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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资产管理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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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农资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农资监管水平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资监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资监管工作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第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在农资监管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建立农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清理所属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所属企业经营行为的指导与管理。农业行政和执法部门不得参与农资经营。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农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农资产品登记(审定)和有关许可的管理工作,强化发证后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资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日常监督管理第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治理,依法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有计划地开展市场整顿,严厉打击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识假辨假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大力培育农资连锁经营大户。第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农资产品质量监测制度,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督。第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档案,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建立农资信用体系。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的同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加强跟踪监督:(一)生产经营的农资产品连续2次抽检质量不合格的;(二)连续2次抽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二条积极推行台帐记录、票证索取制度。指导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加强生产经营人员培训,鼓励采用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农资超市等现代流通方式,不断提高农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第十三条应有关单位或当事人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资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委员会,调查事故原因并评估损失。第三章投诉举报与受理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对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第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窗口、信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接受群众对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第十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查处。第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未经投诉举报人允许,不得泄露其有关信息。第四章案件查处、协办与督办第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依法及时查处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案件时,认为需要注销、撤销或吊销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证照的,应当将调查结果抄告原证照发放机关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案件时,涉及到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行政区域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需要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协助的,可以发送协查函。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协助调查工作。第二十一条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法立案查处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立案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二十二条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将案件移交,或以督办、挂牌督办的方式责成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接办案件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按要求上报查处进展和结果。第五章案件报告第二十三条案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负责立案查处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违法事实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案情逐级上报农业部。(一)假劣农资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假劣农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二)农业生产事故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三)案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四)其他需要上报的。第二十四条案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负责立案查处的地市级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违法事实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案情逐级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假劣农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假劣农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二)农业生产事故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三)案情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的;(四)其他需要上报的。第二十五条案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负责立案查处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违法事实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案情上报至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假劣农资销售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假劣农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二)农业生产事故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三)案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四)其他需要上报的。第二十六条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六章信息报送与公告第二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农资监管信息平台,确定信息报送人员,加强农资监管信息的收集、统计、整理、分析和报送等工作。第二十八条农资打假情况和案件统计实行季报制度,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资监管工作牵头机构统一汇总后,在农业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农资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品种审定、产品登记、产品批准文号、质量抽检结果等有关信息。第三十条农资监管工作中发现农资产品可能给当地农业生产带来风险的,由地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警示通报。第七章绩效考核评价第三十一条农资监管工作实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资监管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并及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对在农资监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三十二条农资监管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工作措施、制度建设、信息交流、案件报告、工作成效等方面,具体考核评价标准和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资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三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违纪、政纪的,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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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载体,打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平台,将相关支农资金逐步加以整合统筹使用,同时创新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资金投入。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围绕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推进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开发,实行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促进形成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规范。根据客观因素和工作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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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研单位资产管理

摘要:本文重点谈谈农业科研单位在资产管理工作方面的现状以及如何有效提升当前我国农业科研单位在固定资产方面的实际工作质量,以供参考。

关键词:科研单位 农业 资产管理

当前我国农业科研单位内部管理工作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对于农业科研单位的管理人员及领导层来说,加强内部管理,尤其是对于影响科研项目开发及研究的资产管理方面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寻找更新的管理方法与管理思路。

1.我国农业科研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业科研单位在资产购置方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支持,但是近年来,科研单位的发展不断加速,国家财政的拨付虽然逐渐提升却也无法有效缩短与单位需求之间的差距,甚至在某些地方还出现了差距逐渐拉大的情况,资金方面出现问题,不仅是因为单位在资金需求方面不断增大,更重要的还在于许多单位在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从而造成资金使用不合理不科学,大量国有资产无故流失,从而阻碍了单位的自身建设及科研项目的有序开展。

1.1缺乏资产管理科学意识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农业科研单位资金来源都是依靠国家与地方财政,在资产购置及使用方面也多只从自身需求出发,未能有效考虑资产购置与资金使用效率之间的关系,从而造成许多资产购置上的重复、浪费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不仅有长期以来的历史因素,同时还有不了解资产管理重要性的思想因素。管理层的思想意识及管理观念存在偏差,必然导致具体管理工作难以顺利开展,从而制约资产管理工作发挥其积极作用。

