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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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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时申请抗诉与再审后撤回再审申请的处理

摘 要: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偶尔发生的民事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须予纠正,在两审终审制的民事诉讼基本制度框架下完善程序构架,力求有错必纠,实现公正裁判的诉讼目标的重要程序设计,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民事诉讼法律实务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立法对当事人同时申请抗诉和再审,在检察院提出抗诉后而法院裁定再审前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未作规定,殊值探讨。

关键词:申请;抗诉;再审;撤回;处理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164-02

问题提出:王某与某渔场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法院2010年6月13日判决;渔场上诉;2010年9月1日二审法院判决;渔场仍不服,于2011年7月26日向所在省高院申请再审,同期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省高院2011年11月16日送达受理通知书。省检察院2011年11月30日向省高院提出抗诉。2011年12月3日,渔场向省高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2011年12月8日,省高院裁定准许。2012年3月21日,省高院依省检察院的抗诉书裁定再审,由省高院提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一、审判监督程序和检察院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制度体系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已生效裁判和调解书出现法定再审事由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1]。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已生效民事裁判,发现具有法律规定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再一次审理,从而启动再审程序的制度[2]。目前我国涉及审判监督程序和抗诉程序的主要规范有:《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诉意见》)、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监程序解释》)、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受理申请再审意见》)、《最高院审监庭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抗诉程序意见》),《最高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最高检撤回抗诉意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检察院抗诉规则》” ),合计167个条文。

二、当事人同时申请抗诉和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基础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重要途径之一和重要组成部分,可能但不能当然引起再审的发生[3]。其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78条、《民诉意见》第205条和《审监程序解释》第1条,即对已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可向原审法院也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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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行政抗诉案件办案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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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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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再审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再审制度;诉讼;模式

2008年4月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对原法的审判监督程序并非进行全面修改,而是基于社会公众对解决“申诉难”的迫切要求,在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同时,尽量维护裁判的稳定性。然而再审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其有待修补和调整的内容还很多,笔者在此作初步探讨。

一、应变再审申请权为再审诉权

首先,再审申请权回避了再审的诉讼性质,而再审诉权则明确了再审的诉权性质。再审申请权具有非诉性和单向性,而再审诉权具有诉讼性和多向性。法院对申请破产、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等非诉讼事件,用“申请”的方式开始。申请的目的在于启动法院的职权,只引发申请者与裁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形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再审诉权则会引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对方当事人既有应对再审之诉的权利,也有应对再审之诉的义务,由此形成裁判者与双方当事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其次,应明确再审诉讼模式为:再审诉讼的提起、法院的受理和审查、审理等三项制度的框架。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特殊救济程序,与一、二审程序同属于审判程序,处于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第一、二审程序中明确规定了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裁判等具体诉讼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诉讼程序是不完善的,需要在立法上全面细化,建立公开、透明的再审程序规则,使当事人可以基于独立、平等的诉讼地位,遵循法定程序,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启动并参与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应在立法上明确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再审诉讼程序,包括立案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和再审审理三个阶段。立案受理阶段是对当事人提起的再审之诉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诉人是否适格,生效裁判是否属于法律允许提起再审之诉的裁判,再审之诉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再审案件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再审事由是否属于法定情形等。法院对经审查符合受案条件的再审案件予以立案受理;审查阶段是指法院通过对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生效裁判中法定的应当再审的实体或程序性错误是否存在,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的事由是否成立,是否能启动再审程序的阶段;再审审理阶段是指对案件进行再审审理,并对生效裁判作出维持或撤销并改判等裁判阶段。

二、完善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民事抗诉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把可以提请抗诉的情形从原来的4项扩大到13项,完善了检察院对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职能。然而毋庸讳言,此次对民事抗诉制度的修改与该制度的理想状态还相距甚远,民事抗诉的保障和制约机制仍有待完善。

