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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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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研究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从法律推理与人工智能的关系角度探讨了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历史及发展动力,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研制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价值和意义,特别是为法理学研究提供方法论启示和思想实验手段以及辅助司法审判和法律教育培训中的作用。法理学不仅为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来源,而且也为其提供了直接的理论指导。此外,还探讨了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研发的困难、策略和应用前景,其中包括立足于人机功能互补而提出的人机系统解决方案。

【关键词】法理学/法律推理/人工智能

【正文】

一、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历史

计算机先驱思想家莱布尼兹曾这样不无浪漫地谈到推理与计算的关系:“我们要造成这样一个结果,使所有推理的错误都只成为计算的错误,这样,当争论发生的时候,两个哲学家同两个计算家一样,用不着辩论,只要把笔拿在手里,并且在算盘面前坐下,两个人面对面地说:让我们来计算一下吧!”(注:转引自肖尔兹著:《简明逻辑史》,张家龙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54页。)

如果连抽象的哲学推理都能转变为计算问题来解决,法律推理的定量化也许还要相对简单一些。尽管理论上的可能性与技术可行性之间依然存在着巨大的鸿沟,但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速度确实令人惊叹。从诞生至今的短短45年内,人工智能从一般问题的研究向特殊领域不断深入。1956年纽厄尔和西蒙教授的“逻辑理论家”程序,证明了罗素《数学原理》第二章52个定理中的38个定理。塞缪尔的课题组利用对策论和启发式探索技术开发的具有自学习能力的跳棋程序,在1959年击败了其设计者,1962年击败了州跳棋冠军,1997年超级计算机“深蓝”使世界头号国际象棋大师卡斯帕罗夫俯首称臣。

20世纪60年代,人工智能研究的主要课题是博弈、难题求解和智能机器人;70年代开始研究自然语言理解和专家系统。1971年费根鲍姆教授等人研制出“化学家系统”之后,“计算机数学家”、“计算机医生”等系统相继诞生。在其他领域专家系统研究取得突出成就的鼓舞下,一些律师提出了研制“法律诊断”系统和律师系统的可能性。(注:SimonChalton,LegalDiagnostics,ComputersandLaw,No.25,August1980.pp.13-15.BryanNiblett,ExpertSystemsforLawyers,ComputersandLaw,No.29,August1981.p.2.)

1970年Buchanan&Headrick发表了《关于人工智能和法律推理若干问题的考察》,一文,拉开了对法律推理进行人工智能研究的序幕。文章认为,理解、模拟法律论证或法律推理,需要在许多知识领域进行艰难的研究。首先要了解如何描述案件、规则和论证等几种知识类型,即如何描述法律知识,其中处理开放结构的法律概念是主要难题。其次,要了解如何运用各种知识进行推理,包括分别运用规则、判例和假设的推理,以及混合运用规则和判例的推理。再次,要了解审判实践中法律推理运用的实际过程,如审判程序的运行,规则的适用,事实的辩论等等。最后,如何将它们最终运用于编制能执行法律推理和辩论任务的计算机程序,区别和分析不同的案件,预测并规避对手的辩护策略,建立巧妙的假设等等。(注:Buchanan&Headrick,SomeSpeculationAbout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egalReasoning,23StanfordLawReview(1970).pp.40-62.)法律推理的人工智能研究在这一时期主要沿着两条途径前进:一是基于规则模拟归纳推理,70年代初由WalterG.Popp和BernhardSchlink开发了JUDITH律师推理系统。二是模拟法律分析,寻求在模型与以前贮存的基础数据之间建立实际联系,并仅依这种关联的相似性而得出结论。JeffreyMeld-man1977年开发了计算机辅助法律分析系统,它以律师推理为模拟对象,试图识别与案件事实模型相似的其他案件。考虑到律师分析案件既用归纳推理又用演绎推理,程序对两者都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并且包括了各种水平的分析推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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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法理学思考

【内容提要】本文从法律推理与人工智能的关系角度探讨了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历史及发展动力,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研制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价值和意义,特别是为法理学研究提供方法论启示和思想实验手段以及辅助司法审判和法律教育培训中的作用。法理学不仅为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来源,而且也为其提供了直接的理论指导。此外,还探讨了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研发的困难、策略和应用前景,其中包括立足于人机功能互补而提出的人机系统解决方案。

