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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市、区(县)户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和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籍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户籍窗口应当将各类办理户口的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户籍管理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户籍窗口应当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卡、桌椅、纸张笔墨等,并逐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为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事项提供方便。
(三)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要建立首问责任制,对群众提出的涉及有关户口方面的问题要给予认真答复,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对政策规定一时不明确、不清楚的,要及时逐级请示,不得互相推诿。
第三条市城区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不需申报审批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迁入,迁移时须持原户口薄由迁入地派出所进行迁出登记,并加盖迁入地派出所印章,迁出地派出所必须每天在计算机内查询本所人口变动情况,对迁出的人口在常表内备注登记归档。需申报审批的,持准迁证、迁移证和审批表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第四条市、区(县)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外迁入户口的受理、审批。
第五条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属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民警给予办理。
(一)1岁以下婴儿出生入户。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可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登记盖章)、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二)16周岁以下变更名字。16周岁以下申请变更名字的,有充分理由的给予变更,变更名字必须经父母双方同意并在申请表中签名。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居民户口簿等,在校学生需出具学校证明。
(三)户口注销。公民因参军入伍、死亡、出国等原因需要注销户口的。
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参军入伍注销户口的出具入伍通知书,死亡注销户口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或非正常死亡报告书,出国注销户口的出具户口注销通知书。
(四)迁出市外。
所需材料: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录取通知书等有效证件核发迁移证。
(五)市内城区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等相关证明。
(六)分户和并户。一套住房一个门牌号只能落一户。
所需材料:房产证、分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等。农村分户凭土地证。
(七)变更籍贯、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
所需材料:原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相关证明、单位证明、毕业证书等。
(八)本市“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业人口,自愿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统一造册,并由派出所所长审批。
所需材料:户口薄、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等。
(九)市、区(县)公安局户政部门批准落户的。
第六条变更姓氏、民族、出生日期、16周岁以上变更姓名的,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后报公安分(县)局审批。
第七条下列户口由公安分(县)局户政大队窗口民警给予办理。
(一)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毕业暂未就业回原籍的。
所需材料:迁移证、报到证、毕业证书,入学前户口在本市的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迁出证明或户口薄迁出页复印件,有工作单位的出具人事部门录用证明及用人单位证明,暂未就业的出具省或市人才交流中心落户证明。
(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离退休干部。
所需材料:军队转业、退伍的出具民政部门安置落户介绍信、户口注销证明、直系亲属户口薄和亲属关系证明、接受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转业证或复员证;军队离退休干部出具民政部门安置落户介绍信、接受单位(干休所)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直系亲属户口薄和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离(退)休证、结婚证。
第八条下列户口由公安分(县)局户政大队长审批。
(一)1岁以上16周岁以下出生入户。
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单位或乡、镇、办(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等。
(二)16周岁以上变更名字。如确有充分理由,可以申请变更。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职工要求变更的,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准予变更的有关证明。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受刑事处分以及被劳动教养、吸毒、公安机关在册的重点人口一律不得变更姓名。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本人申请、户口簿等,在校学生出具学校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出具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
(三)补录人口。有常住人口登记表而被常住人口信息系统漏录的人口应予补录。
所需材料:户口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四)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来我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
所需材料:护照或入境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下列户口由公安分(县)局主管局长审批。
(一)变更年龄。确系户口登记工作中的差错,需要变更的,必须出具原始户籍资料证明方可申请变更,其他原因不得变更。
所需材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原始证明材料、变更申请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变更姓氏。18周岁以下变更姓氏的,须经父母双方同意。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本人申请、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单位的出具单位准予变更证明。
(三)16周岁以上出生入户。
所需材料: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簿,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等。对于父(母)子(女)关系不能明确的,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书。
(四)无出生证或持补发出生证入户。
所需材料: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簿、单位或乡、镇办(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等。
