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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一业汇报材料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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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甲供材税收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加强对建筑工程甲供材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在县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其工程建设方(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方(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均应依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所称甲供材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由工程建设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即甲方提供物资材料,以下简称为甲供材)给工程施工方(合同中的乙方),工程施工方依合同约定负责工程作业的行为。

二、项目管理

(一)甲供材实行随建筑工程项目双向登记管理制度。

凡在县范围内施工的建筑工程项目,按规定需要办理项目登记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应在申报进行项目登记的同时,登记填报《建筑业甲供材分类明细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其主管税务分局进行登记,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和《建筑业甲供材分类明细登记表》,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证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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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业甲供材税收管治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在县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其工程建设方(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方(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均应依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所称甲供材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由工程建设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即甲方提供物资材料,以下简称为甲供材)给工程施工方(合同中的乙方),工程施工方依合同约定负责工程作业的行为。

二、项目管理

(一)甲供材实行随建筑工程项目双向登记管理制度。

凡在县范围内施工的建筑工程项目,按规定需要办理项目登记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应在申报进行项目登记的同时,登记填报《建筑业甲供材分类明细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其主管税务分局进行登记,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和《建筑业甲供材分类明细登记表》,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证件和资料。

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其主管税务分局和县地税局委托代征单位(县建工局)进行登记,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和《建筑业甲供材分类明细登记表》,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证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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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移交中的共性问题

【摘要】在川气东送站场安装资料移交过程中,发现资料里很多都是共性问题。文章通过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法,从而规范了竣工资料的编制,加快了全线资料提交的进度。

【关键词】竣工资料;共性问题

一、管理卷

管理卷包括施工管理和HSE管理两大部分。施工管理需要录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等企业资质,还有特殊作业人员许可证,部分施工单位组卷过程中将已过期的企业资质录入资料,或者用企业资质的复印件盖上项目章,这都是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川气东送管道项目部要求,需要施工单位提供扫描彩色打印且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在汇总过程中,往往存在遗漏、证件过期等现象,像电焊工、起重工、电工这些工种都是一个项目中基本组成部分,不能因为某工种人员少而省略。电焊工作为施工中重要的特殊作业人员,其焊工证应在有效日期内,焊接方法代号也应与现场实际相符合。HSE管理卷检查中发现大部分单位没有固体废弃物回收协议,这都是文明施工必不可少的。在施工结束后,要做到人走料净场地清,这就要求施工单位将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清理干净。而回收协议就是施工单位与当地回收站签订的一份协议,同意其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二、通用卷

(1)检测报告。通用卷需要检测单位提供一套完整的检测报告,这些报告可以很直观的反映出焊缝的检测情况。但是作为施工方的竣工资料,检测报告应该填写施工单位的工程名称,而不应写其检测单位的工程名称,这样在检查过程中,就会出现单位工程名称不一致。(2)设计变更单。设计变更单作为设计单位下发的图纸变更依据,和项目结算有直接的关系。检查中就有单位直接将打印的电子版变更单录入资料,还有的是录入复印件,这样的变更单是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因此,在竣工时一定要设计院提供一套完整且盖章齐全的变更单。

三、材料卷

(1)材料汇总。材料汇总是一项细致、繁琐的工作,需要将甲乙供材料分类汇总在一张表格上。而多数施工单位在汇总过程中,存在类别混乱、材料遗漏、数量不符等现象。针对这些现象,首先应该明确甲乙供材料的划分,然后分类汇总。其次对材料数量进行核对,有变更的材料一定要在汇总表里将增删的数量算进去。对于甲供的大型设备、仪表及成套系统等,附带的质量证明文件及说明书一般都会在工程移交过程中提交给生产运行单位,施工单位需要保留一份签字完整的随机技术资料交接单录入竣工资料。这样对汇总表中那些已经提交质量证明文件的甲供材料,能够起到辅助证明的作用。(2)合格证录入。合格证的组卷顺序一定要与前面的汇总表相对应,顺序混乱、数量不全、证件模糊都会影响资料的移交进度,尤其注意的是乙供材料的合格证。作为施工方采购的材料,很多单位选择一些小型的供货厂家或者个体经营者,这样购入的材料得不到质量保证,也缺乏有效的证明文件。而那些影响力广泛,与中石化有着良好合作关系的厂家才是合适的选择。他们能够提供正规的材料证明文件,可以极大的节省施工单位材料卷组卷的时间。材料卷的编制是与整个项目材料进场密不可分的,这就要求各单位材料员在开工前期材料进场时就要做好合格证收集、分类工作。(3)卷目录填写。材料卷汇总的材料类别多、合格证数量庞大,分册数量也会很多。这样就要求每册的卷内目录填写必须清晰明了,不能太过笼统。多家单位将所有材料的汇总表都组入第一册,其后每一册都是合格证粘贴单,这样会造成审核资料时弄不清每册具体都有哪些材料的合格证。因此,目录填写时,按照装订成册的厚度要求,合理的安排每册应录入的材料合格证数量,然后在每册的目录都应填上是哪种材料的汇总表和合格证,这样在审核时就能让人清楚这一册里的材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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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年检评价通知

