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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综合考察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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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乡镇检察室建设刍论

论文摘要 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和广大农村群众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是法律监督触角延伸的重要载体。建设乡镇检察室既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还需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人员管理、经费保障以及监督管理机制等。乡镇检察室能否得到长远发展,需要理论和实践上不断思考和探索。

论文关键词 乡镇检察室 建设 基本原则 机制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乡镇检察室建设是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高度重视涉农检察工作,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村镇,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我国乡镇检察室的起兴与式微

1982年,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基层试点设置检察室。乡镇检察室即是高检院为了加强检察机关的基层工作而由基层院根据需要在乡镇、街道等有重点地设置的派出机构。90年代初期,乡镇检察室设置日渐增多,但其规范化工作却严重滞后,检察室出现了设置范围过宽、过滥,工作程序混乱,管理工作薄弱的情况,更为严重的是检察室工作人员越权办案、非法干涉经济纠纷等情况时有发生。199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委会第二次会议出台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整顿各类检察室的通知》,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规范乡(镇)检察室工作。但不少基层检察院因噎废食,直接撤销了乡镇检察室。与此相应,截止到2004年,我国在乡镇建立人民法庭10345个,拥有干警41109人,每辆手里大约150万件案件。95%的人民法庭都设在乡镇,他们成为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机构。 派驻乡镇检察室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与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法庭,两者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命运却大相径庭。

二、关于新时期检察室设置的必要

有的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交通和通讯状况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因此,除了个别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外,应当撤销为方便群众诉求而设立的乡镇司法机构。的确,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和深远的变动,引发了中国社会结构的重深入变化。有学者尖锐地指出,当前中国是三个不同时代、不同技术的经济的共存:仍旧主要依赖人畜力的农业和农村手工业、适用无机能源的城市和城镇工业、以及后工业时代的信息产业。 可见,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城乡两元结构并没彻底改变,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农村客观上存在需求。

第一,设置乡镇检察室有利于畅通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乡镇检察室可以通过走访、下访,进行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等,缓解农民告状难、申诉难问题,畅通人民尤其是广大的基层农民的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儋州白马井某村一在校学生被伤害致死,村民聚众冲击派出所、并把尸体抬放到派出所,乡镇检察室的干警及时介入,耐心细致地做疏导工作,不禁防止了事态的恶化,而且通过有关部门的配合,平息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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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tudy——专业面试题你会吗?

Case Study有以下几个特点:

1.面试的职位和要求都比较资深,因此case study是综合测量一个候选者最好的工具之一;

2.面试题每个人都能回答出来,但是题目没有唯一的答案,只有更精辟的答案。每个候选人会根据自己的经历、经验以及见识的不同给出各自的答案;

3.需要具有实战经验。没有实际经验的候选人就不能给出切实可行的答案,所以这些题目是来自于实际工作,又可以反过来指导实际工作的真实case。这类题目具有:抽象性,具体性,前瞻性以及战略性。

Case 1:某英语培训机构的面试

面试时间:2007年

面试地点:上海

面试公司:某英语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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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三类人员”管理的工作意见

**市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强化

“三类人员”管理的工作意见

为加强对我市监外执行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释解教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管理力度,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推动创建“平安**”活动的深入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市“三类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三类人员”管理工作重要意义

加强对“三类人员”的管理,是当前创建“平安**”、强化综合治理所面临的重要任务,是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开展这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全社会都来关注和参与对“三类人员”的管理,增强各职能部门责任感和紧迫感,最大限度吸纳和利用各方面的资源,把对“三类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创建一个安定祥和的自治州首府城市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三类人员”管理工作的任务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三类人员”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三类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稳定为工作目标,以做好“三类人员”监督管理衔接工作,防止漏管、失控为工作重点,积极探索对“三类人员”管理工作规律,逐步完善“三类人员”管理工作体系,采取教育、管理、矫治、优化环境等多种方式,实行综合治理,坚决遏制和减少“三类人员”再次犯罪,为创建“平安**”服务。

三、监督管理的“三类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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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检察室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若干思考

[摘要] 2009年中央政法委做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这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部署;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要求。由此,社区检察室作为上海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探索检力下沉的一项具体落实措施应运而生。本文主要就当前社区检察室成立的意义、现实背景、职能定位及功能和社区检察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索和思考。

随着时代的发展,当前我国的社会结构、社会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的改变,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极不平衡,社会问题与矛盾凸显,不稳定因素增加,现有的社会管理模式已无法满足当今社会的管理需求,社会管理创新迫在眉睫。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广义的社会管理者,面对着越来越难以满足的各种利益诉求和法律服务体系,必须加大创新力度,寻求司法理念转变和执法监督手段的创新。

