作业设计和伐中监督、伐后验收,还要组织对更新面积、树种、质量进行验收,上述规定不能说不详尽、不完善,但是,由于森林面积太大,结构复杂,执行上述关于伐前设计审批、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规定有严格的技术要求,需要太多的人力物力,执行成本太高,基层林政部门人员少,作业条件差,几乎无法承受,因此,上述规定在基层实际上很难得到执行。

4、对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构成制约。随着正在进行的林业经营体制改革,将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商品林,通过承包、拍卖、租赁等形式流转给个人经营,以激励非公有制主体参与林业建设,但在此过程中,投资者最担心的就是自己在经营期间受采伐限额的制约不能通过对林木的采伐、销售取得经营效益。现行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在遏制林业乱砍滥伐现象的同时,也对非公有制林业投资者的合理采伐权进行了限制,致使林业经营者不能按照市场的供求关系去进行调整采伐数量,限制了所有者的收益和处分权,从而极大地影响了林业经营者的投资积极性,限制了非公有制林业的进一步发展。

全文阅读

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思考

摘要:以黔东南州为例,分析了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利与弊,从公益林建设、商品林管理、主伐标准等方面提出了完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建议,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思考

中图分类号:S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1)04019403

1 引言

森林采伐限额是《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保持森林资源持续增长,防止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重要手段。在黔东南州,自1987年执行国家规定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以来,森林生态系统得以休养生息,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均较制度执行前有所提高,社会、经济、生态效益也明显提高。但同时应该看到,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群众参与林业的积极性。

2 黔东南州森林资源基本情况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东南部,东邻湖南,南接广西,西与黔南自治州接壤,北与遵义、铜仁两地区相连,总面积30 337km2。境内呈东南低西北高的山原地貌,最高海拔雷公山2 178.8m,最低海拔黎平地坪137m,大部分地区海拔在500~1 100m之间。黔东南素有“宜林山国”,“杉木之乡”称誉,是全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之一。州境内群峰叠嶂,林木葱茏,被誉为“贵州高原上的翡翠”,是贵州省野生动植物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森林覆盖率达62.78%、森林面积190万hm2,活立木蓄积1.1亿m3。

州境内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年平均气温14~18.5℃,无霜期265~337d,≥10°C的活动积温4 400~4 800℃,年均日照时数为1 000~1 300h,年均降水量1 300~1 600mm,相对温度78%~84%,夏无酷暑,冬无严寒,雨热同季;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环境,孕育着世界同经纬度地区罕见的常绿阔叶林、常绿落叶混交林和针叶混交林。

全文阅读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问题与解决办法

摘要:作为我国《森林法》当中的重点内容之一,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对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森林采伐数量实施有效的控制,已达到保护森林资源面积,提高森林资源蓄积量的目的。森林在自然生态系统中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具有净化空气,涵养水源以及保持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作用,被誉为地球的肺。此外森林资源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了大量的木材,以及其他生产生活必需品,森林资源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之一。为此我国在进行森林采伐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对森林资源采伐工作进行有效地调节与控制。现阶段我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发展并不完善,为此本文就现阶段我国森林采伐制度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及其具体的解决措施展开论述,希望通过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好的保护我国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森林采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森林采伐 限额制度生态系统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S155.2+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森林采伐事业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目前我国所实施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与林业发展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矛盾,这不仅制约了我国林业的发展,同时也阻碍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价值的发挥。为此下文就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及其解决措施进行逐一论述,文章如有不妥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1目前我国森林采伐限额控制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我国林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在规范林业开采工作,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林业相关部门针对林业开采的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森林采伐限额方面的制度,希望通过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制定来有效地规范森林采伐行为,控制超限额采伐状况的进一步恶化,尽管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对森林超限额开采具有一定的规范与制约作用,但这一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超限额采伐问题的发生,超限额采伐问题依然时有发生,这充分说明了我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依然存在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就目前我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贯彻落实的情况来看,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1采伐限额编制依据的准确性受到质疑

我国对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依据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不同而略有差别,全民所有的森木资源由林业局、林场等主管单位依据合理经营与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并根据所拥有的森林资源的实际情况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并就该指标向上级进行汇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行。而归集体所有的林木资源则以县主体,进行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的制定,并逐级进行汇报。每次制定的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可以持续五年。由此可见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是有林业经营主体的根据森林资源经营方案加以制定的。通常状况下,商品林的采伐根据森林生长量的基本情况来制定采伐计划,采伐量应不超过森林资源的净增长量。而针对生态林的采伐,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的严格的规范,就不同的林种及其林分得实际生长状况,制定更新及改造采伐计划。

全文阅读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分析了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森林分类区划、制定不同的限额采伐措施和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对策,以期为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9-0195-01

我国《森林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便是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它已成为控制森林采伐、保护森林资源的有效手段。多年来,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在森林采伐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和林业的发展,该制度与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分析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该项制度的对策。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采伐限额的编制依据缺乏准确性

各经营单位本应根据所拥有的森林资源和规划调查的结果来提出科学的森林采伐限额。但是,有些经营单位对经济效益以及自身生存发展的考虑过多,而对于森林资源经营的生态效益却考虑甚少,并且目前体制中关于生态效益的奖励措施还不完备,从而导致经营单位虚报采伐限额来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导致编制的森林采伐限额通常缺乏准确性和科学性[1]。

1.2 超限额采伐的现象依然存在

全文阅读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摘要:指出了实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通过对森林采伐数量的控制来增加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分析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该项制度与林业发展之间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并探讨了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关键词:采伐限额;问题;措施

收稿日期:2011-04-27

作者简介:周肇恒(1960―),男,浙江遂昌人,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林业技术推广工作。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1)05-0087-02

1 引言

遂昌县位于浙江省西南部,地处钱塘江和瓯江上游,是我国南方林区重点县之一,全县土地总面积254 224hm2,其中林业用地面积221 332hm2,占87%,森林覆盖率达82.3%。作为南方重点林业县,林业始终是遂昌经济的重要支柱。众多的人口和高速发展的经济对森林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二类森林资源调查数据显示,过量的采伐利用,导致了森林资源的丰富度大大降低和可利用资源的大量减少。合理地保护、利用、发展森林资源,不仅对全县生态林业建设起到积极促进作用,而且对全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构建社会和谐、经济发达、生态文明的新遂昌,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2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