在民事抗诉的保障机制方面需要完善的内容有:第一,对检察院的民事抗诉权予以全面规定,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法院的生效判决、生效裁定、生效调解书,都可以提起抗诉。检察机关究竟在哪个阶段、在多大范围内参与民事诉讼、提起民事抗诉,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争议。判决是法院用来解决实体事项的,把生效判决列入检察院的抗诉范围,有助于实现民事审判的实体正义,这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已达成共识;把生效裁定和生效调解书列入抗诉范围,则存在分歧。笔者认为,检察院对错误的生效裁定进行法律监督并进而提起民事抗诉,有助于实现民事审判的程序正义;调解是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方式之一,民事调解书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民事调解书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违反公序良俗时,应当赋予检察院应当事人申请对民事调解书提起民事抗诉的权利。第二,为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必须明确检察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它既是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民事诉讼的实际参与者。在此基础上,应完善保障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权的相关制度,这些制度大致应包括下列内容:1.阅卷权。检察院有权了解抗诉案件的卷宗材料,通过阅卷了解案件基本情况。2.调查取证权。法律应赋予检察院对抗诉案件的调查取证权,使检察院提起的抗诉建立在相应的事实基础上。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案件,应免交诉讼费用,这有利于检察院民事抗诉权的有效行使。

在民事抗诉的制约机制方面需要完善的内容有:第一,建立民事抗诉责任制度。检察机关不该抗诉却提起抗诉,必然损害审判机关的权威。对错误抗诉,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严格设定民事抗诉权的启动程序。通常情况下,检察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民事抗诉权。检察院只对特定民事案件依自身职权启动民事抗诉权。第三,严格限定抗诉事由。应规定抗诉事由必须具有严重性。对于一般的程序瑕疵,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解决,不必提起民事抗诉,这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有利于维护裁判的稳定性。第四,严格限定抗诉期间。法律应严格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的期间,对检察机关收到抗诉申请后,作出是否提出民事抗诉决定的期间也应加以设定。第五,严格限定抗诉案件的审级。笔者认为,将民事抗诉权赋予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检察机关,有利于民事抗诉权的慎重行使,有助于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产生认同感,将民事抗诉权控制在非抗不可的案件范围内。第六,严格限定抗诉的次数。民事抗诉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如果检察机关对同一案件反复行使抗诉权,将严重影响民事裁判的权威,影响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以一次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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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抗诉申请书范文

民事再审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刘__,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医师,住织__,系ss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中被告王正坤之妻。电话:180ssss5320.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__,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__.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2002)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02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3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3)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刘相英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04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004)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依法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3)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02)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法院(2002)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____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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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有限再审程序存在的若干问题与立法研究

内容提要: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生效裁判因出现法定事由再次予以审理的特殊救济程序。本文作者通过对我国再审程序的反省,认为实行有限再审程序制度,应是我国今后程序法和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该文主要从民事有限再审制度问题进行探讨,并就修改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制度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

所谓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生效裁判因出现法定事由再次予以审理的特殊救济程序。而民事有限再审程序,是指在一定条件限制的范围内,为了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民事裁判而专门设置的一种程序。从以上概念来看,民事有限再审程序是继第一、二审必须程序之后,为纠正错案而设置的一个补救程序;它既不是审理案件的一级程序,也不是象民诉法中的督促、公示催告等特别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对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突出的作用。但是,随着

人的申请进行实体审查,即查阅原审案卷或进行听证。因为立案程序的审查,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书面审查或听证的方式。立案庭审查后,认为原裁判没有错误的,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或驳回申诉;认为当事人申请符合再审事由的,应当制发再审裁定书后,移送审判监督庭进行再审审理。

2、严格限制有限再审的启动权,实行依法纠错。参照外国立法例,取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即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主体地位;修改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限制检察机关的再审启动权,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与当事人提起再审程序上的分工,除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法官违法审判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诉或依职权提出抗诉外,其余案件应依当事人申请提出,即明确规定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只有两种:当事人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抗诉。并在修改民诉法时考虑将审判监督程序改为再审程序,实行有限再审制度。因为有限再审的核心是再审之诉,即再审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再审申请作为诉权,由当事人自愿行使,所以人民法院不得得随意干涉和启动。

