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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工具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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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工具的确认与计量

一、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从权益工具的发行方看,权益工具属于其所有者权益的组成内容。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企业发行的、使持有者有权以固定价格购入固定数量该企业普通股的认股权证等权益工具,就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二、权益工具的计量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行权益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应当增加所有者权益;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在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权益工具时,不应当确认利得或损失。

第一,发行股票的会计处理。

甲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为l元,发行价格为6元。股款l2000万元已经全部收到,发行过程中发生相关税费6万元。根据上述资料,甲股份有限公司应做以下账务处理:

计入股本的金额=20000000×l=20000000(元)

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6-1)×20000000-60000=999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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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基本权益工具法及其应用

在金融工具中正确区分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对于确定一个企业的净收益至关重要,并且也会影响到财务杠杆比率和其他财务指标。资产和负债的变动影响净收益,而权益工具的变动则不影响。区分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时,最明显的债务工具(如应付账款)要求交付一定数量的现金或其他资产;最明显的权益工具是普通股,代表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但一些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融工具却难以分类。随着金融工具越来越复杂,其实质和形式开始背离。如“可转换债券”事实上是以现金结算,在数量上等于按传统的可转换债券将要发行的股票的价值。现有的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结算方式选择和一些其他特征都没有很好地进行反映和处理。在某些情况下,发行者通过改变金融工具的形式(而无需改变其实质)就可以选择如何报告,从而规避会计准则。

一、基本权益工具法概念与逻辑

负债是需要企业牺牲经济利益(交付资产或者提供劳务)的义务。需要企业发行股票进行偿付的义务不是负债。这样,根据金融工具的形式进行分类就是一个结构化的选择。可以使用“基本权益工具法”来确定某一项金融工具是属于权益工具还是属于债务工具。为此引入“基本权益工具”的概念:基本权益工具是企业的终极所有权,代表了真正的所有者权益。基本权益工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其持有者对企业资产有要求权;如果企业进行清算,这份要求权相对于其他任何对企业的要求权而言都不具有优先性。二是其持有者对于企业在所有较高优先级要求权都满足后所剩余的资产拥有所有权,该所有权的大小只受企业剩余资产数量的限制。引入基本权益工具的概念后,对企业净资产的最后要求权被归类为权益。这类金融工具的持有者被看作是企业的所有者,减少企业所有者可支配的净资产的要求权被归类为负债,增加企业所有者可支配的净资产的要求权被归类为资产,基本权益工具即所有者权益。具有一个基本权益工具部分和一个负债(或资产)部分的金融工具应拆分,只有基本权益部分可以被归类为所有者权益。所有其他金融工具及其组成部分(包括优先股等永久金融工具)都应被归类为资产或负债,而不是所有者权益。

在企业发行的所有金融工具中,具有最低优先级要求权的金融工具(如股票)就是基本权益工具的一个例子。如果企业发行了两种优先级不同的股票,只有最低优先级的才是基本金融工具。确定哪种金融工具是权益就是在对企业净资产的不同类型的求偿权之间划一条分界线,将对于净收益的要求权和用于确定净收益的要求权区分开来。历史上所有者权益被定义为企业的剩余权益,剩余权益是拥有企业经营活动净剩余的权益。但是企业有不同类型的剩余,所有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都可按等级列出来,对权益和其他要求权的划分取决于对不同剩余水平的划分。基本权益工具的持有者承担企业及其活动的最终风险并享受最终回报。基本权益工具是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是企业剩余权益的最低等级求偿权,没有这种求偿权,企业就无法存在或运营。基本权益工具所收到的任何数量的股利、赎回、分配都是企业净收益的分配。

所有者权益的法律形式是指企业组织中的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往往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金融工具的法律形式是重要的,但并不决定其分类,因此某一金融工具是否符合所有者权益的法律形式并非至关紧要。法律特征并不是判断某一金融工具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的关键,一些法律形式的所有者权益是基本金融工具,如普通股就是所有者权益的法律形式,也是基本权益工具。优先股虽然是所有者权益的法律形式,但通常并不具有对企业净资产的最低优先级求偿权,因此不是基本权益工具。

