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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定期交流制度,加快地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整合信息化基础建设资源,实现三省市工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共享共用,加强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市场主体准入政策性规定、工作信息以及行政许可方面的行政诉讼、复议案例的沟通和交流,共同开展相关课题的研究与合作。
二、建立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数据定期交换制度,为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科学参考依据
通过定期交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统计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等数据,加强对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行业(产业)、区域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的统计、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及时掌握各种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及准入后的动态情况,为地区政府宏观决策、企业理性投资提供科学依据。
三、建立三省市规范、有序的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环境,为地区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在依法履行登记注册职能的基础上,统一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条件和登记注册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在三省市间跨省市设立分公司、办理跨省市迁移的登记注册条件和程序,营造地区规范、有序的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环境。
四、建立三省市统一、开放的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竞争机制,努力提高地区的国际竞争力
统一和协调好三省市工商部门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在登记注册条件、时限、方式等方面在区域内逐步给予外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统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材料的审查标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制定本施行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私营企业雇工,是指投资者外的受雇于企业的人员。
第三条《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中:
(一)农村村民,指农民个人,不含农村中的非农业居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指个体工商户业主,含个人合伙的合伙人。
(四)辞职、退职人员,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辞职退职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
一、迁移企业名称变更无程序可依
对于因企业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而变更企业名称的名称变更核准无相应登记程序依据,也无统一的名称核准文书格式。新设企业的名称应由企业的股东提出申请,由有名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对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由有名称管辖权限的登记机关向企业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而对于迁移企业,上述程序都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也难以和审批机关衔接,因此建议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补充设定迁移企业名称登记的程序。
二、跨审批机关审批周期长、程序复杂
工商外企字[2006]81号文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应当在取得批复和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审批机关先期在征求迁出地审批机关意见后仅对住所变更做出批复,登记机关就此批复出具《名称核准通知书》,企业须再次向审批机关提出名称变更的申请,取得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和《批准证书》,登记机关才能受理企业名称和住所变更的申请。如此反复,延长了审批登记周期。建议建立部门信息通报制度,在迁入地审批机关拟对迁移企业做出同意迁入的批复前向工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登记机关凭此意见即可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审批机关一次作出批复即可。
三、迁移企业经营活动涉及前置许可的问题
如迁移企业经营活动涉及前置许可,在经迁入地相关部门许可后才能保留原有经营范围,此周期可能较长,迁移登记就面临很大障碍,只能要求企业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如此企业必须进行二次审批,延长了审批周期,对企业造成较大影响。建议审批机关在批准企业住所变更的同时指导企业修改企业章程,删减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活动,申请经营范围变更,以尽快实现企业迁移落户,待企业落户后取得相关前置许可后再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四、企业监管难度加大
个别开发区为落实招商引资项目,承诺向企业提供虚拟地址,企业也为了享受特殊优惠政策只变换登记机关而不进行公司实体的迁移,迁移登记后并不在新址经营,仍在原住所开展活动,尤其是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类企业此现象较为突出。这一方面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企业法定住所的相关条款相冲突,也加大了后期监管工作难度,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对此问题予以规范。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企业有序流动,合理协调区县利益,现将本市企业跨区迁移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完善税务登记集中管理
本着按规定办理迁移且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对基于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引起的正常迁移,要抓紧制定和实施迁移纳税人的发票预留使用办法,实现发票使用上的“无缝衔接”。即:企业在迁出地税务机关进行清算期间,迁出地税务机关应继续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发票;且企业同时可在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待迁出地税务机关注销迁移手续办理完毕,即可到迁入地税务机关购买发票。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加紧处理,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办结企业的迁移注销登记。
二、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对反映税务机关设置障碍阻扰企业正常搬迁行为的投诉,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改正。对屡次出现类似情况的税务机关,将在年终工作考核中扣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合理调整区县利益
(一)对企业迁移前一年缴纳区县级税收收入超过500万元或迁移前三年缴纳的区县级税收收入年度平均值超过500万元的跨区迁移行为,调整收入基数。由企业迁出区县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收入基数的书面申请。经市税务局核实后,市财政局在企业迁移起五年内,每年通过财力结算调减迁入区县的收入基数,相应调增迁出区县的收入基数,一定基数五年不变。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就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提出以下执行意见。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可以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
