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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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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法律权益保护现状探究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也在切实影响着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女性通过互联网表达着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和认可,对合法手段解决个人权益侵害的渴求。文章则基于互联网视角,从女性法律权益保护的角度,探讨在互联网发展的当下,互联网视域下的我国女性法律权益保护现状、困境及其未来发展探索。

【关键词】互联网 权利意识 法律权益 女性保护 解决路径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目前,我国的上网人群数量已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特别是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互联网在持续吸引青年用户的同时,也在向低年龄和低学历人群不断扩张。这也扩大了网络所反映的现实的样本,从而使得网络更加趋于表现为一种现实的“话域广场”的跨地域延伸。纵深来看,从互联网在我国兴起千禧之初的网络论坛的精英发声,再到2005年左右的网络低龄化的异军突起,直至2011年移动互联网全民参与程度不断加深,互联网的每一次深入发展都表现为网络对现实的进一步映射,网络正在逐渐成为大众意识和大众认知的表达平台。在互联网发展的当下,每个人都可以从新闻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BBS域内探讨中获得他人的观点和意见,信息充斥于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故此,文章以网络舆论为切入口,基于网络舆论方向展开于互联网视域下的女性法律权益探究。

互联网视域下的女性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

在我国的宪法大纲中明确表示: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然而在现实中却并非如此,由于深层文化意识以及部分地区的陋习影响,女性在其个人地位、财产权利、人格自由等层面上并没有享受到与男子同等的权利,甚至有一部分妇女的法律权益还在不断受到侵害。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在我国女性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我国当前的现代化进程是分不开的。

特别是在互联网领域,互联网更多的展现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群体与社会的多元博弈。在女性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上,女性具有了更多的自主选择的权利,一种以自我价值为核心的人性自由。①而互联网视域影响下的女性法律权益保护也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女性的申诉通道增多、维权方式增多、大众对女性应有的法律权益也有了更多的反馈和认识,从一定程度上也更为透明化的展示了当代中国女性法律权益保护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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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中女性气质的界定

摘要:女性主义法学自产生时起就备受法学界关注,本文将通过界定女性气质来洞悉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追求,运用女性主义法学方法论提出立法建议,认为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宽,刑期较重的侵害个人法益为主的犯罪可以酌情决定是否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可以说,刑事和解的构建体现了法律女性气质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法律“女性化”的进程。

关键词:刑事和解;女性主义;女性气质

女性气质兴起于女性主义运动中,是女性主义理论的一个分析范畴。从女性主义的视角研究刑事和解制度,一方面是基于自己的切身体验和对女性生活状态的感悟,更重要的一方面是考虑到刑事和解的“软诉讼”特点与女性气质中追求和谐、注重维系关系、强调关怀的特质相符,然而,纵观国内外文献,关于刑事和解中映射出的女性气质的讨论却没有,可以说学术界对本问题的探究还处于空白状态。

一、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是被本土化了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制度”,与传统意义上的对抗制诉讼有明显的区别。犯罪行为发生后,有些加害人与被害人不想经历司法审判,加害人意图弥补被害人损失,以此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另一方面被害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也不愿意将双方置于对抗的境地,这种类似的需求就为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造就了生发的土壤。

刑事和解制度一开始只是作为一种司法实践被法院、检察院试点运行,从最初的自诉案件、未成年人案件,到后来的轻微刑事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制度越发地迸发出其适用的广泛性。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使该项程序有了法律依据可行,成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如果说对抗制的诉讼程序如父亲般严厉又刻板,那么刑事和解制度就是慈悲、宽容的母亲,给加害人一个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给被害人最适当的补偿和照料。 但是,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西方法律文化下发展起来的产物,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并未找到合适的理论支撑,目前学者们对其理论基础并未形成准确定论,本文所提到的“女性气质”,也只是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分析提供一个崭新的视角,并不是对刑事和解制度理论的定性。