除基本权益工具外,其他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包括永久性金融工具)都应分类为资产或负债。所有远期合同和期权都应归类为资产或负债,即使这些远期合同和期权需要支付或收取基本权益工具。在用基本权益法对金融工具类别进行判断时,基于股票的支付(如员工股票期权)应归类为负债并以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二、基本权益工具法优点

首先,基本权益法增加了财务报告透明度和可比性,只将基本所有权工具归类为权益,能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加容易区分哪些会减少所有者在企业净资产中份额的要求权。该方法是基于财务报告的财产权利观(产权观),财务报表反映了企业所有者的观点。这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所描述的企业主体观不同,企业主体观从企业(而非其所有者)角度看各个交易与事项。通过将最低等级求偿权金融工具列为权益,基本权益工具法更清楚地区分了不同股东的权益。目前,几种不同类型的所有者权益都混合在权益中,在留存收益和累积其他综合收益中报告的数量,其实应归属于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期权持有者和其他各方。如果收益的各部分能清楚地界定,各类股东就能更容易地判断哪些收益归属于他们,哪些不是。其次,基本权益工具法简化了概念和应用,将其他永久性金融工具归类为负债,如果减少了可供分配给基本权益工具的净剩余,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就是负债。该定义减少了结构化的机会,如一些企业发行了永久性优先股,并约定股利随时间而增长,如果股利支付率增加太快,超出企业支付能力,企业就不得不回购这些优先股,显然这里的优先股更具有负债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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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益性工具的股份支付交易

如果员工股份支付交易之员工不是报告主体的员工,而是被授予其他公司――主要是母公司权益性工具的情况,事情就显得有些麻烦了。

员工股份支付交易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二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比如,公司承诺工作满三年后将奖励1000份公司的股票期权,并同时有书面文件记录,这就是以权益结算的员工股份支付交易。公司需要在未来三年等待期中的每一会计期末确认薪资费用和相应权益,各年员工服务价值的计量需要考虑三方面因素――授予日权益性工具公允价值,时间长度以及非市场服务条件的满足程度。如果该例中的交易条款改为“在公司工作满三年你就可以得到相当于届时公司1000股股票的一笔钱”,则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此时企业最终需向员工支付现金。如果员工股份支付交易之员工就是报告主体的员工,则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是若报告主体的员工被授予其他公司――主要是母公司权益性工具的情况,这又该如何?

若报告主体是子公司,则其员工被授予权益性工具的股份支付交易存在三种可能:第一,子公司员工被子公司授予子公司权益性工具;第二,子公司员工被母公司授予母公司权益性工具;第三,子公司员工被子公司授予母公司权益性工具。第一种情形比较直接,后两种情形虽然看起来都是子公司员工被授予母公司股票,但对于作为报告主体的子公司来说,意义却是不同。

我国《股份支付》准则没有对此类问题提供指南。我们遂将视线转向我们意欲趋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2指出,对于向报告主体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有关方(包括员工),不论报告主体对其转移的是报告主体的权益性工具、还是报告主体的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主体的权益性工具,均属股份支付交易。但是,IFRS2并未对报告主体如何处理此类事项提供指南。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负责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解释)2006年11月IFRIC11《IFRS2―集团和库存股交易》,专门对此进行解释。