2009年中央政法委做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这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部署;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要求,由此上海检察机关将设立社区检察室作为社会管理创新、探索检力下沉的一项具体措施进行落实。

本文主要就设立社区检察室,探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寻找与社区建设和基层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监督途径和方法作如下思考:

一、社区检察室设立的意义所在

1.设立社区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执法理念创新的体现。

社会转型时期,活跃的社会生产、开放的社会生活和多元思维方式,对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社区检察室的设立正是为了实现检力下沉、职能延伸,使检察工作扎根于基层,践行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理念。基层和社区是当前社会矛盾集聚最前沿的地方,社区检察可以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方便群众、强化法律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设立社区检察室是检察机关职能延伸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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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原因及对策

监外执行罪犯虽然为数不多,但分布面广、居住分散,监管工作甚难,一旦监管不力,就有可能导致脱管、漏管、失控甚至重新犯罪,将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为了全面调查了解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情况,今年,我院以开展监外服刑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为契机,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县16个乡(镇、区)的53名监外执行罪犯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检察,从中发现脱管、漏管现象普遍存在,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机关监管不力,对监外罪犯管理漏洞较多。突出表现在:公安机关对监外罪犯的基数掌握不准,全县16个乡(镇、区)17个派出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此种现象;监外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配合公安机关协助监督考察不够,有的还推诿扯皮;对监外执行罪犯执法力度不够,对个别应当建议撤销监外执行的没有提出建议,打击不力;对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基层公安机关没有很好履行其职责,没有严格执行监外罪犯外出请假审批等制度,管理失控,通过这次检察,发现有38名监外执行罪犯外出都未向当地派出所请过假。

2、执法部门配合不力,监外执行监督考察工作出现脱节。审判机关对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法律文书有时送达不及时或出现漏送等情况,造成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致使审判机关与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交接出现相互脱节。另外,罪犯被宣告监外执行前在看守所羁押,判决后审判机关虽然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但是看守所在释放监外执行罪犯后,有的不及时或者根本不把判决书等向监外执行罪犯的辖区派出所送达,致使部分监外执行罪犯执行脱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赋予监所检察机关检察部门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察的权力,但审判机关在对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判决书往往不向监所检察部门送达,看守所有时也不及时报告,致使监所检察部门很难掌握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实有人数。

3、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服刑认识不够,逃避监管现象突出。按照规定,罪犯被判监外执行后,要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报到,一部分有固定职业或固定住所的罪犯基本能够做到,但是,一些无固定职业、户口空挂或无固定住所的监外执行罪犯,往往都没及时到辖区派出所报到,特别是有的由于在判监外执行时并判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他们为了偿还债务,忙于外出打工挣钱,根本就没想到要到派出所报到,按要求定期向派出所报一份思想、工作、学习情况的汇报更无从谈起。有的基层派出所也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寻找或者通知有关单位负责寻找,造成脱管、漏管。通过检察发现90%以上的判缓刑监外执行罪犯未主动向当地派出所汇报过思想、工作、学习情况。

4、监督管理停留于表面,考察活动流于形式。基层派出所一般警力都不足,且任务繁重,加之在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方式上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导致对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工作的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个别派出所对已经掌握的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也仅仅停留于重新犯罪进行打击,没有真正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监督考察成了一纸空文。在检察中发现,有的派出所对监外执行罪犯考察是通过村委会或监外执行罪犯的亲朋问问,有的是在办案或办事中顺便问问,考察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甚至根本无记录。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要加大对监外执行的监督力度,规范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和完善:

1、进一步提高对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工作重要性认识。政法各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职能部门领导应切实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政法委应组织审判、检察、公安机关每年不定期组织1至2次专门的联合检查,对监外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取得的成绩或经验应及时给予推广,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依法纠正或处理。统一规范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各职能部门全年工作目标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形成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

2、强化监外罪犯监管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执行地派出所要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掌握本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建立监外执行罪犯考察档案和统计台帐,要求法律文书、帮教组织、帮教措施、责任人、保证书齐全,要有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派出所要切实履行对所辖区域内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考察职责,依靠基层组织、单位保卫部门、治保会等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经常性的帮教,对不服管理帮教的,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督促执行机关规范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一是要加强对监外执行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尤其要着重查办牵涉其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进行打击,及时审查批捕,依法提起公诉;三是加大对监外执行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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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检察室参与基层管理的思考