【关 键 词】法理学/法律推理/人工智能

【正 文】

一、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历史

计算机先驱思想家莱布尼兹曾这样不无浪漫地谈到推理与计算的关系:“我们要造成这样一个结果,使所有推理的错误都只成为计算的错误,这样,当争论发生的时候,两个哲学家同两个计算家一样,用不着辩论,只要把笔拿在手里,并且在算盘面前坐下,两个人面对面地说:让我们来计算一下吧!”(注:转引自肖尔兹著:《简明逻辑史》,张家龙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54页。)

如果连抽象的哲学推理都能转变为计算问题来解决,法律推理的定量化也许还要相对简单一些。尽管理论上的可能性与技术可行性之间依然存在着巨大的鸿沟,但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速度确实令人惊叹。从诞生至今的短短45年内,人工智能从一般问题的研究向特殊领域不断深入。1956年纽厄尔和西蒙教授的“逻辑理论家”程序,证明了罗素《数学原理》第二章52个定理中的38个定理。塞缪尔的课题组利用对策论和启发式探索技术开发的具有自学习能力的跳棋程序,在1959年击败了其设计者,1962年击败了州跳棋冠军,1997年超级计算机“深蓝”使世界头号国际象棋大师卡斯帕罗夫俯首称臣。

20世纪60年代,人工智能研究的主要课题是博弈、难题求解和智能机器人;70年代开始研究自然语言理解和专家系统。1971年费根鲍姆教授等人研制出“化学家系统”之后,“计算机数学家”、“计算机医生”等系统相继诞生。在其他领域专家系统研究取得突出成就的鼓舞下,一些律师提出了研制“法律诊断”系统和律师系统的可能性。(注:Simon Chalton,Legal Diagnostics,Computers and Law,No.25,August 1980.pp.13-15.Bryan Niblett,Expert Systems for Lawyers,Computers and Law,No.29,August 1981.p.2.)

1970年Buchanan & Headrick发表了《关于人工智能和法律推理若干问题的考察》,一文,拉开了对法律推理进行人工智能研究的序幕。文章认为,理解、模拟法律论证或法律推理,需要在许多知识领域进行艰难的研究。首先要了解如何描述案件、规则和论证等几种知识类型,即如何描述法律知识,其中处理开放结构的法律概念是主要难题。其次,要了解如何运用各种知识进行推理,包括分别运用规则、判例和假设的推理,以及混合运用规则和判例的推理。再次,要了解审判实践中法律推理运用的实际过程,如审判程序的运行,规则的适用,事实的辩论等等。最后,如何将它们最终运用于编制能执行法律推理和辩论任务的计算机程序,区别和分析不同的案件,预测并规避对手的辩护策略,建立巧妙的假设等等。(注:Buchanan & Headrick,Some SpeculationAbou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egal Reasoning,23 StanfordLaw Review(1970).pp.40-62.)法律推理的人工智能研究在这一时期主要沿着两条途径前进:一是基于规则模拟归纳推理,70年代初由Walter G.Popp和Bernhard Schlink开发了JUDITH律师推理系统。二是模拟法律分析,寻求在模型与以前贮存的基础数据之间建立实际联系,并仅依这种关联的相似性而得出结论。Jeffrey Meld-man 1977年开发了计算机辅助法律分析系统,它以律师推理为模拟对象,试图识别与案件事实模型相似的其他案件。考虑到律师分析案件既用归纳推理又用演绎推理,程序对两者都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并且包括了各种水平的分析推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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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法律想象