对于子公司员工被母公司授予母公司权益性工具的股份支付交易,若母公司合并报表中该交易按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处理,则子公司在其单独报表中按照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计量员工服务,相应权益部分记为母公司缴款的增加。严格说来,若将子公司单独报表作为我们的思考边界,则母公司向子公司员工授予母公司权益性工具的股份支付交易既不符合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交易的概念――因为收到员工服务的是子公司,但支付对价的却不是子公司,而且所付对价是母公司而非子公司的权益性工具;也不满足以现金结算股份支付交易的定义――因为子公司没有向员工支付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义务。但是,若考虑到IFRS2的初衷是计量包括员工服务在内的货物或服务价值而非权益性工具、现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区分负债与权益要素的关键标准在于“义务”,一切就显得水到渠成了。从集团的角度看,确实得到了有价值的员工服务;从子公司的角度看,虽然子公司没有支付对价的义务,但是按照“非义务即权益”的判断标准,作为员工服务接受者的子公司在其单独报表中将其收到的员工服务也名之以“以权益结算”就顺理成章。

对于子公司员工被子公司授予母公司权益性工具的股份支付交易,子公司在其单独报表中应按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计量员工服务,而不论子公司获得母公司权益性工具的具体方式。与前一种情形类似,在子公司单独报表中,该交易不符合“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的定义,因为所付对价不是子公司的权益性工具,同时子公司对员工的义务并不取决于自己权益性工具的价格。不过,IFRIC11认为,这类交易中,子公司承担向员工支付母公司权益性工具的义务,而母公司权益性工具是子公司的金融资产,因此应划归“以现金结算”之流。当时,很多反馈意见并不同意这一做法,主要理由是在合并报表中这两类交易的实质是一样的,对员工的影响也是一样的,因此子公司单独报表没有理由亦没有必要对这两类交易分而治之。但是,IFRIC11坚持认为子公司在这两种类型的交易中承担的义务和扮演的角色不同,必须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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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续债权益工具确认问题

摘要:随着我国永续债资本市场近几年蓬勃发展,永续债的“亦债亦股”混合属性,成为会计确认的难点。绝大多数永续债被确认为权益工具。本文通过分析、比较我国内地企业与香港地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永续债条款,探讨将永续债确认为权益工具的相关会计问题,并给出改进建议,以期完善我国永续债会计准则及财税法规。

关键词:永续债权益工具会计确认

自从2013年武汉地铁集团发行国内首单永续债以来,我国永续债资本市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永续债作为一种融资创新工具,其补充资本金、降低资产负债率等功能,颇受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等资金需求大的企业欢迎。永续债的“亦债亦股”混合属性,成为金融工具会计确认的一个难点。财政部2014年3月印发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首次规范了永续债、优先股、可转债等创新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由于财会[2014]13号文并非专门针对永续债,而我国永续债条款也在不断创新,出现一些相关文件未能涵盖的新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比较国内企业与香港上市公司永续债案例,对我国永续债权益工具确认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为永续债会计准则与财税立法提供相关参考。

一、永续债概述

永续债指没有明确到期时间的债券,具有长久性、发行人有赎回选择权而无刚性兑付义务、高票息率、利率跃升机制等特点。我国永续债品种主要包括四种:一是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或证监会核准的“可续期公司债券”;二是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并发行的“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三是通过信托机构发放的“可续期信托贷款”;四是香港上市公司发行的“次级(或高级)永续证券”。我国永续债的主要条款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其一,债务可续期:发行人在每个约定周期的期末,有赎回选择权或续期选择权。其二,利息可递延:发行人有权选择不予付息,且次数不受限制,这种递延付息行为不属于违约。其三,利率跃升约束:一旦发行人选择债务续期或递延付息后,永续债的利率将会提高。其四,破产受偿顺序:内地企业的永续债清偿顺序等同于普通债务。而香港上市公司的永续债清偿滞后于普通债务,优先于初级普通股。根据笔者对中国货币网(.cn)公告的2015-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不完全统计,内地绝大部分发行人将永续债确认为权益工具,只有南昌轨道交通集团、贵阳城市轨道交通公司、温州铁路与轨道交通集团等三家发行人将永续债确认为金融负债。

