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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
从年7月份起,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对全市现有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通过升级改造,逐步以设施完善、环境舒适、管理规范的新型农贸市场取代传统农贸市场,努力营造公平、卫生、方便、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升级改造的原则、范围、进度和对象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以镇为主、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由各所在地镇(区)政府组织实施。升级改造范围为全市现有的农贸市场。其中首批列入升级改造的市场为城区(含开发区)和镇()范围内所有农贸市场,第二批市场为农村镇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其余市场均列为第三批。具体升级改造的对象由各镇(区)根据城镇建设的要求确定。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计划在3年内全部完成,其中首批农贸市场必须确保在1年内完成,第二批农贸市场确保在2年内完成。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改造达标的农贸市场一律实行关、停、并、转。
今后凡本市范围内按规划新建的农贸市场,包括住宅小区、集中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均必须按《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见附件1)要求实施。
三、职责分工
各镇(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系升级改造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市场经营单位、产权单位对农贸市场实施升级改造;制定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进度计划;认真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宣传引导和市场经营户的安置、过渡工作,确保市场改造期间群众生活购物正常和社会稳定;配合物价部门打击以升级改造为名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
工商局: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项目的指导、监督,会同各镇(区)政府以及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指导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定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具体计划和方案,负责审核改造后的市场内部功能分区布局设置,组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考核验收工作和验收后的软件规范管理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总体目标
从年7月份起,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对全市现有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通过升级改造,逐步以设施完善、环境舒适、管理规范的新型农贸市场取代传统农贸市场,努力营造公平、卫生、方便、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升级改造的原则、范围、进度和对象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以镇为主、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由各所在地镇(区)政府组织实施。升级改造范围为全市现有的农贸市场。其中首批列入升级改造的市场为城区(含开发区)和镇()范围内所有农贸市场,第二批市场为农村镇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其余市场均列为第三批。具体升级改造的对象由各镇(区)根据城镇建设的要求确定。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计划在3年内全部完成,其中首批农贸市场必须确保在1年内完成,第二批农贸市场确保在2年内完成。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改造达标的农贸市场一律实行关、停、并、转。
今后凡本市范围内按规划新建的农贸市场,包括住宅小区、集中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均必须按《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见附件1)要求实施。
三、职责分工
各镇(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系升级改造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市场经营单位、产权单位对农贸市场实施升级改造;制定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进度计划;认真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宣传引导和市场经营户的安置、过渡工作,确保市场改造期间群众生活购物正常和社会稳定;配合物价部门打击以升级改造为名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
工商局: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项目的指导、监督,会同各镇(区)政府以及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指导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定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具体计划和方案,负责审核改造后的市场内部功能分区布局设置,组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考核验收工作和验收后的软件规范管理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为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完善城乡公益性和民生性配套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农贸市场布局不合理、规模小、档次低、环境差等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城乡农贸市场规划和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中国柠檬之都、中国佛雕之都”城市形象、方便城乡居民生活为目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规分建、属地管理”的基本思路,全面优化城乡农贸市场规划布局,不断改善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和购物环境,努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服务优良、管理规范、环境优美的农贸市场体系,助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设施、提升品位”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贸市场布局不合理、规模小、档次低、环境差等问题为重点,通过规划新建、设施改造和管理提升等,全面推进城乡农贸市场建设。到年,县城农贸市场全面达到清洁化、优美化、秩序化、制度化的要求,每个乡镇至少有一个标准化的农贸市场。
三、工作重点
(一)加快推进城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公共服务、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按照全省农贸市场实施升级改造的总体要求和南通市政府《关于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07〕96号)提出的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实施计划,市政府决定把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菜篮子”工程之一,切实解决全市农贸市场设施老化、环境脏、乱、差等问题,实现场内场外环境同步改善、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同步提升,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现就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从*年7月份起,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对全市现有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通过升级改造,逐步以设施完善、环境舒适、管理规范的新型农贸市场取代传统农贸市场,努力营造公平、卫生、方便、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升级改造的原则、范围、进度和对象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以镇为主、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由各所在地镇(区)政府组织实施。升级改造范围为全市现有的农贸市场。其中首批列入升级改造的市场为城区(含开发区)和长江镇(*港区)范围内所有农贸市场,第二批市场为农村镇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其余市场均列为第三批。具体升级改造的对象由各镇(区)根据城镇建设的要求确定。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计划在3年内全部完成,其中首批农贸市场必须确保在1年内完成,第二批农贸市场确保在2年内完成。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改造达标的农贸市场一律实行关、停、并、转。
