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三方协议是三方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签订的,签订这个协议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个人借款合同三方协议,欢迎参考阅读。
个人借款合同三方协议范文一
一、借款
1、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
2、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借款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
4、借款月利率:_____,利息按半年结算。
5、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条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条记载为准,借条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通过丙方的居间服务,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房屋租赁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楼宇地点:四川省成都市 街 号某商城 楼 单元。
二、租用面积: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
三、楼宇用途:乙方所承租的房屋只能作为商业办事处或办公机构场所使用。
四、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通过丙方的居间服务,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房屋租赁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楼宇地点:四川省成都市 街 号某商城 楼 单元。
二、租用面积: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
三、楼宇用途:乙方所承租的房屋只能作为商业办事处或办公机构场所使用。
四、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摘要】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重要协议,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依据,但现阶段我国理论界对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难以达成一致的认识。明确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纠纷,有利于保护毕业生及用人单位的权益。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 就业协议 法律性质 完善途径
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逐步从计划走向市场,原来维系就业关系的分配计划就逐步被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下称“就业协议书”) 所取代,但由于我国理论界对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认识并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出现许多争议。笔者现对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问题做出粗浅的探讨,初步分析就业协议书存在的缺陷,指出其可能的完善途径。
一、就业协议书概述
近年来,我国有些学者对就业协议书进行了初步研究,他们对就业协议书所下的定义基本下一致。笔者在总结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下一个比较完整的定义。笔者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掌握、调控、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管理手段的载体,是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经过特定管理程序后生效,作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目前,就业协议书在微观层次上具备的功能: 一是作为学校和主管部门对毕业生进行派遣的依据, 二是作为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依据。然而, 由于就业协议书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其进行规范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相对滞后,其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中难以找到直接的明确的定位,导致人们对它的法律性质在难以达成一致认识。另外由于就业协议书本身存在缺陷,在产生纠纷时,解决纠纷应该适用什么法律?应该遵循什么途径去解决该类纠纷,我国的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认识与看法。于是就业协议书的问题逐渐受到我国法律界学者重视,引发了人们对就业协议书本身及其相关问题进行深刻思考。
二、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的试析
1.我国理论界对就业协议书法律性质的不同认识
对于任何一种法律现象,只有明确其法律性质才能更好地解决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对就业协议书也不例外。目前理论界对其法律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说法: 第一,就业管理手段说。即认为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管理的手段。第二,意向书说。即认为就业协议书是一种意向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合同说。即认为就业协议书是合同。第四,劳动合同说。即认为就业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项目合作协议由:项目出资人简称甲、乙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简称丙方
甲方: 身份证: 籍贯:
乙方: 身份证: 籍贯:
丙方: 身份证: 籍贯:
甲、乙、丙三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支持、共谋发展的精神共同经营红星,三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达成如下投资协议,此协议需三方共同遵守,需公平,公正,保护三方的合法权益。
一、甲、乙两方以现金出资的方式投资,分别投资20万元,丙方以技术、管理方式投资,该公司经营“各种广告、玻璃门、艺术门”等。
二、甲、乙、丙三方在合作期间,需同心协力,风雨同舟,不谋取私利,不偏私情,以快速发展,开拓市场为奋斗目标。
三、甲、乙、丙三方如果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损失或破产的,需共同承担全部责任,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
[摘要]“三方协议”是带有行政性质的民事合同,高校应届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后面临着自身违约导致的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违约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符合高校、国家和地方就业政策规定等主要法律风险。因此,毕业生要慎重签订“三方协议”,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合理合法约定违约金、试用期;高校也要加强毕业生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法制教育,建立毕业生分类就业指导体系等一系列防范措施。