二、永续债确认为权益工具的相关问题分析

(一)永续债清偿顺序与准则权益工具定义矛盾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58条有关权益工具的定义,权益工具指“能拥有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在将永续债确认为权益工具的发行人中,其永续债募集说明书均写明:“本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在永续债发行人破产清算情况下,永续债持有人以普通债权人身份进行清偿。而按会计准则定义,权益工具持有人在发行人所有债务清偿后,才能以股东身份对剩余资产主张权益。从清偿顺序与身份上分析,我国现有的永续债因不符合会计准则有关权益工具定义,均不能确认为权益工具。要想从法律层面解决这个矛盾,笔者认为,永续债可借鉴我国金融机构和香港地区上市公司的作法:一是参照金融机构次级债的清偿顺序。以证监会2012年颁布的《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为例,证券公司次级债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长期次级债可按一定比例作为企业净资本。二是香港上市公司如绿城地产发行的永续债中,明确其清偿顺序劣后于各类债权,优先于初级证券(即普通股)。在我国未来永续债立法中,应允许发行人自行选择永续债的清偿顺序,既可等同于普通债务,也可在普通债务之后、普通股权之前。只有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的永续债,才有可能确认权益工具。

(二)永续债复合金融工具属性问题根据中金公司王瑞娟等人2015年对国内永续债券条款特征研究及国际三大评级机构的证券评级方法对比:“目前国内发行的永续债的‘股性’特征都相对较弱。首先,几乎所有债券都明确破产时没有次级属性,在破产清偿顺序上等同于一般高级债。其次,不赎回的惩罚都较强,因此债券的实际有效期并不长。最后,出于成本、条款限制、资本市场形象等角度考虑,发行人主动选择利息递延的可能性较低。”由于永续债兼具债券与股票两种特性,国际三大主要评级机构在对这种复合金融工具评级时,对其“股性”强弱进行分档。“股性”强弱分档的结果会影响评级机构对发行人相关财务指标计算。即永续债的一部分可以确认为股权,剩余部分确认至债权。如:标准普尔评级公司将“强股性”的复合金融工具全部计入股权,“中等股性”的50%计为股权、50%计为债权,“弱股权”的则全部视为债权。我国永续债因具有“股性弱、债性强”属性,属于复合金融工具范畴。按照财政部《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要求,“企业应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根据笔者查阅已公开的资料,内地永续债绝大多数都确认为权益工具,初始计量按原始发行金额,没有按财会[2014]13号文要求拆分出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权益工具成分的公允价值。笔者建议,在未来永续债立法层面,对拟公开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委托评级机构对永续债条款与发行人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发行人按照股性与债性强弱的评级结果,将永续债对应比例拆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并在财务报表上分别列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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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权益工具合并报表每股收益的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规定: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在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时,要求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并将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列报。对于每股收益的计算目前有两种主流观点,一个是母公司理论,它看重母公司股东的利益,认为在计算每股收益的时候不考虑子公司少数股东收益;另一个是经济实体理论,它认为虽然少数股东收益并不反映母公司股东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但是少数股东和母公司股东同属一个经济实体,应以此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指出,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并指出合并范围应以控制为基础来确定。由此可见,我国的现行较为适用的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应依据经济实体理论来确定。

一、基于权益工具合并财务报表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由于基本每股收益是未经任何稀释的原始每股收益,即: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净利润- 优先股股利)÷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它是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基础。

二、基于权益工具合并财务报表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企业存在权益工具且满足一定条件时,会导致每股收益的减少或者每股亏损的增加,使得每股收益被稀释。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存在具有稀释作用的权益工具时,应当根据调整后的净利润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企业在进行财务报表的披露时应当考虑具有稀释作用的权益工具给每股收益带来的影响,更加真实地反应股东对企业收益的享有权。

计算合并财务报表稀释每股收益时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的调整应考虑以下因素: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在计算合并财务报表稀释每股收益时,应着重关注子公司具有潜在稀释性权益工具是否可转换成子公司或母公司的普通股。如果子公司具有稀释性权益工具转换成子公司的普通股,那么该潜在稀释作用将先反映在子公司的每股收益上,进而影响母公司每股收益以及合并每股收益;如果子公司具有稀释性权益工具转换成母公司的普通股,则该稀释作用直接反映到母公司的每股收益上。

