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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同行:
做为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本次培训交流,我深感荣幸。受*县人民法院委派,我向各位领导、各位同行介绍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不妥之处,请批评批正:
一、基本情况
*县法院共有人民陪审员12名,男10名,女2名;40岁以下2名,41-50岁7名,51岁以上3名,国家职工8名,个体工商户1名,农村基层干部3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5名,中专以下文化程度5名,初中文化程度的2名。
二、参与审理案件情况
自2005年5月正式上岗以来,各位陪审员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参与审理各类案件363件,占到我院审结案件总数的12.75%。涉及刑事审判中的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民事审判中的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他们发挥具有较高个人素养和丰富社会阅历,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的独特作用,表现出了对案件判断的独到之处,克服了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使审判工作更加贴近社情民意、贴近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使裁判更加合情、合理、合法,增强了我院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同感。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363件案件中,上诉的3件,仅占0.83%。在各位人民陪审员和全体法官的共同努力下,我院的案件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案件的上诉率逐年下降,涉诉上访案件逐年减少,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逐步提升。
三、人民陪审员管理运行情况
我院12名人民陪审员,三个基层法庭所在地各分布2名,就近参与审理案件。县城所在的镇和机关单位分布6名,参与刑事庭、民一庭、民二庭的案件审理。所属业务庭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年终汇总到政工科,院财务发给办案补贴,每30件。对成绩优秀的,每年还要给予奖励。
人民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它能够为社会分享审判权力提供途径,并因此使公众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同时在审判组织中产生内在的制约与配合效果。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在选任和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不足,怎样使人民陪审制度不会形同虚设,是我们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人大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
选任分为一般选任和个案选任。一般选任由各级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审查资料,人大任命,个案的选任则是在办案具体个案中由人民法院通过电脑随机选任。这其中有两个问题,一是,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审查权和提名权交给人民法院不妥,这样人大在任命时的课选择范围就很小,在实际中,很多情况是选任结果缺乏代表性,过于集中于政府部门,有悖于从前指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况且由被监督者选任监督者,这不免让人对这种监督权产生质疑。第二,个案的选任是通过电脑随机选择,但是在这一方面人大有没有真正监督到位,是否真的有电脑选择,还是大部分是人为操控。为何现在很多人民陪审员成了某一人民法院甚至是某一法庭的“专业户”,这些问题都带给我们诸多思考。
有学者提出,可以在地方人大成立一个隶属于人大常委会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委员会,各单位或所在地区向该委员会推荐复核条件的公民作为候选人,具备条件的公民本人也可以直接向该委员会自荐。笔者认为,这个建议比较可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有着积极作用。由选任委员会负责陪审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人大真正掌握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权,才能为司法的公正提供保障。同时,在个案的任选上,对如何保证随机性这个任务也应交由选任委员会负责。在如今这个网络发达的时代,人民法院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委员会可以建立一个联网系统,专门针对陪审员的选任。人民法院将一定时间内需要合议庭的开庭案件数量报给委员会,由委员会在系统中进行电脑随机摇号抽取,然后将名单发给该人民法院。此外,选举委员会在抽取人民陪审员名单时应当在人数上留有一定余地,这个我们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中的指定辩护,当事人可以有一次无理由更换陪审员的权利。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同一法庭案件的数量上也应当有一定限制,一年内在同一法庭案件中担任陪审员不得超过5次,如此一来,随机性这个问题才真正得到保证,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在才真正有意义。
二、关于人大代表以及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对于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资格担任人民陪审员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人大对法院进行监督,这种监督从某种程度上说只是一种表面的监督,很难深入,如果有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可以促进人大对法院进行深入的监督,真正参与到日常案件的审理中去,对维护司法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所拥有的是监督权,但是参与了案件的审理也同时拥有的司法权,在这种将监督权与司法权集于一身的情况,如果出现了错案,那么责任的追究将很难落实。这就对人大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究竟如何才能使人民陪审员在拥有司法权的同时也能将监督权牢牢把握。
保留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是有一定的优点。为了解决其中的问题,可以从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上入手。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与审判工作是分离开的,包括日常的管理、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为了确保监督,管理当然不应由法院来实行,而应交给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同级人大。人大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人民陪审员对法院的案件审理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应当是以事前监督为主,主要是对法院在案件审理的程序上、法官的职业道德上等部分,一般将事后监督作为一个补充。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进行过程的部分发现问题都可以直接向人大报告,无需通过法院,人大也可以随时对同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询问情况。因为人民陪审员大部分都不是法律工作者,所以错案追究不能适用于人民陪审员,除非人民陪审员确实违反法律或触犯刑法的情况。这样一来,在错案发生时,便不会出现人民陪审员包庇法院的情形。
三、人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考核