二、女性气质的法学剖析

(一) 女性气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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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女性主义法学思潮对美国性暴力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

【摘 要】美国女性主义法学(feminist legal system),作为女性主义理论的一个分支,脱胎于20世纪60年代的第二次女权主义运动。女性主义法学从两性关系出发,通过深刻对传统法学进行意识形态分析,揭示了法律在维护父权制和男性中心的意识形态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抨击了现行法律制度中暴露或隐含的性别歧视以及隐藏其后的意识形态,并要求站在女性的立场,通过女性的经验构建一种以实现性别正义为目的的女性主义法律体系。本文主要介绍的是美国女性主义法学的社会背景、历史沿革、内部派别和法律方法,同时以美国性暴力相关法律制度为例,介绍女性主义法学对于美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影响。

【关键词】女性主义;后现代主义;父权;;性骚扰

引 言

美国女性主义法学(feminist legal system),作为女性主义理论的一个分支,脱胎于20世纪60年代的第二次女权主义运动。女性主义法学从两性关系出发,通过深刻对传统法学进行意识形态分析,揭示了法律在维护父权制和男性中心的意识形态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抨击了现行法律制度中暴露或隐含的性别歧视以及隐藏其后的意识形态,并要求站在女性的立场,通过女性的经验构建一种以实现性别正义为目的的女性主义法律体系。除此以外,女性主义法学的研究范围还涉及女性主义认识论、方法论,有色人种及第三世界中妇女权益保障,残疾人及同性恋等边缘人士的权益保护。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学流派,女性主义法学在美国法律界产生了许多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一、女性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女性主义法学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

女性,作为人类社会的“半边天”,却是受压迫时间最长,受压迫程度最深的群体。自从“女性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起,男性,哪怕是最受压迫的男性,也至少可以压迫一个人,那就是他的妻子。为了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妇女们进行了漫长而艰苦的斗争。到上世纪20年代美国宪法第19修正案正式生效,美国妇女才和男子一样拥有了选举权。

然而,妇女们无不失望的发现,即便法律赋予了女性与男性同样的公民权,两性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随着第二次女权运动的兴起,各种女权主义思潮的呈现井喷之势,同时美国法律界和法学界的女性工作者的增加,使得女性主义学者们有了新的理论武器和实践经验,可以重新审视传统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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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离婚律师》中的女性主义

摘 要:《离婚律师》的热播,引起人们对爱情和婚姻的反思以及对自我的审视,也反映了当今婚姻中女性的地位。本文从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法出发,探析其对女性主义发展的认识以及观点,用此观点分析《离婚律师》中折射的女性主义以及当代人们的婚恋观。

关键词:弗洛伊德;崇拜论;《离婚律师》;女性主义

一、弗洛伊德思想中的女性意识

(一)“狄浦斯情结”

弗洛伊德在描述儿童性心理发展的过程中进行了“前俄狄浦斯阶段”和“俄狄浦斯阶段”的划分。在最初的前俄狄浦斯阶段,男女婴儿都依恋母亲,母亲是男孩儿和女孩儿共同的欲望所指。对于男孩儿来说,这一阶段以“俄狄浦斯情结”的出现而告终。但是,为了逃避父亲的,在经过这一过程之后,他最终放弃了最初的爱恋对象――母亲,进而服从于自我与超我的指令,与“男性气质”的性别身份融为一体。自此,“俄狄浦斯情结”让位给了“情结”;男孩儿通过抑止他对母亲的原始依恋而被迫内化了文明社会的道德禁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男子汉。

(二)弗洛伊德的“情结”论

弗洛伊德的“情结”是指:女孩子在出生后不久,就发现她的身体构造与男孩子显然不同。这种察觉刺激她产生强烈的潜意识反应。她觉得受了骗,她感到身上有某个重要部分被偷去了,而错不在她;因而她也许会抱怨母亲不该这样生下她。于是她们之间可能产生一段生活上的摩擦。而这种损失感也许多多少少会影响她的一生。