三、举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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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金融工具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摘要】 权益性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根据管理层持有目的不同可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类。本文对权益性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其存在的差异以及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是两个独立的专业领域,虽然存在密切联系,但由于各自的目标、服务对象不同,二者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纳税人既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又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计算纳税,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掌握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然后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申报纳税。本文分别就权益性金融工具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对比,说明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一、权益性金融工具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以下称CAS22)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近期内为了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下面举例说明:

例12008年11月1日,红河公司支付价款660 000元,从二级市场购入东方公司发行的股票100 000股,每股价格6.60元,另支付交易费用800元。红河公司将持有的东方公司股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08年12月31日,东方公司股票价格涨到每股7.3元;2009年4月21日,东方公司公布2008年度分红派息公告书,每10股送3股转增2股派1.2元;2009年5月15日,收到现金股利;2009年8月15日,将持有的东方公司股票全部售出,每股售价7.6元,发生交易税费1 5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红河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8年11月1日,购入东方公司股票

会计处理:CAS22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660000,投资收益800,贷:银行存款660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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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证据解析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一条列出了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若干客观证据,其中第(八)项为“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在运用该条规定处理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减值时需综合考虑其他各种因素,涉及大量复杂的会计判断。

【关键词】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 减值; 证据

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无疑是此次准则修订中的一大亮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运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当然,会计准则中很多规定只是为确认和计量提供了一定的原则和方向,在具体实务中如何运用则涉及到大量的会计专业判断。本文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一条的学习,并结合其在实务中的运用情况,探讨对该项准则内容的理解。

一、对“严重”的理解

在会计实务中,会计人员在判断可供出售权益工具价值是否发生严重下跌时往往参照下跌幅度是否超过初始成本的一个固定比例(20%~30%不等),但事实上这种处理模式并不总是恰当的。因为价值下跌幅度仅仅反映“严重”的一个方面,“严重”更多地取决于诸如权益工具价格的历史波动性以及股价达到目前的跌幅所经历的时间长短等特定的环境因素。实证研究表明,历史上的股价波动性越大,为了认定是否发生减值之目的则可接受的公允价值下跌幅度就越大,而在累计下跌幅度相同的情况下,短期内突然下跌的严重性要小于通过一段较长时间达到的同样跌幅,即股价在较长时间下跌相同幅度更能够反映其价值下跌的严重性。也就是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是否出现严重下跌是在对被投资企业各种情况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得出的,企业持有的每项可供出售金融工具投资都会因投资人情况的不同而需要进行一一判断,理论上不可一概而论,准则或制度层面更不可能给出一个定量的标准。

尽管可能难以给出一个定量的指引,但一般理解,对于在流动性良好的市场上交易活跃的权益性投资而言,10%以内的跌幅通常不会认为是严重的下跌,而超过20%的跌幅就经常被认为属于严重下跌。对于流动性较差的投资而言,如果历史上价格的波动特别巨大,则实务中可能认为公允价值的较大幅度下跌也不属于“严重下跌”,但如果累计跌幅超过30%,则除非存在某些仅适用于投资企业或所投资的该项权益工具的特定因素(不含适用于全体或大部分市场参与者的普遍性因素),一般应认为属于“严重下跌”。企业在考量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时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和权益工具特定因素,制定相应的内部量化应用指引,必要时可以咨询相关专家。