中图分类号:DF82 文献标识码:A
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之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比例已较高(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审比例达82%),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却依然严重。陪审制度的运行不尽如人意,以致人们把陪审员当成摆设,“陪而不审”几乎成为对陪审员的普遍评价。不少陪审员也自认为参加陪审是为法院帮忙,是应付差事,甘当陪衬。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公众普遍认为陪审属于“陪衬”呢?本文将研究“陪而不审”现象是否存在,以及如果存在,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陪而不审”的产生。
一、公众得出“陪而不审”结论的理由
(一)陪审员在庭审中的表现
公众得出“陪而不审”这一结论,首先在于陪审员自身在庭审中的表现。开庭审理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过程,开庭过程中各方的表现对当事人是否认可人民法院的裁判具有非常巨大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有无发言权和发言频率如何,就成为外人了解和感受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活动最直接的“窗口”,能够使人们对陪审制度和人民陪审员产生最直接的印象。就我们调查到的陪审员在开庭过程中的发言情况来看,陪审员的积极性并不高,有时发言和一般不发言的陪审员人数所占的比例超过70%。
虽然陪审员不发言并不表明其不关注庭审的情况,也不能表明陪审员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没有影响,而且陪审员在庭审中很少发言也有多方面的考虑,但是,陪审员在庭审中的表现确实难以让当事人信服。
(二)不了解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
一、人民陪审团制度推行的可行性分析
(一)文化素质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在教育方面,虽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但已经基本实现了全国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同10年前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大陆人口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3611人上升为8930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11146人上升为14032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33961人上升为38788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35701人下降为26779人。我国公民受教育程度快速提高,文盲大量减少,人们的文化知识水平可以满足人民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的要求。
(二)经验素质
法律乃是经验之学。而陪审团的力量所在,正是由于它汇集了人们的多种经验。经过几十年的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我国公民的思想观念、伦理道德乃至法律意识都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平等主体之间的各种交往日益频繁,人们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会遇到形形的问题,积累下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会形成对法律的独有认识,足以形成对具体案件的理性思考和判断。
(三)社会需求
首先,陪审制度作为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象征。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而人民陪审团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正如托克维尔所言“这个学校向人民传授治国的艺术,培养公民的守法精神。”陪审制度如同培养公民自觉守法的意识的免费学校,促进着整个社会的民主的实现。其次,陪审制度还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目前,我国的司法状况堪忧,面临诸多难题。具体表现为:司法不独立,难以抵御来自各方不正当的压力;司法权威不彰、司法公信力较低等。由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让大量的普通民众能够通过正当的程序参与具体案件的处理,有利于帮助法院抵御外在不当干预,保障司法独立,增加司法透明度,扩散法官的裁判责任,从而消解司法偏见、乃至政治偏见。同时,还能使司法在贴近于社会生活的同时,起到反映民意、化解矛盾、强化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的作用。
二、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改进建议
摘要: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舶来品自引进以来,几经跟跌,虽然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规定于相关法律中,但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本文简要介绍了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同时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予以总结,从而更好地寻找救济途径,以求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司法民主及政治民主等价值追求中发挥重要作用,以便取得良好的法律及社会效果。
关键词:人民陪审;困境;救济
一、陪审制度概述
(一)陪审制的模式介绍
陪审制,是指人民法院邀请法官以外的公众代表参与对案件审判的制度。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起源于英国,而随着后来英国的向外扩张,陪审制度也传播到世界各地。
陪审制在英美法系国家取得成功后,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移植借鉴起来。参审制是指由法官与普通市民即参审员共同进行审理、评议的审判制度。所以,纵观全球的陪审制度,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审理制度,另一种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这两种模式虽然都名为陪审,看起来很相似,但由于不同法系国家法律理念、历史传统、政治文化等的不同,两者的内容和功能其实相距甚远。最大的不同在于陪审员的职能,陪审团的陪审员,都主要负责事实部分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则由法官完成。参审制则是,陪审员和法官一起组成法庭,两者既负责认定事实,也负责适用法律。
(二)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演变
在清末之前的漫长封建历史中,我国一直是一个中央高度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不分,行政机关既是公诉者也是审判者,加之根深蒂固的奴性思想的禁锢,缺少参与国家行政事务及司法事务观念及积极性,也就不可能产生陪审制度。
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以来自社会各界的非法律专业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司法实践中对人民陪审制度有着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中国应当保留这种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这是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第二种认为不应继续保留,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更加公正高效的对待每个案件,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在不断提高,但人民陪审员从个人素质到整个制度都有不足。本文将从基层法院的角度出发,浅议陪审制度在基层的缺陷与未来。