3、严格限定有限再审的事由。应修改和严格限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请再审的立案标准,明确界定再审程序、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涵义及范围;以体现再审的有限性。

4、严格限定有限再审的范围及管辖,明确规定启动再审的次数,以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的范围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终局裁判。再审程序是对生效裁判发生特定事由的补救措施,不是重新审理,再审事由一经补救,再审程序即告结束。因此,再审案件原则上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审理较为合适(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除外)。另外,应明确规定同一案件进行的再审次数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次数;但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再审次数的限制。

根据以上几点建议,试拟民事有限再审制度的部分条文如下:

第一条:非依当事人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抗诉,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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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民事有限再审制度的立法完善

内容提要: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生效裁判因出现法定事由再次予以审理的特殊救济程序。本文作者通过对我国再审程序的反省,认为实行有限再审程序制度,应是我国今后程序法和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该文主要从民事有限再审制度问题进行探讨,并就修改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制度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

所谓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生效裁判因出现法定事由再次予以审理的特殊救济程序。而民事有限再审程序,是指在一定条件限制的范围内,为了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民事裁判而专门设置的一种程序。从以上概念来看,民事有限再审程序是继第一、二审必须程序之后,为纠正错案而设置的一个补救程序;它既不是审理案件的一级程序,也不是象民诉法中的督促、公示催告等特别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对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突出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再审程序所蕴含的一些旧的理念已与现代公正与效率的诉讼理念凿枘不投,我们如果不对再审程序进行重新梳理,大胆地改造再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原来已有的特别司法救济功能便会受到抑制,就不能发挥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实行民事有限再审程序制度,应是我国今后程序法和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一、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需有三个原因:一是因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自行提起;二是因检察院行使抗诉权引起;三是因当事人申请而引起。在实践中,前两种情况一般是由于当事人的申诉所导致的,由法院和检察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可以说甚少。现通过对我国再审程序的反省,不难发现,我国再审程序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制约了再审改革的进程。

1、再审立案没有具体规定,导致立案审查程序混乱。我国民诉法第17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提起再审的五种情形,可在再审立案时,由谁审查、具体的审查程序和标准是什么,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比如针对同一案件来说,法院内部之间的审查立案的部门就不统一,有的是立案庭,有的是审监庭;并且同一案件有权审查立案的法院过多,有的是裁判法院,有的是上诉审法院,也可能是再审案件的上级人民法院;甚至有的案件检察机关抗诉后也必须立案再审。因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再审立案审查的部门混乱。同时,由于民诉法没有规定具体的审查程序,导致审查程序不规范,缺少透明度,也导致审查的方式混乱。比如现行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一审程序的相应阶段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而对再审程序中的再审申请和确认就没有具体的规定,忽视了民事再审立案程序的过程性和相对独立性。另外,民诉法对审查立案的期限没作具体的规定,使得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成为一句空话,也影响了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实现。

2、审判监督和申请再审存在误区,导致职权主义泛化。由于审查再审立案主体的多层次化,引起再审的途径太多,从而既导致了当事人越级申诉、滥诉现象突出,又破坏、损害了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因为在现行审判监督制度下,只有检察机关的再审抗诉权和人民法院的自行决定再审权才可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这是审判监督制度职权主义泛化的主要表现,也是民事诉讼中公权力对当事人私权处分原则的不当干预。

我们知道,启动再审的公权力主体不是适格当事人,若用公权力启动再审,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更违背了既判力理论,破坏了社会关系的平衡格局。这种再审启动权的公权化还造成当事人的申诉常常被无限期搁置,申诉权往往被剥夺,使得当事人的救济权不能得到及时落实。有学者认为:“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当事人直接申请再审的途径,那么法院自身监督和检察院抗诉监督就没有必要了。”[5]以上观点需值得商榷,但从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考虑,也不无道理。

