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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产生与发展是我国农村经营制度在实践中的制度创新,但目前法律体系中尚没有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相关规定。本文从理论上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及其地位,从法理学角度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及法律特征等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联合社;法律属性;法人类属
本文为安徽人文社科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0sk221zd)的阶段成果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不断涌现。目前,大多数联合社没有经过登记注册,但也有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搭建了登记注册的平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承认其法人资格。但是,整部法律中未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相关规定。本文从理论上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及其地位,从法理学角度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及法律特征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属性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这几个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值得关注的主要集中在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以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两方面。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对于法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保障。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财产构成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第一,通过其成员,即参与联合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缴纳会费的方式出资组成;第二,通过募集设立的方式由基层社参股;第三,以政府财政支持作为联合社财产来源。从联合社资金来源可以看出,联合社拥有必要的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否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也是其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要条件。在联合社对特定资本享有独立支配权的前提下,其债权人可以通过联合社的自有资本实现债权,基层社仅以对联合社的出资为限对联合社承担责任。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理应取得法人资格,成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独立主体。
明确法人资格 规范组织行为
规定扶持政策 创新体制机制
明确法人资格: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
法律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郑文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群众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但是,过去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始终是不明确的,有的在农业部门登记、有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有的在民政部门登记,多数没能登记,贷款难、签合同难等问题非常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
郑文凯说,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一类市场主体,可以和其他公司、企业一样,名正言顺地到工商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与其他市场主体签合同、做生意,到金融机构办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规范组织行为:保障农民的民利和合法利益
法律规定,在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中,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财产账户,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等等。
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总结了中国农民20多年来的创造,吸纳了国外的成功经验,对于实现农业现代化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具有巨大的历史意义。
问:国家为什么要建立这样一部法律?
答:总则的第一条就明确:“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决定了这部法律的两大基本任务:一是要通过法律规定,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二是要明确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引导措施。
问:怎样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
答:法律总则中的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依照《公司法》登记,也不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的五条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现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的比例返还。这就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社会团体等市场主体严格区别开来。
农村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根本上区别于传统的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它不是把农户的土地、牲畜、农具、资金合并为“大集体”,不是把社员作为劳动力、客户,也不是听令于外部命令,搞“统购统销”;而是由农户自愿参加的,保留了农户独立的产权和经营自,专门为成员搞好经营服务的组织。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的产权如何界定?
答:法律界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清晰的产权界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是由社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形成的,由合作社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并承担与其资产相应的责任。社员与合作社的产权关系仅限于,以自己在合作社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法律的第二十一条还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合作社应该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当然,还规定了成员资格终止应该相应承担的亏损和债务。除此以外,社员家庭所有的经营资产和其他财产属个人资产,与合作社和其他社员无关。
县直各单位:各镇党委、政府。
调动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为更好地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稳步发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经营,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农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更好地带动农业“双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我县实际,对进一步加快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加强协调引导,创新发展模式,优化配套服务,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达到建立一个组织、兴一方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方百姓”效果。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尊重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农民大胆实践;坚持依法办社,促进有序规范发展;坚持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围绕我县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优先支持重点区域和重要环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遵循经济规律,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发明宽松环境。
