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为更好地发挥民生服务零距离平台职能作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及时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问题,促进全处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根据泰岱民生组办《区民生服务工作考核办法》文件,结合街道办事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范围
全处各村(社区)、处直部门
二、考核内容
考核实行月考核通报和年终考核总评相结合的办法。
(一)月考核
主要考核每个月各村(社区)、处直部门诉求件办理情况。
承办单位按照相关流程规范做好诉求件办理工作。及时接收民生办公室发出的转(交)办单,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办理诉求件。对于各类诉求件,在收到电话或者转(交)办单后按照规定日期答复来电人和民生办公室。
4月1日,有33部规章、司法解释开始实施了。其中,国家级15部,地方级18部,涉及诉讼当事人权益保护、住房、交通、出入境食品的安全以及相关资质认定、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
本文对重要的国家级法规进行解读。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4月1日的生效,诉讼当事人经一地法院判决确定的权利将在另一地得到实现。《安排》主要适用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包括内地的劳动争议案件,澳门的劳动民事案件的判决,以及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相互认可和执行。《安排》主要规定了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管辖法院、在两地同时申请执行及其协调问题;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的内容、所附相关证明文件;认可判决的程序、拒绝认可的情形、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受理认可和执行请求期间的财产保全、另行诉讼问题;公共机构文书的免除认证、诉讼费用及其减免问题;《安排》生效前案件的处理问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协作问题等。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提出,城市规划必须保证公众利益,中心城区规划要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办法》强调,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改变了过去规划已经制订通过之后才公示宣传的做法。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月1日起,出入境飞机、船舶上的食品的安全卫生将更有保障。《规定》指出,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在出入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管理;对在出入境口岸内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实行健康许可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机构对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向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食品、饮用水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供应食品、饮用水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对供货产品登记记录、相关批次的检疫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等审核无误后,方可供应食品和饮用水。
为鼓励创新,加快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具备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条件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经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的,可给予最高2亿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中国人民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规定》对现有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项进行规范,提高了奖励金额,缩短了评选周期,将聘用的专业技术文职人员纳入奖励范围中,还增设了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
4月1日起,个人装修如果破坏房屋的抗震设施的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指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问题都有权检举和投诉。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规定指出,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等抗震设施的,将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最高罚3万。
为规范完善实验室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指出,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以及为社会公益活动、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情节严重的,将被撤销资质认定,并予以公布。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明确,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等相关业务活动。
世纪伊始,“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这一法治化命题的确立,是基于多年来人民法院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愿望,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获得健康发展的需要。作为这一命题的实践者——人民法院也在不同程度上进行大量的改革和探索,通过近几年的理论研讨和司法实践,人民法院积累了大量的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效率的经验和运行模式。本文着重探讨的是在保障司法公正前提下,如何优化及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对简易案件进行快速审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