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联合的《关于*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9号)精神,*市外经贸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市分局将联合开展对本市境外投资企业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操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凡在*年1月1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设立、收购或参股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

凡在*年1月1日到*年12月31日间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以及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只需向年检部门上报年检资料,不参加综合绩效评价。

二、年检时间:*年7月1日—9月15日

三、年检步骤:

1、登陆*市外经贸委网站

各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可从*市外经贸委网站上下载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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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用拓宽企业融资空间

人无信不立,多年前陷入债务危机的史玉柱以还钱为切入点重出江湖,获得商界满堂喝彩。史玉柱的再次成功诠释商业信用的重要性,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进行融资,而几乎所有的银行也都开展了针对企业的商业信用融资服务,商业信用拓宽了企业融资空间。

商业信用融资方式

商业信用融资是企业之间在买卖商品时,以商品形式提供的借贷活动,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最普遍的债权债务关系。

商业信用融资的优点是筹资便利。利用商业信用筹集资金非常方便,因为商业信用与商品买卖同时进行,无需另外办理正式筹资手续,筹资成本低。与其他筹资方式相比,商业信用筹资限制条件较少,选择余地较大,条件比较优越。

根据操作方法的不同,商业信用融资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应付账款融资。主要是企业购买货物未付款而形成的对供货方的欠账,即卖方允许买方在购货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货款的一种商品交易形式。

在规范的商业信用行为中,债权人(供货商)为了控制应付账款期限和额度,往往向债务人(购货商)提出信用政策,包括信用期限以及给买方的购货折扣与折扣期,如“2/10,n/30”,2/10:表示如果买方在lO天内付款,可以按售价享受2%的折扣;N/30:表示企业允许客户最长的付款期限为30天,如果客户在2l至30天付款,则不能享受现金折扣优惠。

第二,商业票据融资。主要是由金融公司或某些企业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利的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等。企业商业票据融资的特点首先是无担保。企业在融资时无实体财产作抵押担保品,只以发行公司的声誉、实力地位作担保。其次,期限短。一般来说,大中型公司商业票据的发行期限为1-6个月,大型金融公司的发行期限则为1-9个月,最短的有以几天来计期的商业票据。再次,见票即付、利率低。商业票据有明确的到期日,到期时债务人必须无条件地向债权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拒绝或延期支付。商业票据利率一般低于银行贷款利率但高于国库券利率。利率差距的幅度因发行时间、发行公司状况、金融市场货币供求情况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最后,商业票据融资方式不像其他融资方式那样受到较多法律法规限制,而且没有最高限额限制。

第三是预收货款融资,主要是销货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在交付货物之前向购货企业预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货物价款的信用形式,相当于销货企业向购货企业先借一笔款项,然后再用货物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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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融资外汇管制问题论文

一、境外投资外汇政策现状

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模式以1989年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为基础,但是,随着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境外投资的迅速发展,部分外汇管理政策措施明显滞后,已不能适应境外投资发展和境内企业“走出去”的需要。2001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出台并调整了一些政策措施,支持境外投资发展。

2002年,中国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为了深入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02年10月1日开始陆续在浙江、江苏、上海等六个省市推开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5月19日发),试点范围已扩大到全国。

目前企业在境外投资前期投入及境外利润自我滚动发展两方面,对外汇管理的政策需求已经基本得到满足。同时,如果境内企业希望通过增资扩大境外中资企业的投资规模,在用汇政策上也没有障碍。

同时,为了解决境外投资企业后续经营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外管局批准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直接使用国内总行对海外中资企业母公司的授信额度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贷款。下一步,外管局将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部门地方分支机构资金来源审查和项目核准权力,逐步允许人民币资金充裕的境内母公司通过购汇,对境外子公司提供金融支持。