1.2缺乏监督管理配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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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资源生产管理论文

1美国中西部农业开发概要

在美国开发中西部进程中,有两个大规模集中开发的时期:一是1860-1890年,这一时期开发西部的主要动力来源于皮货贸易、土地投机以及奴隶主庄园的扩张。二是1930-1970年,在大规模开发时期内,美国联邦政府陆续出台了有关中、西部开发的法律和政策,极大地加快了美国中西部地区的农业开发的速度。

19世纪中叶,美国联邦政府为了鼓励西部农业开发者,除制定了灵活多样的土地开发政策外,还陆续颁发了《沙漠土地法》、《鼓励西部植树法》等法律。以法律和政策的形式明确了只要在西部地区植树、种草或修筑灌溉沟渠达到一定面积和一定时间,就可以免费或低价获得一定面积的土地。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促进了美国西部的土地开垦和农业的发展。从1836年到1985年,美国中西部新开垦的耕地面积为2.45亿英亩,相当于原有耕地面积(1.6亿英亩)的1.53倍。随着耕地的增加,粮食产量倍增;玉米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1061.3万t,增加到1989年的1亿9120万t,增加了约17倍;小麦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389.5万t,增加到1989年的5540.7万t,增加了14.2倍;大豆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23.3万t,增加到1989年的5244万t,增加了224倍。使美国成为世界主要的粮食出口国;美国主要畜产品的平均年产量:1961~1965年期间,肉类335.28万t,牛奶1139.9万t,鸡蛋78.4万t。到了1989年,肉类(不含鸡肉)、牛奶、鸡蛋的平均年产量,分别增加到1818.9万t、6543.2万t、397.4万t,分别比1961~1965年期间增加4.43倍、4.74倍、4.07倍。

但是,大规模的垦荒活动,在中、西部开发初期,一些农场主为了获得更加丰厚的农牧业利润,对那里进行了掠夺式的开发,使该地区的农地、水等自然资源遭到破坏,土地荒漠化加剧,生态失去平衡。

2农业生产与资源、生态环境问题

在美国,由于农业的开发而引起的资源、生态、环境问题,如,土壤侵蚀,水资源枯竭,盐害,水质污染,生态系统失衡,等等。

下面讨论在美国由于农业开发引起的土壤侵蚀、水资源枯竭、盐害、水质污染4个方面的资源与生态环境问题。

2.1土壤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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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源管理论文

1美国中西部农业开发概要

在美国开发中西部进程中,有两个大规模集中开发的时期:一是1860-1890年,这一时期开发西部的主要动力来源于皮货贸易、土地投机以及奴隶主庄园的扩张。二是1930-1970年,在大规模开发时期内,美国联邦政府陆续出台了有关中、西部开发的法律和政策,极大地加快了美国中西部地区的农业开发的速度。

19世纪中叶,美国联邦政府为了鼓励西部农业开发者,除制定了灵活多样的土地开发政策外,还陆续颁发了《沙漠土地法》、《鼓励西部植树法》等法律。以法律和政策的形式明确了只要在西部地区植树、种草或修筑灌溉沟渠达到一定面积和一定时间,就可以免费或低价获得一定面积的土地。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促进了美国西部的土地开垦和农业的发展。从1836年到1985年,美国中西部新开垦的耕地面积为2.45亿英亩,相当于原有耕地面积(1.6亿英亩)的1.53倍。随着耕地的增加,粮食产量倍增;玉米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1061.3万t,增加到1989年的1亿9120万t,增加了约17倍;小麦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389.5万t,增加到1989年的5540.7万t,增加了14.2倍;大豆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23.3万t,增加到1989年的5244万t,增加了224倍。使美国成为世界主要的粮食出口国;美国主要畜产品的平均年产量:1961~1965年期间,肉类335.28万t,牛奶1139.9万t,鸡蛋78.4万t。到了1989年,肉类(不含鸡肉)、牛奶、鸡蛋的平均年产量,分别增加到1818.9万t、6543.2万t、397.4万t,分别比1961~1965年期间增加4.43倍、4.74倍、4.07倍。

