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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诉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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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诉申请书格式及写法

[概述]

撤诉申请书是指民事案件中原告在依法提讼后,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向人民法院撤回诉讼的书面申请。

[写作要点]

民事撤诉申请书的写作要点:

1、首页上方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公民,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基本身份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案由:应写明申请人撤诉申请所指向的原诉讼的案由|、时间。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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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时申请抗诉与再审后撤回再审申请的处理

摘 要: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偶尔发生的民事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须予纠正,在两审终审制的民事诉讼基本制度框架下完善程序构架,力求有错必纠,实现公正裁判的诉讼目标的重要程序设计,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民事诉讼法律实务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立法对当事人同时申请抗诉和再审,在检察院提出抗诉后而法院裁定再审前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未作规定,殊值探讨。

关键词:申请;抗诉;再审;撤回;处理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164-02

问题提出:王某与某渔场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法院2010年6月13日判决;渔场上诉;2010年9月1日二审法院判决;渔场仍不服,于2011年7月26日向所在省高院申请再审,同期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省高院2011年11月16日送达受理通知书。省检察院2011年11月30日向省高院提出抗诉。2011年12月3日,渔场向省高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2011年12月8日,省高院裁定准许。2012年3月21日,省高院依省检察院的抗诉书裁定再审,由省高院提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一、审判监督程序和检察院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制度体系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已生效裁判和调解书出现法定再审事由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1]。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已生效民事裁判,发现具有法律规定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再一次审理,从而启动再审程序的制度[2]。目前我国涉及审判监督程序和抗诉程序的主要规范有:《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诉意见》)、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监程序解释》)、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受理申请再审意见》)、《最高院审监庭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抗诉程序意见》),《最高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最高检撤回抗诉意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检察院抗诉规则》” ),合计167个条文。

二、当事人同时申请抗诉和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基础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重要途径之一和重要组成部分,可能但不能当然引起再审的发生[3]。其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78条、《民诉意见》第205条和《审监程序解释》第1条,即对已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可向原审法院也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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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时使用)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你院,业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说明撤诉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申请撤回,请予核准。

原告在时,附送证据材料 (材料名称) 共 件,请予发还。

此致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1.本撤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时使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

2.“申请人”栏,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

3.“委托人”栏,应写明姓名、单位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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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撤诉的民商事裁定书准确引用法律条文的思考

在民商事审判中,通过案件评查和司法大检查,/:请记住我站域名/我们发现,对准予撤诉的民商事裁定书,在引用法律条文时,都习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笔者认为,此种引用法律条文的作法不妥。该条文是指民事裁定书适用的范围,而不是人民法院制作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的法律根据,较为笼统,不具备各类案件的自身特点,应根据各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使之规范化。

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准予撤诉的民商事案件裁定书应该引用哪些法律条文呢?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制作准予撤诉的民商事裁定书,除引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外,还必须引用《民诉法》相关规定。因为“撤诉”行为既有原告自己对诉讼权利积极处分的行为,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也有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消极处分的行为,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裁判前,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主动放弃的行为。撤诉的原因不同,准予撤诉的法律依据也不尽相同。因此,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分别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

第一,原告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书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引用《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相关的某项法律条文。

第二,调解和好,原告自动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的,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准予撤诉的裁定书时,应引用《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第三,诉讼开始后,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而提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准予撤诉的裁定书时,应注意引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申请退庭的,人民法院制作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书时,应引用《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原告或上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既不按法院的通知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人民法院在制作按撤诉处理的民商事裁定书时,应当引用《民诉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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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关系研究

摘 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新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作为维护第三人利益的事后保障机制,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都是针对生效裁判的特殊救济程序,在适用时二者存在竞合。对这两种制度的关系进行研究,在区分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适用,解决适用上的冲突,以更好地发挥这两种制度的功能。

关键词: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后,如何协调与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相关制度的关系就成为司法适用上的难题。大陆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被置于当事人制度中,且仅有一个条文,未对提起期限、管辖法院、审理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主张参照再审程序的居多,而案外人申请再审作为再审制度的一环,其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因在性质、功能及诉讼主体等方面都存在相似之处而存在适用上的冲突,如何解决这种冲突就成为关键。

一、第三人利益保护机制

(一)第三人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学理上认为,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于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他人案件的处理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当中来,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1]。显然这属于诉讼阶段第三人的概念,也即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下简称"有独三")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下简称"无独三")。而在裁判生效至执行阶段,2012年民讼法修改之前只有"案外人",且未对其概念作出界定;民诉法修改后新设第三人撤销之诉,使民诉法首次在诉讼阶段之外出现"第三人"的概念,遗憾的是仍然限定为有独三和无独三。从其他国家或地区来看,在不同阶段第三人的含义及其蕴含的法理是不同的。比如大陆法系的法国,在裁判生效至执行阶段的"第三人"是指非民事诉讼当事人,且未经人进行诉讼的与判决有利益关系的人;我国台湾地区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而未参加诉讼,致不能提出足以影响判决结果之攻击或防御方法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人。所以,对第三人的内涵应该从广义的范围来理解,即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与到民事诉讼各项程序中的除诉讼相对人之外的人[2]。

(二)第三人利益保护机制

第三人利益保护机制依照诉讼阶段可分为事前保障机制和事后保障机制,前者包括诉讼参加和诉讼告知制度,后者包括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下面主要介绍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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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范例