三)发展目标。依照“培育一批、改造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方法。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30个(省级10个、县级2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年均纯收益增幅在10%以上,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覆盖面25%以上,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0%以上实现规范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30%以上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加工和销售。至2015年,力争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突破300个,全县每个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都至少有一个合作社,从事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基本上入社,至形成“一村一品、一品一社”规范化、规范化种(养)殖格局;农户参与面进一步扩大,农产品质量平安水平明显提升,机制更加灵活,制度更加规范,服务农民的能力显著增强。并造就一批具有“基地、品牌、营销队伍和一套维护社员利益机制”示范性合作社。
促进区域特色产业集聚。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基地建设,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结合特色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和加工需要,突出重点,突出特色,合理布局,建设以“一村一品”为特征的专业化、规模化、优质化、规范化的特色农产品基地。围绕基地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2015年初步建成以入口创汇为主的哈密瓜为主的佛罗、以香蕉为主的尖峰岭等3个农产品基地和集聚区。
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机构,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科技创新推进产业升级,力争到2015年,有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研发机构建立科技合作。加强与农技推广服务部门的合作,开展农业技术规范自主创新活动,加速农业科技效果转化,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科技入户和培训农民的有效载体。
收稿日期:2012-06-18
基金项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科专项(20110207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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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破产立法和其他民商事法律相比,其革新的进程可能稍显缓慢。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生效后,直至2007年,我国才颁布实施了第二部破产法,也即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在《破产法(试行)》总则中,将立法目的定位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在新法中,立法目的则定位为“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破产法的保护范围正式扩大到所有企业形式。在新旧两部法律中,都明确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正如韩长印教授在《美国破产法》的译者前言中曾指出,以美国破产法学界为例,就企业破产立法的目的而言,一直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将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作为立法目的;另一派则强调破产的损失分担,认为凡是受到企业破产的消极影响的所有利害关系人都应当为立法所考虑。而后者则成为当前的主流观点。然而,由于企业本身的不同形式,一部有着统一的立法目的的破产法是否能够完全适应全部情形,其确定的新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是否能真正达到立法的目的,仍然存在着可商榷的空间。当前我国民商法学界对于企业的破产法律问题,主要关注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主要的企业方面,而本文则试图结合合作社这一特殊的企业形式,来探讨企业的破产问题。由于在合作社中,目前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相关的立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业合作社法》),因而本文将只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研究对象。而信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则不在讨论范畴之列。
根据《农业合作社法》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非赢利性的企业。它“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显然,这一定义是在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的传统定义的基础上做出的,从而,正式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合作社的合作经济组织(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
我国现在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指生产性质的合作社。这一专业合作社,近年来得到了速度较快的发展。但是,总体看来,我国当前的合作社发展仍然较为迟缓。产生这一现象的首要原因是,合作社资金较少,出资方式又比较有限,难以扩大合作社的规模。合作社的发展困难实际上是我国农业农村问题的一个表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造成一定数量的农业用地被荒废;小农经营成本高,收益较少,已经到了发展的瓶颈;现代化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本身就要求土地集中使用。因此,立法者要求国家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运作要比公司和合伙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更为优惠的条件。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不能够完全适应合作社这一特殊形态的企业组织。
一、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债务责任问题
根据《农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包括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合作社以其财产所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作社社员以实际出资的财产对合作社承担责任。从而可以认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有限责任合作社。其债务责任的规定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一方面,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注册资金没有做出过任何限制,也不存在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从这一点上类似于无限责任制企业。总体而言,合作社的债务责任应该是低于一般公司等企业。但是,合作社的债务履行能力,也往往弱于其它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而对债务责任的规定,由于限定在社员出资额和公积金的范围,从这一点上又总体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责任相比较而言,是较低的;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能力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也是较低的。
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的交易和服务对象是自己的社员,但是也必然要与非社员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从事交易。合作社的非营利性,是对内的非营利性;而在对外的经济交往则是从事营利活动的。在对外交易的过程中,由于其债务责任问题,对于债权人来说,合作社存在着较大市场风险。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法律规定
具有蔬菜、政治经济学、工业经济管理、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司总经理执业经历。为湖北省和武汉市部分涉农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涉农法律服务和事务,是湖北省涉农方面的知名法律专家。主要从事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推广法、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擅长农业法律实践、农业政策和农业管理疑难问题研究;商务合作伙伴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准在法律层面上的甄别;合同履行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条款拟定和谈判;体现一定意志的法人内部资源合法化整合;民商事纠纷的斡旋和调停等。
导读:贵阳市某蔬菜种植合作社主要种植辣椒,但常存在辣椒滞销收购商压价,辣椒俏销社员不守信等问题,合作社戚先生问如何能够更好地实现订单农业,既保证合作社的利益,又能避免收购商不信守承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杨晓峰律师从订单农业的内容、特点、签订对象、双方如何守信、如何签订订单合同等方面进行了解答。
经典案例:贵阳市某蔬菜种植合作社戚先生问:我们合作社主要种植辣椒,这些年收入不错,但有的年份辣椒滞销时,收购商要么压级、压价,要么不到地头收购,有时还不能及时付款。不过有时俏销时,别的菜贩子上门收购,给钱爽气,价格好,我们也卖给他们,这样原收购商的定货就供应不足了。我们是想守规矩的,不知用什么样的办法能让大家都守规矩?
“在线律师”:
在与戚先生的交流中,先是以为戚先生要咨询法律问题,后来感觉到戚先生要问的问题,其实是市场主体的诚信问题、履约风险问题、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和失信的社会代价问题。由于其包含了法律规则,但又不光是法律问题,故我主要是从法律规则的角度与戚先生进行了探讨,下面是我与戚先生交流的内容。
戚先生:杨律师您好,我们合作社每年主要种植辣椒,搞的是“订单农业”,具体什么是“订单农业”呢?