但是,大规模的垦荒活动,在中、西部开发初期,一些农场主为了获得更加丰厚的农牧业利润,对那里进行了掠夺式的开发,使该地区的农地、水等自然资源遭到破坏,土地荒漠化加剧,生态失去平衡。

2农业生产与资源、生态环境问题

在美国,由于农业的开发而引起的资源、生态、环境问题,如,土壤侵蚀,水资源枯竭,盐害,水质污染,生态系统失衡,等等。

下面讨论在美国由于农业开发引起的土壤侵蚀、水资源枯竭、盐害、水质污染4个方面的资源与生态环境问题。

2.1土壤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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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农资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农资监管水平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资监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资监管工作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在农资监管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建立农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清理所属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所属企业经营行为的指导与管理。农业行政和执法部门不得参与农资经营。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农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农资产品登记(审定)和有关许可的管理工作,强化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资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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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资源性资产管理

一、资源性资产的定义

要制定好一项会计核算办法,首先要对办法所依赖的基础性概念作出科学、准确而明晰的定义,并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给以界定。探讨办法应该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生物资产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作出补充界定的只是“资源性资产”这一概念。在探讨办法中我们拟将“资源性资产”定义为: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动性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

这里我们先把这一拟定的定义与生物资产办法中的生物资产定义作一比较。该办法将“生物资产”定义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活的动物或植物。”而“资源性资产”,则是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这样下定义,与“生物资产”概念一样,首先,抓住了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物征,是人类劳动参与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资源,比如,大自然恩赐的土地须经过开垦才能成为农用地。其次,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将其限定在农业活动范围内,即既将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等明显非农业活动适用的资源性资产排除在外;也将不须对其进行生物转化管理(指人为提供营养、湿度、温度和光照等条件,促成或加强转化的发生)的天然生物及其衍生自然物,即虽属于自然生成物但不属于农业活动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包括林区内的森林、林内动植物以及森林环境等)排除在外,同时,也为“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留下了空间。再次,自然生成物属于有形资产,这样定义也就把通过国家出让、补地价方式取得或通过市场交易取得以及接受投资者投入等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排除在资源性资产之外。

再看这一定义对“自然生成物”的两个限制性定语,首先是“具有稀缺性”,稀缺性是资源成为资产的必要条件,比如,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空气、太阳能等资源,显然不能成为资产;而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土地资源就可能转化为资产。其次,“不可移动性”将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同属自然生成物的水资源资产也排除在外,因为水资源具有流动性。

总之,我们设想这样定义,既能揭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特征,又将其限定在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业资源资产的范围之内。

但是,这一定义是否与《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交叉甚至重复的情况呢?不错,《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都涉及到土地,但上述制度和准则都仅在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表述中提到了土地,并规定: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在固定资产的分类中也提到土地,并指出:土地,主要是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可见,《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所提到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一般指已估价入账的建设用地或拟改变土地用途的农用地;而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是指按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仅造册登记而未入账且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即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资源资产,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中,与《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并不存在交叉或重复的情况。

应该强调的是,列入资源性资产的土地必须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完成了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农用地。

按照拟定的资源性资产的定义,资源性资产一般包括农用地、水库、水渠、已开发用于养殖的滩涂等;至于湿地,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角度看,应强调其生态价值与环境价值,不宜将其开发列为其他农业资源性资产。对于国有农场目前账外的防护林等人工林资产,有的同志主张也应作为资源性资产入账,但考虑到因其非属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而符合生物资产的定义,故应适用于生物资产办法。此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有关规定,涉农企业向国有农场或农民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农用地也不能列入资源性资产。至于农业企业建设的机井、水泥晒场、养殖池、公路、桥梁、输变电线路等,因其不符合资源性资产的定义,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或社会性收支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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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资产核算管理

摘要: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对农业的依赖性一直处于比较强的位置。可是,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发展的水平都不高,而且资产规模较小,农村金融机构对合作社信贷支持普遍不足。为促进合作社由数量发展向质量发展转变,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社会主体应积极创造良好的农村金融和政策环境,有效改变当前遇到的一系列困难,切实解决问题,为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资产核算;分析