关键词:陪审制度 改革 完善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的缺陷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则是专指人民陪审员制度,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说:人民陪审员是“不穿制服的法官”。 据统计,有人民陪审员参与或者监督的民事案件,有很大一部分都以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往往都服判息诉,真正能做到案结事了。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被认为是自建国以来所特有的的司法传统。
陪审员之所以是陪审员,是因为其具有不同于法官的平民身份,能够深入生活,对社会公平正义有现实的直觉,对社情民意有深刻的体悟。因此要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贴近群众贴近社会并代表人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定位,充分尊重陪审员的独立地位、独特视角、朴素观念, 实现法官与陪审员的优势互补,提升司法的整体能力,这是陪审制度的现实价值之所在。1该《决定》实施多年来,既从制度上保证了普通民众可以积极主动的参与司法活动,在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方面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决定》虽然解决了一部分学术方面的问题,却并未触及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的本身,在2008年,也就是该《决定》颁布三周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一份凋研结果称“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犹存…陪审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不同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不均衡,参审方式不平衡,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当事人很少。”2就笔者从基层的角度来看,陪审员人员不足,结构不平衡,参与案件不足,陪而不审,权职不明,办案素质不足等情况较为严重,具体可以分析如下:
(一)陪审员数量不足,结构不平衡
首先从人员来看,基层法院能够直接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数量不足,就拿金寨县法院来说,2013年之前总共有的陪审员不过七、八人,院里的两个民庭和刑庭,包括下设的四个派出法庭,平均起来人数明显偏少,直到2013年才新任命了25人,暂时缓解了人员不足的尴尬。即使如此,陪审员的任选结构还是不平衡,即机关、事业单位比重较大,
【摘 要】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并承载着重要的价值理念根基。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为我国陪审制度的基本走向提供了两种模式选择。在借鉴日本、俄罗斯陪审制度改革和分析我国河南省人民陪审团试点利弊的基础上,我国陪审制度走一条彻底废除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真正的陪审团制度的道路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价值理念;域外考察;制度构建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3)09 -0054-01
陪审制度具体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庭审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1]我国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近年来在借鉴西方陪审制度的基础上,开始探索人民陪审团的陪审制度。
一、陪审制度的价值理念基础
作为司法民主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陪审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理念基础,正是这些基本的价值理念支撑着作为陪审制度的巨大理论根基。
(一)陪审制度有助于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权威。
由来自民间的各行各业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由于人民陪审员是从民众中选举产生的,所以体现了较强的司法民主性;法官独任审判或合议审判都是其基于法律专业知识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由普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合议审判,使参与案件审理的司法公开的程度更深;陪审制度由专业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合议决定案件的审理工作,审理结果能提高司法权威,使民众信服,可接受程度更大。
【摘要】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存在立法、司法等诸多方面的缺陷,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地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加强对陪审制度的研究,改革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合理地界定人民陪审制的适用范围,拓宽公民的参与资格,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各项权利,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审判程序,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有利于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
【关键词】陪审制度;陪审员;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8-121-01
一、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
从使用陪审制的案件的整体状况看陪审制的使用不多,存在着地区、案件类别的不平衡。从陪审员产生的方式看法定的选举方式基本上被弃而不用,而被代之以特邀、内部招聘、返聘等方式。在实践中陪审员一般是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如妇联、共青团的干部,甚至有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的,这很难说不与其代表职责发生冲突。从陪审员职权的行使来看,陪审制在实践中运作的结果,要么是陪而不审,要么是偏重于利用陪审员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陪审制的适用范围过于狭隘和模糊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制仅适用于一审普通程序,案件范围包括两类:一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二是由刑事被告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第一类案件没有客观的判断标准,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制完全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第二类案件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制则取决于被告人的选择。这两种类型的划分遵循的并不是同一的标准,因而可能发生交叉。
编者按:近五年来,广大人民陪审员认真履行陪审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宣传司法的作用,为提升案件审判质效,提高社会司法公信力作出了积极贡献。在__年全省法院陪审员工作会议上,__县法院陪审工作作法、陪审员__的工作经验在全省法院系统进行了宣传推介。