一、构建案件速裁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中国的司法现代化的步伐与民众的呼声及愿望,是人民法院提出: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主题“是公正与效率”的现实基础。效率作为司法制度的一个价值目标,在历史上从未像今天这样受到如此广泛的观注和重视,追求司法高效已是当今世界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与司法公正并重的司法改革的主要价值目标,如何在确保公正基础上降低成本,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司法效率已是现代司法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改革经验,有三个特征:一是法官控制诉讼或主导诉讼的色彩倾向明显增加。这一点在普通法系国家十分突出。管理型法官的文化在美国已确立,法官决定每个当事人用来陈述的总时间,在具体争点上将传唤到庭的证人人数、专家证人的确立和人数,从而把握住整个审判的进行,法官用这些方法使自己来更为有效,从而在不牺牲公正的同时,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二是简化诉讼程序,扩大司法的容量、使国民更容易接近司法。小额债务庭的设立是其典范。三是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国国情决定了现代司法改革的进行不能只搬国外的经验和方法,而是应该吸收并移植适合于我国法制发展的先进法律制度,同时司法者必须更新审判理念,注重提高司法效率,改革与完善现行诉讼程序,提高司法为民意识。
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的出台及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构建案件速裁运行模式的理论基础。“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就是说要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扩展的司法需求和多元的司法评价尺度之间探索一条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途径,平衡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评价尺度相同的情况下,以最少的资源耗费取得同样好的司法公正的效果,或在司法资源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以同样多的资源耗费取得最大的司法公正的效果,而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最大化,必须对现有制度中妨碍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习惯与做法进行改革创新,积极稳妥的推行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同时司法的特征之一——及时性体现了国家、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和结果时间上的期望与要求,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度。司法的操作及时包括法院操作及时和法官操作及时,法院操作及时与整体管理有关,法官操作及时与个体素质有关,及时体现了诉讼行为的有条不紊,从而保证诉讼行为的快速和有效,而速裁运行模式的绩效正体现了操作的及时性。
二、构建案件速裁运行模式的必要性。
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民事案件都是关系到百姓的起居生活、喜怒袁乐,也就是说同百姓的个人、工作、家庭、生活密不可分的。司法作为百姓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其自身调节矛盾(包含社会调处工作)不能达到目的的前提下,诉讼是其必须的选择。那么进入速裁审理的案件,一般而言是简单的,当事人纷争的焦点较为简单的,只需法官阐明法律的规定,疏通当事人对法律理解的误区,调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案件速裁可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就法院自身而言,面对着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如何合理优化审判资源,是法院审判工作急需解决的一个课题。简易民事案件速裁的审判方式改革是“公正与效率”的新体现和举措,在保证司法公正和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因纳入速裁审理的案件均为当事人争议事实较小的案件,法官可以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审理案件,钝化矛盾,定纷止争。
三、速裁案件的运行机制。
检察院半年工作总结
二00*年上半年xx区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总结
二00*年上半年以来,我科民行检察工作在院党组和市院民行科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年初市院民行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和本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思想,坚持“抗诉息诉并举,监督服务双行”的原则,紧紧围绕提高“提抗支持率、再审改变率”这个中心,探索增强民行检察工作质量和效果的有效途径,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一、基本工作情况
200*年上半年,我科共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申诉案件11件,其中经审查决定向市院提请抗诉8件,息诉2件,与去年同期立案数相比上升400%。市院转发经验材料2篇,发市级通讯1篇。
二、工作特点
(一)、强化网络信息宣传优势,积极主动开辟案源
近年来,由于人民群众对民行工作职责不够了解,使民行案件线索匮乏且质量不高,制约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去年以来,为了解决民行案件案源枯竭的困难,我科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主动开辟案源,既解决了民行线索匮乏的燃眉之急,又提高了抗诉案件质量,奠定了民行抗诉工作的基础。一是建立xx,通过网络作为宣传平台,将法律、法规及申诉工作程序等工作,结合高检院要求“检务公开”的精神,将好的案例,对外,特别是以往提抗成功改判案件教育人民群众,强化宣传效果。如我们共提请抗诉的8起案件,其中有6起案件线索是通过网络宣传,让申诉人自行到我科申诉的。二是通过强化网络宣传开辟案源。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xx网站,工作职责、受案范围,主要是围绕民行工作服务,通过网站的传播直接与市民接触,可以有效地将民行检察信息广传社会每一阶层。网站开通一年来,通过我们的努力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从制定部门的宣传策略,以及与媒体互动宣传民行的检察信息,提高了市民对民行工作的认识。三是通过加强联系沟通开辟案源。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加强与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区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进行联系,并与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联系点,从而取得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扩大了案源。通过采取以上措施,解决了案源匮乏问题。