总之,基于对“无意识”的发现,弗洛伊德揭示了人类心灵深处多态性异常的自由本质。这一思想对女性主义的启示便,,在父权制话语系统的女性主体不仅不是“自在”的,而且也不是“自为”的。基于“俄狄浦斯情结”和“情结论”可以看出,在父权制社会制度下,以及男女生理构造差异上,弗洛伊德认为女性从从孩童时期就对男性充满了敬畏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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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策社会性别理论与分析方法工作坊”简介

中图分类号:C2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09)03-0085-02

“法律与政策性别分析理论与方法工作坊"2009年4月27日~5月6日在西安举行。本次工作坊由陕西省委党校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西北工业大学妇女发展与权益研究中心主办,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协办,香港乐施会资助。该活动旨在提升参与者对政策法律的社会性别分析能力,培养并扩大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的研究与倡导力量,推动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网络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以社会性别视角监测政策法律的后续干预行动。

中国内地和台湾地区的8位社会性别研究领域资深专家和全国各地的近50名学者参加了工作坊。工作坊采用专家授课与分组讨论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对理论的阐述和探讨,又有个案分享与思考,内容丰富,引人深思。工作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性别理论与议题的探究

台湾大学的黄长玲副教授专门介绍了有关女性主义方面的重要政治理论,如契约论、“性别主流化”和“全球女性主义行动纲领”、“性别二元论”、“女性主义与正义理论”等重要的性别理论,分析了西方20世纪60年代新社会运动出现以来的性别议题,阐明这些议题不但引导着社会与政治改革,也成为了知识界研究的焦点。同时介绍了近年来台湾地区对性别议题的关注程度与影响效果。在理论阐述中,黄教授专门为大家介绍了女性主义经典书籍,如卡罗尔的《性契约》,西蒙伏娃的《第二性》。提出经典文献对性别理论推进的重要作用。

在“性别与法律的本土方法探讨”专题中,西北工业大学妇女发展与权益研究中心主任郭慧敏教授为大家理清了生理陛别、社会性别、性别多元主义、性别歧视等概念;阐释了女性与性别的关系;分析了女权主义理论形成的背景、理论基础及构建目标,具体分析了政策与法律的内在性别意识。

在“父权制在当代中国的表现形态”专题中,南京师范大学金一虹教授介绍了国内外父权制理论和模式,指出了在全球化经济中、工业化和市场分工境遇中探究父权制的演变,提出要在应对传统父权制和资本主义父权制的双重压迫中进行关注与思考。

二、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行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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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家庭法律地位的不可塑因素及对策

摘 要:男尊女卑的家庭地位在漫长的中国古社会被规范化、法律化。“男尊女卑”、“夫为妻纲”强制性的规定了男权为核心的家庭地位,而女性始终处在社会与家庭第二等的依附位置。而在当今社会夫妻关系平等化的趋势之下,这些因素对实现、塑造妇女与男性在家庭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构成了不可塑因素。但可以从教育、法治、社会性别平等化的角度来对抗这些阻碍妇女在家庭中实现与男性平等法律地位的因素。

关键词:妇女;家庭;法律地位;不可塑;对策

一、基本定义及概念

说文云:“妇,服也。”《汇苑》也说:“未嫁谓之女,已嫁谓之妇。”可见已婚女性在古代方可成为“妇”,这与现在“妇女”所指代的范围比起来相对较小。现代的妇女指代女性的较多,而女性只是从生物学和生理学方面对性别的界定,而妇女更注重其家庭身份以及法律上主体地位之界定,故选用“妇女”界定之。

法律地位是指法律主体在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妇女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其实是因婚姻关系或血缘关系而取得的配偶或子女等身份。

可塑性可以理解为物或人可被塑造的可能性。妇女在家庭中法律地位的可塑性可以被理解为妇女在家庭中有被继续改造的可能性及上升的空间。那么不可塑因素,就是阻碍或者对抗这种可塑性继续进行之事实与事件。