二、境外投融资行政审批概述

(一)国内企业走出去流程简图(略)

(二)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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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名牌产品的证实材料及装订要求

一、证实材料内容

企业基本概况及申报产品简介部分

要求图文并茂,包括企业外景、生产流水线、主要申报产品以及企业形象展示、领导关怀等相关图片及介绍。

企业六个方面的证实材料

围绕下面六个方面要求依次收集、撰写,要求突出重点,提供相应证实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

(一)知名度和满意度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商标复印件(须提供完整的注册复印件,包括续展注册或变更等情况的有关证明复印件。续展的商标,另需提供首次注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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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饮食管理计算机物流管理程序作用

把计算机物流管理系统的网络版软件引进高校饮食工作的管理中,就其速度与效率来讲。无论是与传统手工账的操作相比,还是与计算机以各自独立小单位设置材料帐的单机版软件的操作相比,都是天壤之别!究其原因,由过去的以各自小单位为主的单独账目核算(如各中心库、各食堂单独建立的原材料帐,每旬、每月交由规定的人汇总、审核后上交财务)。那么,现在是通过进入统一的内部局域网络这个平台,实现了在以饮食中心领导这个范围内的各个站点的数据整合,达到了在及其较短的时间内掌握各个部门的基础数据。由这些串联在一起的数据所形成的报表,不仅为进一步分析各个部门的运转、经营状况以及多个部门的整体运转及经营状况打下了基础,也为就针对所有纳入物流系统核算范围内的各部门下一步进行的数据测评、数据分析、数据报告而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打下了基础。通过订货环节、采购环节、供货环节、经营环节的数据分析,从几个方面可以看出,饮食中心为全校师生的饮食提供高品质优质服务方面,都做了哪些具体的细致工作:

1各食堂对食品原材料的订货情况,此种订单能为多少人提供什么程度的可口饭菜?

对于大宗的食品原材料的采购,都由中心主任级的领导亲自主抓并考察供应商的货源,看其是否属于教委准入的产品、各种证照是否齐全。如精粉、大米、各种副食等食品原材料,严格把关、过秤称量是否足金足两,基本做到发到各个食堂的食品原材保质保量。这样既有利于规范食堂成本核算的程序,同时做到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堂的经营成果。

2从食品卫生法及营养学角度学来看,饭菜的品质是否安全及其品种结构是否合理?

饮食中心设置了食品化验室,配备了专业的化验设备。有着丰富经验的、具有食品卫生专业技师资格的领头人带领的专业化验小组。一切按照国家标准来执行,对食品原材料进行了统检与抽检的具体细致工作。并及时将检验结果直接向中心主任汇报,同时针对饮食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向中心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饮食工作的达标提供基本数据。

3从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及供应角度来看,按着各个食堂的订单要求是否达标?

某些食品原材料的库存情况及是否保证在保质期内使用完?

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杜绝发霉变质的食品原材料采购入库。对出入库的每项食品原材料进行检斤、验质,然后再做出入库的账务处理。这就需要对库配货的食品原材料制定一个库存的上下线标准。既能保证对各个部门食品原材料的供应,又能保证所供应的食品原材料新鲜的品质,既可以避免食品原材料的积压与浪费,又便于每月末的库房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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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投资问答(之二)

问: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以外汇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在外国(或地区),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设企业,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一步:拟以现金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的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由外汇局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全部以实物投资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免除该项审查);

第二步:投资主体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批准设立境外企业;

第三步:经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资金购汇或汇出核准;

第四步:投资主体持外汇局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

问: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业务的投资主体应具备什么资格条件?

答:投资主体是指具备境外投资能力的设在广东省内的国有独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保险、证券类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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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收汇外汇管理论文

一、“境内供货,境外收汇”外汇管理政策演变过程

(一)对“境内交货、境外收汇”做出许可2007年8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结汇“关注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5号),通知第六条对“境内交货、境外收汇”业务作了如下规定:“境外采购商向境内供货商购买商品,该商品在境内使用(不运往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不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且境内供货商在收到境外汇入的货款时申报涉外收入交易编码为“货物贸易其他收入(109000)”的,收汇单位(境内供货商)应当凭与境外采购商签订的购销协议或加工合同发票、情况说明函到银行办理入账或结汇手续。收汇单位被列入关注企业名单的,应当持上述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入账或结汇核准手续。银行应当在审核收汇单位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后,为其办理入账或结汇手续,且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收汇单位为关注企业的,银行还应审核外汇局为收汇单位出具的核准件”。很显然,此条规定对“境内交货、境外收汇”做出许可,但由于仅对合同或发票提出审核要求,实际上对此收汇的真实背景难以把握。