摘 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对于高速公路的建设不断增加,随着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发展,一些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纠纷问题不断显现,本文笔者结合具体案例阐述了对于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纠纷问题的一些意见。
关键词:高速 工程 纠纷
案情简介:
2006年2月,原告第五施工队与被告某建设集团项目部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被告承建的某高速公路第五标建设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就支付工程款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于2007年10月向法院提讼,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英华作为原告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原告诉称: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并已验收合格。2007年9月份,经过双方结算,被告共应支付原告工程款60万元,原告应得变更款及预扣部分另行结算支付。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60万元及变更工程款、预扣款30万元。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法院调取了相关证据,并依法变更了诉讼请求:将《民事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支付变更工程款及预扣款3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预扣款63.35万元。”
被告答辩:1、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已经超过了原告应得,故被告不应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原告要求支付变更工程款与事实不符;3、原告未按约定完成工程量和质量,导致工程不能验收和工程款不能核实,故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理由依据,其诉求应予驳回。
此后,被告提起了反诉: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并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70万元;2、本案本诉与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反诉理由: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被反诉人违约造成反诉人重大损失,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由于案件所涉证据数量膨大,双方之间来往关系复杂、紊乱,本案历经一年半时间,经过三次交换证据,两次开庭审理,基本查清了相关事实。后双方在法院多次调解下达成了和解意见: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万元(含民工工资),此后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请求。观点建议:
一、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无效,但被告仍应支付工程款
庭审已查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属于无效合同,但被告仍应依法支付工程款。至于被告辩称工程未通过验收,因为该高速公路已经全线通车,证明被告承包的第五标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其中包括原告分包的部分,否则不可能通车。原告与被告的工程合同是无效的,但是这并不影响被告依法支付工程款,因为原告负责的分包的部分已经完成,而是现在高速已经通车,所以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支付相关工程款。
民事诉讼 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是一门操作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作为三大程序法之首,是实体法生命力的集中体现,而学生实验能力的培养有赖于民事诉讼实验教学的提高,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教学环节,如何开展实验教学是困扰法学教育的一个难点问题。无论是法学界还是教育部门,都在不断地研究和探讨实验教学问题。为加强实验教学,我院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大胆改革,加重了实验教学的比重,单独开设民事诉讼法实验课,共32学时。现结合我院实际对民事诉讼法学实验课教学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民事诉讼实验课教学不等同于以往的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是实验教学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模拟,民事诉讼法实验课教学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将程序法理论运用于实践,通过实验教学,拓宽学生的知识领域,锻炼其实验技能,培养学生严谨的法律工作者的品质,力图达到以下目的:
其一,通过实验教学,加强学生对程序法的认识。通过对各类民事案件诉讼中各环节的学习、模拟和设计,使学生能够真实直观地了解民事诉讼的实验性、程序的多样性、程序的规范性和民事案件个案的复杂性,激发学生主动研究的兴趣和热情,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训练,巩固其在课堂上所学知识,加深对民事诉讼法基本概念、原理、制度和程序的理解,掌握进行民事审判的基本技能,学会运用理论处理实际问题的技巧。其二,提高对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通过各环节实验教学,学生对“民事诉讼是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作用的场”有更深刻的认识。通过这种系统的训练,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既实现对民事诉讼本部门法的运用,又结合实体法进行综合的考虑,引导学生从法律从业者的角度来思考案件中的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培养其法律思维。
其三,培养和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避免死啃书本。通过实验课程的开展提高学生分析证据材料、口才、辩论等实际操作的能力,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
其四,使教师能全面了解教学中的薄弱环节,及时改正教学方法,探求良好的教学。使学生发现自己学习中的薄弱环节,对学习目的和学习方法有一定的改进和提高。民事诉讼实验课教学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如互动式教学方法。采用互动式教学,让学生自己根据所学进行案例讨论;开放式教学方法。利用我院教学实习基地,组织学生旁听案件审判,聘请资深法官、律师等担任本课程兼职教师,为学生讲授办案经验和技巧;模拟法庭教学方法。法学院校在三大诉讼法中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普遍受到重视,模拟法庭所需案例让学生自己选择,最终由教师认可。