以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对外投资限制的规定。*年1月1日以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外商独资的公司维持不变,但其变更注册资本和对外投资时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期限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但是,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应当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五、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第一条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市、区(县)户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和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籍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户籍窗口应当将各类办理户口的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户籍管理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户籍窗口应当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卡、桌椅、纸张笔墨等,并逐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为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事项提供方便。
(三)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要建立首问责任制,对群众提出的涉及有关户口方面的问题要给予认真答复,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对政策规定一时不明确、不清楚的,要及时逐级请示,不得互相推诿。
第三条市城区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不需申报审批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迁入,迁移时须持原户口薄由迁入地派出所进行迁出登记,并加盖迁入地派出所印章,迁出地派出所必须每天在计算机内查询本所人口变动情况,对迁出的人口在常表内备注登记归档。需申报审批的,持准迁证、迁移证和审批表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第四条市、区(县)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外迁入户口的受理、审批。
第五条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属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民警给予办理。
沪工商注[2002]156号各分局:
为进一步支持外省市企业来沪投资,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43号)及市政府的有关精神,现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国内大企业大集团总部迁移本市有关登记问题的通知》(沪工商登[1998]127号)进行修订,修订后内容如下:
一、凡全国性大企业、大集团总部迁移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上门服务,做到事先介入,辅导方案设计,并落实专人负责注册登记。涉及国家工商总局、外省市工商部门有关登记事宜的,应积极做好协调、申报、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二、对于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集团,经企业申请,公司名称可不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大集团的企业名称,需免冠"上海"地域名的,由市工商局牵头,报国家工商总局并争取核准。
三、支持和保护大企业、大集团名称专用权。全国性大企业、大集团总部在沪设立子公司,凡登记为集团公司的名称中可以不带行业。凡合并、收购本市企业的,被合并、收购的企业其名称属老字号或者名称字号需保留的,可予以登记保留。
四、允许来沪投资企业经评估以名称、字号等无形资产作价进行投资。
五、凡列入全国性大集团名单的国内大企业、大集团总部迁移本市,经企业申请,可允许设立符合规定的全资子公司。
六、凡全国性大企业、大集团总部,包括这些大企业、大集团的子公司迁移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可按变更登记受理。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今年3月1日,西安市出台了“史上最宽松”户籍政策。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最新西安落户政策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市政办发〔2017〕11号
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迁移工作规范
(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落户,按照西安市公安局印发的《关于规范高校新生落户等户籍办理程序的通知》(西公通〔20XX〕461号)文件精神办理。
(二)2017年3月1日起,户口在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进行市内迁移,材料齐全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结。
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毕业后派遣到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的,根据本人意愿迁往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或负责其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规范
(一)办理依据。
摘 要:采用电力线路改迁是处理上述问题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如何进行电力线路改迁,改迁的相关主体如何确定,新旧电力线路资产如何处分,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如何分配等,是电力线路改迁常见的涉法问题。文章围绕这些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电力线路改迁;常见;涉法问题
中图分类号:TM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03-0102-02
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房地产开发、市政工程建设、交通水利,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需求不断增长,城市有限的土地资源愈显稀缺,有的建设项目不可避免地占用或影响到相同或相近土地上的输电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输电线路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发生冲突,导致双方发展相互制约。而早期的输电线路建设无法与现有城市建设规划相匹配,也注定电网需要跟随城市发展进行逐步调整。
1 实施电力线路改迁的前提条件
不是所有建设项目都可以申请电力线路改迁。申请电力线路改迁,必须符合客观条件,并具有合法依据。
1.1 客观条件
①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与输配电线路发生冲突,无法采用保护或临时措施等方式避免对线路安全稳定运行造成影响,而须将线路改迁出原走廊或就地升高。②拟改迁的塔段或电缆长度应同时考虑工程建设影响范围和电网结构的需要,确保安全稳定供电。
摘要:采用电力线路改迁是处理上述问题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如何进行电力线路改迁,改迁的相关主体如何确定,新旧电力线路资产如何处分,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如何分配等,是电力线路改迁常见的涉法问题。文章围绕这些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电力线路改迁;常见;涉法问题
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房地产开发、市政工程建设、交通水利,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需求不断增长,城市有限的土地资源愈显稀缺,有的建设项目不可避免地占用或影响到相同或相近土地上的输电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输电线路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发生冲突,导致双方发展相互制约。而早期的输电线路建设无法与现有城市建设规划相匹配,也注定电网需要跟随城市发展进行逐步调整。
1实施电力线路改迁的前提条件
不是所有建设项目都可以申请电力线路改迁。申请电力线路改迁,必须符合客观条件,并具有合法依据。
1.1客观条件
①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与输配电线路发生冲突,无法采用保护或临时措施等方式避免对线路安全稳定运行造成影响,而须将线路改迁出原走廊或就地升高。②拟改迁的塔段或电缆长度应同时考虑工程建设影响范围和电网结构的需要,确保安全稳定供电。
1.2合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