3、抗诉再审程序设置比较笼统,导致各地法院法官在操作时无所适从。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的抗诉权是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可在民事抗诉制度的具体操作上还存在许多缺陷。比如我国民诉法规定的法定四种提起抗诉的情形过于笼统,抗诉权弹性较大,容易导致检察机关抗诉权和当事人申请抗诉权的滥用,从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终审制名存实亡。又比如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再审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因为立法规定的比较原则,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又都有司法解释权,难免会有一些碰撞[6],这样的结果是理解不一,使得各地法院的再审法官在具体操作时也处于两难境地。同时,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不申请再审而检察机关主动提起抗诉的做法,构成了对民事领域当事人自主处分权的干预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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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抗诉再审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__县法院加强审判监督工作,认真接受检察监督,正确处理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和确保司法公正的关系,对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公正审理,确保该类案件再审审理成为最终纠正错误,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径。现笔者结合我院三年来的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审理情况,对此类案件谈一些看法。

一、20__年至20__年审理民事抗诉案件情况

20__至20__年,我院共受理民事抗诉案件13件,审结13件,审结率100%。从结案方式看:改判(包括部分改判)2件,占到民事抗诉再审案件15%;维持原判7件,为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54%;调解结案1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8%;终结诉讼2件(其中因当事人双方和解向检察机关申诉的一方撤回申诉1件,因向检察院申诉的一方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1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15%,因管辖权异议移送1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8%。从民事抗诉案件案由来看,借款合同纠纷4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15%;合伙纠纷(合伙协议纠纷1件,合伙纠纷1件)2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15%;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1件,一般买卖合同1件)2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15%;不当得利纠纷1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8%;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1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8%。

二、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所有案件严格按照再审程序审理,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有的案件对法院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只是对法律适用或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不同。这类案件很简单就是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仍然要严格按照再审程序进行开庭审理,使简单问题复杂化,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检察机关为申请抗诉人调查取证获得的证据作为证据使用,导致再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平等,不利于司法的公正公平。审判实践中检察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办案规则》的规定帮助申诉人调查收集证据,破坏了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从检察监督演变成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言人,有损司法公平公正。

3、检察机关抗诉案件不收诉讼费用,导致有些当事人因规避上诉费用和再审诉讼费用请求抗诉的案件增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就审判监督案件收费问题规定了以下2种例外情形:(一)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1999年)亦做了类似规定。据此检察机关的抗诉再审案件是不收取诉讼费用的。因此有些当事人为规避交纳诉讼费用,不在法定期限提起上诉,也不直接向法院申诉,而是选择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导致近年民事抗诉案件不断增多,这变相助长了有些当事人规避费用,增加了办案经费压力,影响再审案件正常审理。

4、当事人变相地利用检察权、审判权拖延或逃避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检察机关一旦提起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再审,其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有两个:一是裁定再审;二是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有些当事人正是看中这一点,纠缠原审判决中一些枝枝节节,甚至是可以用裁定补正的笔误,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更有甚者,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干脆下落不明,或明知对方当事人无法查找而故意申诉请求抗诉,给再审顺利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案件无法及时结案,以达到拖延执行或逃避执行的目的,如我院审理的陈焕师、丁明霞与陈钱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件再审中,向检察院申诉的原审被告陈钱裕经多次传唤均不到庭,致使送达诉讼法律文书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再如我庭审理的郑州中院科技饲料公司与刘怀玉、张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查找原审原告郑州中祥科技饲料公司,我们先后采用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多种方式均未成功送达,因此被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后该案以维持原审判决审结,但该案的执行被拖延了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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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检察监督

摘 要: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监督保障机制,使检察机关的审查决定具有终止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准确理解立法规定,包括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与效力等,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该制度实施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是各级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的应然要求。