作为一门实验课,民事诉讼法实验教学不能将其等同于传统的模拟法庭,还有其他一系列程序和实验手段,因此具体的研究内容有: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通过录像教学、旁听和模拟审判,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作用、种类和分类;领会举证责任的确定和认定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规则。通过对法院调解结案的观摩,了解法院调解的性质;明确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和组织形式;掌握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正确理解调解协议的效力,学会调解书的制作。通过法院旁听和模拟开庭,明确各个诉讼阶段的具体任务、要求和目的;了解开庭审理前的主要活动,初步掌握整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固定证据;掌握和正确适用普通程序的各项法律规定,掌握基本的审判技能。简易程序。通过参与简易程序的审理,了解简易程序的含义、特点和意义;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正确理解和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通过书面审理和模拟开庭,明确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基础及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具体有什么联系和区别;掌握提起上诉的条件和程序;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和方式、裁判的种类等。
通过案例讨论,了解我国再审的三种发动方式及相互关系;熟悉当事人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法律规定;掌握提起和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及再审裁判的法律效力。通过案例讨论和模拟督促程序,了解并掌握督促程序的特点,支付令申请的条件,异议的提出及法律后果。通过模拟公示催告程序,了解并掌握该程序的特点,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的关系,公告的意义,除权判决的条件及后果。通过参与法院的执行活动,了解并掌握执行工作的基本程序,金钱债权与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如何具体运用,执行应当遵循的原则。以上环节每部分课时4学时,总计32学时。将学生分为不同的小组,进行不同的环节。在这些阶段中,可以运用多种教学形式,如案例讨论、观看庭审录像、观摩审判、模拟审判、个案辩论赛等。期间可以结合法律宣传活动,参加法律援助,利用我院教学实验单位多方面参与。实验阶段结束后,点评可由学生进行初评,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和总结。
民事诉讼实验课教学
的考核方法应当不同于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考核,不采用试卷方式,成绩构成主要由课堂出勤、课堂表现、实验报告等部分组成。报告成绩的确定主要采用三个方面:一是参与实验课的学生撰写实验报告;二是学生小组自行对其成员进行评价;三是教师要掌握学生进行实验教学的全过程,对每一个学生的表现做出客观的评价。民事诉讼法实验课已在两届学生中开展,有将近50%的学生对实验课表示非常满意,没有学生对此表示不满。实验课暴露了日常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几乎每!位同学都认识到了自身法律理论知识的不足和缺陷,如概念模糊、缺乏对法律理论的整体系统掌握,或是理论与现实不能很好地结合。通过实验课使原来一些模棱两可的理论知识、模糊概念变得清晰而深刻,大多数学生认为通过实验课教学,综合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如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应变能力、思辨能力、心理素质等等。这些能力恰恰是一个法律工作者最需要具备的基本技能。这种能力的提高需要在实践中培养和提高。实验课分小组进行,许多同学认识到作为一个整体,团队合作的精神尤其重要,通过团队的精诚合作,密切了同学们之间的关系,这对于将来走上社会是一种非常有益的锻炼。 民事诉讼实验课毕竟不同于现实,与实务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尤其是模拟法庭,许多学生觉得有演戏的感觉。比如,案例在一开始讨论的过程中就已经知道了答案,程序运作中已经先入为主,审判结果在庭前就已经确定,到哪一步该干什么、说什么依次进行即可,与司法审判的实质是相悖的。这一点需要在教学中重点说明,以免使学生误入歧途。实验课教学需要必要的场所和设备,我们建设了非常完备的模拟实验室,配备了必要的设备,作为进行实验课教学的场所,并制定了完备的实验室规则。但同时,实验课需要学生走出去,专家请进来,没有一定的资金支持是很难进行的。目前这一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只能靠学生自己解决交通费用等,相信随着民事诉讼实验课教学的推进,这些问题也会得到改善。
[内容提要]实现海事审判的实体正义,须臾不可或缺正当程序的有效保障,中外实践无不证明其为颠扑不破的真理。本文通过海事审判实体正义的程序保障这一基本视角,用辩证的方法客观地评述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之优与劣,并以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为工具探讨了该法在审判实践中的功能与价值,即实现程序的绝对的、“看得见的”公正暨保证实体审判的相对公正,以此期许本文能给这一新法以恰当的学术定位――开创太平洋西海岸海事审判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之新时代。
[关键词]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正义,海事审判,海商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生效施行,为我国实现2010年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既定目标奠定了良好法律基础,为海事审判实体正义的追求建立了优良的程序保障机制,并与我国新世纪法院“公正与效率”之工作主题完美契合,标志着我国海事审判进入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全新发展阶段。
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海事审判实体正义追求过程中的程序正义的保障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顾名思义,是一部程序法,它是关于法院行使海事审判权,对当事人诉至法院的海事权利争执或海事法律关系依实体法进行审理判断的规程或法式的一般性规定的法律。其主要作用是使法院“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执。冠“特别程序法”之名,皆因从法律分类讲,程序法只有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类,海事审判程序并非独立的一类审判程序,它只能隶属于民事审判程序,因而海事程序法只能是民事程序法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审理海事案件,应优先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只有当其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事诉讼法》。