中图分类号:S21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1

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切实做好合作社财务管理,依法建账,是维护合作社成员物质利益的根本措施,也是推进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重要保障。农业资产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个特殊的资产项目[1]。

一、农业资产的种类特点

1.农业资产的种类

农业资产一般指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的那些牲畜或者禽类和树林木头方面的资源,站在形态的角度上看,农业资产主要的活的动物和植物等生物资产可以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存性生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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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业企业资源性资产管理

资源性资产是农业企业资产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必须加强管理,本文就此加以深入探讨,仅供同人在工作中参考。

一、资源性资产确认

农业企业资源性资产确认的首要条件是“由企业控制”,而不是“由企业拥有或控制”,因为“企业拥有”一般是指“企业拥有该项资源的所有权”。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资源产权采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二元结构的公有资源产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农业企业,如国有农场等,对土地的实际控制,体现在依法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据此获取经济收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指出:在确定资产的存在时,所有权不是必不可少的……假如企业控制了得自不动产的利益,则该项不动产就是一项资产。“控制”这一概念的外延比较宽泛,在这里,可以涵盖了“拥有”,因此,《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在阐述资产的定义时,也是仅提“由企业控制的”。同时明确,必须由企业控制。对于自然资源来说,强调对其产生利益的控制,也是资源转化为资产的必要条件。因为资源假如没有特定主体的控制,则成了没有管理主体的共享品,也就没有了收益,如太阳的自然能、空气等。显然,这样的自然资源也就不可能转化为资源性资产。

二、资源性资产初始计量

作为自然生成物的资源性资产,其计量与一般会计学所说的资产计量不同,由于其稀缺性、非交易性,其计量自有一套独特的方法体系,在理论界,往往采用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市场价格法、剩余法等基本方法对其进行价值评估,或构建边际机会成本模型和模糊数学模型等方法对其进行价值计量。此外,对于单纯性资源,如土地资源,其价格,在理论上,还可以采取马克思的地租资本化价格法,即土地价格等于地租除以利息率。但是,上述理论评估和计量方法,大部分还只局限在学术交流层面,认知程度较低,距可操作的实用性还有相当的差距,这也正是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困难之处。

对于资源性资产的初始计量,既要考虑资源性资产的特征,更要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探讨,待取得成功、成型的经验之后,逐步加以推广。如对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的法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交易,因而,土地的使用权就存在着市场价格。而法律又规定,不准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样,土地又不存在市场价格。那么,应如何确定农业企业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农业用地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呢?

由于土地资产入账后,将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资产列示,因此,在确定土地资产的入账价格时,就应该考虑到因国家建设(如国家修建高速公路、铁路等)需要时,农业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经批准可能会被征用,所谓征用,是指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国有农场历史上场队合并或以场带社并进来或带进来的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则是指土地由集体所有转化为国家所有。此时,须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注销,并将其处置而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在利润表中确认为收益或费用。

显然,土地资源资产的初始计量不可能按照土地中介服务机构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入账,也不能采用前述理论界对资源资产评估或计量的结果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依据。但是,我们注意到,农业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征用时,可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因此,对于土地资源资产,采用征地时的土地补偿费作为补始计量的入账价格,既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又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目前,在理论界一般也是认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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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思考

摘要:

作为农业大国,我们国家在农业科研事业单位的研究始终都是重点单位,因为其关系着我们国家的农业发展。文章首先对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资产的特色进行分析,之后研究了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问题和解决策略。

关键词:

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问题;策略

农业发展在我国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农业经济发展推动着我们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而农业科研事业单位是我们国家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们国家的现代市场经济开发尤为重要。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来看,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管理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置。

1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资产的特色

农业科研事业单位的基本职能是开展农业的基础设施和应用研究,通过对农业的研究推广,让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达到最大化。可见农业科研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研究农业科技、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技成果等应用服务活动,其特色主要有:“多样性、复杂性”、“技术性、专业性”等等,以下是笔者具体的研究。

1.1复杂性、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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