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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救助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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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民众救助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临时生活困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发5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遵循及时、高效、公开、公正原则,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四条县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政策的制定、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及其他日常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并进行绩效评价,县审计、财政、监察局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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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困难居民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临时生活困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遵循及时、高效、公开、公正原则,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四条县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政策的制定、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及其他日常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并进行绩效评价,县审计、财政、监察局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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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金试行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对执行救助金的管理,保障执行救助金发放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行救助金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特困群体的申请执行人,提供经济救助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执行救助金由县人民政府拨款解决,每年度拨款十万元,余额转入下年度累计使用。

第四条执行救助金的管理和发放坚持公开、专用、救急原则。

第五条执行救助金在县财政局设立专门帐户,建立帐册,实行专门管理。

第六条执行助金救助金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二)属城镇低保户、农村特困户的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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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镇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意见

为了切实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和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度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民生工程的通知》及县《关于实施2012年度民生工程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项目的通知》的要求和文件精神,根据我镇实际,2012年我镇继续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一、实施对象及原则

1、实施对象。贫困重度残疾人是指我镇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残疾人。

2、救助原则。(l)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2)坚持特别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4)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申请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残疾人须填写《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二代残疾人证、低保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公示无异议的在《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镇人民政府审核。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在镇政务公开栏上公示5日无异议后,并在《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残联审批。对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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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居民经济现状核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规范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等救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城乡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前款中接受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各部门之间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有效衔接。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以下简称核对机构。主要负责全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报送的社会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出具有关核对报告并及时反馈给申请核对单位;负责全市核对信息系统的管理运行;及时办理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有关核对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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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面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可选择2-3个县(市)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力争到*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这项制度平稳运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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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镇生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操作、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县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农牧区五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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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暂行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政办发〔2009〕20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09〕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证制度的补充。

第三条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以“救急救难救危”为主;

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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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州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具有州户籍且居住在本地或非本州户籍但持续暂住本地一年以上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由州、县人民政府委托民政部门对因病、因灾等造成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一次性应急生活救助的措施。接受救助的对象享受的是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

(二)坚持及时、适度和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

(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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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操作、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县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农牧区五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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