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根据我国国情、民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着眼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增进政法机关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等现实性问题,提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特别是党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拓展检察机关延伸检察工作触角的形式和载体,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创新社会管理,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的作用,解决社会转型期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是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大课题。

一、派驻检察室基本模式及职能定位

近年来,浙江、海南、江苏等地相继探索设立了一批派驻检察室,这一做法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围绕“三项重点工作”,更好地向乡镇、社区延伸检察职能,开展服务大局、服务基层工作,实现“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的重要改革举措,对解决矛盾纠纷、调控社会秩序、参与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创新工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监督调研、预警社会风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纵观各地派驻检察室的基本模式、职能定位和工作侧重点,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一)服务基层发展型

这一类型的派驻检察室立足于检察职权的合理延伸,开展与检察职权有关的活动。一是密切关注所驻镇、区社会治安状况,及时发现、研判潜在的治安隐患和突出性问题,有效预警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矛盾,协助社区开展社会治安工作,及时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二是依托检调对接、公调对接机制,大力开展涉检和涉法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工作,推进检务公开,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三是对涉及农村交通、水利工程、农电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资金使用和其他涉农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进行整合、梳理,为打击坑农、害农、损农犯罪开辟案源渠道;四是配合所驻镇、区政法、综治部门开展平安法治创建活动,协助所驻镇、区党委、政府做好维稳各项工作;五是做好检察环节司法救助、青少年维权、预防违法犯罪、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执法监督办案型

这一类型的派驻检察室主要突出查办职务犯罪职能,树立检察室法律监督权威。一是受理各类控告、举报、申述等来信来访,对有价值的线索开展初查;二是独立或配合自侦部门开展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和侦查工作;三是配合侦查监督部门对辖区内公安派出机构有案不立、错误立案及侦查违法、执法不规范等问题进行监督纠正;四是配合监所部门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五是与所驻镇、区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庭、派出所相衔接,依法对行政执法、司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三)综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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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部门干部驻企业锻炼服务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营造亲商、安商氛围,打造优良的经济发展软环境,为推动我市民营经济腾飞奠定坚实基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升服务水平,密切政企联系为目标,以工作换位促进思想换位为手段,进一步加快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切实解决好“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和“中梗阻”问题。

二、工作内容

选派市直(含合作区)涉企的收费部门中具有收费职能的业务科室(科、所、队)正副职负责人到中小企业工作,具体工作岗位由企业负责安排。派驻企业人员在企期间从事具体的管理、生产活动,体验企业生活,体验创业艰辛。本次活动自月份开始实行,月末为止,分3个批次,每批次派驻企业人员由各单位自行掌握,时间为个月。

三、工作步骤

(一)成立领导机构。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委组织部、软环境建设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经济局、人事局、督查室等部门为成员的全市开展“收费部门中层干部派驻中小企业锻炼服务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软环境建设办公室。

(二)制定工作计划。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计划,明确拟入驻企业科室和人员名单(分批次)制定对派驻人员在企工作情况的监督办法。

(三)与企业对接。市经济局(中小企业局)根据各部门工作计划,指定各部门派驻人员将入驻的企业和入驻批次,并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各部门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提前做好与入驻企业的联系沟通,协调企业安排好合适的工作岗位,确保派驻人员按时入驻并尽快开展工作。如各相关部门对人员、时间安排有意见或有临时变动,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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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考察报告的写作要领

试谈考察报告的写作要领

考察报告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派出的有关人员对有关的人和事进行实际考察之后写成的书面报告。对人的考察报告主要有选拔任用干部考察报告,干部人事考察报告,模范人物考察报告等。对事的考察报告主要有外出参观考察报告,重点项目考察报告,市场状况考察报告等。关于干部人事类考察报告的写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有专门的规定和要求,本文不再赘述。这里仅就外出考察报告的写作谈几点意见。

一、考察报告的文体特点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名级各地公派人员的外出考察活动日渐增多。每次考察活动结束之后,考察人员往往要将考察的情况、学到的经验及受到的启示等,写成文字材料报告本单位或上级有关领导,以便借鉴外地有益的做法和经验,推动和改进本单位的工作。正因为如此,这些年外出考察报告的写作频率明显提高,而且越来越为各级领导所重视。

考察报告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常用的事务公文,是一种类似于调查报告的独立的应用文体。它既不属于记叙文,也不属于论述文,有三个明显的文体特点:

一是记叙和论述兼而有之。考察报告的写作以考察活动中的所见所闻所感为基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通常要用一定的篇幅对考察的情况和事实加以叙述和说明,有时还需要少量的描写或抒情,需要引用一些当地的谚语、惯用语或群众议论等。在叙述情况的同时,考察报告中还要明确地表示出作者对考察对象及有关情况的看法、意见和态度;有时还要将外地的经验与本单位的情况进行简要的分析比较,提出一些评价性、结论性或启示性的意见。而这些又需要用议论的方式来表达。可见,考察报告中的记叙和论述缺一不可。

二是观点支配和统帅材料。考察报告的写作同其他应用文写作一样,写作者必须先对考察中所获取的大量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形成综合性、结论性的观点或意见,然后才能进入实际的写作状态。离开丰富的考察材料,就难以提炼报告的主题和观点;离开正确的结论和观点,同样无法准确地归纳考察的情况、事实和典型事例。在考察报告中,议论成分明显地占居着主导地位,而叙述成分只是对结论和观点起着配合作用。

三是语言和材料客观准确。考察报告选词平实准确,用语质朴自然,基调庄重严肃,措辞讲究分寸。它既不同于以说明为主的解说词和简介材料;也不同于描绘性情感性较浓的事件通讯或游记散文。在材料的选用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报告中所引用的数据应是经过当地核实和确认的数据;报告中所列举的事例应是真实的、新鲜的、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事例,不允许使用道听途说的有水分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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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检察室建设与运行模式塑造

摘要:乡镇检察室,随新农村建设国家补助资金去向与群众需要公开其用途的需求,开始恢复重建。重建初期对乡镇检察室的认识、定位及发展,将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同时乡检室建设的现实性也成为热议的问题。乡镇检察室建设是否能缓解一线群众“告状难”,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基层,也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

关键词:乡镇检察室;建设;功能定位;运行模式

一、乡检室建设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

在我国,乡检察室的设置,经历了设立――撤销――重建的过程,究其原因在于不同的农村经济发展时期有着不同的农村司法需求。当前既然决定重设乡检室,那么在设立初期应当理清以下问题:

(一)乡镇检察室的功能定位

从乡检室开展的工作来看,乡检室的功能定位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办案型、服务型和综合型。办案型乡检室主要根据《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办理自侦案件的举报、立案前的初查及立案侦查,相当于一个“小自侦局”;就我省已经设立的乡检室,从开展的工作来看,最典型的是通海县杨广乡镇检察工作站,该站已发现职务犯罪线索2条,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件。服务型乡检室主要是充分发挥直接接触一线群众的优势,协助派驻院相关职能科室做好检察工作,接待当事人的申诉、进行法律宣传、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等,主要起到服务、协调的作用,相当于协助派出院各职能部门在辖区内做好服务工作;最典型的是弥勒县派驻弥阳检察室,自设立以来,深入村寨与群众“零距离”接触100余次,有效化解矛盾10件,妥善处理集体上访和2件80余人。综合型乡检室则将办案型和服务型检察室聚于一体,相当于一个“小检察院”最具代表的是会泽县派驻者海检察室,自设立以来,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1件11人,侦查终结移送审查11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1件1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接待群众来访300余次,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16次,接待群众来访38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48次,开展法治宣传17次,走访80余个社区、村组,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11起。

通过总结分析乡检室开展的工作,大部分系服务型检察室,这与高检发政字[2010]95号文件规定的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层,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的工作职责一脉相承。因而将乡检室的功能定位于服务型检察室较为客观现实。就办案型乡检室而论,一要接受派驻院的直接领导并对其负责,二要接受院自侦部门的业务指导、账款赃物搜缴等统一管理,不利于乡检室本身优越性的发挥。综合型乡检室,一要协助好派驻院各部门开展好服务工作,二要发挥接触一线群众的优势,缓解群众告状难,将干群矛盾化解在基层,三要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进行初查、侦查,就现有的检察室人员配置,既要办案,又要化解矛盾纠纷,难以实现。而中央重设乡检室的初衷就是为民排忧解难,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为派驻院充分发挥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从服务型检察室运作机制来看,能直接接触一线群众,直接参与乡镇制定重大事项,对辖区内的行政执法、派出所办案、司法所社区矫正、法庭审判工作比较了解,相比派出院各职能部门,容易监督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部门的执法、司法活动,容易贴近一线群众了解涉农补贴用在何处,相比自侦部门更容易发现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使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不走过场、不做摆设,主动与辖区各派驻单位座谈,深入一线群众中去走访,切实履行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刚性和威信。

(二)人财物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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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稽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出资、融资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任免稽察特派员。

依照本办法组织稽察的建设项目名单,由省计划主管部门商省政府有关部门后确定。

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第四条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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