引子

当我们谈论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时,很大程度上受到源自20世纪想象的影响,例如,直接把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联系起来,甚至是人形机器人。这可能也会影响法律人对人工智能的想象,包括是否承认人工智能作为具有自我意识的法律主体地位(或至少是人类行为的人),从而保护其特定权利(言论自由、著作权)、划定责任(缔约、侵权),甚至强调可能的毁灭性风险。这种想象远非受到科幻作品影响那样简单,深层次中还反映出人工智能在技术和应用上不同的发展路径:早期人工智能研究更集中于对人脑的仿真模拟,探究意识、理性等更为宏大的哲学问题,但应用性较少;当下的人工智能走出了实验室,借助互联网服务直接影响到普通人的生活,在技术上并不执着于创造一个完美的智能体,而是依靠算法(如机器学习和神经网络)不断优化,对海量数据自动挖掘与预测,通过无所不在的传感器实时更新数据,动态掌控着人类社会各个方面的运转,并把从某个特定领域升级为通用人工智能作槟勘辍4诱飧鲆庖迳纤担人工智能并不神秘,它出现在日常生活中,不仅是工业社会生产自动化的延续,也是互联网商业化的必然结果和新阶段。时至今日,欧美国家纷纷出台政策,推动人工智能发展,力求提升经济效率和竞争力。 互联网公司正逐渐主导实体经济和金融生产

如果我们摆脱简单的拟人思维,把人工智能看作互联网智能演进的新阶段,为理解其法律规则,就有必要理解互联网法律在过去20年中形成的路径和推动力,从而探讨人工智能是否有任何特殊性以至于需要新的规则。本文将从网络法的两个视角――实证性和生产性――切入,将它们延伸至人工智能语境下分别讨论。“实证性”视角是我们观察和应用任何规则的惯常思维方式,例如人工智能行为的具体规则如何确立、如何规制等,本文将讨论支撑人工智能的两个构成性要素――算法与数据――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人处理人工智能的两种路径;“生产性”视角则深入规则背后,探索规则形成的政治经济因素,特别是经济生产方式的内在要求。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一套复杂的代码设计,既是影响社会行为的强力规范,也是产生新价值的生产机制;它驱动整个社会朝向更智能的方向变化,从而要求法律做出相应调整,尤其是确认新型经济利益的合法性。

限于篇幅,本文姑且将人工智能看成法律上的客体,暂不讨论赛博格(cyborg)之类的人体转向机械体或通过基因技术改变身体的问题(仍是法律上的人),也不讨论人工智能作为一种人造物的自我意识问题(一个难以达成共识的哲学问题)。

理解网络法的变迁

网络法在中国的变迁大致遵循两类逻辑:外生性的政治/监管逻辑和内生性的商业逻辑。政治/监管逻辑体现为对“实证性规则”的追求,这些规则集中在国家(包括法院和监管机构)如何对互联网的内容和行为进行规制,包括对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追寻。这集中反映了国家权力如何试图介入新技术带来的问题与挑战。这一视角最早由美国法学界引出,特别是Lawrence Lessig的代码理论将代码(架构)和法律并列。由此,所谓的网络法不仅要约束社会主体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也要对架构的变化本身做出回应。

首先,就规制主体行为而言,出现了是否按照传统线下行为规则的思路约束线上行为的讨论。这一讨论的核心是,互联网问题是否具有任何特殊性,需要某些新规来解决。我们已经看到,中国的互联网行为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传统规则和管理方式,采取渐进的方式,这不仅成本较小,也给予监管者一定的学习和探索空间。其次,就架构变化本身而言,国家在宏观上主张网络空间中仍然需要,不能成为法外之地,在微观上相应出现了国家与平台权力/责任二分的讨论。例如,政府权力何时需要介入平台治理,加强平台的行政管理责任或安全保障责任,还是由后者根据自身情况自我规制,实现治理目标。政治/监管逻辑要么遵循管理者的路径依赖效应,要么坚持既有社会稳定、意识形态安全价值。问题在于,监管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认识到代码及其商业模式的特殊性,从而使监管行为和行业特性相互协调融合。

另一种看待规则产生的方式遵循商业逻辑。这种生产性视角关注微观权力运作,综合将代码、法律与社会规范放在一起,不单纯从社会学意义上观察社会主体行为如何受到影响,而是在政治经济学意义上将网络空间的生成和扩散看成是一个由商业力量推动主导的生产性过程,关注价值由谁产生、如何分配,由此推动对新规则的内生需求。按照这一视角,无论是法律还是架构,在具有实证性规制功能的同时,也是一种“生产性规则”。互联网的生产模式决定了其对社会范围内生产资料的创造性生产和再利用,需要法律确认其生产方式的合法性,重塑关键法律制度,并解决和传统生产模式的利益冲突。这一视角无疑帮助厘清新经济主张的例外特性,不仅展示出架构和相应的法律改变,更指明了背后的政治经济原因,是更好地理解实证性规则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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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态学习下的多智能体一致性迭代学习控制