海事审判属民事审判大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是适当的。《民事诉讼法》许多规定,如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庭审程序、调解制度等,对海事案件审判都能起到很好的规制作用,可以达致施用程序法之目的。但不可否认,海事审判又具自身之独特性,这导源于水运法律双轨制以及海事审判的强烈专业技术性、涉外性和日趋国际统一性。《民事诉讼法》作为民事诉讼基本法,在总体制度框架方面可满足海事审判需要,但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已不能适应海事审判特点,准确说从来就没有适应过这种特点。对此,试作如下说明:
我国水运法律双轨制是:在跨国越境的远洋货物运输方面,采《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之主要规定,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且赋予承运人以单位货物责任限制权。即在远洋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过失导致货损,承运人应担赔偿之责;但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方面过失而致货损,承运人免责,即实行被誉为“海商法基础”的驾驶过失免责和管船过失免责制。而在内河及沿海货运中,实行《合同法》下的严格责任制,一旦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承运人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允其过失免责,且不享单位货物责任限制权,对货损须全额赔偿。水运法律双轨制要求远洋货物运输适用《海商法》第四章规定,内河及沿海货物运输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规定。
海事审判的强烈专业技术性是指,在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海事侵权案件审判中,常关涉航海技术、船舶构造与性能、救助技能与防止环境污染技能、共同海损理算等专业技术非常强的问题,可能会使审判变得异常繁复,按通常审判规则无法进行有效审理,甚而至于可能会使审判结果发生偏差,悖离司法公正的根本准则。譬如船舶碰撞案件,其碰撞现场不可能留下如汽车肇事那样的道路痕迹,不可能保存事故现场,而船舶碰撞前造成碰撞紧迫局面的航向、航速及其避碰措施等又难以为对方所了解,且易发生事后针对对方证据材料伪造航海日志等原始证据的行为,从而使法庭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困难重重。若按《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质证规则,允许当事人不受时间限制地举证、质证,则极可能出现一方有针对性地修改证据或作伪证,而使先提供证据材料的另方变主动为被动。船舶碰撞案件的如此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实行证据保密制度、限时举证制度、禁止翻供制度等特殊的诉讼制度,而这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所无法满足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第一节的规定弥补了这一不足,从程序上保证了对这类案件的公正审判。
二00六年上半年xx区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总结
二00六年上半年以来,我科民行检察工作在院党组和市院民行科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年初市院民行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和本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思想,坚持“抗诉息诉并举,监督服务双行”的原则,紧紧围绕提高“提抗支持率、再审改变率”这个中心,探索增强民行检察工作质量和效果的有效途径,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一、基本工作情况
2006年上半年,我科共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申诉案件11件,其中经审查决定向市院提请抗诉8件,息诉2件,与去年同期立案数相比上升400%。市院转发经验材料2篇,发市级通讯1篇。
二、工作特点
(一)、强化网络信息宣传优势,积极主动开辟案源
近年来,由于人民群众对民行工作职责不够了解,使民行案件线索匮乏且质量不高,制约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去年以来,为了解决民行案件案源枯竭的困难,我科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主动开辟案源,原创:既解决了民行线索匮乏的燃眉之急,又提高了抗诉案件质量,奠定了民行抗诉工作的基础。一是建立xx,通过网络作为宣传平台,将法律、法规及申诉工作程序等工作,结合高检院要求“检务公开”的精神,将好的案例,对外,特别是以往提抗成功改判案件教育人民群众,强化宣传效果。如我们共提请抗诉的8起案件,其中有6起案件线索是通过网络宣传,让申诉人自行到我科申诉的。二是通过强化网络宣传开辟案源。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xx网站,工作职责、受案范围,主要是围绕民行工作服务,通过网站的传播直接与市民接触,可以有效地将民行检察信息广传社会每一阶层。网站开通一年来,通过我们的努力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从制定部门的宣传策略,以及与媒体互动宣传民行的检察信息,提高了市民对民行工作的认识。三是通过加强联系沟通开辟案源。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加强与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区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进行联系,并与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联系点,从而取得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扩大了案源。通过采取以上措施,解决了案源匮乏问题。
(二)、强化案件质量,提高提抗率和改变率
二00六年上半年xx区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总结
二00六年上半年以来,我科民行检察工作在院党组和市院民行科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年初市院民行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和本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思想,坚持“抗诉息诉并举,监督服务双行”的原则,紧紧围绕提高“提抗支持率、再审改变率”这个中心,探索增强民行检察工作质量和效果的有效途径,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一、基本工作情况
2006年上半年,我科共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申诉案件11件,其中经审查决定向市院提请抗诉8件,息诉2件,与去年同期立案数相比上升400%。市院转发经验材料2篇,发市级通讯1篇。
二、工作特点
(一)、强化网络信息宣传优势,积极主动开辟案源
