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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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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罪犯虽然为数不多,但分布面广、居住分散,监管工作甚难,一旦监管不力,就有可能导致脱管、漏管、失控甚至重新犯罪,将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为了全面调查了解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情况,今年,我院以开展监外服刑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为契机,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县16个乡(镇、区)的53名监外执行罪犯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检察,从中发现脱管、漏管现象普遍存在,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机关监管不力,对监外罪犯管理漏洞较多。突出表现在:公安机关对监外罪犯的基数掌握不准,全县16个乡(镇、区)17个派出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此种现象;监外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配合公安机关协助监督考察不够,有的还推诿扯皮;对监外执行罪犯执法力度不够,对个别应当建议撤销监外执行的没有提出建议,打击不力;对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基层公安机关没有很好履行其职责,没有严格执行监外罪犯外出请假审批等制度,管理失控,通过这次检察,发现有38名监外执行罪犯外出都未向当地派出所请过假。

2、执法部门配合不力,监外执行监督考察工作出现脱节。审判机关对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法律文书有时送达不及时或出现漏送等情况,造成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致使审判机关与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交接出现相互脱节。另外,罪犯被宣告监外执行前在看守所羁押,判决后审判机关虽然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但是看守所在释放监外执行罪犯后,有的不及时或者根本不把判决书等向监外执行罪犯的辖区派出所送达,致使部分监外执行罪犯执行脱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赋予监所检察机关检察部门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察的权力,但审判机关在对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判决书往往不向监所检察部门送达,看守所有时也不及时报告,致使监所检察部门很难掌握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实有人数。

3、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服刑认识不够,逃避监管现象突出。按照规定,罪犯被判监外执行后,要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报到,一部分有固定职业或固定住所的罪犯基本能够做到,但是,一些无固定职业、户口空挂或无固定住所的监外执行罪犯,往往都没及时到辖区派出所报到,特别是有的由于在判监外执行时并判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他们为了偿还债务,忙于外出打工挣钱,根本就没想到要到派出所报到,按要求定期向派出所报一份思想、工作、学习情况的汇报更无从谈起。有的基层派出所也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寻找或者通知有关单位负责寻找,造成脱管、漏管。通过检察发现90%以上的判缓刑监外执行罪犯未主动向当地派出所汇报过思想、工作、学习情况。

4、监督管理停留于表面,考察活动流于形式。基层派出所一般警力都不足,且任务繁重,加之在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方式上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导致对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工作的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个别派出所对已经掌握的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也仅仅停留于重新犯罪进行打击,没有真正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监督考察成了一纸空文。在检察中发现,有的派出所对监外执行罪犯考察是通过村委会或监外执行罪犯的亲朋问问,有的是在办案或办事中顺便问问,考察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甚至根本无记录。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要加大对监外执行的监督力度,规范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和完善:

1、进一步提高对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工作重要性认识。政法各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职能部门领导应切实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政法委应组织审判、检察、公安机关每年不定期组织1至2次专门的联合检查,对监外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取得的成绩或经验应及时给予推广,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依法纠正或处理。统一规范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各职能部门全年工作目标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形成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

2、强化监外罪犯监管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执行地派出所要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掌握本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建立监外执行罪犯考察档案和统计台帐,要求法律文书、帮教组织、帮教措施、责任人、保证书齐全,要有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派出所要切实履行对所辖区域内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考察职责,依靠基层组织、单位保卫部门、治保会等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经常性的帮教,对不服管理帮教的,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督促执行机关规范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一是要加强对监外执行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尤其要着重查办牵涉其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进行打击,及时审查批捕,依法提起公诉;三是加大对监外执行罪犯

执行的监督考察力度,每半年组织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召开一次座谈会,对本辖区的监外服刑罪犯的思想情况、遵纪守法情况进行一次工/,!/作小结,促使执行机关严格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审判机关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还应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的规定,杜绝在法律文书送达、罪犯转移等环节发生漏管、脱管,同时判决书还应向同级监所检察部门报送一份。 3、建立担保人制度。鉴于目前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工作脱节、脱漏管现象频发等问题,建议对监外执行罪犯实行担保人制度。担保人由监外执行罪犯提出,具有管束能力的近亲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担保人应保证监外执行罪犯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执行机关报到及汇报有关改造情况。若因担保人管控不力而导致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则应追究担保人的相应责任。以此督促监督外执行罪犯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监外执行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

4、积极探索和建立“社区矫正”平台。当前监外执行罪犯缺乏一种改造教育的环境和平台,管理教育机关只管不教的现象大大背离了刑法执行的宗旨。鉴于此种情况,应积极探索和建立司法部正在试点开展的“社区矫正”教育平台,公、检、法等部门积极与司法部门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