一、概念及作用

行政裁定书属于诉讼法律文书的一种,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诉讼的程序问题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

驳回;

诉期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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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依法规范赔偿监督程序。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规范国家赔偿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予以处理:

(一)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二)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重新审理,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直接审理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判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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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机制的健全

2007年我国立法机关对《民事诉讼法》做了部分修订,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建立起了我国民事诉讼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两种救济制度。其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问题。但是,由于该规定将案外人申请再审权利限定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案外人合谋另行提讼转移财产,恶意诉讼案件往往未进入执行程序即履行完毕,无法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相关规定。加之近年来民事诉讼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借助虚假诉讼侵害案外人权益的现象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成为司法实践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案例,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一、案外人权益受侵害的案件类型

(一)侵害案外人物权类

[案例1]2007年10月,王×在其与楼×离婚诉讼中,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达到独享夫妻共同财产两间营业房的目的,找到朋友汤××帮忙,由王出具52万元的虚假借条给汤××,汤即凭此借条提起虚假诉讼,王、汤二人随即在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汤××依据该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以上述两间营业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被楼×发现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2008年7月,检察机关向受案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此案进行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再审,后撤销了原调解书。

[案例2]武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与武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法院受理该诉讼前,武汉市工商局已撤销发展公司有关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就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置业公司明知此事实,但双方仍以已被撤销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名义进行诉讼。由于上述被撤销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与置业公司利益一致,双方迅速达成调解,被撤销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以发展公司名义以其二宗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案件执行过程中,发展公司合法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提出案外人异议,后以调解书内容非发展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申请再审,该案进入再审程序并撤销原调解书。

(二)侵害案外人债权类

[案例3]被告徐×与台州市××灯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房屋被依法拍卖。为拿回部分执行款,2007年底至2008年9月,徐×与翁×串通,伪造了向翁×借款160万余元的借条,并提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8年下半年,徐×又伪造了向陈×借款83万元的借条,并冒充陈×的朋友委托法律工作者冯×提讼,双方亦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两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案外人对两份调解书均提出异议。该院经再审审查,发现涉嫌虚假诉讼,遂移送公安侦查。两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并交代了虚假诉讼的事实。后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撤销原调解书。 2010年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徐×有期徒刑1年4个月,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翁×有期徒刑10个月。

[案例4]陈××因借款300多万元被人民法院冻结资产223万余元,为达到参与分配该冻结款项的目的,陈××从3名亲戚处骗取身份证复印件,私刻3人印章,伪造了向该3人借款80余万元的借条,同时以3人名义委托律师潘×将自己诉至法院。其后潘×代表3人与被告陈××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院在执行中发现,3原告竟对此毫不知情,经调查核实发现3案属虚假诉讼。后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撤销原调解书。 2009年人民法院对制造3起虚假诉讼的陈××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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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律师实务解析

[摘 要]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又专章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则。律师只有正确解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的诉讼规则,才能在办理此类诉讼案件中发挥好功能和作用,最后实现法律的正确贯彻和执行。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律师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7 ― 0113 ― 02

引言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设立的对未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救济程序,2015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设专章系统的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未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对标的物主张权利的,采取的救济程序是案外人申请再审或第三人提出新的诉讼。但是这种程序设计的弊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愈发明显,案外人申请再审至多达到撤销原裁判文书的诉讼结果,当事人的实质争议未解决;第三人提出新诉讼并不能直接阻却原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第三人的实体权利难以保护。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吸取了原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救济的合理元素,对原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平衡设计。在原裁判出现第三方主张权利时,合理安排了各方的诉讼权利和对抗机制,最终在裁判规则上最大化的实现了诉讼公平,保护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本文侧重从律师实务角度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则和适用,对律师实务操作中的核心问题进行必要的解析,旨在推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让诉讼法的程序公平精神更为深入人心。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概述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制度,包含了二个诉讼程序。一是诉讼当时第三人参加程序审理,二是诉讼结束后第三人重新启动原判审理,也就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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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严格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

探析严格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

[内容提要]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维护案外人民事权益的规定。新增加的规定和修改前关于案外人权利救济的已有规定(申请再审制度和执行异议之诉)共同构成民事诉讼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本文试通过对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作相应的比较,以期在审判实务中更好的运用第三人撤销之诉,认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诸多程序事项的必要性。

[关健词]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权利救济;严格适用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辅相成,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新型权利救济制度。

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冒名诉讼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诉讼现象或多或少地存在于各地、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这种行为既对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大的侵害,又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实践中主要发生的侵害第三人权益的案件是侵害物权案件和侵害债权案件两类。比较典型的是,他人通过虚假诉讼,使得法院判决认可本不属于请求人的特定财产的所有权。当该判决得以执行,作为真正权利人的案外第三人的权利将受到侵害。想要避免这种侵害的发生就需要设置必要的案外第三人的权利救济制度,有必要赋予该第三人在必要的范围内撤销他人之间确定判决的权利。通过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撤销虚假诉讼的判决,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二、我国案外人救济制度演进

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立法模式:一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通过对生效裁判启动再审程序救济案外人权益;二是以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即由案外人请求撤销生效裁判中与其权益相关的部分获得救济;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案外人另行制度,即由案外人以原审当事人为被告另行主张权益,获得新的判决得到救济。

我国《民事诉讼法》通过历次修改,形成了多格局并存的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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