近年来,由于人民群众对民行工作职责不够了解,使民行案件线索匮乏且质量不高,制约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去年以来,为了解决民行案件案源枯竭的困难,我科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主动开辟案源,原创:既解决了民行线索匮乏的燃眉之急,又提高了抗诉案件质量,奠定了民行抗诉工作的基础。一是建立xx,通过网络作为宣传平台,将法律、法规及申诉工作程序等工作,结合高检院要求“检务公开”的精神,将好的案例,对外,特别是以往提抗成功改判案件教育人民群众,强化宣传效果。如我们共提请抗诉的8起案件,其中有6起案件线索是通过网络宣传,让申诉人自行到我科申诉的。二是通过强化网络宣传开辟案源。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xx网站,工作职责、受案范围,主要是围绕民行工作服务,通过网站的传播直接与市民接触,可以有效地将民行检察信息广传社会每一阶层。网站开通一年来,通过我们的努力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从制定部门的宣传策略,以及与媒体互动宣传民行的检察信息,提高了市民对民行工作的认识。三是通过加强联系沟通开辟案源。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加强与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区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进行联系,并与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联系点,从而取得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扩大了案源。通过采取以上措施,解决了案源匮乏问题。
(二)、强化案件质量,提高提抗率和改变率
[内容提要]实现海事审判的实体正义,须臾不可或缺正当程序的有效保障,中外实践无不证明其为颠扑不破的真理。本文通过海事审判实体正义的程序保障这一基本视角,用辩证的方法客观地评述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之优与劣,并以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为工具探讨了该法在审判实践中的功能与价值,即实现程序的绝对的、“看得见的”公正暨保证实体审判的相对公正,以此期许本文能给这一新法以恰当的学术定位——开创太平洋西海岸海事审判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之新时代。
[关键词]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正义、海事审判、海商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生效施行,为我国实现2010年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既定目标奠定了良好法律基础,为海事审判实体正义的追求建立了优良的程序保障机制,并与我国新世纪法院“公正与效率”之工作主题完美契合,标志着我国海事审判进入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全新发展阶段。
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海事审判实体正义追求过程中的程序正义的保障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顾名思义,是一部程序法,它是关于法院行使海事审判权,对当事人诉至法院的海事权利争执或海事法律关系依实体法进行审理判断的规程或法式的一般性规定的法律。其主要作用是使法院“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执。冠“特别程序法”之名,皆因从法律分类讲,程序法只有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类,海事审判程序并非独立的一类审判程序,它只能隶属于民事审判程序,因而海事程序法只能是民事程序法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审理海事案件,应优先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只有当其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事诉讼法》。
海事审判属民事审判大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是适当的。《民事诉讼法》许多规定,如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庭审程序、调解制度等,对海事案件审判都能起到很好的规制作用,可以达致施用程序法之目的。但不可否认,海事审判又具自身之独特性,这导源于水运法律双轨制以及海事审判的强烈专业技术性、涉外性和日趋国际统一性。《民事诉讼法》作为民事诉讼基本法,在总体制度框架方面可满足海事审判需要,但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已不能适应海事审判特点,准确说从来就没有适应过这种特点。对此,试作如下说明:
我国水运法律双轨制是:在跨国越境的远洋货物运输方面,采《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之主要规定,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且赋予承运人以单位货物责任限制权。即在远洋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过失导致货损,承运人应担赔偿之责;但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方面过失而致货损,承运人免责,即实行被誉为“海商法基础”的驾驶过失免责和管船过失免责制。而在内河及沿海货运中,实行《合同法》下的严格责任制,一旦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承运人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允其过失免责,且不享单位货物责任限制权,对货损须全额赔偿。水运法律双轨制要求远洋货物运输适用《海商法》第四章规定,内河及沿海货物运输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规定。
海事审判的强烈专业技术性是指,在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海事侵权案件审判中,常关涉航海技术、船舶构造与性能、救助技能与防止环境污染技能、共同海损理算等专业技术非常强的问题,可能会使审判变得异常繁复,按通常审判规则无法进行有效审理,甚而至于可能会使审判结果发生偏差,悖离司法公正的根本准则。譬如船舶碰撞案件,其碰撞现场不可能留下如汽车肇事那样的道路痕迹,不可能保存事故现场,而船舶碰撞前造成碰撞紧迫局面的航向、航速及其避碰措施等又难以为对方所了解,且易发生事后针对对方证据材料伪造航海日志等原始证据的行为,从而使法庭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困难重重。若按《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质证规则,允许当事人不受时间限制地举证、质证,则极可能出现一方有针对性地修改证据或作伪证,而使先提供证据材料的另方变主动为被动。船舶碰撞案件的如此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实行证据保密制度、限时举证制度、禁止翻供制度等特殊的诉讼制度,而这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所无法满足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第一节的规定弥补了这一不足,从程序上保证了对这类案件的公正审判。