摘 要 考虑重复运行的带虚拟领导者的多智能体系统在有限时间区间上的一致性问题。针对存在初始定位误差的线性时不变多智能体系统,提出一种新的初态学习律,使得多智能体系统在迭代学习过程中,无需初态定位于某一精确的具置上,放宽了迭代学习方法的初始定位条件。文中分别给出了初态学习律和输入学习律收敛的充分条件,与已有方法相比,初态的收敛条件与系统的输入矩阵无关,降低了系统建模要求。最后,仿真实例结果表明各智能体的输出可以完全跟踪上期望轨迹,验证了该方法的可行性。

【关键词】多智能体系统 一致性 初态学习 迭代学习控制

近年来,由于复杂系统先进理论的发展和多智能体在生物、物理、机器人、交通以及控制工程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多智能分布式协同控制系统受到了广泛的研究。一致性、群集、编队、集结等问题成为了重要的研究热点,并且共同的目标是开发分布式的方案或协议来确保复杂全局目标的实现。特别的,一致性是多智能体系统协调控制的一类重要问题,所谓的一致性是指多智能体网络中每个多智能体所关注的状态达到一致。在一致性实现过程中,每个智能体的控制策略取决于自身状态以及相邻的多智能体信息,一般常采用拓扑图来描述多智能体之间的信息交换。由于采用分布式控制策略,相比于集中控制具有更好的鲁棒性和可扩展性。

迭代学习控制是一种被广泛应用于工程应用的学习控制策略,最早于1984由Arimoto等人正式提出。迭代学习控制适于有限时间区间上可重复运行的系统,它通过应用先前试验得到的信息来修正不理想的输入信号,改善跟踪性能。迭代学习控制方法用于解决多智能体系统问题已经有了大量的研究。最早将迭代学习控制算法用于多智能体系统协调控制问题出现在Ahn[5]的文章,主要考虑用于多智能体编队问题。之后,文献[6-9]中采用迭代学习控制算法处理多智能体系统的一致性跟踪问题。文献[10]讨论了迭代学习控制方法处理高阶多智能体系统协调控制问题。传统提法的迭代学习控制对初始定位有着严格的要求,规定在每次迭代时,初始状态都要和期望初态一致。文献[11]中给出了初态偏移下的多智能体系统在D型和PD型学习律下的极限轨迹,表明了初始定位误差对多智能体一致性跟踪型性能的影响。文献[12,13]提出带初态修正的迭代学习算法,实现了多智能体系统在给定区间上的完全跟踪。

本文讨论多智能体系统初态学习下的一致性跟踪问题。与经典迭代学习控制中要求的初始状态条件相比较,讨论放宽初始状态条件是更有工程应用意义的。初态学习可以放宽初始状态条件,它允许初始状态可以不精确定位在期望初态上。文献[12,13]分别将文献[14]中的单个系统初态学习律应用于非线性时变和线性时变多智能体系统,形象地以提出多智能体系统初态学习律这种形式放宽了初始定位条件。但该多智能体系统初态学习律要求:

(1)多智能体系统的输入矩阵精确已知;

(2)迭代过程中的初态需要严格的落在由初态学习律确定的轨迹上,仅有第一次的初态是可任意给定的。

本文针对多智能体系统,给出新的初态学习律,不对输入矩阵做要求,且初态收敛条件也与输入矩阵无关。在文献[12,13]中的初态学习律的学习增益与输入学习律的学习增益相同,因而导致了迭代过程中初始状态的严格定位。而本文中的两个学习律增益可以不同,这样使得多智能体系统在迭代过程允许初态在一定范围内变动,相比已有的初态学习律,具有更强的鲁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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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实务技能师资的角色定位与理性安排

摘 要:法学“双师型”师资队伍是一个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构建“双师型”教师团队应打破职业割据,扩大教学主体外延,将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作为高校专任教师的有益补充。为使专、兼职教师协同合作,应对二者在实务技能培养中的职能进行准确定位。其中专任教师适宜担任理论兼顾型师资,兼任教师适宜担任专门实务型师资。在此基础上对两类教师在实务教学中承担的课程做出理性安排。