[关键词]高校 应届毕业生 “三方协议” 法律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3-0006-04
“三方协议”是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俗称,由应届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署,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高校应届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是其就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充分准确理解和把握“三方协议”,有效防范“三方协议”签订过程中和签订后的法律风险,对于毕业生顺利实现自己的首次就业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三方协议”的法律解析
(一)“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
1 “三方协议”是格式化的民事合同。根据教育部199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大学生毕业时第一次就业原则上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这是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派遣毕业生的依据。在“三方协议”中,合同的当事人毕业生、用人单位是平等主体,而高校作为合同的一方,只是对合同进行确认,并不是合同的主体。但这份格式合同并不是由签订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拟定的,而是由另外的主体,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由于以上特殊性,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三方协议”是一种纯粹的民事合同。
2 “三方协议”不是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达致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而是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在“三方协议”中,高校和教育行政机关只是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进行确认,并不是合同主体,显然不是行政合同。
协议书怎么写
一、协议的含义
协议,也称协议书,是单位或个人为了某个问题,经双方共同商谈,取得一致意见后整理出来的,供双方共同遵守的条文。如《技术合作协议书》、《厂房转主协议书》、《广告牌租用协议》。
二、协议的种类
协议的分类与合同的分类大致相同,即可以按时间、内容等要素来分类。按性质和作用来划分,协议分以下三种。
(一)意向式协议书
这种协议书是为正式签订合同作准备。意向式协议书制作于正式合同之前,是签订合同的“前奏”。在社会交往,尤其是经济关系往来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初次接触,或者问题比较复杂,双方不可能一下子求得共识,而需要多次谈判,反复协商方能最后拍板。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表达双方的诚意,在签正式合同之前先签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比较原则,不作具体的规定,只是为正式签合同提供参考和依据。
(二)补充修订式协议书
公司 合伙协议范本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丙三
公司合伙协议范本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论文摘要 离婚协议中双方当事人通常会订立赠与子女财产的条款,现实中存在子女依据离婚协议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协议当事人履行的案件。法院对此类条款的性质、效力的认定存在很在差异,导致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本文拟从此类条款的性质入手,探讨此类条款中赠与方是否享有撤销权、受赠方是否享有请求权,提出针对具体情形解决方案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离婚协议 赠与子女条款 请求权 诉讼主体资格
一、问题的引入
夫妻在登记离婚时,对其最重要的共有财产,即房产,通常会有明确的约定。出于多种原因,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属子女的情形很常见(下文称“赠与条款”,但并不代表本文认为其性质系赠与合同),随之出现的是夫妻一方反悔要求撤销该条款、子女依据该条款请求法院实现其权利的案件,实务中存在争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1)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性质;(2)赠与方是否有权撤销赠与;(3)受赠人是否因此协议条款而取得请求权。
二、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性质
(一)已有学说之评析
1.赠与合同说。赠与合同说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另一方所有, 在性质上属民法的赠与行为,应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还有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因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所有或者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处分给另一方或子女的行为,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与此相似的学说还有:夫妻赠与房产给子女是附离婚条件的赠与。亦有观点认为此类条款系“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
2.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说。许莉教授认为,约定双方特定财产归属子女,实际上是双方分别向相对方允诺,将向子女给付特定财产之二分之一份额。因此,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归属子女,应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允诺向第三人给付,系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
项目合作协议由:项目出资人简称甲、乙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简称丙方。
甲方: 身份证: 籍贯:
乙方: 身份证: 籍贯:
丙方: 身份证: 籍贯:
甲、乙、丙三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支持、共谋发展的精神共同经营红星,三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达成如下投资协议,此协议需三方共同遵守,需公平,公正,保护三方的合法权益。
一、甲、乙两方以现金出资的方式投资,分别投资20万元,丙方以技术、管理方式投资,该公司经营“各种广告、玻璃门、艺术门”等。
二、甲、乙、丙三方在合作期间,需同心协力,风雨同舟,不谋取私利,不偏私情,以快速发展,开拓市场为奋斗目标。
三、甲、乙、丙三方如果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损失或破产的,需共同承担全部责任,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