今后凡本市范围内按规划新建的农贸市场,包括住宅小区、集中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均必须按《*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见附件1)要求实施。
三、职责分工
各镇(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系升级改造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市场经营单位、产权单位对农贸市场实施升级改造;制定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进度计划;认真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宣传引导和市场经营户的安置、过渡工作,确保市场改造期间群众生活购物正常和社会稳定;配合物价部门打击以升级改造为名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
第一条为促进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的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第三条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设、举办和管理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农贸市场),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农贸市场必须依法管理,坚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农贸市场交易行为,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市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税务、财政、物价、城建、卫生、技术监督、规划、市容环卫、土管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农贸市场实施管理。
第二章农贸市场建设和举办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将农贸市场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农贸市场的设立、规模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设立农贸市场;旧城改造应将农贸市场的设立纳入改造规划。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建设规划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农贸市场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投资兴建。政府应设立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农贸市场建设,视同公建配套工程,有关税、费应给予减免优惠。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房屋、资金等形式投资兴建或扩建农贸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以及国家、省关于做好农产品流通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农产品零售终端建设,充分发挥农贸市场在保障农副产品供应、维护食品安全、满足市民需求和方便群众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贸市场与城市协调发展,现制定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精细化长效管理工作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系列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一个高水平建成、六个显著”发展目标,从群众需求出发,通过规划布局合理化、设施建设标准化、长效管理精细化、改造投入常态化等措施,补齐短板、完善功能、强化管理、提升品质,实现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和精细化长效管理同步提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生活消费需求。
(一)基本原则
1.以民为本,体现公益。把农贸市场提档升级、精细化长效管理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落实公益性保障机制,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积极作用,使农贸市场提档升级、精细化长效管理工作成为关注民情、回应民心、满足民需的民生工程。
2.属地负责,部门配合。负责制定本区域“行动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履行组织协调、统筹实施、督查督办的职责,及时解决辖区内农贸市场提档升级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市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项目推进工作。
3.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以农贸市场主办者建设和管理为主,市、区两级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引导社会各投资主体主动参与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工作,建立农贸市场滚动改造机制。
4.建管结合,全面提升。坚持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和长效管理并举,通过建章立制实现管理的精细化、长效化,破解农贸市场“脏乱差”管理难题。加大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投入力度,推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及检测工作顺利开展,全面提升农贸市场管理专业化水平。
摘要:完善的农贸市场体系是满足群众便利、安全、放心消费的需求,是提升城市品位和管理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平泉县中心城区农贸市场规划为例,对农贸市场规划编制方法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农贸市场 综合商场 连锁超市 平泉县
中图分类号:TU2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2010年3月,省商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大力推进城市菜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取消露天市场、马路市场,且按照万人1000—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0—1200米服务半径的标准建设,打造10分钟生活圈。
1 规划分析
1.1规划性质
(1)惠民、利民、便民工程——本次规划需解决具体便民、惠民的问题。
一、总体目标
遵循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解决农贸市场低档次、环境差为重点,全面改造硬件设施,整体提升市场档次,力争通过3年努力,使全区农贸市场面貌有明显改观,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功能完善、满足群众多层次需求的现代化农贸市场体系。
二、改造要求
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分为移地新建、原址改造和内部提升三类,具体要求为:
1、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应按照《市菜市场基础设施规范》实施,中心城区以外的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按照《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规范》实施(《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规范》另行制定)。
2、各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原则上应按服务人口150平方米/千人标准设定。
三、扶持政策
我区实施改造提升的农贸市场享受以下政策:
为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力度,巩固创建成果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根据《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为切实规范和提高区各农贸市场管理水平,有效解决农贸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等工作得到长期有效管理,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为民办实事的服务宗旨,把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作为政府民心工程,以建立“市场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力、分类指导、各司其职、依法管理”的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为核心,以卫生文明诚信市场和经营户创建为抓手,坚持“属地管理与部门监管同步、日常管理与综合治理并重”的工作原则,实现市场经营秩序、食品安全、购物环境、文明程度的全面提升。 二、组织领导 辖区现有正常启用的城区农贸市场16个,均为升级改造完成后的农贸市场。各类经营户2000余户,市场交易情况总体良好,在满足辖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活跃商贸流通、发展地方经济、解决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各部门及社区的有效管理,目前农贸市场管理已逐步走上正轨。但由于区农贸市场大多由原马路市场转变而来,管理体量较大,管理关系复杂,历史上存在长期脱管、多头管理等问题,市场管理方和经营户主动配合监管的意识不强,导致目前仍然存在少数经营户在市场内外占道经营、市场管理力度不够、市场环境卫生持续效果差、亮证亮照相关规定不落实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大创建力度,巩固创建成果,特成立区农贸市场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落实全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和工作阶段计划,统筹协调涉及农贸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明确和部署下一阶段全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目标与任务。区农贸市场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一)区农贸市场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在区商务局,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从区发改、城管、卫监、工商等相关单位抽调组成。 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协调、监督、督促各部门、各社区服务中心对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农贸市场正常规范运行,并负责农贸市场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为加大整治力度,成立农贸市场突击清理整治工作小组,主要负责维护各农贸市场内外经营秩序规范,突击清理整治占道经营现象和租赁门面经营农副产品现象,避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治安案件和。 成员:区城管局、卫监局、工商局及黔江、清浦、瑞华、兴隆、黄河、平桥、三江、金竹社区服务中心分管农贸市场的负责人。 三、治理重点 (一)不符合创建工作相关指标的部分; (二)市场主体及经营户证照管理; (三)市场内及其周边经营秩序; (四)市场内环境卫生; (五)市场文明经营及信用建设; (六)食品安全; (七)明码标价; (八)计量规范; (九)设施齐全。 四、责任分工 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各社区服务中心是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并应当保障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工作经费。区商务、物价、公安、住建、环保、城管、工商、农水、卫监、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社区职责: 各社区服务中心是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各社区服务中心所辖农贸市场情况如下(共16个农贸市场): (二)部门职责: 商务局是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制定区级资金补助预算方案,拟订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的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督促实施;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工商局是农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物价局负责加强对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财政局负责据实核拨领导小组工作经费及农贸市场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费用。 住建局负责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指导农贸市场设施建设,对农贸市场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局负责督促农贸市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p#分页标题#e# 城管局负责整治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取缔占道经营和乱搭乱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农水局负责严格实行农产品质量准出制度,依法对农贸市场内的畜禽产品、水产品、蔬菜、水果等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测,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卫监局负责依照有关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对餐饮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负责指导农贸市场开展除“四害”和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规划分局负责对建设的农贸市场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和核实。 质监分局负责依照计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农贸市场的计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依法进行查处。 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区政府的各项规定。 五、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各社区服务中心、各部门要按照《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突出治理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强力推进治理工作,对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及时整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得到落实。 (二)加强配合,务求实效 农贸市场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时间跨度长、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部门较多,因此各社区服务中心、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协调配合和相互支持,对复杂性问题或矛盾突出的问题,多采取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的方式,务求整治取得实效。 (三)严格标准,强化监督 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治理标准,提高治理质量。区委督查室和区政府目标督查室将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对治理工作不力、动作不快、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问责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鄂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4日鄂州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准备的鄂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快来看看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
各地、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贸市场发展基金,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