关键词:双师型;智能技能;实务技能;理论兼顾型

中图分类号:G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7-0225-02

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理念影响下,高校法学教师的专业知识普遍存在着结构性失衡的问题。资深实务经验教师的匮乏导致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严重脱节,以至于法科学生的实务技能得不到很好的培养。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由于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脱节,我们的法律实务难以成为专业知识得以生长的温床,书斋里的高头讲章与操作中的章法混乱形成了强烈的反差。”[1]为扭转这一局面,满足法学教育职业化发展的需求,需要重新审视法学“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内涵,并对实务技能型师资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进行准确定位。

一、法学“双师型”师资队伍内涵重构

2011年我国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以下简称《培养意见》),正式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了“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由于我国高校实务型教师的匮乏以及法律技能教育的缺失,使得技能教育的阵地转向了司法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以此获得了替代性满足。如此一来,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以及高超法律技能的“双师型”法学教师构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间的纽带和桥梁。

(一)现有“双师型”内涵归纳的简要评析

关于法学“双师型”教师的内涵论者诸多,概括起来主要是指既具有系统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又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职业经历,能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人才的教师。笔者认为,这一归纳存在三方面的可议之处,其一,并没有突出法学教师应具有的职业技能。教育界已经达成了法学职业化趋势的共识,并一直呼吁强化法科学生的职业教育和法律技能教育。教师是教学的灵魂,是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主体,教学任务的承担者,法学“双师型”教师不仅应具有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还应具备高超的法律职业技能。其二,将教师所掌握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等同视之。对于教师而言,应以掌握并传授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为主,实践经验次之,切不可本末倒置,矫枉过正。其三,这种界定方式是将法学教师的外延局限在校内专任教师的基础上,没有充分考虑法律职业者兼任法学教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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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伦理视角下我国智障者生存保障研究

摘要:分析了我国智障者的生存现状:智障者家庭生活条件艰苦,智障者缺乏平等就业的机会,智障者处于长期隔离状态。并基于法律和伦理视角,提出了法律层面上,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智障者权利救济的司法程序;在伦理层面上:以伦理思想为指导,树立“尊重、关心、照顾”智障者的伦理道德风尚,建构无障碍的人文环境,实现智障者参与社会的无障碍的一系列措施,以进一步改善智障者的生存环境,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智障者生命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

关键词:智障者;合法权益;生存保障;法律视角

智力障碍问题不仅是生命个体的健康问题,更是一个有关人的尊严、公正和进步的社会问题。关注智障者的生活质量,改善其生存环境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影响。从20世纪50年代以后,国际特殊教育呈现出从机构走向社区,从隔离状态走向常态社会的发展趋势,“正常化”“回归主流”等观念不断引导我国智障者保障工作的开展。

1我国智障者的生存现状

1.1智障者家庭生活条件艰苦

目前我国多数智障者缺少工作机会,赋闲在家或福利机构,程度较重的需要家人全天看护,不仅加重了家庭的经济负担,同时还影响了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工作;智障者在生活技能教育、医疗服务与救助、康复训练、职前培训等方面都需要大笔的资金投入。如此,智障者家庭收入有限,支出项目增加,长期入不敷出,智障者家庭形成“因障致贫,因病致穷,又因贫穷加重残障”的恶性循环。

1.2智障者缺乏平等就业的机会

为了促进企事业单位接纳残障人士参与就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和补偿政策,如降低税率、经济补偿、政府扶持项目。但智障者因认知、语言、行为各方面存有轻重不一的障碍,社会适应能力有限,智障者的就业岗位仍是相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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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智能化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策略

【摘 要】智能化设计已在社会各行各业得到广泛的应用。建筑智能化是建筑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人们对建筑智能化设计的要求也随着技术发展不断提升,因此,建筑智能化施工管理成为业内人员关注的重点,施工管理的好坏决定后期建筑智能化的质量水平。本文结合多年工作实践经验,浅析目前建筑智能化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建筑智能化;施工管理;问题;策略