关键词: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抗诉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4.14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增加第209条、第210条,同时修改完善了第211条,使它们与第212条、第213条共同构成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监督保障机制,并使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具有终止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为了应对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监督量增加可能给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2013年1月29日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作出了工作部署。准确理解立法规定,包括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与效力等,在实践中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该制度实施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仍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监督内容

从法律文本分析,立法增加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和第210条,既是对第199条至第205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监督,也是对第208条规定的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补充,还是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再审难问题,以检察权制约审判权的一项具体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规定,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监督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分三种情形,其实质是当事人认为自己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实体或程序权利受到侵犯而申请检察监督。它属于司法救济类诉讼监督的一种形式。

在程序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法院收到当事人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笔者认为,这在原则上也应当告知当事人。根据第209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如果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就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检察监督申请。这两项规定也明确了“法院自我纠错在先”,“检察监督在后”的原则,避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又向检察院申请监督,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秩序上的混乱。换言之,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必须在裁判生效后6个月内先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立即找检察院申请监督。否则,检察院有权拒绝受理,告知当事人去找法院。只有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时,当事人才能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救济。

在实体方面,立法规定是相当慎重的,只有当法院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时,才允许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3项),这可以尽量减少检察权对民事诉讼的介入,从而维护法院生效民事裁判的既判力和权威性。笔者认为,这是科学的,它符合民事诉讼的私权诉讼性质,有利于避免当事人滥诉、缠诉,从而促进民事纠纷尽快解决。另一方面,它又保留了检察权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权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功能,从而避免审判权滥用。但是,何为“明显错误”?立法没有明确,亟待有关司法解释予以规范,以便于统一执法。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总结归纳,出台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既然这里的适用对象是已经经过法院再审后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应当从严解释,限制适用。这种“明显错误”应当不同于作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的“确有错误”。一般来说,它是指只要经过形式审查(无须实质审查),就可以发现再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重大错误,尤其是程序上的重大瑕疵。[注:从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民事再审制度看,当事人提起再审的事由以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为主。(参见:江伟.民事诉讼法[M].3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06-410.) ]如果不纠正,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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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检察院民行科工作总结

二00六年上半年xx区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总结

二00六年上半年以来,我科民行检察工作在院党组和市院民行科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年初市院民行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和本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思想,坚持“抗诉息诉并举,监督服务双行”的原则,紧紧围绕提高“提抗支持率、再审改变率”这个中心,探索增强民行检察工作质量和效果的有效途径,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一、基本工作情况

2006年上半年,我科共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申诉案件11件,其中经审查决定向市院提请抗诉8件,息诉2件,与去年同期立案数相比上升400%。市院转发经验材料2篇,发市级通讯1篇。

二、工作特点

(一)、强化网络信息宣传优势,积极主动开辟案源

近年来,由于人民群众对民行工作职责不够了解,使民行案件线索匮乏且质量不高,制约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去年以来,为了解决民行案件案源枯竭的困难,我科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主动开辟案源,原创:既解决了民行线索匮乏的燃眉之急,又提高了抗诉案件质量,奠定了民行抗诉工作的基础。一是建立xx,通过网络作为宣传平台,将法律、法规及申诉工作程序等工作,结合高检院要求“检务公开”的精神,将好的案例,对外,特别是以往提抗成功改判案件教育人民群众,强化宣传效果。如我们共提请抗诉的8起案件,其中有6起案件线索是通过网络宣传,让申诉人自行到我科申诉的。二是通过强化网络宣传开辟案源。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xx网站,工作职责、受案范围,主要是围绕民行工作服务,通过网站的传播直接与市民接触,可以有效地将民行检察信息广传社会每一阶层。网站开通一年来,通过我们的努力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从制定部门的宣传策略,以及与媒体互动宣传民行的检察信息,提高了市民对民行工作的认识。三是通过加强联系沟通开辟案源。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加强与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区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进行联系,并与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联系点,从而取得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扩大了案源。通过采取以上措施,解决了案源匮乏问题。

(二)、强化案件质量,提高提抗率和改变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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