(五)工作调动人员落户。因工作调动的,本人、无职业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申请迁入本市落户
(1)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的。所需材料:省、市劳动人事部门调令、接收单位的有关证明、户口薄、配偶无职业证明、房产证、结婚证。
(2)铁路、银行、税务、工商、海关等系统人员调动的。
所需材料:省级人事部门调令、接收单位的有关证明、户口薄、配偶无职业证明、房产证、结婚证。
(六)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人员迁入落户。
入学前户口在我市的本省及外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暂未就业或就业后辞职、离职的,可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所需材料:户口薄、无工作证明或在本市已就业的证明、未婚证明、毕业证、原户口所在地迁出证明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七)省内户籍人员因购房、经商、投资、投靠亲属、离退休等迁入户口。
第十条下列外省户籍人员申报迁入我市的,由分局户籍窗口受理整理材料,公安分(县)局主管局长审核审批后,上报市局审批。
(一)录(聘)用人员落户。
被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它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落户。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许本人、无工作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毕业证书、聘用合同、资格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户口薄、结婚证、配偶无工作证明等。
(二)购房人员落户。
1、凡在城区购买60平方米及以上成套商品房,可申办本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下同)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商品房属多名共同人所有的,只能为一户办理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房产证、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户口薄、结婚证、配偶无工作证明。尚未拿到房产证但已实际入住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
2、在城区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可申办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所需材料:房产证、购房发票、户口薄、结婚证、配偶无工作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本市劳动管理部门认可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证明。
(三)投资经商办企业人员落户。
1、在本市投资办企业的外商,一次性投资5万美元的,如本人不办理,可允许一名公司工作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2、在市区一次性投资30万元、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城南新区)一次性投资20万元的,项目开工或开业后,引资单位出具证明,且有固定住所的,本人、无工作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3、个体私营企业在本市当年纳税5千元或3年累计纳税1万元以上的,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及和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投资证明、项目开工开业证明或税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户口薄、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配偶无工作证明。
(四)投靠亲属人员落户。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1、夫妻投靠。
所需材料:户口薄、结婚证,非农业户口的出具无业证明。
2、子女投靠父母。
所需材料:户口薄、出生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必须出具未婚证明。
3、父母投靠子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可投靠子女。
所需材料:户口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
4、父母双亡,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户口薄、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民政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孤儿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所需材料:户口薄、收养证,寄养的须出具寄养协议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6、涉及非直系亲属投靠的省外人员户口迁入由分县局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五)离退休人员落户。在本市有房产的离退休人员及其无工作配偶、未成年子女。
所需材料:户籍证明、退休证、房产证、配偶无工作证明。
(六)随军人员落户。副营职或副科级、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家属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军落户。
所需材料:任职命令、随军报告表、随军批复、配偶无工作证明、户口薄、结婚证。
(七)变更民族。父母一方为少数民族需变更民族的,须经民族宗教部门审批;如系户口登记工作中的差错,需要变更的,必须出具原始户籍资料证明方可申请变更。
所需材料: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复和审批表、户口薄、出生证、结婚证等。
(八)非直系亲属投靠和疑难户口。
第十一条下列户口由市局直接审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务员等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省或市人事部门招录(聘)正式文件、单位介绍信、户口薄、房产证等。
(二)研究生、大学生招生落户。
所需材料:省招生办招生计划、招生花名册、迁移证、录取通知书。
(三)单位申请集体户口。
所需材料:单位申请、介绍信等。
(四)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释放证、户口注销证明、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成建制迁入人员落户。成建制迁入市的,由申报单位向市公安局写出书面落户报告,并提供落户人员花名册,上报市政府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下列规定时限办理和审批户口。
(一)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的户口材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场办理。
(二)迁入户口和变更更正需审批的,自材料齐全之日起,由分(县)局一级审批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由分(县)局和市局两级审批的,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办结上报市局,市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即共3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加强户籍地名管理。对户籍地址要严格按《省地名使用证》的标准地名进行登记,对房屋产权关系已转移或房屋拆迁已安置仍不迁移户口的,要动员限期迁移,逾期不迁出或因找不到原房屋主,造成新房屋主无法落户的,由各派出所设立本所名称的集体户,统一空挂。
第十五条加强户籍档案管理。对受理审批、变更更正等各类户口材料以及户口准迁证、迁移证证件及存根每年要认真清理归档,严禁丢失。
第十六条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和追究制度。户口受理审批实行“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谁受理,谁负责”的责任制,对不按规定受理审核把关、签字的,要认真查纠责任,凡不按规定办理或违反规定办理户口,以及造成户籍档案损坏、缺失等,被上级公安机关发现或群众投诉举报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