在__偏北,资水中游,雪峰山脉北端。有一片历史悠久、地灵人杰、资源丰富、古迹颇多、风景迷人的热土,美丽的山城——__。在__法院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有一位勤奋好学、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热衷审判事业的普通教师——__。__年2月,__被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从此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走上了“编外法官”的道路。近两年来,他参与案件陪审达100余件,无一件受到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无一件因当事人不服裁判而上访,获得了当地领导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一、努力提高法律素养,增强陪审工作能力
“要给学生一杯水,自己首先得有一桶水,同样,要做好一个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陪审能力”。
在担任人民陪审员期间,__一边忙工作,一边忙充电。刚开始,他根本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陪审”。在庭审过程中,常常一言不发,好似审判台上的“泥塑”,评议案件时也只能附和法官的意见,“陪而不审”的尴尬时常让他食不甘味,夜不能寐。这时主审法官鼓励他要大胆的发表意见,语重心长地跟他讲:“你虽不着法袍,但却代表着千千万万人民群众来参加陪审,在陪审活动中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力,人民陪审员不仅要陪,更重要的是要审。”此后,__认识到,搞好陪审工作单凭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提高法律素养,才能做好陪审工作。为此,他积极自学法律专业知识,认真研读《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对重点章节做好笔记,通读常用法律法规,并熟记相关条文,对在庭审过程中适用到法律法规条文,他都用一次,熟记一条,并能加以引申、理解该条文的内涵,真正做到了在审判活动中加强学习。在不断的学习过程中,增强参与审判活动的能力,他积极参加法院举办的人民陪审员培训班,向全市政法系统先进典型龙岳来法官、大福法庭庭长蒋国祥等同志请教,一有时间就跑去法庭旁听案件审理,并主动要求参加典型疑难案件的陪审工作。
案件审理中的实质性参与不仅使__对陪审工作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且也让他充满了成就感和自豪感,激发了陪审工作的热情,他的陪审能力和水平也得到了明显提高。
二、积极发挥作用,认真履行陪审职责
“法律是神圣的,人民陪审工作是光荣的,为了这份荣誉我必须努力工作”。
陪审制度是国家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制度。在现代社会,陪审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受到了众多国家的青睐。但是,由于诉讼文化、诉讼模式的不同,陪审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所起的作用与在英美法系中相差甚远。在英美法系,陪审制度非但对案件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对程序的其他方面也产生了重大作用,而且对程序的其他方面也产生重大影响。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不仅未对诉讼制度产生任何影响,反而在诉讼制度的限制下失去了对定罪量刑的实质作用,基本上沦为形式。这一重要的法律文化现象耐人寻味。
一
陪审制首先在英国形成,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因此,英美法系的现代陪审制度保留了古典陪审制的主要特点。
1.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这些普通公民既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律教育,更无司法经验。英国1974年颁布的《陪审法》规定:凡在议会或地方政府选举中登记的选民,年龄18到65岁,从13岁起曾在英国连续居住5年以上,没有因犯罪被剥夺陪审权或者因职业限制不能参加陪审的人,都可以出任陪审员。美国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作上述规定是基于这样一种法律观念:司法工作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不能充许少数专业人员的垄断。由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不仅可以对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有更深切的了解,也有助于促进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2.陪审员在审前对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这是由两方面的原因决定的。一方面,陪审员不同于职业法官,他们有自己的职业,在开庭之前,他们不可能也不愿意对案件先行调查了解。因此在庭审开始时,陪审员对案件没有形成任何内心确信。另一方面,这也是由陪审员筛选决定的,如前所述,陪审员是从符合法定条件的普通公民中抽取的。现代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将有资格担任陪审员的公民名单输入资料库,开庭前随机抽取一部分人通知到庭。这种普遍挑选的方法,保证了陪审员对将审理的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这些被挑选出的公民作为候选陪审员到庭后,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又都可对其进行挑选。为了考察陪审员是否合格,当事人及其律师往往对之询问,了解该陪审员的个人情况,对案件的了解及对同类案件处理的一般性意见。如果认为该候选陪审员发表的意见证明他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便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在美国,控辩双方还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就对陪审员提出异议,法庭无权拒绝这种绝对异议,而在英国,类似的权利只能由被告方行使。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陪审员不仅对将审理的具体案件,而且对同类案件也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确保陪审员居于不偏不倚的中间地位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
3.陪审团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处于冷静旁观的地位。众听周知,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这种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居于主导地位,独立地决定传唤证人,诘问和反诘证人,法官只是消极地按规定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而陪审团的作用比法官更为消极。在整个庭审活动中,除了最后作出裁决外,陪审团的全部职责就是静坐一旁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而无须象法官那样对双方辩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
4.陪审员单独行使事实裁定权。这是最后但决非最不重要的特点,在下面将谈到的英美法系陪审制的重要作用中,这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陪审团在了解了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证据、观点,听取了法官关于证据总结的谕示后,即退出法庭,进行秘密评议,法官不得进入评议室,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干预陪审团的评议,在评议期间法官与陪审团的任何联络,都将被作为宣布判决无效的理由。陪审团获致判决后,即回法庭宣布他们对案件事实及何方胜诉的裁判。当然,由于陪审员未经过专业化训练,法官须就有关法律问题向他们作出解释,但他不能企图驾驶陪审团或侵夺其职权。法官与陪审团各自独立地行使职权,法官必须接受陪审团的裁决。
由于主述特点,英美陪审制对其诉讼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具体而言,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