二、中国妇女家庭法律地位之不可塑因素

(一)传统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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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对策

妇女作为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其发展水平和权益实现程度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为此,尊重妇女人权,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和暴力,对妇女实行特殊保护已是当前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妇女主要的合法权益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政治权利是各项权利中最基本的部分,妇女要求得到彻底解放,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最重要的就是要实现政治上的平等。政治权利是指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我国党和政府为推动妇女的政治权利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和过去比有了很大进步,但仍存在妇女参政议政的整体水平不高的问题。

女性教育是女性参与社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女性素质的根本。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内容包括妇女依法享有入学、升学、接受教育、从事文化活动等方面的权利。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妇女没有教育权利,“女子无才便是德”的传统古训,将妇女打入最底层。据统计,建国前全国40%的妇女是文盲;建国后,由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妇女教育的政策措施,妇女的文化素质有了迅速提高,但由于女性受教育基础差,妇女教育仍面临不少问题。妇女文盲比例较高,女童入学率低于男童,女性知识人口仍集中于低文化层。

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是妇女享有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妇女只有参加了社会生产劳动,有了经济地位,才能有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家庭地位, 才能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据有关统计,在全国从业人员中,现在女性已占到将近一半。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侵犯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在就业过程中对女性的歧视,在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男女不平等。

妇女的财产权益包括妇女对婚姻家庭共有财产享有的权益、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及相关财产权。妇女的这些财产权益在我国基本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但由于历史传统和世俗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尤其是在农村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妇女财产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比如农村的出嫁女和离婚女的土地权益保护问题, 近年来表现得就较为突出。

妇女的人身权利是指妇女的人身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主要包括妇女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身自由、人格与名誉等方面的内容。我国的《宪法》和许多法律和法规都赋予了中国妇女神圣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利。但是由于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无视妇女的人身权利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当前存在较多的有家庭暴力、、拐卖妇女、儿童、性骚扰等。

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利,最能代表妇女真实的生存状态。《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可分为三类,其一是保障妇女人身权利的平等。其二是保障妇女财产权利的平等。其三是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障。近年来加大了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力度,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离婚妇女的房屋居住权仍得不到有效落实;过错举证和财产举证困扰着不女,使她们得不到赔偿和合法的财产;抚养费执行难,使单亲家庭妇女生活面临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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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开题报告

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这就现实出了公益诉讼的重要性,让我们一起看看相关的开题报告是怎样写的吧!

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研究目的与意义

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世纪 8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国内外研究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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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女性主义法学

【摘 要】女性主义法学是西方现代法理学领域异常活跃的思想流派,它主要是女性主义和法学相融合而作用于社会领域,因为其主要采用理性或经验主义认识论、立场认识论、后现代认识论和社会位置论的认识论和相应的方法论,所以对传统的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影响正由边缘步入中心,其中法律具有性别的说法尤应给予关注。

【关键词】女性主义;女性主义法学;性别正义

一、女性主义法学概述

女性主义法学受到许多观点的影响,这些观点主要来自于女性主义第二次高潮,其中主要是激进女权主义者、批判法学者、法国主义者以及其他哲学家的著述,女性主义法学的灵感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得益于各派女性主义理论。女性主义法学是女性学在法学研究领域的表现,女性主义理论主要包括传统的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激进的女性主义、文化女性主义、差异女性主义等诸多理论派别;第二,实用主义哲学思潮构成了女性主义法学的哲学基础。其中詹姆士的经验主义真理观对女性主义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认为“一个观念的真实性不是它所固有的静止的性质,真理是对观念而产生的。它之所以变为真,是被许多事件造成的。它的真实性实际上是个事件或过程,就是它证实它本身的过程,就是它的证实过程,它的有效性就是使之生效的过程。”;第三,女性主义法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形成得益于后现代主义思潮强调的断裂性、无规律性的事物发展理念。