1智能化建筑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专业技术水平不足

高科技智能化建筑,很大程度上节省了人力物力,但是,我国当前的智能化建筑施工技艺依然处在比较低级的水平,在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等多方面,都会处于智能化建筑领域的初级阶段,我国当前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导致许多领域出现技术空白,许多核心技术必须倚靠国外进口,我国经济发展起步较晚,许多建筑的维修保护工作缺乏经验,我国的智能化建筑领域,至今尚未形成成熟的计划施工方案,也没有形成完善的建筑管理机制,因此,我国当前的智能化建筑的技能和经验,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建筑智能化是一种范围很广的问题,而我国当前大部分建筑施工人员都只能掌握本门专业知识,掌握全面建筑知识的技术人员非常少,难以为建筑智能化理论基础进行整合开发,这也使得我国智能化建筑领域发展缓慢,当前,很有必要从智能化建筑施工领域和建筑智能化经营领域谨慎深入分析研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智能化建筑施工监管机制,总结出有价值的智能化建筑理论,积累宝贵的智能化建筑实践经验。

1.2 核心技术缺乏自主独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很多大中城市均己开始进行智能化建筑施工,但是,在智能化建筑领域却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当前,我国与智能化建筑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及时建立完善,这导致智能化建筑领域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无法可依,我国智能化建筑的技艺尚不完备,这使得许多智能化专业技术,必须依靠国外引进,这些不利因素都导致了我们国家的智能化建筑领域的施工管理水平远远低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建筑智能化严重依赖各领域技术的整合开发,因此对全能型人才需求迫切,但是我国诸多领域的建筑专业人才,具备高水平、{素质的全能型人才少之又少,这些都制约了我国智能化建筑水平的提高。

1.3 同行业缺乏有效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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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影响律师职业的信息技术

科技的发展冲击着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自然,也影响着律师这个看似永远走在时代前沿的高精尖职业,而在所有科技类型中,信息技术对于律师职业的影响无疑是最为深远的。

一方面,信息技术有助于提升律师职业的市场竞争力。对于律师业而言,其市场竞争力的体现主要有以下三个要素:一是本所律师的职业水平,即迅速发现争议焦点、寻求解决路径并寻找证据和法律支持的能力;二是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水平,即是否能保证律师事务所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是否有能力筛选出优秀的年轻律师、是否能够合理地实施奖惩制度;三是招揽客户的能力,即是否能够对客户进行合理定位、是否能够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而上述三个要素的提升与发展,都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信息技术的提高。就律师的职业水平而言,各类数据库的建立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检索法条与案例,从而提供更多样的论证方式和更充实的论证内容;就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而言,人才库和案例库能帮助律师事务所建立更完善的人才管理制度和案例规整制度;从招揽客户的角度而言,人工智能的运用、新型服务方式的推出能够帮助律师事务所更及时地了解客户的动态和想法,并为客户提供更多个性化的服务。另一方面,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会对传统律师职业的组织形式和行为模式产生冲击。

由此,当下,信息技术正在改变着律师职业的方方面面;未来,信息技术将会对法律服务业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

智能法律检索系统

智能法律检索系统包括法律、法规的检索、案例的检索及法学期刊的检索,相比传统的检索模式,智能法律检索系统能够帮助律师在最短的时间内检索到较为完善的资料。

法律、法规的智能检索主要表现为通过对关键词的搜索在数据库中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并由此了解其相关条文内容。无论对于诉讼律师还是非诉讼律师而言,法律检索都是其从业的基本功。运用数据库查询法律法规的方式在律师从业过程中十分常见,例如,通过北大法宝的法律、法规检索数据库,律师不仅能够迅速、准确、清晰地定位到其所需要的条文,还能在页面中查询到该条文的有效性、起废止时间、颁布机关、法律解释甚至是其在相关判决中的适用等内容。而通过对Westlaw的搜索,律师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了解域外法律。

案例的检索主要表现为通过关键词对生效裁判文书进行检索,以了解相关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解读及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例如,律师可以在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中输入案由、审级、审判时间、适用法律等关键词,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从而了解审判机关对于类似案件的论证逻辑,并以此为基础制订最佳的辩护策略。而LexisNexis在美国甚至已经做到了对诉讼过程的实时记录,从案件的前期讨论到法庭记录,再到最终案件的调解、和解都能得到追踪,对诉讼策略和非诉讼业务模式都带来了巨大的改变。