(二)加强对“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的真实性审核2008年7月2日,《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出台,文件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结汇“关注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予以废止。2008年9月12日,外汇局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其中规定“,按规定应申报为货物贸易的符合规定的境内交货境外收汇,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需要结汇或划出资金时,收汇单位(境内供货商)应向银行提供《出口收汇说明》、企业操作员IC卡、与境外采购商签订的购销协议或加工合同、发票、货运单据、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情况说明函。银行应在审核收汇单位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后,登陆核查系统,参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对此类收汇,银行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随后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二期第四条对“境内收货、境外收汇”交易给予了进一步解释:招标项下,境外采购商向境内供货商购买商品,该商品在境内使用(不运往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不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且境内供货商在收到境外汇入的货款时应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的,对于此类收汇可比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办理核查和登记。从以上政策可知,一是在资料审核方面加强了真实性审核,增加了货运单据的审核要求,但仅凭货运单据仍无法确认货物的价值;二是依据问题解答理解,应只有招标项下才允许进行此类交易。但是,单从货物供应商供货收汇这一方面去监管,仍难掌握货物的真正用途,进而无法判断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三)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2012年6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在通知中将包括《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在内的116个文件予以废止。至此,“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的外汇管理失去了法规依据。外汇管理法规的缺失,对于此类交易的正常进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广东某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改革前2012年1-7月该公司模具费累计收汇204.27万美元,同比增长79%;但自2012年8月1日起,企业已被迫停办相关业务。

二、“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的外汇管理难点

(一)交易的真实背景难以把握由以上政策演变过程可了解,原有政策是从国内供货商与境外付款两者的交易材料的审核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但凭合同、发票、或货运单据,难以确认供货合同是否如实履行,即使凭货运单据证明已经供货,仍不能确认供货的货值,因而无法判断货物与收汇的一致性。再有,仅凭对国内供货商与境外付款两者交易材料的审核,无法深入了解国外付款方替国内收货方付款所生成的两者之间的潜在交易,也无法断定它是否合法,进而也影响了对此笔“境内供货、境外收汇”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判定。

(二)交易的全面监管难以实现在“境内供货、境外收汇”交易中,境内供货商与境内收货方往往不在同一地区,这就涉及到不同外汇局,从而引起外汇监管分离的问题。而已有的相关外汇政策,仅依靠供货商所在地外汇局,难以实现对此类业务的全面监管,从而削弱了外汇监管的有效性。从以上四种“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类型分析,第一种情况下是否引起境外付款方重复付汇,第二种情况下如何保障中标的境外公司为合格承包工程资质企业,第三种情况下招标方是否已进行了相应的外债签约登记,第四种情况下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投资批准或外债签约登记,这些问题仅依靠供货商所在地外汇局均难以解决。

(三)准确申报与统计难以保证一是就国际收支申报而言,此类交易中跨境收入的交易性质与境内外公司之间的关系、货物的真实用途存在密切的联系。如延吉市某项目是我国与亚洲开发银行于2008年2月26日签订的外债转贷款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廊坊一公司在招标中中标,与延吉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金额约2000万元人民币,并已经供货。根据双方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亚洲开发银行直接向廊坊华宇天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支付金额约280万美元。此笔收汇从亚洲开发银行向我国提供贷款的角度看,该资金属于资本项下外债。但从廊坊企业所收货款来看,又具备了经常项目性质。对此,企业如何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成为摆在外汇局和银行面前的又一难题。二是此类业务规模难以统计。当前“境内交货、境外收汇”交易,只是做为个案被不断发现,无法统计这类交易的整体规模。单就此类收汇数据而言,主要申报为“109000其他收入”(2014版涉外收支交易编码为“122990”),但该交易编码项下还包含其他跨境货物流的数据,且只能手工通过交易附言进行区分。并且由于交易附言的填写随意性较大,造成“境内交货、境外收汇”业务汇总数据缺乏准确性。再有,即使单独掌握收汇规模,也不能实现对境内收货方与境外付款方进一步交易如外债签约、外资流入等数据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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