学界一般认为女性主义法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争取与男性形式上的平等”、发现“妇女有别于男性”和“后现代主义”。第一阶段正值第二次妇女运动浪潮,主要目的在于从理论上论证妇女以运动手段争取两性平等的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致力于消除两性不平等的法律制度;第二阶段女性主义法学不满足仅仅关注社会性别的实质不平等,而是扩展到渗透两性不平等因素的法律结构和社会结构,认为如果社会结构对妇女不利的话那么女性主义法学应该承担起改变社会结构的任务;第三阶段进入到后现代主义发展阶段,呈现出多元化走向,对传统的观点发起挑战,在若干领域对知识的客观化和普遍化也发起了冲击。

二、女性主义法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

学界普遍认为“个人的即政治的”理念是女性主义法学认识论的基点。这里所谓的“政治的”采取了米利特的定义,即遍布社会各领域的、无所不包的权利支配关系,除了意味着国家权力的支配关系外,它还包含着这样一种含义:妇女有着自己独特的受支配、受压迫的经历,在受支配的历史中妇女是主体,其个人感受值得重视。“个人的即政治的”信条在法学研究中具体体现为这样的观点:知识不应从抽象观念而应从经验中来,要认识个体间的相互存在关系,进而把这种存在关系作为我们分析的出发点,相互作用才是社会控制的模式,包括制定和实施法律以产生通向新信息的观察和认识的新途径。

女性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是其认识论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领域的具体表现,女性主义法学对方法论非常重视,因为它有助于界定某一问题是法律问题还是政治或道德问题,女性主义者不能忽视方法的原因还在于,如果她们运用已经被现存的结构确定的方法向传统的权力结构发起挑战,那么她们极有可能重新制造她们所力图的不合理的权力结构,这就决定了女性主义法学必须创制自己的方法,它们就是:意识觉醒、询问妇女问题的方法和女性主义实际推理的方法。意识觉醒的方法在于强调女性个体对男性压迫的独特感受,通过其独特感受的诉说,以此达到提升妇女主体性的目的,同时每个妇女独特感受的集合又构成了女性整体对社会中两性关系的正当认知;询问妇女问题的方法所针对的对象是女性问题总是被忽视的现实,它意在强调“女性问题”是个“问题”;女性主义实际推理的方法认为法律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对具体问题的实际考察和反应,而不是以相互对立和矛盾的二分法为工具解决法律问题。这种方法用以揭示法院如何运用司法技术的方式去探究法律的运作,指出个人式的事实发现优越于单纯的规则运用并且从上下联系中进行推理的方法更尊重差异和社会地位卑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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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发展下农村女性婚外恋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

摘要:当今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转型,传统家庭模式受到冲击,婚外恋行为不断出现,尤其是农村女性,婚外恋发生率不断升高。本文以苏北某镇为例,通过描述农村女性婚外恋的现状与原因,以期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女性婚外恋的发生。

摘要:当今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转型,传统家庭模式受到冲击,婚外恋行为不断出现,尤其是农村女性,婚外恋发生率不断升高。本文以苏北某镇为例,通过描述农村女性婚外恋的现状与原因,以期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女性婚外恋的发生。

关键词:城镇化;农村女性;婚外恋

关键词:城镇化;农村女性;婚外恋

中图分类号:C913.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4-0348-01

中图分类号:C913.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4-0348-01

一般提到婚外恋,人们的反应就是男,事实上女性婚外恋也并非少数。1986年,新女性杂志对2.5万美国女性进行了一项调查,发现有四分之一的已婚女性有过婚外恋行为。《香港商报》2001年11月1日标题,沪离婚率居全国第二,婚外恋女多过男。而且这种女性婚外恋行为,已从城市逐步蔓延到城镇化发展较迅速的农村。恋女多过男。而且这种女性婚外恋行为,已从城市逐步蔓延到城镇化发展较迅速的农村。

一、农村女性婚外恋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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