二、对“非暂时性”的理解

对“非暂时性”的理解也没有一个可普遍适用的定量标准。在实务中的一般理解,连续下跌时间如果没有超过6个月,则通常认为不属于“非暂时性下跌”;但如果连续下跌时间超过12个月,则通常难以证明这样的下跌是“非暂时性”的。对此,企业应当在其内部管理文档中明确说明确定“非暂时性下跌”的具体时间标准及其确定依据。同样,关于非暂时性的时间标准准则层面无法给出确切的标准(事实上根本没有一个统一且合理的标准),在具体操作上,应当结合资本市场的成熟度、股价波动情况、被投资公司基本资料等情况对是否属于“非暂时性”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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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股利政策:控制权人挖掘利益侵占“隧道”的工具

摘 要:传统经典的股利理论都把现金股利政策看做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工具,并通过市场的反应对其进行检验。但是,它们都忽略了公司的“法律”性和控制权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现金股利政策是公司“法律”之一,它是控制权人意志的体现,渗透着控制权人的利益倾向,现金股利政策可能成为公司控制权人利益侵占“隧道”的挖掘工具。控制权人利用现金股利挖掘利益侵占“隧道”可能有三种情况:经营者对股东利益侵占“隧道”的挖掘、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隧道”的挖掘、公司对债权人利益侵占“隧道”的挖掘。在我国还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利益侵占“隧道”――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利益侵占的“隧道”。

关键词:现金股利;控制权;利益侵占;“隧道”挖掘

作者简介:袁振兴(1969―),河北故城人,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副教授;杨淑娥(1953―),陕西西安人,西安交

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6)06-0074―03

收稿日期:200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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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权益工具投资对企业净利润影响探析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资产已成为众多企业所拥有的一项重要资产,财政部虽然规范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但是依靠会计职业判断程度较高,特别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权益工具投资,给企业调节利润提供了选择空间。本文将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权益工具投资对企业净利润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词】权益工具;调节利润

一、引言

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更好的利用资金创造价值,经常当资金闲置时会把闲置的资金投放在各类金融资产中。财政部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2006年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在新的会计准则中的金融工具准则中规定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几类: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企业管理层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求,对其进行划分。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的特殊性,容易在实务中成为企业调节利润的工具,从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基于此,本文主要探析企业通过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的持有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购入金融资产后初始确认时将其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其他三类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一般是持有意图不明确,持有时间较长并且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划分为此类金融资产。企业若将持有的对外股权投资、债券、基金等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后续计量均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资产负债表日若公允价值上升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下降要综合相关因素从持有的整个会计期间来判断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权益工具若判断是价格波动幅度小或下跌持续时间短,公允价值下降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权益工具若判断是价格变动幅度大的或持续性下跌,需按照应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权益工具投资对企业净利润影响

(一)经济内容实质相同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权益工具投资最初确认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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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减值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影响分析

[提要]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其在发生减值时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存在较大差异,进而影响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等科目的确认与计量。本文以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为例,分析其发生减值时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影响。

关键词: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资产减值;所得税影响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月27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应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当其未发生减值时,其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如果存在客观证据,例如,当其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或发行方产生重大财务困难,或其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进行交易等情形时,则可认为该金融资产已经发生减值,此时需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计入损益类科目“资产减值损失”。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当该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减值损失不允许通过损益转回,仍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涉及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一是按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的账面价值与我国税法认可的计税基础之间是否存在差异。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而税法将其取得时的初始成本作为其计税基础。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反之,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而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说,由于其公允价值的变动不得计入损益,而是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由该项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也不计入损益而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从而不影响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科目;二是当出现客观证据表明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时,会计遵循谨慎性原则而将其计入损益类科目“资产减值损失”,而在所得税处理时,由于税法不予以承认,因此应将其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即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应交所得税。

案例:2011年1月3日,A公司以805万元购入新华公司股票并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1年6月30日,新华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2011年末,新华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下跌至750万元,A公司认为新华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是暂时的。2012年6月30日,新华公司由于受到证监会查处,其股票公允价值下跌至300万元,A公司估计新华公司的股票的市场价格还将持续下跌。2012年末,新华公司所处市场宏观环境逐渐好转,其股票的市场价格回升至600万元。假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1、2011年1月3日购入股票时(单位:万元,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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