杨律师:戚先生,很高兴认识您。现在政府的文件和各类宣传资料上广泛出现“订单农业”这个用语,而且似乎每个人对“订单农业”的解释都不一样,我想这是正常的,因为中国的所谓“订单农业”现在才刚刚起步,至于怎样发展,会发展到什么样的程度,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与他们的共性会有多少,个性有哪些等都不得而知,所以现在谁都不可能给出一个科学而又经得起时间考验的答案。
我认为“订单农业”包括了2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农产品生产管理中的渠道形式,二是农业经营模式。“订单农业”的现实意义不在于农业经营模式,与计划经济的上级决定生产和小农经济的凭经验和感觉决定生产相比,“订单农业”的有益部分主要在于凭社会信用来安排生产,是市场经济的实现形式。
摘 要:对三明市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的调查,针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运作规范管理的途径和措施。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依法运作 规范管理 思考
近年来,三明市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但在发展过程中,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不规范,经营水平低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笔者就三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情况进行一些调查,分析当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措施。
一、三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1.发展情况
截止2011年底,三明市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1615个,按合作社从事的行业划分:粮油类121个,蔬菜类287个,果树类160个,茶叶类123个,食用菌类83个,养殖类254个,笋竹类93个,林业类125个,农机服务类162个,花卉苗木类63个,烟叶类20个,药材类36个,农资类28个,加工类13个,其它类47个。合作社家数占全省总数的13.9%,居全省第二位,合作社成员总数达5.11万户,带动非成员农户8.49万户,两者合计占农户总数的26%,为农业农村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2011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总收入达9.96亿元,27家合作社被评为全国首批农民专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5家合作社被评为首批省级示范社,50家合作社被评为首批市级示范社,9家合作社获得省农业厅规范化建设项目。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商标141个,其中自有109个,2011年新增42个;获得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QS认证数分别达27个、44个和8个,其中当年新增分别为10个、9个和8个。在第九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上,清流县嵩溪爱珍豆腐皮大田县屏山乡云雾生态茶叶两家合作社共达成意向7项,签订协议4份、合同1份,成交金额达2000多万元,清流县嵩溪爱珍豆腐皮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鑫珍”豆腐皮被组委会评为金奖,成为我省14家参展合作社中唯一获此殊荣单位。三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既得益于农民渴望致富的强烈愿望,更得益于三明市坚持政府推动、服务促动、项目带动、龙头拉动,及时出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措施,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
2.发展特点
三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主要呈现出组织形式多样化,涉及领域多元化的特点。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依托龙头企业创办,龙头企业围绕生产经营的产品,组建相应的合作社;二是依托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建,主要是村级集体围绕本地“拳头”产品牵头领办合作社;三是依托能人兴办,部分有一技之长的能人和大户,自主创办,吸收其他农户入社。而从产业分布看,专业合作社涵盖了种植、畜牧、林业、服务业等,行业覆盖面广。此外,随着各级政府的重视,扶持力度的加大,农民对合作社认知程度的提高,合作社的发展还呈现出农民参与意愿越来越高,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发展凝集力明显增强,覆盖地域越来越宽,发展质量不断提高,合作效益越来越明显等几方面的特点。
同志们: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新型的市场主体,当前在国际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几乎都存在这样一种农民的合作方式。它是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载体之一,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上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抓好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工作,我再强调几点:
一、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意义的认识,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这部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为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发展开辟了广阔道路。依法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既是一部主体法,也是一部促进法。作为主体法,它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和组织机构。作为促进法,它推动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的基础上,自愿、自发地组织起来进市场,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就要正确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本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农民为主体,本着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的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互合作经济组织。它在构成上强调农民的主体地位,在内部结构上实行民主管理,在为成员服务上不以赢利为目的,在分配上按成员与组织交易量分配为主。这是区别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组织的本质差别。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其他组织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民自愿联合体,不受行政地域和人员范围的限制;与一般性的社团组织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主体,不但对内开展服务,而且对外开展经营,提高自身的经济实力;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农民成员既是组织的所有者,也是组织的主要服务对象,在工作上,注重对内服务与对外经营相结合,公益与效益相结合,与企业的纯趋利性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功能是服务。在引导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后,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和家庭财产所有权,不仅如此,还要明晰专业合作组织与合作社成员的产权关系,使专业合作组织得到健康的发展。
县农合联、各乡镇及农牧局等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集中力量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切实抓出实效。
二、抢抓机遇,因势利导,加快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
近一段时间,在县政府引导下,通过县农合联积极工作,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呈加快发展之势。目前已成立了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今天我们已经为第一批进行了授牌。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存在着数量较少、规模较小、覆盖面不广、结构不完善、内部机制不健全、经济实力不强、服务水平不高、自我发展能力较弱等问题。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促进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
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运作规范高效、带动能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突破100家,入社农户占全市30%以上,带动农户占全市60%以上;农产品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合作社达到50家以上;社员年人均纯收入明显高于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
一是围绕农业产业化、延伸产业链,开展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合作,解决产业链脱节、利益联结松散问题,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
二是围绕主导品种和特色品牌,培育优势产业群,组织社员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命力。
三是围绕农民增收,规范组织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统一经营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
四是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目标,整合生产要素,开展强强联合,加快培育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龙头型专业合作社,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