法学期刊的检索主要表现于通过关键词对法学期刊中的学术论文进行检索,其主要适用于审判机关对于案件理解差异较大,或者审判机关未就类似案件作出过判决,或者理论界对于现有司法适用方式存在批判,而这种批判意见对于律师而言更为有利的情形。当然,其同样可以适用于律师用于自我充电的情形。例如,通过对于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期刊数据库的搜索,律师可以迅速地了解到国内学者甚至是一些司法实践人员对于法律适用、法律解释等问题的深入观点及论证方式。而通过HeinOnline,律师可以了解国外学者对于某些法学观点的具体阐述。尽管法学家的论述并非为我国的正式法源,但实践中,其仍对于审判机关具有重要的参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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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工智能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与相应技术的快速发展,展示了人工智能发展的无限可能性与潜力。但在人工智能不断发展同时,与之相应的问题也接踵而来。人工智能的创作物能否成为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对其进行保护,利弊如何等。而我国立法尚未对这些问题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本文从我国人工智能的界定出发,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不同角度的分析,并就人工智能有关的著作权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

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也在日趋成熟。2016年3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人机大战事件,人工智能Alpha Go与世界围棋冠军李世石进行人机大战并以4-1战胜李世石,更展现了其的无限发展潜能。但带来的问题是,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成为作品享有著作权,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人工智能的界定及传统认识

(一)人工智能的定义

人工智能,英文名称为Artificial Intelligence,缩写AI。它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①。人工智能源于计算机科学,现已涉及到心理学、哲学和语言学等学科。

(二)对人工智能的传统认识

按照我国传统意义上的解释,人工智能的创作物是不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的,从而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相关保护。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②《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都要求创作物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而我国对于人工智能创造物传统的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的创作物不具有独创性,它只是将计算机内存储的内容进行汇编整理,没有任何的创新内容。其次,著作权对于作者的人格属性也有要求,而人工智能是不能算作法律意义上的“人”,所以人工智能的创作物为非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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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智育人,和谐发展

“心智育人,和谐发展”的特色,其基本含义是:从学校的智育作为一个突破点,强化教学规律与环境的研究,从而使学校实行全面的优化,逐步形成一种稳定的优质教育,使学校的学生,家长满意,成为人民满意的一所现代化优质小学。

一、以人文精神作为办特色教育的主线

特色教育既是教育的突破口,也是逐渐发展形成学校文化重要过程。我们在特色学校建设中重点抓了学校的精神建设。

学生中,我们推崇学生的“三气”,所谓三气就是让学生有“文气”、有“刚气”、有“灵气”。“文气”是指让学生热爱科学、尊重知识、乐意学习、按照学生守则的要求做一个有道德、有品位的人。刚气是指学生在情感意志上,能克服独生子女的弱点,刚强,困难面前不屈服,有坚强的性格,顽强的意志,敢于不断地超越自己,战胜自己,从而取得积极的收获。“灵气”是指让学生在学习生活、家庭生活、社会实践生活中善于灵活运用知识、观点、方法。解决实践中的实际问题,使学生充满趣味性,充满活力。使小学生能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要求,成为一个有高品位的人,高素质的人。同时特色校的建设奠定良好的生源基础。

在教师中,我们推崇“阳光教师”,所谓阳光教师,就是造就一支追求师德发展、追求人文发展,追求专业发展的师资队伍,使教师人人有一颗爱心,有一种尊重与宽容的态度,做到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能用平静的心吸取人类的知识营养,能开拓一些教育理论,把握教育的规律,产生教育的智慧,为学生的发展、成长创设良好的条件,提供足够的知识、技能、人文的丰富养料,促使教师与学生同时快乐成长,使教师既成为促进学生发展的助推手,也成为学校特色发展的生力军。

二、寻找有效载体,凸显学校特色

心智育人是通过心理与智力开发的结合点来培育人的,这个结合的最佳点就是课堂。所以课堂教学促成了心智育人的有效载体或重要方式。为了强化特色,我们在课堂教学中注意了两个方面,一是突出学科的内在规律,用美的知识来育人;二是把握学法,彰显心智教育的特色。

1.突出学科内在规律,用美的理念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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